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观点
(1)⼀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地位⾼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
(2)⼆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或对⽴的关系,不是⾪属或包容的关系。这两者平⾏或对⽴表现为:第⼀,调整的对象不同;第⼆,法源不同;第三,效⼒不同。
(3)我国学者不同意⼀元论或⼆元论的理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既有区别⼜互相联系,表现为:联系:
①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是不⽭盾的③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④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形成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通过国家的正式⽴法程序称为国内法区别:
①就主体⽽⾔,国内法的主体是法⼈和⾃然⼈,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的民族和个⼈②就⽴法机关⽽⾔,国内法具有⽴法机关,⽽国际法没有③就强制执⾏机关⽽⾔,国内法有强制执⾏机关,⽽国际法没有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件4.国际习惯法的效⼒从何⽽来
(1)默⽰同意说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成⽴时由于国家之间的默⽰同意,从⽽国际习惯只对参与形成的国家和事后承认的国家适⽤,未经其同意,不能以国际习惯对抗第三国。
(2)客观主义说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只是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的表现,⽽这种规则由于符合原先存在的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才具有效⼒。
(3)晚近的国际法学者倾向于否定上述两种学说,⽽主张“习惯的基础只能在国际社会⽣活的需要重寻求:习惯规则产⽣于各国共同⽣活的需要,因⽽是国际⽣活的产物,并且得到能保证其有效执⾏的那些国家的承认”。(4)我认为国际法的效⼒来⾃以下三个⽅⾯:①国际交往的需要
②⼀定时间内保持⼀致性和统⼀性的国家实践③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执⾏
5.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的民族、个⼈6.国家的四要素: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只有具有⼀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国家。⾄于⼈
⼝数量和民族对国家的基本要素不具有决定意义。(2)确定的领⼟。领⼟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存和活动以及国家⾏使权⼒的范围。任何国家都必须拥有⼀定的领⼟,⾄于领⼟的⼤⼩,国家边界是否划定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和地位。
(3)政府。政府是代表国家对内实⾏统治,对外进⾏交往的政权组织。任何国家都有⾃⼰的政府,⽽政府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对国家的存在并不具有重要意义。
(4)主权。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7.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和地⽅化债务予以继承,地⽅债务、国家对私⼈之债和恶债不予继承。8.政府继承的原则以及我国在政府继承中的实践
(1)只有在新政府以⾮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原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政府继承问题。
(2)⼀般认为新政府应该继续受就政府所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拘束但是如果以⾮宪法程序产⽣的新政府与旧政府有根本的区别,则新政府应有权根据旧政府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以及⾃⼰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3)我国在政府继承中的实践
①关于条约继承,由中央⼈民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②关于财产继承,⼀楼⾃动转属中华⼈民共和国政府③关于债务继承,恶债⼀律不予承认
④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是中国的唯⼀合法政府,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必须由中央政府⾏使。
9.限制豁免的条件和情况:(1)商业交易
①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订⽴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②任何贷款或者其他⾦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③商业、⼯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佣⼈员的合同(2)雇佣合同:招聘雇员是为了履⾏⾏使政府权⼒⽅⾯的特定职能。雇员含外交⼈员、⾏政⼈员和技术⼈员(3)⼈⾝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5)知识产权和⼯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际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果
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②仲裁程序③裁决的确认或撤销
10.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采取的规则、原则(1)国家机关的⾏为归责于国家
(2)国家元⾸、政府⾸脑、外交代表的公务⾏为归责于国家(3)经授权⾏使政府权⼒要素的其他实体的⾏为归于国家
(4)未经授权,但事实上代表国家机关,主动出⾯以国家的名义⾏事开展不买外国货运动的个⼈的⾏为,归责于国家
11.国际法不加禁⽌⾏为的国家责任的承担条件和基本原则(1)承担条件:⾏为造成损害(2)基本原则:①预防与合作原则②通知与磋商原则
③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12.界河制度
(1)⼀国在使⽤界河是,不得使河⽔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改道(2)渔民只能在本国⼀侧捕鱼
(3)船舶航⾏时应具有国际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船舶不得在对⽅靠岸停泊(4)⼀⽅在界河上修建⼯程设施应取得另⼀⽅同意13.国际河流制度(1)对国有国家开放(2)各国有⽆害通过权
(3)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该国的领⼟,沿岸国对于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4)由条约约定管理事项14.先占和时效(1)先占的条件:①对象必须是⽆主地
②国家应具有取得该⽆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③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法、司法、⾏政措施等
(2)时效的条件:国家公开地、不受⼲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从⽽获得该领⼟的主权。(3)先占和时效的区别:①先占的对象是⽆主地,时效的对象是他国的领⼟
②先占是合法有效地领⼟取得⽅式,时效具有争议,在现代国际法上已没有现实意义15.国籍的取得:(1)因出⽣取得国籍
①⾎统原则:以⾃然⼈出⽣时⽗亲或者母亲的国籍作为赋予该⼈国籍的标准,单系⾎统原则是⽗亲,双系⾎统原则是⽗母亲任⼀⽅
②出⽣地原则:以本⼈出⽣地作为赋予其国籍的标准③混合原则,兼采⾎统原则和出⽣地原则(2)因归化取得国籍①申请⼊籍
②基于某种法律事实: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转移等各种情况16.最惠国待遇原则
(1)概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国民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通常限于经济和贸易,⼀国给予⾃⼰邻国、关税同盟、⾃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等的待遇,通常不必给予受
惠国
(3)最惠国待遇是以任何⼀个第三国作为⽐照标准的(4)最惠国待遇⼀般是通过条约给予的17.(重点)引渡:
(1)概念:是指⼀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移交请求国审判或者处罚的⾏为。(2)引渡的条件1)引渡的法律依据:
①该国具有国际义务:包括双边引渡条约,区域性引渡公约或协定和有引渡规定的⼀般性国际公寓,约束相应的缔约国。②该国为了执⾏本国的国内法。但即使国家存在引渡法,如果不存在国际义务仍可拒绝引渡。2)双重归罪原则。是指引渡对象的⾏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被视为犯罪,且通常是达到⼀定年限有期徒刑的程度。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刺杀外国政府⾸脑或其家属不视为政治犯,灭绝种族罪也不视为政治犯,此外还有侵略,战争,反⼈类,酷刑,贩奴,贩毒,劫持航空器(或引渡或起诉)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有权不引渡,但也可以引渡。
5)罪刑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国将引渡对象引渡回国以后,只能就引渡的罪名对其进⾏审判或处罚。6)引渡的程序。①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
②被请求国审查引渡请求。外交部形式审查,最⾼法司法审查,最⾼检⽴法审查③移交引渡对象(3)其他要点:①引渡的主体是国家②引渡是权利,不是义务
③如果以其他罪名审判或将被引渡⼈转引第三国,⼀般应经过原引出国的同意④错误引渡不能要求追诉国送回犯⼈(4)我国的引渡法
1)他国请求我国引渡的必要条件: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起诉可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未付完的刑期⾄少6个⽉的2)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①被请求引渡⼈具有中国国籍
②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我国已经做出⽣效判决或者已经终⽌刑事诉讼程序③政治犯罪
④被请求⼈引渡⼈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份等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⑤按我国或被请求国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⑥按我国或被请求国法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它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⑧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国承诺重新审判的除外3)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①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正在进⾏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②被请求引渡⼈的年龄、健康等原因,出于⼈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4)我国请求引渡的附条件的引渡
①对于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由外交部承诺②对于限制追诉的,由最⾼检决定③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法作出④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和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⑤司法机关应当受承诺的约束18.(重点)庇护:
(1)概念:通常指领⼟庇护、领域庇护或域内庇护,是国家允许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在本国⼊境、拘留并予以保护的⾏为。(2)庇护的规则:
①庇护的依据:主要是国内法
②庇护的对象及其地位:主要是政治犯,还可包括因为种族、宗教、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受迫害的⼈、但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类罪的⼈⽆权请求和享受庇护。
③受到庇护的⼈在庇护国有合法居留权,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受庇护国的保护,但应遵守庇护国的法律(3)其他要点:
①庇护是国家基于领⼟主权的权利②庇护不是义务③不引渡不等于庇护
④域外庇护不为国际法所承认19.(重点)条约的保留:
(1)概念:是指⼀国在表⽰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是发表的单⽅声明,⽬的是为了排除或改变条约中若⼲条款对该国适⽤时的法律效果。
(2)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①国家不得对明⽂禁⽌保留的条约提出保留②国家不得对明⽂禁⽌保留的条款提出保留③国家不得提出不符合条约⽬的和宗旨的保留(3)保留的效果
①如条约明⽂准许保留,则不需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即保留⼀经作出即可成⽴,但条约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②如条约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全部适⽤时每⼀当事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只有经全体当事国接受才成⽴③如条约是⼀个国际组织的组织⽂件,则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需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可成⽴
④只要有⼀个缔约国接受保留国提出的保留,则保留成⽴。保留国的保留经另⼀缔约国反对,条约仍⽣效,除⾮反对保留国明
确表⽰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效。
⑤在保留国与接受国之间,适⽤保留后的规定
⑥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⑦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本国⽣效时做出(4)保留与反对保留的撤回及保留的程序
保留与反对保留可以随时撤回,但须以书⾯形式通知有关当事国,保留与反对保留在有关当事国受到撤回通知时发⽣效⼒。20.条约对第三⽅的效⼒
(1)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形式明⽰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义务(2)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没有相反的意思表⽰,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第三国的义务取消或变更: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第三国同意(4)第三国的权利取消或变更:必须经第三国同意
21.(重点)使馆和领馆的特权和豁免(使馆中外交⼈员的管辖豁免是重点):厚⼤讲义P73-78,书P240-243,248-25122.海洋区域⽰意图:厚⼤讲义P41,48,书P27923.公海的管辖规则:(1)公海六⼤⾃由①航⾏⾃由②飞越⾃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由④捕鱼⾃由
⑤建造⼈⼯岛屿和设施⾃由⑥科学研究⾃由(2)公海挂旗规则①必须悬挂国旗②只能悬挂⼀国国旗
③悬挂多国国旗或视⽅便⽽换⽤国旗视为⽆国籍(视⽅便更换国旗船舶不是⽅便旗船舶,⽅便旗船舶不是⽆国籍的)(3)公海管辖权
①船舶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
②普遍管辖:海盗、⾮法⼴播、贩奴、贩毒(4)登临权
①定义:⼀国军舰、军⽤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②主体:⼀国军舰、军⽤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③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④适⽤情形:海盗、⾮法⼴播、贩奴、贩毒;船舶⽆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国籍⑤后果: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由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5)紧追权
①定义:沿海国拥有的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使的外国船舶进⾏追逐的权利。②主体:同登临权
③对象:违反本国法规并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使的外国船舶(不含军舰)④规则:
a.始于本国内⽔、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域,⽌于他国领海b.先警告,在紧追c.必须连续不断
24.民⽤航空器管辖权的相关规则:以下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承租⼈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所在国④发现罪犯的国家⑤其他国家
25.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制度:(1)职权:
①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在维持和和平与制⽌侵略⽅⾯,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为是否存在。
③其他⽅⾯:如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会建议中⽌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2)表决程序:
1)程序问题:15个理事国中9个通过,包括:①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②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法
③组织安理会本⾝使其能持续⾏使职能④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⑤设⽴执⾏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
⑥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⑦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2)⾮程序的实质问题:9个以上同意票并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包括:①解决争端
②调整⾜以引起争端的情势③断定对和平的威胁④消除对和平的威胁⑤制⽌对和平的破坏
⑥作出关于建议⼤会接纳新会员国、中⽌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⑦向⼤会推荐秘书长⼈选
3)如果多某⼀事项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发⽣争执,须先觉得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
26.个⼈国际犯罪责任的原则:书P421-425(1)个⼈刑事责任原则(2)合法性原则
(3)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
(5)国际犯罪⾮政治化原则(6)国际犯罪不适⽤豁免原则27.国际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1)仲裁属于⾃愿管辖
(2)仲裁条约或协定可以在争端发⽣之前或之后订⽴(3)仲裁协定的内容:①交付仲裁的争端的主要问题②仲裁法庭的组成⽅式和适⽤的法律③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费⽤的分担④仲裁条约的保留
(4)仲裁的⽬的:由各国⾃⾏选择法官并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各国间的争端(5)仲裁的范围:双⽅⾃愿的法律规定的可仲裁的事项(6)仲裁庭的组成:⼀般为5⼈
(7)仲裁法庭适⽤的法律:⼀般由当事国事先达成协议,没有协议可以使⽤国际法院适⽤的法律,也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决
(8)仲裁程序:书⾯程序和⼝头辩论。⼝头辩论由法庭庭长主持,⾮经法庭决定并征得各当事国同意,不公开进⾏
(9)简易程序:由当事国双⽅各选任仲裁员1⼈,再由这两个仲裁员共同选定1名⾸席仲裁员组成法庭。法庭只按照书⾯程序审理,但也可以传唤证⼈和鉴定⼈到庭进⾏⼝头解释和陈述
(10)仲裁裁决:⼀经宣布,即构成对争端的确定性解决,各当事国应善意执⾏,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国可以申请法庭对裁决做必要的解释和复核
(11)当事国可以拒绝承认裁决效⼒的情形:①仲裁裁决⽆效②仲裁庭逾越其权限③某⼀仲裁员犯有欺诈⾏为
④仲裁理由不⾜或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28.战争中禁⽌使⽤的⽅法:厚⼤讲义P89,书P472-473(1)禁⽌过分杀伤⼒的武器(2)禁⽌不分皂⽩的战争⼿段和⽅法
(3)禁⽌改变环境的战争⼿段和⽅法(4)禁⽌背信弃义的战争⼿段和⽅法29.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效果:
(1)战争的结束包含两项内容,即停⽌敌对⾏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动的停⽌不等于战争状态的结束。敌对⾏动只是⼀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做出的过渡性的安排,战争状态的结束意味着所有的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2)敌对⾏动的停⽌有投降,停战(有停战协议)和停⽕(地区⽐停战更为有限)(3)战争状态的结束有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和单⽅⾯宣布结束战争(4)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①两国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
②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适⽤,恢复适⽤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③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④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
⑤因战争终⽌实施的条约恢复效⼒
⑥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