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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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十一
序 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 利润率(%)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程 工程 工程 31 15 11 15 28 13 9 13 6 42 47 25 33 44 43 22 30 40 42 5 39 19 27 36 25 11 7 11 12 6 5 7 4 15 14 10 10 13 13 3 一 1 2 3 4 5 二 三 四 1 2 3 4 5 五 1 2 六 1 2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预制构件制作 构件吊装、打预制桩 制作兼打桩 大型土石方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桥梁、水工构筑物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大型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 园林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 修缮 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 安装工程部分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 47 29 42 24 25 43 37 19 12 14 12 14 3 4 单独拆除工程 单独加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10 35 5 12 注:1、本表取费标准取定苏建价(2009)107号文(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工程类别划分及取定标准详见《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连建价站[2009]35号、苏建价站(2009)7号文。
3、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包括打预制桩和制作兼打桩)、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装饰工程只有在单独发包时,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否则执行建筑工程费率标准。
4、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必须执行本费率标准。
5、根据连建综[2009]274号文的规定,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6、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取费标准的部分调整:
(1)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调整为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不变,仍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调整为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2)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不变,仍按照建筑工程执行。
(3)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适用于2009年9月8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不招标的建
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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