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23期 (总第134期) lI'围高新技术企业 Chinese hi-tech enterprises No.23.2009 (CumulativetyNO.134)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闫金铸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274000)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 可的权利:现实中,由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 忽视甚至遭侵害;由于交易信息何时披露没有限定,导致有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缺陷;司法保护;股东 中图分类号:DF41 1 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3-0085-02 、股东优先购买权概念和创设的必要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 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 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 人购买的权利。 东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韩国《商 法》也规定:卒J:员(股东)之问相互转让持份( 资份额)依意思 表示来进行。 诚然,就各国公司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言,股东的 股权无论对谁都可以自由转让,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所在。但 正女lI所有的权利一祥,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也犹如一柄双刃 剑,一旦某个股东滥用往往就会给其他股东带米不利后果。不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 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 但会破坏公司内部原有的平衡与和谐,并可能危及他们投资公 司时所保持的期望币¨目的。假如部分股权旁落外人之手,受让 者又将参与公司管理,尤其是引入了难以合作的商业伙伴甚至 是竞争对手,后果是不难预料的。正是由于预见到这些可能性, 股东住往希望限制股份的可转i 性,以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可是,拥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可能又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 一 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 公司。现实rI ,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 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 遭侵害。譬如,有的公司股东在意欲转让A己的出资时,只注意 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对于已经同意其转让m资的股东, 便不再征询他们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意见。有的 股东故意隐瞒其与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背 优势,以有利于A己的方式行事:这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 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便成为一个难题。故此,各 国通行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 或者股东与公司之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欲,为股东或公 司创设了股份优先购买权。 着其他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直至变更登记;导致其 他股东始终无从得知何为同等条件,即便有意购买该 资也难 以实现优先购买权: 三、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缺陷 纵观我国的公司立法,是过于简单化的权能定位显然解决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起源与发展 不了公司运作中的实际问题。譬如,公司对自身股份能否享受 追根溯源,有限公司抑或封闭公司的设立之初,通常是由 权利?公司对股权转让应否承担义务?虽然我国《公司法》股权 数个志同道合的亲朋好友,乃至全是由一脉相承的家族成员为 共同创业而自由组合。其资本成分自不待言,人和色彩也相当 浓厚。遵循氽业维持的理念,公司自设立后非法定事由将会长 转让限制的法条包含了股东的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因 其本身尚欠完备,又缺少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股东协议等形式 的补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这给股东权利的保护带米先天缺 久存续;而股东的感情却变幻莫测,谁都难保我心永恒。经历一 陷。如《公司法55策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段时期之后,利益的冲突、权力的争斗、策略的分岐乃至婚姻的 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不和,都有可能导致其中某个股东决定退出公司。而按照公司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 登记之后股东出资不能抽回的法律舰定,股东可以退 公司却 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不能退『]日股金,惟一收回投资的变现办法就是转让股份: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在理想的条件下,由于此类公司的股份不像上市公司的股 视为同意转让。此款明文规定了股东的股份转让同意权,作为 份那样拥有公开交易的市场,留下的其他股东便是最佳的受让 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道防线,遗憾的是该规定过于粗 人选。而其他股东对于公司部分股权的旁落也存有戒心,自己 浅,不够周密,导致在执行H寸无所适从。 买下该名股东转让的股份则可打消顾虑:闲此各国立法对与股 东之间自由转让股份多无限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股 首先,这一规定意在限制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iE出资,但并未要求该名股东明确告知将向股东以外的 一85— 谁转让出资,这对于其他股东行使转让同意权极有妨碍。 的分量不敢轻视,往往不顾股权转让合同早已实际履行的既成 其次,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方式和程序语焉不详。此款 事实仍然判定转让合同无效,使得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朝付诸 这一规定与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只求满足股 东流。 东人数的比例,不问股份的大小;后者则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 笔者认为,国资转让批准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限制 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应经股东会作山决议。而股东会若要 股权的流向、防止价格的偏低:前者对.丁公司内都的股东应当 作出决议,又须依本法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 并无过多的约束,后者也只不过涉及交易是否公平。就后者而 立法冲突导致在股权转让操作巾,难免会发生理解分歧。例如 言,股权转让的对价并不要求等价 在同外只要双方自愿甚至 实践中如果某个出资比例不足公司资本总额一半的其他股东 可以出现象征价格,在我国近年召商引资中也不乏将介业股权 不同意转让,而股东会议又依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山了同意 无偿划拨者。转让双方依据公司账而资产或注册资本商定股份 转让的决议, ̄tn,/股份是应当南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还是 价格。 由股东以外的人购买? (三)同等条件下对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 依照法律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在与菲股东同等 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i亥款虽然看似简单, 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一般认为主要是指转if=股份的}{_{ 但在实际操作fl1,由于交易信息何时披露没有限定,导致 现 售价格、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相同:我国公司立法对 有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其他股东连股东以外的受让 于其中最重要的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规定:值得注意的 人姓甚名谁尚且不知晓,欲行转if=的股东与他人交易的同等条 是,欲行转让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应当事先向其他股东 件又从何得知?司法实践fJ1,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侵权纠纷案 披露转让合同或交易信息,使之得以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 件巾,就曾有被告故意隐瞒股份转让价款却以原告不能举证证 买权。对其故意隐瞒条件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有权 明是否处于同等条件相抗辩,结果导致法院判决无法认定被告 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效。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也负有了解其他股 侵权。 东是否愿意优先购买的义务,并无股权善意取得之法律依据或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法律基础。 谈到公司法案件的司法保护,我国的审判理念显得相对陈 司法实践『f1应当注意防止合同欺诈和限制权利的滥州:譬 旧而保守。譬如在’斥讼小,l女『】果发现公司章程『f_1出现了限制股 如欲行转i 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故意抬高股价,迫使其 东权利的条款,法官们也许会以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判定其 他股东退出克买,之后再私下变更协议条款实际履行。对此虚 无效。这与国际公认的将公司的章程奉为“公司宪法”的观念大 拟条件迂 侵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其他股东发 异其趣。就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提起的诉讼而言,案件审 现后仍可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南要求法院判令无效。 理的核心应当是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只要 (四)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多重保护 除了公司法之外,公司还受诸多法律辖制。如合同法、证券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公正,就应当确认有效。女¨果 实体有失公平,则属于合同瑕疵,一般不宜确认无效。可以采取 法、破产法、刑法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等。所以在 补救措施,对某些条款加以变更。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Ifl白勺常 处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时,应当结合适用各种法律法 见问题发表几点浅见: 规,全方位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已经m现过享 (一)关于股东主体的合法性 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出了保护股东 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性的争议焦点,首当其冲的 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以达到使出让方意欲转让的出资“不得卖 便是受让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一般应当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与他人”。之后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按照要约和承诺 履行合同的主张,以达到使出让方意欲转让的出资“只能卖给 ~是尊重登记,即主要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受让 自己”的诉讼目的。 人的股东资格,无论该名股东的股权取得方式属于原始取得还 是继受取得。 (五)合理加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二是兼顾事实,女l1对虽未经过登记但已实际山资并以股东 股权转让行为的履行方式较为特殊,除了受让方支付转让 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 价款具有给什}生质之外,出计方交付股权的义务较难强制执 东身价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亦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行。被执行对象看似出让方股东,执行的标的如股东名册的变 三是定格历史,坚持以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为基准点来确定 更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权的变更登记等确实涉及到公司。 股东资格,不受时空变化左右。 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仍然会难以落到实 (二)关于对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认定 处。虽然目前我们在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时未将公司列为当 国有资产流失,是最近几年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提出 事人,但其仍负有协助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可以责成其 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的经典理由之一。这类案件的基 协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事项。对于其怠于协助甚至 本事实,就是涉案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在签约时未经国有资产 设置障碍的行为,可依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罚。如此则可使审 管理部门批准并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由于法院对于这一理由 判的空白得以弥补平¨延伸,从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8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