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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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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初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

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已通过法律途径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保护。相比之下,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尚未构建。本文通过论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特点以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国内相关现状,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探并提出些许建议,以呼吁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关键词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25-03

作者简介:鲁潇,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8级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0.4

2003年12月,“黑龙江省某县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某、某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白某诉某邮政局、某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等。然而,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我国法律、司法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因而,认真分析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现状,积极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有益建议便显得颇有价值,本文尝试对此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概述(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及其特征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严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定义目前尚无定论。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指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4.长期性和传承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的,并非一朝一夕的成果。并且,其在此过程中往往凝聚着历代传承者的智慧和创造,成为了历史的见证和传承活动的体现。

5.不可再生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个群体的智慧结晶,并非个人、短期所能造就的。没有了传承活动及其所依附的民族、地域土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不复存在,并不会再生。不论模仿的多么逼真,仍旧会失去其真实的文化内涵。特别是步入现代社会后,在深刻的全球化趋势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易受主流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渗透和冲击,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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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渠道将会越来越少,承载其发展的载体范围将越来越有限。有的传统文化如濒危的民族古语言、文字、口述文学等大都由于传承者的缺失而濒临灭绝。许多优秀部分已成为不可再生并难以传承的宝贵文化资源,因此,提供有力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其独特的魅力传承着民族和地域独特的群体文化,唤起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和群体归属感。它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标志着一个民族的基本文化身份,成为该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和源泉。我国有56个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些宝贵的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泉,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根基,也是中华民族贡献给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民族和地域长期发展过程中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该民族和地域对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享有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某一民族和地域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是该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均享有的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群体中的某一成员,但又与群体中每一成员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该群体及其每一成员都有维护自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受侵害的责任,以维护族群公众的利益。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本土主流文化与外来强势文化的蔓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其生存、发展及传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主要表现在:

1.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致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遭受严重歪曲,逐渐失去了其原有内涵。例如花木兰以及功夫在“国际化”下的尴尬。

2.众多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技艺技术缺乏传承者,面临灭绝的危险。例如,人们追求优越的现代生活,对面临断代的传统文化漠不关心,致使如云南纳西族的巴东文化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传承上后继乏人。另外蒙古族的民间说书乌力格尔也面临这种危险。

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许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物质性载体因未得到合理的保管而遭到毁坏。

5.注重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人员稀缺。

在这一形势下,如何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合理的、有力的保护机制,便成为人们当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保护将成为这一保护机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力的一环。与此同时,民间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的增多,司法实务工作的需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不完善之间矛盾的日益凸显,使得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

二、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现状

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确立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评定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是我国首个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随之产生。随后,贵州、安徽等地也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规,为我国制定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改。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时,《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规定也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另外,新的《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通过;也是在同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这一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由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随即制定,加强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国内要求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并为其提供健全法律支持的呼声日益增高,国务院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加快了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制定进程。

三、有关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一)完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在全国建立层次分明、点面结合的保护网。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和不足。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相关规定始终未能出台。惟一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的一条规定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这一规定将杂技艺术作品增加至《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中。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制度是苍白无力的,加快相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法的制定十分必要。

(二)明析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中,云南、贵州等地方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保护主要是公权利方面的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私权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传统手工制作技艺、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疗技术及医药秘方、古代建筑设计风格、艺术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等传统标识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到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标识权、商业秘密权和公平竞争权等权项,涉及人身权和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因此,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护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

(三)实行行政分级保护

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保护工作也应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我国的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体系便是一个很好的行政体系,可以借助已有的文化行政体系来分层次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或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纳入国家级层次进行重点保护。另建立中央级文化部、省级文化厅、地市级文化局和县市级文化局的四级政府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部门在政策制定、法制建设、项目审批、财政支持、评估监督、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能。建立一个层次分明,职、责、权清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行政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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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价值评估制度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庞大的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的民族财富,对它的价值判定十分重要。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对其进行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普查。在大普查所得结论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科学有效的传统文化价值评估体系,对各类传统文化按价值的大小、类别等分门别类并建立数据库。从而做到“知家底,明分寸”,不遗失每一项民族文化。

(五)建立侵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相应的救济机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制度亦是如此。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导致其损害甚至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法律认定的传承人如果因疏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造成其损害的,应由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果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遭到严重损害甚至消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建立生态博物馆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博物馆可谓不少,但大都是文物博物馆,而文化博物馆却廖若星辰。生态博物馆的概念于1971年诞生于法国,这一创新理念强调“文化遗产应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上接第224页)

误,并且知道目前的状态不好,需要改变。他向我承诺绝对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要学着控制自己的情绪。我暂时替他支付了对方的医药费,他从心底觉得愧疚,并且在那之后再没有打过架。针对他说的生活无聊,颓废等,我尽量通过各种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例如,举办彝族年晚会。全系共几十名彝族同学,对于他们的盛大节日,在学院支持下,通过自己的策划,他们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彝族晚会。不仅展示了彝族文化,而且很多同学都站上了舞台展示了自己的才华。通过这个活动,使他们感受到了温暖和其他同学深深的认同,大家的友谊与日俱增。

四、关心日常生活,走访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每一位学生都希望能够得到老师的关心,而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情绪更敏感,更希望得到老师的关注。因此,我总会不定期地走访学生宿舍,和学生聊聊,许多问题就在不经意的闲聊中显露出来。通过其他同学的侧面反映,了解到这几名少数民族的学生总是只和本民族的同学走得近,而和其他同学比较疏远。主要的原因就是生活习惯的不同,例如喜欢唱歌、喝酒等等。入学之初,在这些方面大家划得比较清楚,有一条明显的界限。后来随着交往的深入,少数民族的学生也和其他学生交叉住在一个宿舍,同学之间的了解越来越多,彼此也较能相互融入,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而我每一次走访,通过学生的倾诉,都在努力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了增进学生相互间的了解,每学期我都会组织一次班级聚餐。通过聚会,大家有什么话都在桌上说开,沟通其实就是最好的方法。而不定期的主题班会,让彼此的交流也越来越多,让这些同学都说说自己的民族文化,有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只有互相了解,才能互相尊重。另外,还通过各种课余活动,例如篮

球比赛,羽毛球比赛,同学间的友谊得到进一步提升。经过一年的相处和培养,这些少数民族学生基本都能较好地融入班级中,并且和同学相处融洽。最大的一个感触就是班级的凝聚力得到提升,在很多方面都能够齐心协力,因此在很多班级比赛中均能获得较好的成绩。

五、工作结论与思考

我一直很注重班级文化的建设,认为只有良好的班级文化,才能给学生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而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习惯,那么如何增强班级的凝聚力是个难题。而难中之难的是如何协调好班上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关系,营造一个和谐的班级环境,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德育,以情教育,各个击破是我解决班上少数民族学生的办法。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帮助他们解决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那么以后的工作更容易开展。因为家庭贫困,因为自卑不自信所以他们更容易敏感和脆弱,因此我们学生工作者要重视这一点,要摒弃传统的教育方法,真正以学生为主,关心学生的生活,而且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班委体系,通过这些同学的直接接触,双向努力,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总之,我们学生工作者需要把少数民族学生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全面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状态。既要加强正面引导,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又要真情关爱,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经济等实际困难,对有条件的学生还要给予社会工作和组织上的培养,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推进和谐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李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6(4).[3]冯晓青,等.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黑龙江省绕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7).

[6]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西南民族学院学报.(5).2003

属社区及环境之中”,社区就是一个无墙的博物馆。至今,世界上已经有300多座生态博物馆,主要分布于欧洲、拉丁美洲和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模式,应在中国境内推广。笔者认为,生态博物馆应建在基层社区,实行社区自治,发挥群众力量,保护原生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四、结论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保留和传承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这一工作也面临严重的挑战。相比之下,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完善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采取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以及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

注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9314号民事判决.高卢麟.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战略与对策.航天知识产权.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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