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传统法律历代主要法典是刑法典,在民法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 中国奴隶制社会,经历夏商周三个朝代,,据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典,当以《法经》为发轫,《法经》较之以“刑”为名的三代之法,从结构上看刑罚的色彩已经减弱,但就内容而言,不过是春秋中叶依赖各国刑法之大成。 2.“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中国传统法律处律作为最正式最权威的法律形式以外,各代其他法律形式,诸如令,科,比,格,式,典,例等,不仅无悖于以刑为主的主旨,有些就是单行的刑法。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在论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时,指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来。” 3.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往往是以刑事制裁。
《唐律疏议》规定:官署编制过限,超过一人,要对主管官吏仗一百,超过三人则加一等,十人徒三年。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仗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4.民事诉讼制度没有的到应有的发展。
尽管早在西周时,诉讼已经有民刑之分,但受实体法“重刑轻民”的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譬如,民事案件由基层审理、判决,而无须逐级审转,甚至不进入司法程序,而由相邻、亲族“调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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