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来源:意榕旅游网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

尊重的列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大伙儿上午好!

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可谓是饱含深情,可是针对今天那个辩题空有一腔悲悯不仅是不够的更是不睬智的:

第一,对方辩友以为安乐死会使绝症患者变得不顽强,但我想告知对方辩友的是,使那些绝症患者不顽强的是人类熟悉能力的有限和病痛的无尽折磨。人的诞生已实属无奈,什么缘故在死亡已成必然之时还不能选择死亡的方式呢?莫非如此干与他人的生命自决权是人道的吗?

第二,对方辩友以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可能使一些杀人恶魔披上合法的外衣,可是对方似乎轻忽了一个现实,不管你方是不是承认,此刻秘密安乐死已大量存在,与其让医患两边都为难,倒不如给彼此一个选择。

第三,对方辩友告知咱们,生命具有不可逆转性,奇迹或许就在下一秒,因此安乐死不能合法化。我方十分赞同对方辩友的乐观,可是,人的医疗行为是理性的,怎能仅靠想象,一味的自欺欺人呢?事实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需成立在患者理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而且要有严格的程序标准。因此安乐死既不是医生的失职更不是患者的轻率!

第四,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大体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可是,唯物主义

者培根曾说过:“医生的职责是不仅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楚和悲伤,如此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安乐死正是帮忙解除病患痛楚的最正确方式,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的地方,不对安乐死予以确信和认可,这才是对患者和家眷莫大的残忍哪。

下面我将重申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并非会必然成为犯法者的工具。咱们明白菜刀切菜会切得手,但大伙儿想一下,之因此切得手是因为你没有按标准操作,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一系列的配套程序,只要按规操作就鲜有违规显现。

第二、人有生命自决权。荷兰闻名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道特·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终止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的人都必需被许诺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爱惜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关于死亡不可幸免而又蒙受极大痛楚的病人来讲,知足他们人一辈子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那个权利。”

第三,咱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敬畏生命,任何人都不能轻易舍弃自己的生命,任何人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咱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满怀悲悯,咱们期望每一名患者都能康复,享受欢乐,即便不能康复也能满怀信心的面对生活;咱们和对方辩友一样希望每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都能取得保障和发挥。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老是有那么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不是全能的,过去不是、此刻不是、以后也不是;纵然医学的进展将会让咱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进程,远水解不了近渴,现在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该该成为医学进步的捐躯品。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假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楚的不人道行为。

关于那些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希望,且处于庞大的身心痛楚当中的病患,他们的信心已消失殆尽,他们的生命已毫无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讲,维持其生命意味着经受无尽的痛楚,病人的生命尊严已被无尽的痛楚消耗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关于这些病患来讲已再也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恐怖和悲伤,而是一种欢乐和摆脱,现在,许诺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终止自己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表现,是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楚,是保护其生命的尊严的道德要求,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生命诚宝贵,爱情价更高,假设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选择的人已经决定,已经勾出了他全数生命的图景,咱们为何要以咱们自身的苟且偷生,强行划入他人一辈子命的轨迹?

既然曾生如夏花之绚烂,也请让生命死如秋叶般静美。

1、安乐死合法化能够使那些因为悲悯患者的医生再也不受刑罚处惩。

2、犯法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蒙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楚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致使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早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因此,它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3、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蒙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楚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致使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早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啊!

4、对方辩友以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请对方辩友明确危害在哪里?是知足患者愿望,终结其痛楚,仍是把生的机遇让给他人呢?

5、对病人本身来讲,有利无害;对病人家眷来讲,能从繁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摆脱出来;对医生来讲,能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请问对方辩友,这何弊之有?

6、对社会来讲,减少没必要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址,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若是对施予安乐死的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确实是关于医护人员这种关于患者的同情与同情进行处惩,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致使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关于患者的疾苦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满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这确实是咱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取得应有的爱惜吗?

6、身患绝症,病痛难忍的患者所作出的安乐死选择,并非来自情绪冲击下的茫然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痛楚的理性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从这层意义上说,许诺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对他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生命权的一种爱惜。我国法理学闻名学者刘海年同志以为,从理论上说,安乐死应看成为我国公民大体权利的一项内容。安乐死权属于人权概念。

7、莫非对方辩友以为,眼看着患者饱受痛楚的煎熬,家眷束手无策是人道的吗?

8、身患绝症的病患蒙受着病痛的煎熬,可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还在高喊着不能施予安乐死,要继续这种生命的延续,再苦再累,再痛再难受也要延续,莫非这是人道的吗?

9、患者们看到和感受道德是无尽的痛楚与煎熬,“欲罢而不能”的折磨啊!

10、对方辩友问痛楚的标准是什么,痛楚的最高标准确实是想死啊对方辩友!

11、对方辩友告知咱们说要尊重生命,莫非尊重生命确实是强迫生命苟延残喘吗?

12、患者在忍受自身痛楚的同时,还要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关于患者家眷来讲,在经受精神痛楚的同时,将背上繁重的经济包袱,“家眷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可是为了一个无心义的生命去消耗成心义的生命,是过度的要求,关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幸免的病人)家眷已经受极大的情感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摆脱出来。”

13、法律有什么理由强制人痛楚的活着?

14、对方提到海子,那咱们就谈谈海子,海子躯体健康,却选择自杀,可见折磨人的不仅肉体上的痛楚,更是精神的摧残啊?一个健康的人都受不了精神摧残,更何况是一个蒙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楚的人呢?

1五、对方辩友说等待下一秒确实是奇迹,莫非对方辩友不明白人的熟悉能力是有限的吗?若是下一秒就能够活,想必这人也不是咱们今天要讨论的必死之人吧?

1六、对方辩友的顽强意志我方实在佩服,可是莫非对方辩友以为不想活,却还要苟延残喘是有尊严的吗?

17、咱们固然希望每一个人都像霍金一样顽强,对方辩友把自己的生命观强加于生不如死的人是不是太过霸道了呢?

18、什么缘故要让他们带着遗憾离去,却留给世人一面狰狞?

19、安乐死的合法化只是让死亡方式多了一种选择,而不是强迫生不如死之人必需死啊?

20、伟大的总理周恩来的夫人就曾要求对自己实施安乐死,请问对方辩友其错了吗?

21、激光照排技术发明人王选院士也曾希望自己能够安乐死,莫非他也错了吗?对方辩友以为由于经济上的缘故,因此不能实施安乐死,那是不是当经济再也不是问题的时候安乐死就能够够合法化了呢?

我方以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符合人权和社会需要,有利于生命的幸福。合法化的进程包括着对行为的标准和扬弃,依照法律精神做出适当的取舍,并运用人类的集体聪慧和强制力对行为加以区分和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降低社会阻碍,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如此。我方一再声明,安乐死的合法化包括着对主动安乐死的标准和对被动安乐死的操纵。关于医学不可拯救而饱受痛楚的患者,在理性状态下自主选择安乐死,既符合患者的最正确利益,也有利于生命的幸福。不管咱们承认与否,安乐死的实施在临床实践中长期存在早已是不争事实,摆脱痛楚、追求幸福也是安乐死的原动力所在,而在医疗体系相对掉队的我国,这种愿望更是强烈。面对不发达的医学技术、面对不断摧残肉体和精神的病魔,坚持抗争固然是英雄般值得称赞的举动,可是自主命运、追求幸福更是生命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面对安乐死,法律缺位和否定,不是在捍卫道德和正义,而是在踩踏人权和生命的尊严。生命的神圣和对人权的尊重不该当被成心的轻忽所取代,咱们更不能因为一时的短视和疑虑而使更多人深陷痛楚。法律中的公正原那么告知咱们要公平、合理、适合和有利地对待一个人;法律中的人权告知咱们要让生命富有尊严;作为正义与人权化身的法律,怎能以虚假的轻忽掩盖了无数生命的痛楚挣扎。当生已再也不是希望而是负担,命已再也不是幸福而是痛楚,安详的死亡便成了惟一的摆脱。

我是个老年人,我同意安乐死。一方面眼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能够救治的青青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医治而失去锦绣前途。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楚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同意安乐死。咱们不能为了没必要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繁重负担了。是应该立法安乐死的时候了

彼特?辛格曾提议到:成立一套以记录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心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需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通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通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付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4.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我国每一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