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其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实行作业前书面报备、作业中现场监管、作业后口头报告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强化动态现场监管,便利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二章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4小时由船方或通过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材料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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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施工作业单位及资质证明、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填写《船舶明火作业报告单》(见附件),并提供施工作业单位及资质证明,作业人员及《焊工合格证》,作业项目及部位,需测爆的,应提供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上述书面报备材料也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在作业前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禁止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船舶试航、试车,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校正磁罗经,作业前及作业后还需通过VHF向所在港区的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第八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九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船舶港内作业安全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应及时停止上述规定的港内安全作业。
第十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的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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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除船舶悬挂彩灯外,原则上禁止船舶在夜间进行港内安全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进行此项作业期间,应无进出港及移泊计划。
(二) 船舶在拆修电台时应防止人员的误操作,避免误报警的产生。 第十三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在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在冬季注意海冰的影响,在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足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四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五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船舶修理从业认可证书》,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相应的消防培训证书。
(二)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以及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处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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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四) 凡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船舶,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洗舱的油船,或未经可燃气体检测合格的处所,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五) 禁止夜间进行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征得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 (六) 作业船舶在安全距离内有其它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或有其它特种船舶停泊和作业时,应暂停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 船舶校正磁罗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经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现场巡查中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要求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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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或不按要求进行纠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不实施监督检查或检查中发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不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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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船舶明火作业报告单参考格式 致:
船 名 船舶种类 停泊地点 动火部位及项目 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时间 消防车(船)监护 安全员姓名 报告人 日期 日期 船长签字(盖章): 国 籍 所载货物 作业单位 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焊工姓名 作业单位(盖章): 山东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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