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3、目的及实质
民法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二、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除斥期间制度的价值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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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情事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期间性质不同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2、诉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法国民法典》3、抗辩权发生主义,其代表为《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论。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至于何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认识不同。
(一)债权请求权对此无争议。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基于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三)人身权请求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区别,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也不同。
人格权的种类较多,侵害人格权的形式也多,各种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诉讼时效立法的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如侵害名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身体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身份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生父母对养子女返还请求权,亲属间扶养、赡养、抚养请求权,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等。
《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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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特征
(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2)是可变期间
(3)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长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涉外经济纠纷。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并且对该20年期间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为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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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想到信赖以至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3、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效力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效,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指不可侵害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二)意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决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时间1、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时间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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