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讯期管理工作,使讯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省、市、区和街道相关文件要求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讯期组织机构,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讯期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抢险小组,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条 医院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讯期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医院要充分做好讯期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讯期“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讯期组织机构(即:讯期领导小组、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讯期制度、措施、讯期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挡、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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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讯期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讯期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讯期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讯期工作的奖惩;年度讯期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在讯期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讯期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医院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上报建设单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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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汛前将本项目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讯期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医院。
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应对讯期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医院对在讯期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施工队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讯期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项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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