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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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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

1、

理发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店内醒目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 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自行失效。

2、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卫 生标准。

3、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

监督、监测。

4、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方可上岗。

5、 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更换。

6、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 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消毒。

7、 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 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用具和毛巾。

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 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9、 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 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0、 室内禁止吸烟。

11、 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

标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员:张书格 李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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