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万达广场1幢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辉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国内代理销售货物,丙方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代销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在国内转销售甲方指定的货物,即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指定的采购商转销售乙方向甲方采购的货物,乙方先垫付货款给甲方后再收回采购商货款。
二、代销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货物范围包括:
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则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个月重新签订新的代理销售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代理销售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代理销售合同履行完毕止。 四、代销额度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货物总额不能少于 元人民币,亦不能多于 元人民币。 五、费用及结算 1、乙方的销售代理费用由代理费和资金占用费两个部分构成。 2、代理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销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理费标准为甲方《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总额的 %。该代理费乙方通过加价转售的方式收取,即乙方按《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原单价减价 %后的价格向甲方采购货物后,再按《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原价再转售采购货物给甲方指定采购商,转售加价部分作为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 3、资金占用费是指乙方垫付货款给甲方至乙方收回垫付货款期间的货款利息。资金占用费从乙方向甲方垫付货款之日起 天后开始,计算至乙方收回垫付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标准按乙方已付甲方每单货款总额的每天 %收取。 4、从乙方向甲方垫付货款之日起 天内,无论甲方指定采购商收货与否,如乙方没有收到采购商货款,则甲方除应将已收乙方全部货款退回给乙方外,还应将代理费、资金占用费及其他甲方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退应付乙方的货款、代理费、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均须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内。
六、运输、交付及验收
1、乙方销售的货物应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 ,或送至乙方指定的交付地点: ,或由采购商根据约定到指定的交付地点: 自提货物。
2、货物运输由 负责,运输方式为 ,运输所涉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所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全部由 承担。
3、货物由采购商负责签收验收,甲方发货后应及时通知采购商派员到指定的交付地点签收验收货物。由于货物是由甲方提供交付,故甲方应承担交付货物的全部风险和责任,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限、包装要求等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限、包装要求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货物运输约定由乙方负责,并且货物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所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是由乙方垫付,则甲方应在乙方垫付费用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垫付费用退回给乙方。
七、仓储保管
如货物交付地点是乙方仓库或其他第三方仓库,并且约定由乙方或第三方保管监管货物的。则货物的仓储、保管、交付、运输、监管、验收、提货等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货物保管监管合同》进行约定。
八、代销流程
1、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发出《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后 个工作日内,确认回复甲方是否接受该单代理销售。
3、乙方确认接受《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后 天内,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的要求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4、乙方应在《货物采购合同》签订后 天内,根据《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的要求与采购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该销售合同回传给甲方。
5、甲方应在收到销售合同后 天内予以确认,乙方在甲方确认销售合同后,便按《货物采购合同》总额(减除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后余额)的 %,先垫付部分货款给甲方。
6、甲方应根据乙方与采购商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以乙方名义发货给采购商并通知采购商及时签收验收乙方交付的货物。
7、甲方收到采购商签收验收乙方货物的收货单后,必须在收到该单后 天内将该收货单转交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未向乙方交付采购货物。
8、乙方在收到采购商货款后,并在收到甲方转交的采购商签收的收货单及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后 天内,将余下的 %货款支付给甲方。
九、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具体、准确的《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该单应注明采购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委托代销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总价、运输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包装要求、交货日期、结算期限等)及相关附属文件资料给乙方,若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单证、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具体、不准确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销售及销售失误或其他损失的,则所有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乙方与采购商签订销售合同后,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得要求撤销《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不得要求解除或变更《货物采购合同》。甲方与采购商之间的任何纠纷由甲方与采购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若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方应保证采购商严格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如供应商违反销售合同约定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采购商签收验收货物前的货物风险由甲方承担,采购商签收验收货物后的货物风险转由采购商承担。
5、无论采购商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货物,均不能据此免除甲方向乙方退还货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6、甲方应严格根据乙方与采购商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向采购商提供货物,并及时将收到采购商签收验收的收货单转交给乙方。
7、甲方应根据《货物采购合同》约定足额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给乙方。 十、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依时足额支付货款给甲方。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与采购商签订销售合同。
十一、保证条款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依时足额退还货款或支付应付款项给乙方,则丙方应对甲方所欠乙方应退应付款项及相关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逾期付款利息、仓储保管费、货物评估费、差旅费、货物处置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
2、若采购商违反销售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货款利息、仓储保管费、货物评估费、差旅费、货物处置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
3、甲方、丙方的上述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但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三、保密条款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为秘密资料,除因履行本合同需要或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丙三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泄露。
十四、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电子邮箱进行业务往来,甲、乙双方应对自己专用邮箱的安全保密性负责。甲、乙双方确认 系甲方的专用邮箱, 系乙方的专用邮箱。甲、乙方可以通过上述专用邮箱进行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销售货物确认单》的确认、《货物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合同履行沟通等事务)。甲、乙双方确认通过上述专用
邮箱交往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均是代表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均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上述地址住址均为送达地址,乙方只要将文件资料向送达地址寄出即视为已送达(包括乙方拒收、地址错误、无人签收等无法送达情况也视为已送达)给甲方。如送达地址变更,甲方必须在3天内主动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而导致文件资料无法送达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负。
3、如采购商拒不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则甲、乙双方本单代理销售终止。 4、采购商拒不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导致乙方在无法收回货款的,则由此而产生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负或由甲方与采购商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无须通知丙方或取得丙方同意,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乙方除有权中止代理销售业务外,还有权自行处理在库货物及未交付货物,货物处理价格按销售合同约定的 %计算或按市场评价计算。处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不足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讨。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各方均应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名):
丙方:
代表人(签名按指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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