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5. 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见附件。
二、合同主体审查
1. 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2. 委托单位可以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划条件中,会明确要求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关于设计工作及设计成果
1. 明确约定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及设计成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划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各类设计规范、设计深度规定、行业标准和惯例等。
2. 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工作过程中须与委托方密切沟通,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阶段性汇报,并根据委托方的意见对设计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改。
3. 明确约定规划建筑方案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审定的过程中,设计单位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批/审定。
4. 明确约定设计单位确保设计成果能够通过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的审批/审定。
5. 明确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报审稿)的期限,同时说明该工期包括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汇报、沟通协调、根据委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并定稿的全部工作时间。
四、关于费用及支付 1. 如合同约定设计费用采用包干闭口形式,则须明确包干价已经涵盖了设计单位设计、阶段性汇报、根据委托方意见修改、报审后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批/审定、参加评审会等全部义务,费用已经考虑了设计单位的成本、利润、税费等。
2. 费用支付应当与设计单位工作挂钩。通常情况,可以分三期支付费用:①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开具第一期款项的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后N个工作日内支付;②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交了全部初步设计成果(报审稿),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并送审后,设计单位开具第二期款项的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后N个工作日内支付;③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审定后,设计单位开具第三期款项的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后N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关于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
1. 双方可明确约定设计人员的名单,并明确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人员时须得到委托方的同意。
2. 作为委托设计合同,可以赋予委托方任意解约权(指无设计单位违约情形亦无法定解约情形时委托方有权任意解约),但须明确委托方行使任意解约权的提前通知义务、对于设计单位已完合格工作的付费义务。
3. 双方可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义务。
4. 建议双方对相关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六、关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 明确约定委托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 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工作逾期的逾期违约金;同时,就设计单位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形、设计单位设计成果无法通过审批/审定的情形,明确约定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对设计单位设计成果不予认可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返还已收费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 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
4. 明确约定,在评审、审批阶段,设计单位须按专家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委托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单位修改工作逾期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违约金。
5. 明确约定: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足额赔偿;一方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包子
2013年4月3日
附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九条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
29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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