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黔东南地区苗族婚姻习惯法
作者:马倢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2期
【摘 要】苗族支系纷繁,小聚居,大杂居,苗族的民间婚姻习俗在若干方面是一致的,如一夫一妻制、包办婚姻、自由恋爱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苗族婚姻形态是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社会因素和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苗族婚姻习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甚至被看作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它贯穿在苗族群众的生活中,规制着他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苗族;婚姻;习惯法 一、苗族婚姻的形成原因
在自然环境方面,苗族同胞大部分由于居住环境较恶劣,与外界联系交流有限,因而较封闭和落后。因自然环境而导致了经济上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文化上有完整的传统习俗,在法律制度上为传统的“苗例”。苗族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反映了该地区的风俗习惯。由于受这些环境的影响,苗族婚姻的形成原因也显现出来。因生产力的落后和社会进程的相对缓慢,还残留着一些旧风俗。苗族婚姻习俗中例如包办婚姻,一夫多妻制,早婚,离婚受到等,这些都是留下来的旧习俗,母权没有被父权完全取代和排除。在苗族的部分地区,母权的风俗仍保留着,它表现在舅权上在“不落夫家”,“姑舅表亲”等又体现出了父权的形成,但母权的权利并没有被排除。 二、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一)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始源
氏族禁忌是苗族婚姻习惯法的源泉。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对外界的自然力的恐惧无法摆脱。于是对种族繁衍产生的祖先有灵的观念,特别崇拜。祖先神灵是神圣又可怕的,但在当时服从这个观念就会造福人类,违背祖先神灵就会带来灾难。与祖先神灵有关的东西,都被奉为“禁忌”。禁忌是一种禁忌制度,被苗族人民视为神,受到严格的遵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禁忌在传承中发生变化,一部份被习惯所吸收,并融入法律中。习惯是在原始禁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禁忌的筛选、升华,是依靠权威和统治的力量发展下来。社会和民族在从非准则性规范向准则性规范递进的过程中,禁忌对婚姻习惯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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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的社会生产中,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私有制在这时还没有出现,整个社会成员的意志是统一的,统一规范的习惯法,都能遵守。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和畜牧业日益发展起来,当个体经济有了自己的经济基础时,当财产不属于家庭的时候,私有制便产生了。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制度也发生变化,当社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时,必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准则。于是,苗族婚姻习惯法在氏族习惯法的基础上产生了。氏族习惯只有在发展到私有制的时候,才被赋予了法的意义。苗族婚姻习惯法是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三)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局部演变
从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看,苗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准则,保护了公民生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伦理观念、生产生活的规定,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对“游方”、“跳月”等规定,保护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苗族婚姻习惯法经过一代一代的人民不断的积累、创新、继承和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存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苗族婚姻习惯法与苗族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相互和谐。鉴于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各统治阶级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理老调节制、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青年男女婚姻自由的规定等,都是很重要。如果人们违背婚姻习惯法,那么“苗例”就很难实行,也有可能是堆废纸。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它代表了在一定区域,对人们的婚姻要求,在法律还不健全甚至还在完善的基础上,要重视婚姻习惯法在调整民族关系上的重要作用,与国家的法律一道发挥作用,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
(四)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
苗族婚姻习惯法在伦理道德观念上有简朴的叙述,如:上节是谷子,下节是蹈秆;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要区分,才能成体统,人区分,才各得其所。同宗族同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虽同宗同社,分社以后,可以开亲等。这些说明了苗族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也说明苗族婚姻实行氏族婚外制。苗族婚姻界限是很严格,男女青年如果超越规定的界限去结合,将受到宗族的强烈谴责甚至处罚。不同宗社的青年男女,可自由游方,情意相投的,可结为夫妻。男女青年在游方中,饰物交换,可视为订婚,这是郑重订情,但不及具有订婚的习惯法定的效力,如果一方不愿意的话,可互退饰物。若通过父母请媒人的话,就具有订婚的法律效力。
苗族的婚姻一般是比较牢固的,特别是那种经历过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更是如此。但也有离婚的情况,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离婚的完成,标志着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苗族离婚的原因有中途家境破败,生活艰窘;男人或女人有外遇;婚后女方受丈夫虐待;男方劳动不好或思想落后;结婚多年,不能生育等。如果对婚姻不满,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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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黔东南雷山、台江地区苗族人家过去在决定离婚时,男女双方都要请理老来协商有关事宜。协商时,双方家长带着男女当事人在双方理老的陪同下,聚集在半路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同意离异,只谈赔偿就行了。如果一方提出对方不愿,而又要坚持离异者,一般惯例是赔偿对方结婚时的损失。
苗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对婚姻的主要在三个方面:同宗不婚的,同宗男女在苗族传统中是不能通婚,否则被认为是乱伦。同宗不婚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外婚制。它禁止了同一血缘的群体婚配,在婚姻发展史上,无疑是一大进步;姨表兄妹间的婚姻,在黔东南地区,姐妹两人出嫁后,所生的子女不能通婚。按照苗族婚姻习惯法,姐妹之夫,无论同姓与异姓,都以兄弟相称,姐之夫称兄,妹之夫称弟,他们所生子女间相互的称呼与亲生兄弟姐妹间的称呼完全相同;民族间的婚姻,长期以来,苗族实行的是氏族内婚制,即婚姻的缔结是在同一部落的两个或几个氏族之间进行的。 三、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先进性与发展 (一)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先进性
苗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既同于其他周边民族,又独具特点的婚姻形式和婚恋价值观,这一切与苗族传统居住方式所形成的民族习俗、文化心理等社会属性有着极大的关系。苗族婚姻习俗已转化成了苗族婚姻习惯法对他们的婚姻加以规定,具有法的强制作用以及法的社会功能,是特定群体之间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对苗族婚姻的规定是落后的,是有悖于社会进步的。但是,一种法制的功用,应该是看它在特定的环境中、特定的领域内,是否有人能去自然的遵守,是否较好的维系着这特定领域内的秩序,从一方面来看,苗族婚姻习惯法是有效用的,在苗族地区有适合是生存的土壤。由少数民族的各种原因而导致其习惯势力的牢不可破,虽然苗族婚姻习俗现今已得到极大的改变,但仍不彻底。 (二)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多元化的文化时代,导致了地区差异和民族特点心及信仰的不同,也构成了各式各样的婚姻习惯法规则。时代在发展,历史在不断进步,苗族婚姻经过改革积累,把传统的婚姻习惯保留了下来,但在一些黔东南苗族地区,还存在着早婚,近亲结婚的现象,这结都是与苗族婚姻习惯法密切相关的。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是对苗族婚姻传统文化的继承心以及改革苗族婚姻中的陈规陋习,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苗族婚姻的研究的同时,也要加强苗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认真全面对待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加快少数民族婚姻立法,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法制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陈金全,郭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及其社会价值[N].民族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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