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关于合同履⾏地,依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不同⽽有区别。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般是指合同双⽅当事⼈约定的各⾃合同义务履⾏及其向相对⽅接受履⾏的地点,除⾮合同双⽅当事⼈对合同履⾏地另有约定。合同履⾏地是确定履⾏费⽤的负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之⼀。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双⽅当事⼈各⾃义务不同,相应的履⾏地点则可能有差异。⾄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地,则主要与合同案件的诉讼系属、确定管辖法院有关,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系统规定。但就当前司法实践⽽⾔,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所为合同履⾏地,是指只有⾸先确定反应特定合同特征本质的义务,才能确定其义务履⾏地。⽽该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职义务的履⾏地即为作为管辖依据的履⾏地。该原则尤其适⽤于双⽅都负有义务的双务合同。⼀般⽽⾔,具体合同中,不涉及不涉及货币给付的义务就是合同的特征本职义务。例如,在⼀般动产买卖合同中出卖⼈在合同的只要义务,就是按约定交付动产,⽽买受⼈债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货币。显然,将动产交付给对⽅的义务,就是买卖合同中的特征本职义务。⾄于实际履⾏地原则,则是在特征本质确定后,该义务是否实际履⾏如何确定合同履⾏地。例如《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可知,民事实体法的合同履⾏地和民事程序法中的合同履⾏地差别很⼤。⾸先,两者的⽬的不同。民事实体法的合同履⾏地确定规范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正确履⾏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减少合同风险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地确定的规则,功能⽐较单⼀,主要是为了确定法院管辖。其次,两者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履⾏地与合同具体义务联系紧密。
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履⾏地的确定,同样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之别。在民事实体法视觉⽽⾔,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已经规定,给付货币的,⼀般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之所以以接受货币⼀⽅为合同履⾏地,是因为货币⼀般等价物的特性决定了债务⼈履⾏货币给付义务时可以选择现⾦、转账等多种旅⾏⽅式。⽽债务⼈选择的给付⽅式对债权⼈的债权的实现影响不⼤。故实践中,⼀般对债务⼈履⾏债务的⽅式不作限制。相应的,为了平衡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利益,在⾦钱债务场合,通常以债权⼈所在地为履⾏地点,⼜称“债务⼈找债权⼈”该规定让债务⼈⾃由选择给付⾦钱的⽅式,并承担⾦钱传送当中的风险,故债权⼈对债务⼈给付⾦钱的⽅式⽆权⼲涉。
具体⽽⾔,“接受货币⼀⽅所在地”可以从⼀线⼏个⾓度分析:
第⼀、民间借贷纠纷的“接受货币⼀⽅所在地”与⼀般合同纠纷中的“接受货币⼀⽅所在地”有所不同。⼀般合同纠纷中,⼀般合同纠纷中,双⽅当事⼈对待给付义务的基本模式为,⼀⽅当事⼈给付的是实物、等⾮货币产品,另⼀⽅当事⼈则给付货币,因此,在该类合同中,“接受货币⼀⽅所在地”做为合同履⾏地是特定的,即:均为给付实物、劳务等⾮货币财产⼀⽅当事⼈所在地。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所不同。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双⽅当事⼈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应履⾏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的借款⾦额的货币交付各借款⼈;借款⼈应履⾏的主要合同义务则应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额及利息以货币⽅式交付给出借⼈。故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所谓“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所在地和借款⼈所在地。也即双⽅当事⼈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是否出借事项上产⽣争议时,以借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双⽅事⼈在涉案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争议时,以出借⼈住所地为合同履⾏地。相应的1993年颁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地问题的批复》不在适⽤。
第⼆、第⼆,民间借贷合同履⾏过程中,给付货币⼀⽅应⾃⾏承担在接受货币⼀⽅所在地给付货币之前的履约费⽤和风险。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重性特点。出借⼈与借款⼈均要承担在向对⽅所在地交付货币前所⽀付的履约费⽤。如采⽤银⾏转账、汇款⽅式则应由出借⼈或借款⼈⾃⾏承担将约定的借款转账汇款⾄相对⽅所在地的费⽤。⾄于合同履⾏中的风险,则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界点,在给付货币⼀⽅按约定在接受货币⼀⽅所在地给付货币之前,由给付货币⼀⽅承担货币损失的风险。在此之后,则由接受货币⼀⽅⾃⾏承担货币承担风险。
第三、“接受货币⼀⽅所在地”是判断民间借贷纠纷中各⽅当事⼈是否违约的标志之⼀。民间借贷关系中,根据双⽅当事⼈履⾏合同义务先后关系的不同、“接受货币⼀⽅所在地”依次为借款⼈所在地和出借⼈所在地。相应的如果未按约定在借款⼈所在地交付借款,这构成违约。相反如果借款⼈未在出借⼈所在地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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