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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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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下面扼要介绍公司解散诉讼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之处。 1、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管辖,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管辖县区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诉讼案;中级管辖地市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诉讼案。 2、诉讼当事人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将其他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的,应告知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有权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 3、财产与证据保全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原告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可予保全。 4、诉讼调解

基于企业维持原则,立法尽可能维持公司的持续。审理此类案件,注重调解。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调解的方向无外乎减资或原告股权出让。但,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5、判决的效力

判决对全体股东均有法律约束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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