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宣传小册子
出口退税宣传小册子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 第一节: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具体操作 ※ 第三章:外贸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操作
第一节 外贸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三节: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申报 第四节: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及认证 ※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第一节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备案办理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理 已退税国产设备补税办理 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核销程序
※第五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六节 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的税务处理 ※第五章:出口退(免)税业务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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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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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退税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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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
第一节 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
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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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一)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料审查。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通过资格审查(工商)”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到海关录入有关资料后,按海关规定的顺序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资格审批。
1.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三)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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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退税部门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四、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生产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应将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和复印件,报退税部门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顺序
(一)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税申报附表。
(三)在每月10日前到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六、生产企业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的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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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退税部门。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
具体操作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 企业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二、生产企业于每月1-10日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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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列资料;
(二)《免、抵税申报附表》;
(三)经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部门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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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齐当期收齐);
(7) 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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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 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退税部门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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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退税部门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四、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
1、出口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
2、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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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的规定。因此,企业在人民币汇率调整后,各出口企业按原使用的外汇折合方法确定销售额进行财务核算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例如: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单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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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部门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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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则按下列第(四)点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按月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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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申报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即每月的1-15日)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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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
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外,其他资料装订在退税申报表封面内 (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退税部门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退税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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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退税部门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章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操作
第一节 外贸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
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一)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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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审查。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通过资格审查(工商)”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到海关录入有关资料后,按海关规定的顺序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资格审批。
1.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三)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安装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退税部门申请安装退税申报系统。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应根据当月出口货物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退税部门填报《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附表》,未有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也应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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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将有关退税单证(单证齐全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文件,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办理预申报。
(一)上门预申报
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提供记载有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预申报。 (二)网上预申报
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外贸企业,生成预申报文件,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三、外贸企业将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退税申报系统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一式二份); 2.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记载出口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信息的退税申报磁盘; 6.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每册的单证总份数不能超过200份)。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申请退消费税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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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须填报);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出口进料作价加工收回的货物时提供)。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全部退税凭证齐全的,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未有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填报《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退税凭证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3)外贸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退税部门申报。
(4)外贸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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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核对不上,并确认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内,到退税部门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5)外贸企业取得的远期收汇证明,填写《远期收汇证明明细表》向退税部门申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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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部门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外贸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各外贸企业应分别就本区、本市外区、外市货源地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以及将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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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采购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
(三)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 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 2. 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3.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 在“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
6.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
7.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第三节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申报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加工,即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二是作价加工,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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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
一、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或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凭国内购进原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其中:原材料部份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部份按复出口产品的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贸企业取得市经济贸易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前,应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原件); 2.进料加工合同副本;
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第一页的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应于将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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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 (三)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3号前,凭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或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海关有征税的提供);
5.进口材料台帐;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
(四)经退税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对这部分作价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退税部门在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适用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在计算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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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退税部门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于发生当月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入。
(六)外贸企业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开票数据时,选择“销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把该部份发票的属性设为“免税”。如退税部门当月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核实的免征税额小于企业当月作价销售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差额在“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应税”的正数及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免税”的负数。
(七)外贸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复出口货物,其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第四节 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及认证 一、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防伪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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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主管征税部门认证。
二、外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不论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一律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进行认证,不能采用后台认证方式认证。
三、外贸企业在报送抵扣联时,应划分清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并错开认证日期分别进行认证。
企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联,应按规定加装封面;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不需装订也不需加装封面。
外贸企业购进的同一批货物,一部份用于内销,另一部份用于出口的,应要求供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时未能确定内、外销比例的,应在确定内、外销比例后采取退票的形式要求供货方分开内、外销货物,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对外贸企业申报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经扫描认证后,在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上加盖“认证相符”印章,打印该部份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在上面注明“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不得申报抵扣”字样交企业作为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并将抵扣联退回企业。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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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主管征税部门
按规定转入协查系统,抵扣联不退回给企业。
五、对企业因认证期限的要求,必须在同一天内认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和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完毕后应自行统计当日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并在当日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其中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XX元,不得申报抵扣;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XX元”。
六、外贸企业在征税部门认证完毕后,须取回认证通过的抵扣联数据(包括用于内、外销部份),导入到电子报税系统后方可正确生成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 外贸企业导入经认证的抵扣联数据后,在电子报税软件中选择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按左下角“发票浏览”按钮,按“查询”按钮,选择“全部”,则出现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清单,选择属于出口退税的抵扣联(按CTRL+点击),选择完毕后点击“分类”按钮,选择“将当前发票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完毕后退出本操作。企业经上述处理后,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时,该部份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将在24、25栏反映,并且35栏=2栏+24栏。
七、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所属月份取得的全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进项扣税凭证接收收据》(对用于内、外销部份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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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类装订)。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申报岗应核对清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与企业报送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与企业报送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发票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不符的退回企业重报。
八、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
外贸企业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外贸企业可凭销货方提供的“证明单”及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国税主管征税部门认证无误后,可据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证明单”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第一节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适用范围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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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一)在2002 年3 月31 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在2002 年4 月1 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 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四)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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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签订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不再重新办理。
第二节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备案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申请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六)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港台澳侨)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八)购进进口设备的合同复印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十)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一)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十二)购买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料中要求复印件的,须携带原件备查,且每一页复印件的空白位置加注“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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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每一份申请备案登记的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对应一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和一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每本《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必须装订好并将其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
(三)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如发生过补充或变化的,要同时提供其相关内容补充或变化后的证明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如企业分期出资的,而要提供每次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要先到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连同书面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节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设备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税法规定的征收期内,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审批手续。申请的资料:
(一)《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一式七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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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四)购买国产设备汇款单据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原件;
(六)购买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料中要求复印件的,须携带原件备查,且每一页复印件的空白位置加注“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原件,要求填写好其中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收情况登记表》。
第四节 已退税国产设备补税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已退税国产设备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已退税国产设备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在发生上述行为的次月申报期内,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国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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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部门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发生上述应补税情况时,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补税申报表》。
第五节 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核销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满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已退税国产设备的核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期为五年,监管期开始日期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日期为准。申请资料
(一)设备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折旧明细帐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核销申请表》。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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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退税部门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核销。
1.红字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2.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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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红字《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 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 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部门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出口六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提供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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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退税部门收到企业准确、完整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第三节 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遗失外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提供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退税部门收到企业准确、完整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注意事项:
当企业同时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申请同时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时,可不需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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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凭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出口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其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页的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副本; (五)出口企业与受托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退税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并加具意见后,将免税证明第1、3、4联交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将免税证明第1、4联转交受托加工企业。
三、受托加工企业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凭下列资料,申报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原件,第二次及以后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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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向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册》核销前,到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三)《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四)加工费发票明细表;
(五)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八)加工费发票原件。
五、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上加具意见后,将两联交出口企业,一联送交出口企业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
六、受托加工企业已申报免税的加工费大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中核实的加工费金额的,受托加工企业应于核销月份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已申报的免税销售额,补缴税款申报时填报一份红字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作备查。
七、如企业已到海关(经济贸易局)办理合同延期手续的,应在下一个退税申报期限内,填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延期审批表》并附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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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延期核销手续。
(一)《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原件;
(二)《加工贸易变更手册》或《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复印件。(第二次延期提供)
八、出口企业逾期不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的,退税部门以函件方式通知受托加工企业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受托加工企业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通知受托加工企业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并补缴已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九、其他问题
(一)免税证明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的加工费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免税证明的加工费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的出口总额,减去进口总额的金额确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核实的加工费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工缴费金额确定。
(二)受托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海关手册编号和免税证明号。
第五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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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应自受托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记载有出口报关单数据的软盘; (3) 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首次发生委托业务的委托企业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退税部门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外贸企业应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原件交委托方,由委托方据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服务承诺
编码
审批项目 43
审批总备注 时间 (工作日) G4.1 办理出口退税认定 G4.2 办理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G4.3 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 G4.4 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 G4.5 G4.6 G4.7 G4.8 G4.9 “电子口岸”入网用户税务资格审批 补办报关单的申请及审批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及审批 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外(工)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审批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开具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即办 即办即办 即办 即办 2 2 2 5 5 2 2 退税帐号变更及变更 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G4.10 明》 G4.11 明》 G4.13 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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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14 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G4.15 贸易核销 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办理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办理来料加工企业免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5 20 5 20 G4.16 贸易免税证明 G4.17 核销 G4.18 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及审批 30 G4.19 外(工)贸退税单证审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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