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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清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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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清算纠纷

①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伙关系,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高手请附法律条文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完毕为前提。

法院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账目材料初步审查合伙盈亏情况,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合伙利润的,法院应当对该部分合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判决后再发现其他合伙债权债务的,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如果证据能够确定部分案件事实,能够确定某一合伙事项存在一定利润,即可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之后有新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其他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总之,对已经明确的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对账目不清、未经结算的案件一律驳回诉讼请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合伙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1)个人合伙清算纠纷扩展阅读:

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对策建议: (一)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因个人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从立案阶段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二)法院应协助清算合伙账目

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

员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

(三)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

② 个人合伙协议终止如何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个人合伙清算纠纷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清偿债务时,对于未到清偿期或在诉讼中的债务,应将其清偿所必需的数额从合伙财产中划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诉讼了结后作清偿处理;

对于债的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清算人据其情况不予保留而运行于期前清偿的,也并无不可;但对于诉讼中的债务,由于其存在与否、数额多少尚未确定,因而只能依具体情况保留一部分财产,以备将来清偿之用;

合伙财产在清偿债务及划出保留必要的数额后,其剩余财产应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这里的返还出资,仅指以财产出资而言。对于劳务出资,自不存在返还问题;

对于返还出资的方式,依以下原则确定:以实物出资,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以金钱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但原物已不存在的,应以金钱折价返还之。若合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出资的比例予以返还。

③ 个人合伙清算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该在十五日组织清算组,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可见,并没有限制合伙人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时间。现在,应该积极应诉。

④ 一起合伙清算纠纷案,合伙人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当初合伙是否有相应协议?

⑤ 个人合伙散伙时没有进行清算能起诉吗 不能起诉。

即使起诉,法院也无法审理,因为合伙的账务无法清算,只要有一方不配合,就难以清算。合伙账务包括收入和支出,每个合伙人手中都有保存。

⑥ 个人合伙解散后,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退还入伙费

题目中这种个人合伙解散后,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退还入伙费的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因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要先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等,最终清偿完又剩余的,才可以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不仅不可以返还各自的出资,还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个人合伙清算纠纷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⑦ 个人合伙生意不清算是否构成妨害清算罪

合伙人清算不清算,与妨害清算罪够不上,合伙人一般讲仗义不仗义,如果内一份不仗义,这个事情是做不下容去的,人常说,合伙事难做,意见不统一,都会弄成分歧,分利润不均匀,就会各走各的,所以,合伙人选择很重要,选择合伙人都是为好了,最后弄的和仇人一样,你不理我,我不理你,还不如当初别合伙,弄的连朋友都做不成,一提起了就是怨恨,一提起了就是抱怨,所以,要想长久合作就要选择好好的合伙人这样才能双赢,如果弄到范什么罪,估计你俩的关系也就到头了,估计利益分的出现问题了,所以要合理的解决此事,你们的关系才能长久。

⑧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版讼请求、事实和权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⑨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处理具体如下:

正确地把握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合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

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9)个人合伙清算纠纷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⑩ 合伙清算纠纷处理 1、确认合伙关系纠纷。

有的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时缺乏资金,向他人拆借一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是完全的借贷关系;也有的时出资人局限于某种原因,如是在职职工、在职工作人员、国家干部以及怕露富等,在出资时口头约定作为合伙人但在登记时不记名;也有的当时说法含混,说挣了钱不能白了你;还有的是出资人自己不便作合伙人便以自己亲属如夫、妻、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字作为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经营还在继续,却可能发生合伙确认的纠纷。合伙的确认关系到工商户或企业的性质,特别是关系到相关人员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如在一起合伙关系确认纠纷中,原告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与某工厂熟悉的方便,让工厂借给被告60万元作为办理出租车队的资金,并让自己的妻子参加合伙,后由于有人举报,他个人用建筑材料给工厂抵了债,平了账。由于出租车盈利颇丰,加之妻子与自己关系恶化,原告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用建筑材料款将工厂的账抵来,就等于自己投了资。因此,要求确认自己的合伙关系。在这起合伙关系确认纠纷中如果认定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关系,就不是合伙;如果认定是合伙,就不是借贷关系。合伙享受分红,而借贷只能享有利息,其

经济利益的大小是不一样的。

2、确认是否退伙、入伙的纠纷。

如前所述,在合伙的经营过程中,如果盈利,则往往会发生一方认为另一方已经退伙或将其排除在合伙之外,或认为其入伙无效;而另一方则千方百计要求认定入伙有效、没有退伙,应该享有合伙人资格。如果是亏损,双方的态度和请求则往往与此完全相反。而法院的认定不能为某一方的请求所左右,而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判断。如在一起所谓退伙纠纷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投资40万元承租一处房屋做为场地,26万元进行外装修,10万元进行内装修,并借给原告8万元做为自己的股份,这样一共58股;由原告投入17张台球桌(19.6万元),扣除8万元作为11.6股,双方盈利后股份分红,经营期限暂定1年,由每方各派一名收款员,在有收入后先返还外装修款。而在经营两个月后,发生纠纷,原告撤走了收款员。在经营期间,原告又投入10张台球桌作价7.5万元,被告又买13张球桌,8万元,使双方的股数变化为64万元和19.1万元。此间原告在收款处拿走2万元(被告称其拿走2.9万元)。在原告看到不盈利便将自己的收款员撤走,要求被告返还自己投入的19.6万元投资,并让被告承担利息。被告答辩称由于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见不到盈利,出现亏损,便要求退伙拿走所有的台球桌。因自己投入巨大,内、外装修和40万租金都已经付出,自己又买13张球桌。如原告将投入的台球桌都拿走,自己损失太大,因而没有同意原告退伙,自己继续经营。因被告认为前两个月的账都在原告处不提供,无法提供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的证据,自己的账只是流水账,根本不盈利。如果原告要求退伙不应予以支持,如果进行清算,那么现在只有这些台球桌,应该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去分,自己应占大多数。一审法院审理后对是否盈利未予认定,对双方的投入按双方约定认定。与此同时认定原告退伙成立,判决被告按原告投入折成现金返还原告3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申诉,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判决被告返还20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认定原告的退伙成立。一是双方有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经营1年,在协议的约定期间,没有对方同意一方不得退伙。二是原

告以台球桌投入,如果退伙将台球桌全部撤走,合伙将无法经营。三是原告曾从收入款中拿走2万元,如认定是盈利,更不能退伙。一方当事人怎么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亏损呢?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退伙是错误的;第二,即使认定退伙,判决被告返还现金也不妥。双方经营的时间仅一年多,投入的实物还在。最高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这个规定十分清楚,首先应该清退原物。因为原告撤走收款员不应该认定为退伙,所以当时也不应该进行清退。只有在经营结果后才存在清退问题。那么这时的清退应该是按法律规定的顺利进行清算,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清退,也应该首先分共同的财产。即先按比例分台球桌。从另一个角度看,原告只投入19.1万元,已经拿走了2万元,法院判决再拿回20万。其利润比为14%。而做为被告,投入租金40万,内装修10万,借给原告8万,外装修还欠18.6万,买台球桌8万,计80余万,几乎没有任何收益,净亏60-70万。如此判决,几乎没有公道可言。因此,该案实际应该做为投资款的清算处理,在认定双方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如果不能认定盈利情况,即应对经营结束时的双方财产(实际上就是几十张台球桌)按投资比例分。如果被告使台球桌损毁来失,应该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认定退伙不成立,那么该合伙人应该对合伙的盈亏均承担责任。

3、正确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

合伙的退伙只能发生在合伙解散之前,不能发生在合伙解散之后。退伙和解散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合伙人的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1)合伙人因对外债务发生纠纷。合伙人在合伙解散之前退伙的,有时对外部的债务如何承担可能有一些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最高法院《贯彻意见》第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

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为对外债务是合伙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单纯这个问题不是合伙纠纷。但在外部债权人起诉而部分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则会发生已退伙的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的问题,因而已退伙的合伙人与未退伙的合伙人之间就可能发生纠纷。

(2)注意正确处理合伙的解散问题。合伙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解散。关于合伙解散的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在合伙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合伙的解散,《合伙法》五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在合伙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或者指定一人或数人进行。清算人的任务是:(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约定: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润全部在外部债权中,因此决定由其中两个

合伙人进行清理。收回款项后按个人投入资金比例先还本金,再还利润。如在清收债权中还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担。而在合伙解散后,其中两人逼迫清算人写下字据,称该两人从某年某月正式退股,本金和利润在某年某月前还清。清算人无奈将清回的款项先支付给这两人,因其他款项没有收回,有的仅是仅债文书,两人起诉法院。法院认定所写字据已经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在这起纠纷中,就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既然合伙已经解散,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而且约定了收回款项按投资比例先还本金后还利润,为什么将此协议撕毁?在民法原则中确实有个处分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

4、合伙解散财产的处理。

总体说,合伙解散时应该按前述合伙法的规定顺利处理财产。但到具体处理时还应该掌握:

(1)合伙解散,如何处理财产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按照《民法通则》和《合伙法》的规定方法、规定顺序。这些方法和顺利是不允许颠倒的,比如必须“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我国的宪法的原则,再清缴税款,这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后清算对外债务,这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最后才能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决不能不管什么顺序不顺序,只顾恶意逃债。

(2)处理财产要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属于合伙人的“小宪法”。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3)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按多数人或财产多数额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同上意见55条规定,“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

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多数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怎么保护,应该是适用公平原则。

(4)无论是退伙还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应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对外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内要公平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绝不能把自己的风险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如在前述有的案例中,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时,把外部债权都推给他人而让其他合伙人直接返还自己现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请求而让其他合伙人却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债权。本金搭上还不算,还要承担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5)退伙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有的合伙人可能中途退伙。那么他对合伙的债务如何承担,在两人合伙中一方退伙应该取得对方的同意,退伙后合伙等于解散,退伙人应该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留下的合伙人应该重新登记,变为个体工商户。在多人合伙中一人退伙应该娶得多数合伙人的同意。在退伙时原合伙人与退伙人合伙债务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合伙意见办理,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退伙未经过合伙同意,私自退伙,仍应该对外部债权承担责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互相合谋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6)对因部分合伙人占用合伙财产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合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地位(如大家选他负责)、职责(如负责销售和回收货款)和权利不同,可能出现个别合伙人占用合伙财产的现象,如构成犯罪,就同有关部门联系按侵占罪处理。如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起诉法院的应予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于应该返还的应该判令其返还,实物存在的返还实物,实物不存在的返还金钱。

(7)对合伙人合谋逃避外部债务的处理。有时合伙人在拖欠大量外部债务的情况下自己约定私分财产,但可能因分配不均或不兑现,而诉至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该驳回起诉,在其已经资不抵债情况下应判令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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