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X发〔X〕37号)、《X省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方案》(X〔X〕号)和《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X年,全区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严控颗粒物排放。X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和脱硫设施建设。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钢铁、火电等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和项目建设。
2.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X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X年底前,全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宾馆饭店及相关服务企业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适时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
2.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物料堆放扬尘综合整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物料堆放、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X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X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对新建的商住建设项目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未建设的项目不得同意验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商住建设项目的房屋使用功能,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对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
点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烧烤。
4、加快城市生态建设。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结合绿色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绿道建设。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淘汰落后产能。X年底前,完成全区“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X年、X年,按要求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等环境违法企业,严防死灰复燃。
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坚持错位发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按照“三个集中”的要求,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开发区、服务业聚集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各类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努力提高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循环利用率。到X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X年降低20%左右。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合理控制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加快城市天然气替代项目建设,逐步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建立秸秆收集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到X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建立和完善区镇村三级秸秆焚烧责任,将
秸秆焚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工作机制。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太阳能、浅层地热、生物质能等规模化应用。
(五)加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对策。组织开展相关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有关单位参加的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统筹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各镇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总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结合节能减排对各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道、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督查室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和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三)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投入,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资金,设立区级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逐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
(四)强化执法监管。明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进行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宣传。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正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
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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