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世雁 王君
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33期
李世雁 王 君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141)
【摘 要】人类的诞生是偶然也是必然,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个家庭成员的不断繁衍,家族模式的不断扩大,养老观念和影响养老的诸多因素也随着时代的更迭而发生着变化,养老主体与养老客体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却始终保持着稳定的状态。然而,在养老观念、养老文化、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养老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我们同样也应该用发展的视角去审视养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养老观念;影响因素;主体;客体
中国的养老事业发展非常迅速,在最近几十年中,得到了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怀与厚爱。从养老事业、养老文化、养老过程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的养老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不同的角度去探求“养老”的发展过程,从而为中国的养老事业的发展指明方向。
1 养老的相关概念及观念
养老文化在历经千年的传播和发展之后,传统的养老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传统的家庭养老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并有着深刻的文化积淀。
纵观中国家庭养老历史,家庭养老模式始于农业社会,主要是以“崇老文化”为基础的。在代际关系上主要呈现出家长拥有主要的支配地位,制约着家庭其他成员的绝对权威,另外,在不平等关系上也表现在晚辈对长辈的绝对服从。随着时代的更迭,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老人也被慢慢孤立起来,所以,从“依赖养老”逐步转变为“养老”显得尤为重要,在精神上树立一种不依赖子女的观念,在行动上形成一种相信自己、依靠自己的习惯。
相比于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而言,西方社会的养老文化更倾向于式的养老思想。由于教文化对西方社会深刻的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和亲密关系比较淡泊,人与人之间关系不是缘于血缘种族,而是来自于共同的信仰。西方对于“”更加的融于思想之中,所以不管是父母也好还是儿女也好,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更倾向于自己。
对于养老时代的界定,主要可分为中国古代式的养老文化和中国现代社会的养老文化。中国古代养老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周朝以前的的养老文化,是以宗法式大家庭为标致养老文化;第二个时期是秦汉至宋朝时期的家庭养老文化,以世家大族式家庭为标志的家庭;第三个时期是以世家大族和零散的小家庭式的养老文化。之后就是现如今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新的社会制度。
所谓养老,是指人退出职业劳动岗位,进入老龄时期后对其进行以礼奉养,老年人进行自身修养的行为。[1]其主要内容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2]。代际关系也是家庭诸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形式,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其核心就是亲子关系[3]。
养老直接涉及代际关系。“代际关系”是指,代与代之间通过资源的分配与共享,情感的交流、沟通以及道德义务的意识与承担等诸多中间媒介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呈现出不同的姿势的胶结状态,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代际关系 。从传统的养老观念看来,传统的养老观念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因为儒家思想崇尚“尊老、敬老、爱老”并且有“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养儿防老”等等,这些传统的养老思想根深蒂固,也影响着每一代的中国人,在养老观念上有着多种多样的观念,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养老观念被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所总结“反馈模式”.这种模式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养儿防老”就是费孝通老师对反馈模式最直观的表达,这也就是最开始时候的养老保障观念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二种养老观念是“责任伦理”观念,责任伦理观念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生存必须的经济来源和日常生活照料这两大事情,老年人在年轻的时候依靠自身能力竭尽所能的抚养了众多的子女,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以备老年时候有所用。
第三种养老观念是互助理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内部,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家庭代际关互助关系,并且作用于家庭成员之间。
2 养老构成要素及影响因素
养老的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在研究中发现,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住房因素,收入状况等因素对老年人的养老观念有显著的影响。
影响养老的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老年人的性别、年龄、子女数、婚姻状况等因素影响着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就老年人的性别而言,总体来说,性别不会过多的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在中国传统思想养老观念上,有一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认为家庭要由一个男性来撑起,女性在家庭的地位处于照顾家务,所以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女性关于就业方面始终都是处于一种次要地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就业率远低于男性。在老年人群寿命的研究中,女性老年人群的平均寿命要高于男性人群的平均寿命5岁左右,因此,总体上说,女性老年人群相对于男性老年人群对于子女的依赖性要高于男性人群,特别是高龄女性人群对于子女的经济、精神、生活的依赖性要高于男性。
在对儿女的依赖程度方面。“养儿防老,儿孙满堂,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始终伴随着中国传统的思想。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是一种反馈式的家庭哺育方式,老年人在年轻的时候,倾尽所有抚养自己的子女,等到自己年老之时再由下一代赡养自己,这种反馈式的养老模式在中国已经延续了数以千年。我们在对老年人的儿子数和女儿数上的统计上及子女对老年人的孝顺程度上看,子女数对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上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当儿子人数较多的时候,老人趋于依靠子女养老,当女儿数较多的时候,老人同样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女儿,但相对于依赖女儿的程度要弱于依赖儿子的程度,这也是中国传统观念上“养儿防老”的一种反映。在住房问题上,如果老人拥有自己的住房可能也会直接影响老人的养老观念。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逐步加快,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原本青壮年人承担的劳作现在也有许多老年人加入进来,进一步提升了农村老人的性。相对于城市而言,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农村老年人相比,城市老年人显的更加。所以,相对于农村的老年人口,城市老年人在意识方面要高于农村老年人,这些条件也影响着老年人的养老观念。
在经济方面,老年人的养老观也受其本身的经济能力影响,老年人在晚年时有的经济来源,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那些依靠自己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在经济方面了,之后他们可能与经济依附于子女的老年人来讲与子女的联系较少。而且,因为更多的年轻父母把精力放在自己的子女身上,进而忽视了父母,所以多方面的因素也导致现代社会上经济收入较高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
3 主客体关系解析
随着文化、经济的繁荣昌盛,社会的逐步发展,经济改革的转变,发展养老事业逐步转向社会、家庭、个人的融合,养老主体客体的界定也随之而变化。但是,动作的承担者主要还是养老者本人,动作的发出者主要还是由承担照顾老人责任的家庭成员、社会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因素构成。而农村的养老则是由养老者本人和其家庭承担,因此,养老主体是动作的发出者,主要是由、养老机构、养老者的亲属等构成。客体规定为动作的承担者,也就是老人本身。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会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所以,本文所说的老年人是按60岁为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需要抚养的特殊老年群体,家庭内部产生出的微观行动——“抚养”,并不能完全由年龄划分,其自主性和能动性特征较之社会规则的定位更为显著,由于家庭形态的复杂多样性,这一行为关系也会存在多种多样的类型。“老年抚养比”中依靠年龄来认定“被抚养者”,并定义为被抚养者是在家庭中某个个体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老年期年龄,由于个体经济能力有限,自理能力很差,需要依赖他人,需要他人帮助的人。
但社会中老年人群充当着承担家庭义务的角色也屡见不鲜。如果按照老年抚养比概念和现如今的“四二一”家庭结构,家庭当中超过60岁的个体人员属于退休人员,也应该属于被照顾的对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发现许多老年人群在家庭中充当着照顾者的角色。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城市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无暇将大量的时间放在自己的家庭、孩子身上。从理论出发,年轻的夫妻本应当在家庭当中承担着对老者的赡养和幼者的抚养义务,但是,许多年轻的夫妻由于工作等种种原因,在家庭当中很少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子女的责任,而是让老人承担照顾家人的责任。因而,依据年龄对养老主体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也扭曲了真正主体。因此,在生活中,个体对他人的“依赖”程度,为自己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的多少决定了是否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压力和负担。
关于老年人对家庭的依赖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老年人对家人生活照顾方面的依赖,另一种是老人对家人在经济方面的依赖,然而,通过对马克思理论的研究发现,马克思认为,劳动时间和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因而,老年人对家人生活照顾方面的依赖和对家人经济方面的依赖可以被理解为老人对家人生活照顾时间的依赖和对家人劳动时间的依赖。反之,如果出现家庭成员对老人的依赖,同样可以以此来进行理解。我们可以理解为开销与时间成本的花费。家庭成员为依赖者花费的时间与依赖程度成正比,则依赖者对家庭成员的依赖度也越高,与此同时对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与精神负担越大。反之,家庭成员为依赖者所花费的时间越少依赖者对家庭成员的依赖度相对较高,依赖者成为家庭负担的比率越小。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可以依据家庭成员对依赖者所花费的时间来估算依赖者对家庭总体所造成的压力和负担的大小。通过对概念“抚养者”,“被抚养者”进行家庭微观环境分析,相对于以年龄为标准来判断抚养者和被抚养者的方法而言,以花费时间的多少作为负担大小的判断更为标准。
我们通过依赖者对他人的依赖程度和所被花费的时间多少对家庭成员进行重新界定:抚养的主要承担者是在日常生活中为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提供必须的照顾,比如经济、生活、工作等,在家庭角色中承担照顾他人的责任。“被抚养者”或“抚养客体”是家庭当中的依赖者,即为家庭中需要获取他人的经济物质、需要他人的对自己起居的日常照顾、需要他人投入大量的时间来陪伴自己的依靠者。
另外,从养老职能的承担者角度来说,现如今大多数的养老都还是停留在家庭养老表面,但是提供养老服务并不等于直接提供供养的来源,只是家庭成员或者亲属网络中的成员履行了
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的一种职能。所以,往往有时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只能的承担者这两个角色可以分离开。
【参考文献】
[1]匡促联,周卫.论中国养老模式的转型[J].湖南理工学院学报,1996:70.
[2]徐勤,原野.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综述[J].三农论坛,1997:8.
[3]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北京大学学报,1983:250-251.
[责任编辑: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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