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的管理,促进和支持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的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鼓励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40岁以下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在5年内应攻读博士学位。对少数特殊学科、专业,经学院同意,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2、坚持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学历教育原则。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必须纳入相应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培养计划。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
2、在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二)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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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已满一年的教师。
(三)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专任教师
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者可提前一年)。同等学力人员: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学科发展所急需。
2.非教师系列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同等学力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五年。至少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被录取后不影响本职工作。应报考原所学专业或与现从事岗位相近的专业。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攻读委培(定向)博士学位的,由本人填写《××××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报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2、申请作博士后研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3、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报考。否则学院不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审批原则
2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
五、经费与待遇
1、读博期间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回校工作后享受毕业当年引进同专业博士同等待遇(双高人员可就高不就低),但要扣除脱产读博期间已享受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
2、读博期间,享受在职教师同等福利待遇,可以正常提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享受读博津贴和院内岗位津贴。
3、读博人员应集中精力完成全部学业,至少要脱产攻读博士一年以上。如个人要求在学习期间回校承担学院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完成了学院的基本工作量,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4、博士后研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出站人员科研启动费30000元。
六、组织与管理
1、获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服务期六年。如参加多种学历、学位教育的,其服务年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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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入学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经常与师资管理部门、系部联系,汇报学习情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中途不得变更培训类别和专业。
3、未经学院批准考取博士研究生者,或虽经学院同意、但在考取后未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的,或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改报其他学科专业的,均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毕业后不得享受博士的有关待遇。
4、同意报考博士申请的有限期只有一年。经学院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考上,此后如要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院批准。
5、毕业后不回校工作的或回校工作后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自费出国者,应退还学院为其学历、学位教育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工资、福利、补贴等),不足服务年限按每年6000元标准缴纳违约金。
6、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以借款的方式借支每月的工资。凡需借款的,先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济担保人签名承担经济责任,人事处负责人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7、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毕业。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获得学位,超出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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