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规划局
目 录
1 2 3 4 5 6 7 8 9
总则......................................................................................................................... 1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城市用地................................................................................................................. 4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16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8 公共设施............................................................................................................... 26 道路交通............................................................................................................... 31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7 景观与环境........................................................................................................... 45
10 特定区域.............................................................................................................. 47 11 附则...................................................................................................................... 48 附录一:用词说明...................................................................................................... 49 附录二:名词解释...................................................................................................... 50 附录三:计算规则...................................................................................................... 5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58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图1-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分区规划的编制 2.3
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2.5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6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3
3 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 3.2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R11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R14 R15 R21 道路用地 绿地 一类幼托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R25 R R31 绿地 二类幼托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三类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 R45 R5 绿地 四类幼托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4
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C1 C11 C12 C21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政协、、、、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 指各类小学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公共设施用地 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C24 C25 C26 C31 C3 C32 C33 C34 C C4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C5 C52 C53 C61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 C63 C C65 C66 C67 C7 C9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5
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M M1 M2 M3 W1 类别名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范 围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特种仓库用地 W W2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 T22 其它公路用地 T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W3 T1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T4 港口用地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T5 机场用地 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道路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道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道的用地 S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U1 U12 供电用地 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U13 供燃气用地 归入工业用地(M)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U21 公共交通用地 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U2 U23 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U24 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6
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范 围 类 类 类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 U3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U5 用地 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U9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绿地 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 G1 G11 G12 G2 G21 G22 D1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和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 D D2 E1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闲置地 E21 E2 E22 E29 E3 E4 E5 E E61 E6 E62 E63 E69 E7 E8 E9 E10 7
地块控制标准 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
表3-2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旧区(m) 500 1000 2000 2500 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新区(m) 1000 1500 2500 3000 2
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的;
(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8
表3-3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社二商文医教一二会 可相容用类办业化体疗育类类仓道广停地类型 居公金娱育卫科工工储路场车 住用融乐用生研业业用用用场用地 用用地 用用用用地 地 地 库 用地类型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用地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2 S3 二类居住R2 ● △ △ △ △ △ △ △ × × × × △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生公产共防绿护地 绿地 保水 安 用域 地 G1 G2 D3 E1 △ △ △ × △ 办公用地 C1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2 △ △ ● △ × × △ × × × × △ △ △ △ × × △ C3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W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S2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S3 △ × △ × × × × × × × × △ ● △ △ × × × 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U × × △ × × × × × × × × × × ● △ △ × × 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绿地 水域
注:●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G2 × × × × △ × × × × × × × △ △ × ● × △ E1 × × × △ × × × × × × × × × × × × × ●
9
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低层式住宅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小型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一二三√ × × √ × 〇 × √ √ × 〇 √ × √ √ √ √ √ 〇 √ √ 〇 √ √ √ √ √ √ √ √ √ √ √ √ √ √ × √ 〇 × √ 〇 × √ √ × √ √ × 〇 〇 × × × × 〇 × × 〇 〇 × 〇 〇 × 〇 〇 × 〇 〇 × √ √ × × × 商贸 × × × × × × √ √ × × √ 〇 〇 × 〇 √ √ 〇 √ × × √ √ √ √ × 〇 〇 × × × 〇 √ 〇 × × × × × 类 类 类 办公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U × × × × 〇 ×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〇 〇 × × √ √ √ √ 〇 √ √ 绿地 共 防护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〇 × × × × × 〇 × 〇 × × × ×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〇 × × × × × × × 〇 × 〇 教科 一二三普危险设施用地 公生产文卫 类 类 类 通 品 〇 〇 〇 〇 √ √ √ √ √ √ √ √ 〇 × 〇 √ × √ × √ √ 〇 〇 〇 〇 √ √ √ 〇 × × × 〇 〇 × × × × × × × × × × × × × × × 〇 × × × × 〇 × × × × √ 〇 × 〇 × 〇 × × × × √ 〇 × 〇 × 〇 × × × × 〇 × × × × 〇 × × × × √ √ 〇 √ 〇 √ 〇 × 〇 × √ 〇 × 〇 × √ 〇 × 〇 × √ 〇 × 〇 × √ 〇 × × × 〇 〇 × 〇 × × × × × × 〇 × × 〇 × √ × × × × 〇 × × × × 〇 × × 〇 × 〇 × × 〇 × 〇 × × × × 〇 × × × × √ × × × × √ 〇 × 〇 × √ × × × × √ 〇 × √ × √ 〇 × √ × × × × × √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〇 √ 〇 〇 √ 〇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〇 27 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 × 〇 〇 28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9 科研设计机构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〇 〇 × × × × × × × × × × 〇 〇 × 〇 〇 × × ×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〇 × 38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10
居住用地 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 住 区 10000~20000 30000~50000 小 区 3000~5000 10000~15000 组 团 300~1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
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
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
河流两岸。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
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
11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 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 3.14
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 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
置。
(2) 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
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防护距离(m) 300 100 50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
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
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2)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1~8.24条款的规定。 (3) 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12
城市绿地 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18 3.19
在规划编制中,建成区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 在规划编制中,人均公园面积不应小于7平方米,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1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1) 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
林带。
(2) 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
地。
(3) 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4)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
带。
(5) 西江、北江干流和顺德、东平水道,在水源保护地带两侧应设置各宽
约500-1000米的永久性水源涵养林带;在建成区范围内应设30-50米绿带,在建成区以外的其它地段应按300-500米控制绿带宽度。
3.22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
执行。
13
表3-7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代号 R1 R2 C1 C2 C3 C4 C5 C6 C6 绿地率 新区 ≥40% ≥35% ≥35% ≥35% ≥35% ≥30% ≥40% ≥40% ≥40% ≥35% ≥40% ≥40% ≥20% ≥20% 旧区 —— ≥25% ≥30% ≥30% ≥3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0% ≥40% ≥4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0% ≥20% 其它学校用地(含中小学用地) C6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 W/M 危险品仓储用地 一般仓储用地 一般工业用地 W W M (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
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3)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应按表3-9控制厚度。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 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 >1.5且≤5.0 >5.0且≤12.0 >12.0 折算系数 0.70 0.50 0.30 0 表3-9 种植覆土深度控制表
种植物 花卉草坪地 灌木 小乔木、藤本植物 中高乔木 种植土最小厚度(cm) 30 50 80 110
(4) 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1、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3-10相
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1
周界绿化是指沿停车场用地边界内侧种植的起分隔和保护作用的绿地。
14
表3-10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绿化部位 周界绿化 设计要点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折算绿地系数 0.3 停车位间绿化 地面绿化 0.2 0.15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3.23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
划指引》的规定执行。
15
4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容量 4.1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 4.4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旧区 FAR -- ≥0.8 ≤2.0 ≤2.5 ≤3.5 ≤1.5 ≤2.7 新区 D ≥25% 30%≤D≤43% ≤30% ≤27% ≤25% ≤45% ≤40% FAR 0.5≤D≤1.3 0.8≤D≤1.3 ≤1.8 ≤2.2 ≤3.0 ≤1.3 ≤2.4 ≤4.0 ≥0.4 0.8≤D≤2.0 1.2≤D≤2.5 住宅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D 低层式住宅 --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30%≤D≤50% 多层 ≤33%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单层 多层 ≤30% ≤28% ≤50% ≤45%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储建筑 ≤40% ≤4.5 ≤40% 40%≤D≤60% ≥0.4 40%≤D≤55% 30%≤D≤45% 0.8≤D≤2.5 30%≤D≤40% 30%≤D≤40% 1.2≤D≤3.0 30%≤D≤35% 高层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4.5 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16
公共开放空间 4.6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表4-2规定,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表4-2 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带状式 广场式 人工平台 建筑物首层架空 最小宽度 (m) 4 8 -- 施等构筑物 最小面积 (m2) 50 住宅区200,商业区100 -- 与临街道路的高差(m) -- -- <4.5 最低净空(m) 4 5 5 4 其它并存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③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
4.7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4.8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骑楼 4.9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17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建筑间距的通则 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 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的高度)。
18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住宅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5.2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5.7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5.8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9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0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19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5.12-5.14条款。
5.1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2- 5.10条款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5.13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4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建筑间距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备注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5.14 非居住建筑(第5.13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5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5.16- 5.29的规定。
2
2
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20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6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表5-2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退让距离 建筑朝向 主要朝向(见附录) 次要朝向(见附录)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含5.13条规定的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m) 4 6 10 3 5 10 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m) 4 5 8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5.17 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5.16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5.16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5.18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5.19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5.20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道路红线宽城市道路 度≥60m时, D≥10m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40m≤道路红线宽度<60m时, D≥8m 25m≤道路红线宽度<40m时, D≥6m 15m≤道路红线宽度<25m时, D≥4m 9m≤道路红线宽度<15m时, D≥3m 21
5.2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5.21条款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的高层主体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建筑主体高度30至6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6米;建筑主体高度60米至10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8米。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5.23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5.24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25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5.26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
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绿线 5.27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22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28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
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 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
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29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建筑高度 5.30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5.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32 5.33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23
5.34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以及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
管部门核定,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建筑物的面宽要求 5.35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5.36
建筑高度大于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建筑物的层高控制 5.37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其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入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其层数按上述方法
计算。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
5.38
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和公寓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居住天井 5.39 5.40
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5.40-5.42的规定。 开口天井: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5.2-5.10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5-4规定控制。
表5-4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单位(m)
天井用途 天井属性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2 4 4 3 6 6 2.5 6 6 4 6 8 24
5.41 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5-5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5-5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3 6 内天井最短边长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6 9
5.42
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25
6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6.5
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
6.6
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置颐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置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6.8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6.9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表6-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6-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0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6
表6—1
类别 一般规模(m2/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建筑面积生均10m2以上(有18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建筑面积生均12m2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建筑面积生均14m2以上(有30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2生增加4m) 建筑面积生均7m2以上(有寄18班 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m2) 教 建筑面积生均育 初 设 施 建筑面积生均11m2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m2 建筑面积生均6㎡以上(有12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 建筑面积生均7㎡以上(有18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 建筑面积生均8㎡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生均占地不少于20m2(城市老校不少于是16m2) 中 9m2以上(有寄21班 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 占地不少于4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 2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设24班、30班地各2个以上,乒乓或36班,每班球台8张以上。 50座。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在不足3.5万运动场;有体育馆、有人的地区,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3个以上,乒乓宜考虑设置18球台10张以上。 班普通高中。 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36班、60班的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按相关规定执泳池、有标准篮球场及行。 其它球类场地各4个以上,乒乓球台15张以上。 设有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200m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 设有标准的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250m2以上初中宜设21室内体育室,有的班、24班。在● ○ 标准篮球场、排球场(或人口不足3万其它场地)各2个以上,人的地区,乒乓球台8张以上。 可设置18班。 设有标准的400m环形跑道(城市200m)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3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2个以上,乒乓球台12张以上。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m2) 占地不少于4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 占地不少于50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40000m2) 占地不少于266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50000m2) 占地不少于35000m2(城市老校不少于25000m2)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2m2) 普 通 高 中 生均占地不少于220m(城市老校不少于16m2) 生均占地面积不2 少于22m(城市老校不少于18m2) ● 生均占地不少于16m2(城市老2校不少于10m) 生均占地不少于18m2(城市老校不少于14m2) 占地不少于20000㎡(城市老校不少于12000㎡) 占地不少于25000㎡(城市老校不少于15000㎡) 占地不少于30000㎡(城市老校不少于20000㎡) 生均占地不少于10㎡(城市老校不少于8㎡) 小 学 ● 设有200m运动场,有150㎡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小学宜设18排球场各1个,乒乓班、24班。 球台6张以上,有适 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以上。 27
类别 一般规模(m2/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6班 9班 1600-2000 2400-3000 用地面积 (m2) 1800-2100 2700-3200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层数不宜高于3层。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用地面积: 10-12m/座 建筑面积: 9-11m/座 22配置要求 12班 3200-3900 3600-4300 教 幼 儿 育 园、设 托儿施 所 18班 4800-5800 00-6500 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 ● 幼(托)宜设6班、9班、12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班或18班,每立设置。 班30座。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综合医院 200床 1200-1400 2200-2400 用地面积: 110-120m2/床 建筑面积: 60-70m/床 2● 500床 3000-3500 5500-6000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10万人左右应境较安静地段; 设一所300-400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床医院。 2h的日照标准。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门诊部 200-3000 ―― ―― ● 在设置有综合设于交通便捷、服务医院的居住区距离适中地段。 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少于1万人的地段,应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00-1000 ―― ―― ● ―― 1处。宜与其它非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28
类别 一般规模(m2/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新华书店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科普宣传、老年小区级文化设心绿地安排。 ● 本站。 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宜设置60~100m直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设置在安静、环境条娱乐场所。 件较好区域。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 配置要求 文化活动中心 4000-6000 ――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 2●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文化活动站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综合体育 活动中心 1500-3000 ―― 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 2性组团也应设置动等活动设施。―― 12000-18000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 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居民健身设施 ―― 1500-6000 ● 宜结合绿地安排。 社 区 服 敬老院 务 (颐养院) 设 施 3000-6000 5000-9000 建筑面积: 15-20m2/床, 用地面积: 25-30m2/床。 ○ 29
类别 一般规模(m2/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配置要求 事处的办公用房宜占地,且与事处 >1500 ―― ―― 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 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社区居委会 200-300 ―― ―― ● 与其它非占地的―― 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行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政 健、家政服务、计划管 生育宣传咨询、婚姻理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 ―― ○ 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 及 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其 宜与事处组合它 设置。 设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施 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服务站 200-300 ――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 它非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结合系统内部派出所 2500-3000 2000-2500 ―― 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 规划,进行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社区警务室 20-50 ―― ―― ● 它非占地的社区―― 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支局宜占邮政支局1500 2000 ―― ○ 地,便于车辆出入及―― (所) 识别。 每0.7-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垃圾转运站 >70 100-150 ―― ● 分类收集方式,且与―― 市 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政 小于5m。 公 式公共厕所与周用 公共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设> 60 >60 ―― ● ―― 厕所 小于5m,周围宜设绿施 化带。 宜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再生资源回500~1000 1000~1500 -― ● 间隔不小于50m的隐―― 收站 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30
7 道路交通
道路 7.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
7.2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交通组织宜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道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7.3
城市主干道是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性干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4
城市次干道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道,兼有集散干线交通和服务地区交通功能;支路为次干道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道及支路上安排。
7.5 7.6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1的规定。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高强度开发的居住用地、大型交通、公共设施等,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表7-1 道路网规划指标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道路网密度(km/km2) 0.4~0.6 1.2~1.8 1.6~2.4 3.0~6.0 道路宽度(m) 35~80 30~60 25~40 15~25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7.7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31
7.8 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
7.9 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7.10 7.11
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7.12 7.13
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4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城市桥梁 7.15
城市小桥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在北江、西江和东平河等主干河涌修建桥梁时,必须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轨道交通 7.16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
7.17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不包括建筑退让距离)。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7.18
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
一致。
32
7.19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风亭宜与邻近建筑物结合或合建;
(2) 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
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3) 原则上风亭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
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4) 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
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要求:
表7-2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距 离(m) 通风口距建筑物 10 进风口距窗口 5 出风口距窗口 10 公交场站 7.20 7.21
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
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7.2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
7.23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7-3的规定。
表7-3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修理厂 合计 规划面积标准(m/标准车) 80~120 70~110 30 180~260 2
33
停车场(库) 7.24
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7-4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4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表7-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每户建筑面积〈90㎡ 每户建筑面积90-144㎡ 住宅 每户建筑面积〉144㎡ 经济适用房 星级宾馆 旅馆 一般旅馆 饭店 行政办公 办公楼 其它办公 大型商业 超市 商店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3000座 体育馆 <3000座 ≥20000座 体育场 <20000座 公园、休闲广场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市级 影剧院 一般 展览馆 综合性医院 医院 门诊 大专院校 中学 教育 小学 幼儿园 计算单位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 新区 旧区 0.5~0.8 0.3~0.5 0.8~1.0 0.5~0.8 1~1.5 ≥0.3 ≥0.5 ≥0.4 ≥2 0.8~2.0 0.5~1.5 ≥0.5 ≥0.6 ≥0.5 ≥0.6 ≥3 ≥2.5 ≥3 ≥2.5 0.5~1.5 0.5~1.0 ≥8 ≥4 ≥0.7 ≥0.5 ≥1.0 ≥3.0 ≥0.6 ≥0.5 ≥0.5 标准车位数 (自行车) ≥2 ≥2 ≥1 ≥2 ≥2 ≥3 ≥2 ≥4 ≥2 ≥7 ≥10 ≥10 ≥7 ≥30 ≥20 ≥25 ≥20 ≥5 ≥5 ≥20 ≥30 ≥5 ≥4 ≥4 ≥60 ≥80 ≥20 ≥5 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5”组团按此规定执行,“2+5”以外参照执行。 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5、摩托车位可按自行车位进行相应折算。
34
7.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5%,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26 7.27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来访停车泊位按其配建车位的10%设置。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7.2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
7.29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道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7.30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加油站 7.31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7.32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5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平方米。
表7-5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hm2) 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
35
7.33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34 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3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给水工程 8.1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北江干流、西江干流、东平河、潭洲水道、顺德水道、东海水道、容桂水道等饮用水水源。
8.2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8.3 8.4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8-1规定执行。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表8-1 水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地表水水厂用地(m2·d/m3) 0.7-0.5 0.5-0.3 0.3-0.1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排水工程 8.5
佛山市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8.6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8.7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水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
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37
8.8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8-2和8-3进行估算。
表8-2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流量(m/s) 1~5 5~10 10~20 20~50 3用地指标(m) 550~2000 2000~3500 3500~5600 5600~10000 2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8-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1~5 5~10 10~20 20~50 50~100 用地指标(m2) 550~10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2700 2700~4700 电力工程 8.9
城市电厂应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8.10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8.11
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8.12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与居住小区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13
变电站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变电站电压等级 110KV 220 KV 标准主变装机 (Mv·A) 3×50,3×63 3×180,4×240 3×1000,4×1000 户内GIS占地面积(m2) 3000~4000 5000~8000 — 户外GIS占地面积(m2) 4000~5000 8000~15000 — 户外式占地面积(m2) — 25000~35000 100000~125000 500 KV 8.14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
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减少跨越建筑物。
38
8.15 500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8.16
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电缆,城区范围内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
8.17 在已有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架空电力线的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10千伏和弱电流线为1.5米,110千伏线为4米,220千伏线为5米。在一般情况下,电力线中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可酌情按10千伏线不少于3.5米,110千伏线不少于12米,220千伏线不少于18米控制,500千伏线不少于30米控制。
8.18
城区范围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不小于按表8-5规定:
表8-5 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 500kv(单杆多回) 500kv(单杆单回) 220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75 60 36 24 110kv 通讯工程 8.19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
虑,同期规划。
8.20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
4000~5000平方米。
39
(2)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
为40~60平方米。
(3) 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
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4)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
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8-6的规定。
表8-6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建筑面积
站址类型 分中心 管理站 片区机房 建筑面积(m2) 80~150 20~30 10~20
燃气工程 8.21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8.22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7的规定。
表8-7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门站 储配站 加气母站 用地指标(hm2) 0.2~0.5 0.3~1.0 1.0~5.0 0.3~0.8
8.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8.24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码头。
40
管线综合 8.25
城市的各类管线如水、电、燃气、通讯等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沿道路设置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供水支管、电讯线缆、供水管、热力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
8.26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置,并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8.27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状110千伏以下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1) 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及已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红线范围
内及其两侧退让范围内,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2) 新建住宅片区范围内;
(3)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范围内;
(4) 西樵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5) 其它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环境卫生 8.28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城市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8.29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41
8.30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8.31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
8.32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8的规定。
表8-8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转运量(t/d) 150 150~450 >450 用地面积(m2) 1000~1500 1500~4500 >4500 附属建筑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00 100~300 >300 ≥10 ≥15 ≥30 ≥5 ≥8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公共厕所 8.33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隔不大于800米。
8.34 8.35
居住小区内应按6~10平方米/千人设置。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应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
8.36
文化娱乐场、街道应按2~4平方米/千人设置;购物中心、商业大街应按15~20平方米/千人设置。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8.3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8.38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道及绿化带分隔。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42
8.39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次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8.40 佛山市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来确定。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大于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层数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8.41 佛山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地震基本烈度分属VI度区和VII度区,具体界线以地震部门划定为准。建(构)筑物及设施需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作抗震处理。
8.42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43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满足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车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表8-9的规定。
表8-9 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范围表
用地类型 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5~6 6~7 4~5 服务范围(km2)
43
8.44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8.45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的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它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8.46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8.47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44
9 景观与环境
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9.1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结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9.2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9.3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9.4
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9.5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1)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
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
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3)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
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45
围墙的景观要求 9.6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9.7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
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
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46
10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界定 10.1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特定区域的划定 10.2
表10-1 特定区域一览表
地区 区域性生态廊道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 文化保护区 注:表中部分特定区域如文化保护区的具体内容参见附录二。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10-1所列地区。
涉及的地区 沿北江和西江两条干流,以及顺德水道、东平水道形成的城市主要生态廊道 西樵山风景名胜区 高明合水桫椤保护区和三洲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区 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重点保护区 特定区域划定的补充说明 10.3
市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10.4 10.5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7
11 附则
11.1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1.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8
附录一: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
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
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
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佛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指佛山市规
划局及佛山市各区规划分局。
49
附录二:名词解释
1. 城市规划区
佛山市域行政辖区范围。 2. 城区
指“2+5组团”所包括的镇或街道的行政辖区范围。 其中: “2+5组团”的“2”是指中心组团和大良容桂组团;
“5”是指狮山组团、西南组团、西江组团、大沥组团和九江龙江组团。 3. 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3~5年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4. 旧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被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 5. 新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6. 道路红线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7. 建筑控制线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8. 建筑红线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9. 建筑红线退让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10. 容积率
也称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11.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2. 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3. 低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50
14. 多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5. 中高层居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6. 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7. 低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8. 多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9. 高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20.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1.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2.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3.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4. 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5. 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26. 商住综合建筑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27. 商办综合建筑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51
28. 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
其范围包括护红路、高基街(红路直街口至松风路)、南堤路(松风路口至人民桥)、新堤路以南;建新路(祖庙路至卫宁路)、卫国路(卫宁路至普君西路)、普君西路以北;松风路(南堤路至高基街)、红路直街、护红巷、祖庙路、卫宁路以东;市东上路、市东下路、普君北路以西。总面积2.2平方公里。 29.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
指《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品字街历史文化街区、梁园历史文化街区、莲花南历史文化街区、任围历史文化街区、祖庙-东华里历史文化街区、新安街历史文化街区、霍式大宗祠历史文化街区、南风古灶历史文化街区、碧江村心街历史文化街区、碧江泰兴街历史文化街区、逢简巨济桥历史文化街区、逢简明远桥历史文化街区、逢简刘氏宗祠历史文化街区、大良清晖园华盖里历史文化街区、大良西山庙钟楼人民礼堂历史文化街区、昌教黎式家庙历史文化街区、沙滘牧伯里历史文化街区、松岗显纲历史文化街区、狮山黎边历史文化街区、九江人民路历史文化街区、九江儒林历史文化街区。 30. 佛山市历史文化重点保护区
指《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包括:石湾南风古灶重点保护区、黎涌重点保护区、西樵山重点保护区、仙岗重点保护区、九江涌重点保护区、烟桥重点保护区、松塘重点保护区、陈洞重点保护区、江美重点保护区、华平重点保护区、大良老城重点保护区、碧江重点保护区、逢简重点保护区、昌教重点保护区、沙滘重点保护区、大旗头村重点保护区、朗锦村重点保护区等。
52
附录三:计算规则
1. 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 地块面积计算
(1)地块边界
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地块面积
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地块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级以上公共绿地;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 3. 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
K—地下室、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
53
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四章表4.1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A1 M1+A2 M2)/M 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 A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1-商业建筑面积
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M2-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6)在地块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可按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纳入地块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地块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地块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4. 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
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附图 1
5. 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间距小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6. 建筑高度的确定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2所示。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2所示。
55
附图 2
(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3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附图3
56
(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 附图4
57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建筑间距图示
条、款、项 5.2(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示意图 旧区 同时符合: Lx≥0.8 Hs,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y≥0.7 H 两建筑均为低层时, Ly≥6 m; 其它情况,Lx≥9 m 新区 同时符合: Lx≥1.0 Hs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y≥0.8 H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 其它情况,Lx≥9 m 5.2(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5.3(1)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5. 3(2)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东西向间距 同时符合: Lx≥0.7 Hs Lx≥6 m B<14 m 同时符合: Ly≥0.6 H Ly≥6 m B<14 m 同时符合: Lx≥0.8 Hs, 同时符合: Lx≥1.0 Hs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y≥0.8 H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 其它情况,Ly≥9 m 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y≥0.7 H 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 其它情况,Ly≥9 m 同时符合: 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同时符合: Ly≥0.7 H 消防间距的要求 Lx≥0.7 Hs 消防间距的要求 58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同时符合: Lx≥0.7 Hs 新区 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Lx≥6 m B<14 m 同时符合: Ly≥0.6 H Ly≥6 m B<14 m 5.5(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5.5(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位于南侧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2)高层位于北侧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3)高层位于东(西)侧 5.7(1)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5.7(2)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东西向间距 Lx≥24+0.3(Hs-30) Lx≥30+0.3(Hs-30) Ly≥24+0.2(H-30) Lx≥24+0.3(H-30) Lx≥30+0.3(H-30) Lx≥13 m Ly≥24+0.2(H-30) B<14 m时, Lx≥15 m; B≥14 m时, Lx≥24+0.3(Hs-30) B<14 m时, Lx≥15 m; B≥14 m时, Lx≥30+0.3(Hs-30) B<14 m时,Ly≥15 m (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Ly≥20 m); B≥14 m时,Ly≥24+0.2(H-30) 59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Lx≥24+0.3(Hs-30) Lx≥30+0.3(Hs-30) Lx≥24+0.3(H-30) 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Lx≥30+0.3(H-30) Lx≥13 m Ly≥24+0.2(H-30) Lx≥21.6+0.27(Hs-30) Lx≥27+0.27(Hs-30) 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3)两栋建筑的夹角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Lx≥21.6+0.27(H-30) Lx≥27+0.27(H-30) Lx≥11.7 m Ly≥21.6+0.18(H-30) 60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B<14 m时, Lx≥15 m; B≥14 m时, Lx≥24+0.3(Hs-30) 新区 B<14 m时, Lx≥15 m; B≥14 m时, Lx≥30+0.3(Hs-30) 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B<14 m时,Ly≥15 m (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Ly≥20 m); B≥14 m时,Ly≥24+0.2(H-30) Lx(Ly)≥6 m 低层与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Lx(Ly)≥9 m 低层与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5.9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开窗的山墙 多层、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Lx(Ly)≥ 0.5 H Lx(Ly)≥18 m 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Lx(Ly)≥13 m 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61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Lx(Ly)≥6 m 多层与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5.5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2)无开窗的山墙 墙 Lx(Ly)≥9 m 中高层与低、多、中高建筑之间的山Lx(Ly)≥13 m 高层与其它各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5.15(1)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同时符合: Lx(Ly)≥0.3 H Lx(Ly)≥ 18 m 5. 15(2)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Lx(Ly)≥ 13 m 62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5.15(3)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Lx(Ly)≥ 10 m 5. 15(4)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同时符合: 消防间距的规定, 且 Lx(Ly)≥ 6 m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Lx:南北向建筑间距 Ly:东西向建筑间距 图 示 Hs:南侧建筑高度 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 B:建筑山墙宽度 m:米(单位) 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 63
建筑退界距离图示 附图5
建筑南北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B > 14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时,
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