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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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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2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3条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销售部专人保管。

第4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销售部长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条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第6条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7条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第8条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3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9条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10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1条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第12条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财务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13条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第14条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1年。

第15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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