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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来源:意榕旅游网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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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众所周知,死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在不断前进变化着。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实现合理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明确一下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他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那么接下来,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尤其被病人及家属所接受。

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像比利时目前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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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而最早将其合法化的荷兰已经有10万人立下了实施安乐死的遗嘱。

可见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此外,让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是对他们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的行为。这也充分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而且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这也符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公正原则。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先生就曾立下这样的遗嘱“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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