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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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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拆迁问题

【摘要】拆迁问题曾一度成为民众高频率上访的问题之一。要真正解决拆迁问题需要政府和老百姓的一致配合。本文主要分析造成拆迁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拆迁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对可行的办法。

【关键词】拆迁问题;法律;制度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并且城市周边农村土地被很多商人买去作为商业用地,不仅农村拆迁房屋大量增加,城市也未遭幸免。尤其近几年拆迁问题达到了一个顶峰,根据国家的规定,住宅生活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教育文化用地的年限为50年,商业、娱乐业只有40年。到了使用年限,国家将会对土地进行无偿的收回,正是因为土地国有等规定的颁布导致拆迁成为了可能。

一、 造成拆迁的原因

1.1对于违章建筑的定义不同

造成拆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执法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就是其中一个原因。但是我们国家至今对“违章建筑”这个词语没有一个确切的涵义,人们通常认为国家没有批准修建房屋的或者批准而手续不全的建筑物都属于违章建筑。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样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把握尺度就不一样,使得在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成为诱发拆迁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2003年,在非典疫情解除数月间,城市拆迁问题迅速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焦点。国务院办公厅在当年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是这样要求的: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政策不明确但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但令群众遗憾的是,在建设部随后出台的各种政策中却是有意无意的回避了对违章建筑问题的处理方法,但是又因为违章建筑几乎随处可见,建设部在2004年再次表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2 “违章建筑”一词的来源

对于“违章建筑”这一词语是1984年出现在国务院自身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中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并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的内容来看,违章建筑就是违反该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此后1991年在《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2001年只是把《拆迁条例》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丰富了。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将违章建筑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建造的建筑物。因此,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或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只能是一种社会理念,其要作为法律理念是

没有理论支撑的。

1.3 对于违章建筑存在的原因

对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应该有一下几点:第一,相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发展观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第二,对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很多人敢于违法建设房屋,经营需要更加迫切。第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也是造成违章建筑泛滥的一个原因。而且很多执法人员的行为不当造成现在大量暴力拆迁的出现,导致了很多人员伤亡事件的出现。

2..1 利益分配问题得不到解决

在很多人看来拆迁问题其实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把拆迁补偿的问题解决了,拆迁问题也就解决了,这正是引起拆迁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拆迁开发其实可以改变一些拆迁户的经济状况,拆迁方只需要把开发所获得的利润返还给社会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却出现了很多拆迁户因为不满拆迁费用问题而像政府上访,这样致使很多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大牙上访局面。拆迁本来是一种发展的手段,但目前拆迁似乎变成了一种政府的目的,拆迁性质上的变质,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发生。我们把新的拆迁条例与旧的拆迁条例进行对比,不难从里面看出新的拆迁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旧的拆迁条例为行政强拆提供了依据,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有恃无恐的进行拆迁;而新的拆迁条例中将裁决权交给了法院,这样也导致了在目前的拆迁案例中出现了判决难的现象,法官在审理拆迁案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很多专家认为要解决拆迁问题必须先维护司法独立,让地方法院独立于地方财政。因为现在拆迁已经不仅仅是城市的问题,已经拆到了农村,而农村拆迁牵涉到县一级的用地指标,关系到县财政局,而且县财政好了就有利于上一级的利益。现在民众的诉求渠道在减少,要解决、想要民众不上访,只有打开司法渠道。

3.1 法律对于拆迁的解释

当然造成拆迁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从物权法的角度去分析拆迁问题的话,我们不难看出政府把某些拆迁行为看成是正确的。《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于现在土地国有的政策,那么按照物权法上的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认为,他们只是收回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到拆迁户的物权。

城市的扩大,由于原来的规划和现在的不相适应,需要拆迁;而且,我们国家特殊的地方还有就是很多城市存在很多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都是比较差的,要改变这些情况也要拆迁。拆迁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焦点最尖锐的地方,我相信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希望通过拆迁获得更多的补偿。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必须用一把尺用统一的标准,该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该分配多少土地就分配多少土地,这样才不会产生那么多的矛盾,不会出现那么多的“钉子户”甚至不会使暴力拆迁的问题频繁发生。

二、 面对迁拆的解决办法

2.1取消土地双轨制

拆迁问题也许会一直存在于我们身边,但是政府也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方法去解决,毕竟拆迁,甚至是暴力拆迁不仅伤害的普通百姓的利益,更使国家在很多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国土资源部最新在《全国新闻联播》上发布的消息称:我国将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覆盖面。土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

是取消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提高土地供应和调控能力。所谓土地双轨制,就是说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土地供应: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使用单位;一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主要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出让土地。

取消土地双轨制会给老百姓带来的结果是:按照资源市场配置的基本原则,缩小划拨土地范围,扩大有偿使用覆盖面,除了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供给的成本要比出让的成本低很多,这样有利于核算土地使用着的成本。但现在政府大多数划拨土地是有两个方面的来源:少部分是从政府的存量中划拨的,大部分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征地后划拨出去的。此前,由于划拨土地成本很低,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很少。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后,被征的农村土地出让价值提高,补偿额也会跟着增加,这样农民就能拿到比之前更多的钱。这个办法不仅有利的安抚了百姓,对于政府也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2.2 政府的回应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说:要加快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纠错机制,加强信访,人民调节,行政调节工作。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解决乱占耕地、违法拆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健全全社会危机管理,抗风险的能力。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完善信息网络的管理。从温总理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政府把解决拆迁问题放在了一个较为重要的位置,并重新修改了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来维护被拆迁人以及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总结

拆迁问题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拆迁成为地方和中央政府都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第一,不能因为拆迁而使被拆迁人的收入水平或者生活水平降低,应该是有所改善,这样大家都是受益者。第二,补偿的标准一定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做到这个以后就要制定细致的方案,多加强沟通。比如,政府现在在实行的听证制度,用这样的方式来加强沟通,最终化解这样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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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2004年 ,第72页 王才亮著:《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2005年 ,第18页 陈昨丞著:《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王利明:《物权法论》 2003年 第795页 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2003年 第85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 2001年 凤凰网报道

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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