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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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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税务代理事业

的安康开展,根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和事务所章程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 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会计核算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及本所所属办事处。

第三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严格执行

国家财经纪律,健全和完善部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 财务开支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事务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 税金,并承受主管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检查监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事务所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个人出资形成的资本金。

第五条资本金的筹集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筹足。投资者未按照章程的 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 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事务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

金的差额,承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八条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执业风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按期归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 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十条事务所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一〕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部控制制度;

〔二〕事务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 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价款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 务费用;

〔三〕事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冲 减管理费用;

〔四〕存货包括各种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账册、报表、培训书籍、燃料等; 〔五〕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实际采购本钱核算,并使用先进先出法计价; 〔六〕办公用品一次领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方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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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务所应建立存货采购、领〔用〕、报损审批制度,加强对存货的管 理。按存货品种规格建立采购、领、用、核销管理台帐,加强对存货的核算; 〔八〕建立存货定期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展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图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事务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通信设

备、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其他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等。不以属于经营主要 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 定资产。

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 采购、领〔用〕、报废审批管理制度。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 装本钱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承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 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或虽已经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 理费等计价。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用

发生不均衡,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方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羞额,计入其他收 入或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展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 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本钱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 良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 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本钱的汇兑损益、 利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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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不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分期摊销。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 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其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本钱费用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各项

支出,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本钱。包括主营业务成 本和其他业务本钱。

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直接费用开

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物料用品费、业务招 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扰业风险基金等。

〔一〕工资及福利费是指全体工作人员的根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种 补贴和津贴及其福利费、试用期临时待遇。

〔二〕物料用品费是指因工作需要而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包括部员工培训 使用教材、电脑耗材、报表等〕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三〕业务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四〕业务宣传费是指事务所为宣传税务代理,拓展业务发生的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而发生的费用。其标准参照当地 政府的标准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事务所应制定具体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六〕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防止的工作失误而 依法进展赔偿的准备金。提取累计额至少应到达法定注册资本的80%,提取的职 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主营业务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坏帐 损失、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事务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汽车维 护费、职工教育培训费、业务招待费、会费、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 费、职工退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存货盘亏处理、所长基金、其他支出等。 〔一〕工资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经营而发生的行政人员工资、奖金、各种补贴、 津贴;

〔二〕福利费是指用于行政人员的医药费〔包括参加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 险金〕、因公负伤及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员工工 资总额14%据实列支;

〔三>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四〕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水电等费用; 〔五〕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六〕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七〕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汽车费用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而支付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的 修理费、油料费、保险费、零配件、过路费、停车费及司机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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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事务所职工岗前培训、

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十〕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开展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有关招待 费用;

〔十一〕会费是指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提取上交的团 体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税务师个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钱工程;

〔十二〕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十三〕失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十四〕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大病统筹金等; 〔十五〕职工退休养老金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的合同工退休 金;

〔十六〕职工住房基金按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提取,主要用于购 置职工住房的基金,事务所应具体制定此项基金的分配方法;

〔十七〕所长基金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提取,用于奖励对开展税务代理业 务有特殊奉献或工作成绩显著的员工。不得用于福利支付和交际应酬支出; 〔十八〕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 业务支出;

〔十九〕其他业务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工程的业务支出,如:开办费、坏帐损 失、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摊财产保险费 等。

第二十八条财务费用是指辜务所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 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 加、城市维护建立税等。

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处理。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承受纳税人委托对外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 询、代理记账效劳、对外开展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帐证、表册、书籍、刊物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 益等其他收入。 ’〔四〕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帐,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在业务尚未完成但己取得了款项或收取款项的凭据时,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 成合同情况分期结转收入。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的利润是一个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

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再加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纳 税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本钱.营业税金及附加 -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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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事务所以投资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经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 度利润缺乏弥补的可以在5年延续弥补;5年缺乏弥朴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以下 颓序分配:

〔一〕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四条盈余公积会可用于弥补亏损应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 后,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五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事务所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税务代理事业开展方 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清算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发生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展清

算,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事务所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事务所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 缴纳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事务所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九条清算事务所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 期间取得的资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事务所财产。

第四十条清算财产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以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务所清算中的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 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曰的期间,以下行为无 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放弃自己的债权;

〔四〕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第四十三条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 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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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在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局部,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财产,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 方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应按规定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税务师协会报

送财务报表。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 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以及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

资金培养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 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表以前发生的对 事务所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惺惺惜惺惺xXXXX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可根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事务所 的具体情况,制定假设干部贿务管理方法。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同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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