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障公司运营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但不包括销售、工程部门的外勤人员。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为加班调休办法施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原则上公司不予员工加班补贴,但可以根据加班情况进行调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各部门负责人的加班认定,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加班认定。行政人事部负责审核并保管所有员工的加班认定单。
第六条 各部门需如实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记录报送行政人事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三章 加班的认定
第八条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组织员工加班:
(一)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二)公司原因须安排加班的 (三)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二) 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客户延时工作的 (三) 延长处理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 (四) 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第十条 员工需填报加班认定单(附件1),加班经过本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董事长(总经理)认定后方能视为加班行为产生。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予计算加班
(一) 未经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二) 经行政人事部核查在加班过程中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员工原则上不计算加班
(一)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
(二) 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销售、工程人员
(三) 实习生等待岗人员
第四章 加班调休
第十三条 员工在加班认定单中认定为加班的,可选择适当时间调休,调休须用加班单来冲兑。
第十四条 员工申请调休需填报调休单(附件2),并获得部门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休。
第十五条 员工可在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将加班时间累计到一起进行调休,但调休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部门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员工的调休行为需在加班行为产生后发生,不得以未来的加班作为调休的依据。
附件1
加班认定单 姓名 加班日期 加班原因 部门 加班时间 加班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长(总经 理)意见
附件2
调休单
姓名 加班累计时间 部门 调休时间 调休原因 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长(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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