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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规则 (2016 - 2017 年度)
繁体中文版 (一切以英文版为准) 香港业余田径总会技术及裁判委员会发布 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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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章 技术 规则 ........................................... 5
第 100 条 总 则 .................................................. 5 第一节 官 员 5 第 110 条 国际官员 ................................................ 5 第 111 条 组织代表 ................................................ 6 第 112 条 技术代表 ................................................ 7 第 113 条 医务代表 ................................................ 8 第 114 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 .......................................... 8 第 115 条 国际技术官员 ITOs 和国际越野、路跑、山地赛跑及山径越 野赛
跑官员 ICROs ............................................ 8
第 116 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 .......................................... 9 第 117 条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 9 第 118 条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 10 第 119 条 仲裁组 ................................................. 10 第 120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 11 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 ........................... 13 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eeting Manager ................................ 14 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 .............................. 14 第 124 条 比赛展示主管 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 14 第 125 条 裁判长 Referees ......................................... 15 第 126 条 裁判员 Judges ........................................... 18 第 127 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Umpires ........................... 18 第 128 条 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
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 .......................................... 19
第 129 条 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 Recallers .......................................... 20
第 130 条 助理发令员 Starter’s Assistants ........................ 21 第 131 条 记圈员 Lap Scorers ...................................... 22 第 132 条 竞赛秘书和技术信息中心 Competition Secret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re(TIC) .............................. 23
第 133 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Marshal .................................. 25 第 134 条 宣告员 Announcer ........................................ 25 第 135 条 场地测量员 Official Surveyor ............................ 25 第 136 条 风速测量员 Wind Gauge Operator .......................... 26 第 137 条 (电子)测量裁判员 Measurement Judge (Scientific) ....... 26 第 138 条 检录裁判员 Call Room Judges ............................. 26 第 139 条 广告管理专员 Advertising Commissioner ................... 27 第二节 比赛通则 28 第 140 条 田径场地 ............................................... 28 第 141 条 年龄和性别分类 ......................................... 29 第 142 条 报 名 ................................................. 30 第 143 条 服装、鞋和号码 ......................................... 32 第 144 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 34 第 145 条 取消比赛资格 ........................................... 37 第 146 条 抗议和上诉 ............................................. 38 第 147 条 男女混合比赛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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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条 测 量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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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条 成绩的有效性 ........................................... 42 第 150 条 录 影 ................................................. 42 第 151 条 计 分 ................................................. 43 第三节 径赛项目 44 第 160 条 跑道测量 ............................................... 44 第 161 条 起跑器 ................................................. 45 第 162 条 起 跑 ................................................. 47 第 163 条 径 赛 ................................................. 52 第 164 条 终 点 ................................................. 56 第 165 条 计时和终点摄影 ......................................... 57 第 166 条 径赛项目的运动员排序、抽签和录取 ........................ 63 第 167 条 成绩相等 ............................................... 70 第 168 条 跨栏跑 ................................................. 71 第 169 条 障碍赛跑 ............................................... 75 第 170 条 接力赛跑 ............................................... 78 第四节 田赛项目 83 第 180 条 总 则 - 田赛项目 ...................................... 83 A. 高度跳跃项目 90 第 181 条 通 则 - 高度跳跃项目 .................................. 90 第 182 条 跳 高 ................................................. 95 第 183 条 撑竿跳高 ............................................... 98 B. 远度跳跃项目 104 第 184 条 通 则 - 远度跳跃项目 ................................. 104 第 185 条 跳 远 ................................................ 107 第 186 条 三级跳远 .............................................. 109 C. 投掷项目 110 第 187 条 通 则 - 投掷项目 ..................................... 110 第 188 条 推铅球 ................................................ 118 第 189 条 掷铁饼 ................................................ 120 第 190 条 掷铁护笼 .............................................. 122 第 191 条 掷链球 ................................................ 125 第 192 条 链球护笼 ............................................... 128 第 193 条 掷标枪 ................................................ 133 第五节 全能比赛 139 第 200 条 全能比赛 .............................................. 139 第七节 竞走项目〈Race Walking〉 143 第 230 条 竞 走 ................................................ 143 第八节 公路赛跑〈Road Races〉 151 第 240 条 公路赛跑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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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山地赛跑 (Mountain Races),山径越野赛跑 (Trail Races) 157 第 250 条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 ......................... 157 山地赛跑 (Mountain Races) 161 第 251 条 山地赛跑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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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规则
第 100 条
总 则
凡举办规则第 1 条 1 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 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点。
除了世界锦标赛(室内、室外)和奥运会,其他所有比赛可以采用不同于国际田 联技术规则规定的形式,但是不能采用使运动员获得按照现有规则得不到的权利 的规则。这些比赛形式将由对比赛有管辖权的相关组织决定。 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
第一节 官 员
第 110 条 国际官员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
(1)
组织代表 Organisational Delegate(s); 技术代表 Technical Delegate(s); 医务代表 Medical Delegate;
兴奋剂检查代表 Doping Control Delegate;
国际技术官员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IAAF Level) /国际越野、路跑、山 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官员/地区技术官员 International Cross-Country, Road Running, Mountain Running and Trail Running Officials/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 (Area Level);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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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 International Race Walking Judges/ Area
Race Walking Judges;
(7)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International Road Course Measurer; 国际发令员 International Starter(s);
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International Photo Finish Judge;
(8)
(9)
(10) 仲裁组 Jury of Appeal。
在现行国际田联(或地区协会)比赛技术规程中规定了任命比赛中官员的数量、类别、 时间和方式。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和(e)的比赛, 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官员。举办规 则第 1 条 1(c)、(f)、(j)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举办规则第 1 条 1(b)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 1 条 1(d)、(h)和(i)的比赛,应由 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 1: 国际官员应穿戴易区别的服装、徽章。
注 2: 在(5) 至(10) 的国际职员,依据国际田联合适的政策可区分为国际田联级
(IAAF Level) 和洲地区级(Area Level) 。
由国际田联或地区协会按照此规则或规则第 3 条 2 指派的官员的旅费,应由赛事 组织者按国际田联理事会订定的相关规则支付。
第 111 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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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还应处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织代表应与技 术代表协作。
第 112 条
技术代表
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安排完 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和[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向有关组织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应与组织代 表合作。
此外,技术代表应该:
(1)
向相关组织提交竞赛日和报名标准的建议;
决定比赛中使用的投掷器材列表,以及运动员是否可以使用自备器材,或 者是供货商提供的器材;
(3)
(2)
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规程。 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准备负责。
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或根据规则第 146 条 1 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 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4)
(5)
(6) 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中,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 员。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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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 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 114 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 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 115 条
国际技术官员 ITOs 和国际越野、路跑、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 官员 ICROs
1. 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ITOs)中任命 1 人 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可能,该组长 ITO 必须与技术代表合作,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 派至少 1 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应为该项目的裁判长。 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都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 合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 的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建议。如果该建议未被采 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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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将对此作出裁决。如果有关问题仍未得到 解决,将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
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将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
注: 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将与该项目主裁判
一起工作。
2. 在国际越野赛、路跑赛、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中,指派的官员 ICROs 要
对比赛组织者提供所有必要支持,在所负责比赛的项目进行时,指派人 员必须在场,并确保比赛中的组织完全遵从国际田联技术规则、规定,以 及技术代表所作的相关决定。
第 116 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 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 1 条 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 走裁判员 IAAF 级小组的成员。
注: 举办规则第 1 条 1(b)、(c)、(e)、(f)、(g)和(j)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
判员应 是 IAAF 级或洲地区级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
第 117 条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的比赛,须任命国际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份在体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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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举行的公路项目的路线。
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国际路跑协会(AIMS)国际公路赛丈量 员小组的成员(A 或 B 级)。 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内丈量路线。
丈量员应检查路线,如他认为此路线符合国际田联公路赛跑规则 (见规则第 240 条 3 和相关备注) ,则应给予认证。
他将在路线的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 量和批准的路线。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第 118 条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规则第 1 条 1(a)、(b)、(c)和(f)所有在体育场举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 关的地区协会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 员为比赛发令(和执行其他职责)。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 作及担任终点摄影裁判长。
第 119 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 常由 3、5 或 7 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 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第 230 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 1 人为现任国际(或洲地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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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 决过程。
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 退出。
国际田联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 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 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 146 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 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 120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 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 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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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主管 1 人; 技术主管 1 人; 比赛展示主管 1 人。 比赛裁判人员:
检录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径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录像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 1 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5 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8 人;
必要时,需设其他竞走比赛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
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终点摄影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助理终点摄影裁判员; 感应计时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发令协调员 1 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 1 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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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秘书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
技术信息中心 (TIC) 主管 1 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主比赛场地指挥员 1 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 风速测量员 1 人(或多人);
(电子)测量主裁判 1 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检录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 1 人(或多人); 统计员 1 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 1 人; 场地测量员 1 人; 医生 1 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媒体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 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 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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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联系。
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eeting Manager
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 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 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 如果比赛超过 4 小时或运动会超过 1 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
技术主管负责:
(1)
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 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2)
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设备与器材; 确保比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根据规则第 187 条 2,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用的自备器材材; 根据规则第 135 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料。
(3)
(4)
(5)
第 124 条
比赛展示主管 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比赛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计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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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合作。他将确保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关的代表一起解决发生的 问题。他使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员的工作。
第 125 条
裁判长 Referees
1. 应分别任命 1 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 和竞走)。当可行时,应任命 1 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
录像裁判长的工作范围必须在录像控制室内,并与其他项目裁判长保持联 系。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 (包括热身埸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 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但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热身埸地到比赛场地。在 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 运动员进行判罚。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 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 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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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起跑 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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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 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注:此规则及适用的条例,包括广告条例,适用于颁奖仪式。当所有与颁
奖仪式直接相关的活动 (包括摄影、胜利绕场、群众互动等) 全部完成, 颁奖仪式才算结束。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
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记录单应 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传递给竞赛秘书。
4. 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 (包括发生在热身区、检录处
及在比赛结束至颁奖仪式)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
5.
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或依据规则第
162 条 5,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
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 录卡并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 1. 裁判长在必要情况下,不需要给予运动员警告而径自驱逐。
注 2. 当裁判长依此规则驱逐运动员出埸,假如裁判长了解已经给 1 张黄卡,
他必须在出示第 2 张黄卡后紧接着出示红卡。
注 3. 假如裁判长不知道先前已经有 1 张黄卡但错误再次出示黄卡时,只
要 其查觉,它将等同红卡。相关的裁判长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通知运动 员或接力队已被驱逐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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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在比
赛现场或出现口头抗议时)。通常,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的颁 奖仪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
7. 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
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 比赛的决定。
8. 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
程具有裁判权。
9.
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第 144 条和第 240 条 8),外场裁判长 (赛跑)在给予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如果涉及到运 动员参赛资格,将按照规则第 146 条处理。
10.
当有身体残障的运动员根据本规则参加比赛时,有关裁判长可以解释或者 允许与相关规则不同的形式(除规则第 144 条 3) ,让残障运动员可以参加 比赛,只要这种规则的改变不给残障运动员提供任何相对其他参赛运动员 有利的条件。如果这种决定引起争议或对这种改变有任何质疑,应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
注: 此规则不代表允许视障运动员的领跑员参加比赛,除非有特别的比赛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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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条
裁判员 Judges
总 则
1. 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调工作。当有关单位 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由他们确认其职责。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
2. 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 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 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 5 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在线。应为裁判
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
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 纪录的试跳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 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第 127 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Umpires
1.
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 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 230 条 1 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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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3. 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方 法。
4.
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 1: 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线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
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或做类似标记在纸上或电子工 具。
注 2: 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
的 情况报告裁判长。
第 128 条 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 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
1. 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将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
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为计时员分配任务。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 影计时装置或感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
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根据规则第 165 条进行工作。
3.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时,将任命 1 名终点摄影主计时员和足够
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4. 当使用感应计时装置时,将任命 1 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
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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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条
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 Recallers
1.
发令协调员的职责如下:
(1) 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在举行规则第 1 条 1(a)和地区锦标赛、
综合运动会的比赛时,由技术代表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 发令。
(2)
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 当收到了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后,确认计时员、相关裁判员和终点
摄影裁判员、风速测量员都已准备就绪,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4)
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5) 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或起跑犯规
波形图。
(6)
确保规则第 162 条 8 得到完全执行。
2. 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掌控已经就位的运动员。当使用起跑犯规
监测仪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 起跑犯规时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讯号(见规则第 162 条 6)。
3. 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和发令以及任何召回讯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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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传至所有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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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
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 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 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如发 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 用电子触发装置发令。
4.
比赛时,应有 1 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 200 米、400 米、400 米栏、4x100 米接力、4x200 米接力、异程接
力和 4x400 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5.
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 162 条 7 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6.
7. 发令协调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
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 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并 且给予那名运动员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见规则第 162 条 6 和第 162 条 9)
8.
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第 161 条 2 中所述的并已得到国 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第 130 条
助理发令员 Starter’s Assistants
1.
助理发令员将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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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 大约 3 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 3 米处), 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 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
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 条 3 和第 162 条 4 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4.
162
5.
当发生一次起跑犯规时,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第 162 条 8 中的规定执行。
第 131 条
记圈员 Lap Scorers
1. 在 1500 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 5000 米及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 指挥下进行工作。记圈员应在记圈表格上记录(由一名正式计时员提供的) 由其负责的运动员每圈时间。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 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 4 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 6 人)。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 系统,让每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
2. 一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
道时,改变显示圈数。此外,在适当时机,将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 套圈或将被套圈的运动员。
最后一圈时,以讯号通知每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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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条
竞 赛 秘 书 和技术信息中心 Competition Secret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re(TIC)
1.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
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影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 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 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作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数据记录员应确 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记录入计算机系统。记录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影主裁 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将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2. 运动员参加不同规格比赛时,在成绩记录单必须明确标示相关不同规格(如
器材重量或栏架高度) 、或每一种类的成绩分别标注。
3.
当举行非规则第 1 条 1(a) 比赛,此条例允许下列情况的运动员同时参赛: (a) 在其他人的协助下进行比赛,例如有一领跑员;或
(b) 使用非规则第 144 条 3(d) 所准许的机械辅助设备; 他们的成绩将分别记录,及如情况许可,标注其身体残障类别。
4.
下列标准的缩写及符号,必须用来在检录名单及成绩记录单上: 未有出赛 (Did Not Start – DNS)
未能完成比赛 (Did Not Finish – DNF) 无有效跳(掷)成绩 (No valid trail record – NM)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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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参赛资格 (Disqualified – 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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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及撑竿跳高成功跃过的高度 (Valid trail in High Jump and Pole Vault – "O")
田赛项目的失败试跳(掷) (Failed trail in Field Events - "X") 田赛项目的免跳 (Passed trail in Field Events - "-") 退出比赛 (Retired from Competition - r)
径赛项目中依名次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place in Track Events - Q)
径赛项目中依时间择优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time in Track Events – q)
田赛项目中达到及格赛标准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Standard in Field Events - Q)
田 赛 项目 中 未能达 到 及格 赛 标准而 取 得晋 级 资格 (Qualified without
Standard in Field Events – q)
由裁判长作出裁决晋级到下一赛次 (Advanced to next round by Referee - qR)
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晋级到下一赛次 (Advanced to next round by Jury of Appeal – qJ)
曲膝(竞走) (Bent Knee(Race Walking) - ">") 腾空(竞走) (Loss of Contact(Race Walking) - "~")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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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Yellow Card -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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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黄卡 (Second Yellow Card - YRC)
红卡 (Red Card - RC)
第 133 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Marshal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 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场内。
第 134 条
宣告员 Announcer
宣告员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 抽签排定的分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宣告员收到交来的每项成绩(名 次、时间、高度和远度)后应尽快宣告。
举行规则第 1 条 1(a)的比赛,应由国际田联指派英语和法语宣告员,在组织代 表和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与赛场展示主管共同负责宣告有关礼仪的所有事宜。
第 135 条 场地测量员 Official Surveyor
场地测量员将对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准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管提供有 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将赋予场地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 次的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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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条
风速测量员 Wind Gauge Operator
风速测量员必须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量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 后交竞赛秘书。
第 137 条
(电子)测量裁判员 Measurement Judge (Scientific)
当使用电子、视频测距设备或者其他科学测量仪器时,应指派 1 名(电子)测量 裁判长及 1 名或多名助理。 比赛开始前,他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该种仪器。
比赛前,他须根据技术人员和器材校正实验室的技术要求,检查测距仪的安放位 置。
为保证该测距仪正常工作,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将和裁判员一起,在裁判 长的监督下(如果可能,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使用一个经过标定检验的钢尺 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检测。检测后应当出具一张合格表,并由所有与测试相 关的人员签字后附在成绩单后。
比赛中,他全面负责操作该测距仪,并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明该仪器的准确性。
第 138 条 检录裁判员 Call Room Judges
检录主裁判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 检录后的运动员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到达比赛场并做好准备。
检录裁判员将确保运动员穿着由其国家主管机构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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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 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带入比赛场地。 检录裁判员要将发生在检录过程中任何没有解决的事宜提交给检录裁判长。
第 139 条
广告管理专员 Advertising Commissioner
广告管理专员(如任命)应监督并执行现行国际田联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并 与检录裁判长共同决定发生在检录室中的任何没有解决的有关广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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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赛通则
第 140 条
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 于田径运动。
凡规则第 1 条 1(a)中的室外比赛,只准在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 书的埸地上举行。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规则第 1 条 1(b)至(j)的室外比赛也 应在该场地上举行。
任何情况下,举办规则第 1 条 1(b)至(j)室外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 获得国际田联的二级证书。
注 1: 可从国际田联秘书处得到[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该手册详细
规 定了田径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 图。
注 2: 可从国际田联办公室或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设施认证申请的标准表格和设
施测量报告书。
注 3: 在公路上举行的跑步、竞走项目和越野跑项目(参看规则第 230 条 10、第
240 条 2、第 240 条 3、第 250 条 2、第 250 条 3、第 250 条 4、和第 251 条 1)。
注 4: 室内田径运动场地设施参看规则第 2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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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条
年龄和性别分类
年龄分类
1. 在使用本规则的比赛中可分为以下年龄组:
18 岁以下(U18)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为 16 或 17 周岁 者。
20 岁以下(U20)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为 18 或 19 周岁 者。
老将男子和女子组:年满 35 周岁(当年生日)者。
注 1: 所 有 有 关 老 将 比 赛 的 事 宜 请 查 阅 IAAF/WMA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IAAF/WMA 手册。
注 2: 参赛资格,包括参加国际田联比赛的最小年龄须符合有关技术规
程。
2. 如果运动员属于相应的年龄组分类,他就有资格参加本规则规定的年龄组
的比赛。运动员必须能提供证明他年龄的材料,如竞赛规程所规定的有效 护照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如果运动员不能或拒绝提供这些材料,他将没 有资格参加比赛。
性别分类
3. 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但男、女混合的外场比赛或根据 规则第 147 条规定的比赛,男、女比赛成绩要分别公布或要有标注。
4.
如果他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男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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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比赛。
5. 如果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女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女子 组比赛。
6. 国际田联理事会将通过规程确定以下参加女子组比赛的资格: (1)
经过了由男性至女性的性别重新分类的女性; 雄性激素亢进症的女性。 如果运动员没有或拒绝遵守
规则 22 条 2 的
(2)
相关规程,将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注: 制裁不适用于此规则 141 条
第 142 条
报 名
1. 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
赛(详见第二章)。
2. 运动员将根据规则第 4 条 2 的规定获得参加运动员所属国之外比赛的资格。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技术 代表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详见规则第 146 条 1)。
兼 项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
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 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因此在轮 到其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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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为免跳(掷)。
注: 在多于 3 轮次的跳(掷)项目比赛,有关裁判长不应在最后的比赛轮次
变更运动员的轮序,但在之前的比赛轮次则可允许运动员变更其轮 序。
放弃比赛
4.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
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 (以及其兼项的其他项目)的参赛资格:
(1) 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
者;
注: 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2) 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比赛的参赛资格,但未
继续参加比赛者。
(3) 运动员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将判定其是否为不认真比赛,并必
须在正式成绩中做相应的注释。
注: 规则第 142 条 4(3) 所描述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比赛中的各
个 单项。
按规则第 113 条规定由指派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疗检查,如果没有 指派的医务代表则由组委会的医疗官员代替,只有医务代表签发的医疗证 明,方可作为充分的理由接受该运动员在最后确认后或者在上一轮比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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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参加比赛,但是可以参加以后几天的比赛(全能项目的单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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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理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的问题), 并被确证,也可被技术代表接受。
第 143 条
服装、鞋和号码
服 装
1. 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
观瞻,服装的材料着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 察的服装。运动员的比赛上衣应前后颜色一致。
在规则第 1 条 1(a)、(b)、(c)、(f)和(g)的比赛中,和参赛运动员代 表本国参加规则第 1 条 1(d)和(h)的比赛时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正式 批准的统一服装。颁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活动均应被视为该比赛的 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注: 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在比赛规程中强制性规定,运动员比赛服前后颜色
一致。
鞋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
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 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任何种类的技术装置,以使穿着者得到任何不 公平的有利条件。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鞋带。各种类型的比赛用鞋必须得 到国际田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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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钉数量
3. 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 11 枚鞋钉。凡不超过 11 枚鞋钉的运动鞋均 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 11 个。 鞋钉尺
寸
4. 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 9 毫米。跳高与掷标枪
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 12 毫米。鞋钉靠近尖端的 50%能插在边长 为 4 毫米的正方形标尺内。假若跑道制造商或运动场主管要求最大尺寸缩 减,此规则仍然适用。
注: 跑地道面需能承受在此规则所允许下鞋钉尺寸。
鞋掌与鞋跟
5. 鞋掌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均应采用与鞋掌底部
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远比赛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 13 毫米,跳高的比赛鞋鞋跟最大厚度 为 19 毫米。其他项目比赛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注: 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须从鞋内最高处量至鞋外底部的最下处,还要包
括上述提到的构造因素和各种形式的鞋垫。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 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
或使穿鞋者得到任何穿着上述条款规定的鞋得不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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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号码布
7. 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
在撑竿跳高和跳高比赛中,运动员可在胸前或背后佩戴一块号码布。号码 必须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着训练服,则必须按相同的规 定佩戴号码。可在号码布上印运动员的名字或其他标志。
8. 佩戴号码布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长距离
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 字上穿孔。
9. 凡采用终点摄影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或者躯干较低部分
的侧面佩戴胶带式号码。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
10.
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或身份证明文件者不得参加比赛。 假若运动员以任何形式不遵守此规则及: (a) 拒绝服从相关裁判长指示;或 (b) 参加比赛, 他将会被取消资格。
11.
第 144 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医疗检查及协助
1. (a) 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使 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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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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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手袖标志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 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 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 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 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 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b)
假若医务代表、大会医务官(佩戴手袖标志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 服装) ,命令运动员须退出比赛时,他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 注: 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
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 这样的场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
2.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
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 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 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注: 在规则 144 条 3(a) 的案例,不必警告,就可直接判取消资格。
3.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a)
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 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除规则第 144 条 4(d))
(b)
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 机、 无线通信机、流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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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了使用符合规则第 143 条的比赛鞋外,使用为运动员提供使用规
则限定的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d) 使用任何机械辅助器材,除非是运动员能证实使用的器材,不会使
他获得整体竞赛优势。
(e) 由该比赛项目不相关的裁判员、或在该比赛项目有特定职责的任何
大会人员,所提供的指导或任何协助(例如,技术指导、提供在跳跃 项目中起跳点的位置,但不包括在水平跳跃项目试跳失败的起跳位 置、在比赛中提供时间或距离差距的讯息等)。
4.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应予以允许: (a) 运动员与其教练员进行交流,该教练员不在比赛区内。为便于这种
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 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b) 依据规则 144 条 1 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
和/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
(c) 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任何种类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
支持物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 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看规则第 187 条 4)。
(d) 假如这些装置没有用于与其他人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携带个
人装置,如心率仪、速度距离监控器或步幅传感器。
(e) 运动员在田赛项目进行中观看比赛录像,由运动员的代表在非比赛区
域摄录的前面试跳(掷) 的影像,(见规则第 144 绦 1 的注) 。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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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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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影像数据不得带入比赛区域。
第 145 条
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将在正式成绩中注 明他所违反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 1.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除了规则第 125 条 5 或第 162 条 5),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 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 目的比赛。
2.
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在正式成绩中注明被取消参赛 资格的原因。按规则第 125 条 5 规定,如果运动员在一项比赛中由于违反 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或者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而得到第二次警告, 将取消该比赛及随后比赛的资格。如果第二次警告发生在另外的比赛项目 中,则取消其第二次警告所在比赛及随后比赛资格。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 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所有成绩,包括全能项目中的单项 成绩被视为有效。如果运动员因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或依据规则 162 条 5,则他在此赛会期间往后的所有比赛项目(包括全能项目的个人项 目、同时参赛的其他项目及接力赛) ,将被裁判长取消参赛资格。如认为该 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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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条
抗议和上诉
1. 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
术代表作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如果在运动会开幕 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应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 交国际田联理事会或者相关协会。
2.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 30 分钟内提出。 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 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
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抗议(或由此产生的仲裁) 必须涉及到其正在参 加的同一项目的同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到该队积分的比赛) 。为了 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 大会正式摄影机拍摄的录像带、照片或其他录像材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 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仲裁上 诉的权利。当裁判长不在或不能够及时向相关裁判长提出,可以通过技术 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抗议。
4.
在径赛项目中:
(1) 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对此
存在疑问,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 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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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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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提供 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2) 可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的规定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或取消
的起跑进行抗议。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 出。如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或行为, 应导致起跑取消和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或第 162 条 7 的规定应给予 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将被警告或取消资格。无论是否有运 动员被取消资格,裁判长如为公平起见,有权宣布比赛或比赛的一 部分无效,该比赛或比赛的一部分应重新进行。
注: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运动员都可引用本规则(2)提出抗议、申诉。
5.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
则该项目的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 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
(1) 在远度项目中,如果抗议发生在前三次,且还有 8 名以上的运动员
在比赛,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 下参加后三轮比赛。
(2) 在高度项目中,如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
在抗议下参加后继高度的比赛。
裁判长如对此存有疑问,可以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并保留 相关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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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只有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成绩有效或仲裁组裁决申诉成立时,该运动员
有争议的成绩和其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7.
凡上交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 30 分钟内作出: (1) 正式公告因裁判长作出的裁决而更正的成绩;
(2) 给予作出不更正成绩裁决的建议。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或者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 附上 100 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 予退还。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申诉必须涉及到其正在参加的同一项目的同 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到该队职分的比赛) 。
注: 有关裁判长应该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其作出裁决的
时间。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该更正后的成 绩或裁决张贴在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8. 仲裁组须与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
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 关裁判长的判决。
9. 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新的有效证据,仲裁组可以重新作出裁决。除
非相关协会确定这些情况是已被证明,则可以重新裁决。通常,这些重新 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颁奖仪式之前。
10.
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情况时,将由仲裁主席随后向国际田联秘书长汇报。
11. 仲裁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仲裁不在时,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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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一步的申诉权,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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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条
男女混合比赛
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一般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但是,除了在国际田联规则第 1 条 1(a)至(h)的比赛外,可在体育场内举行 田赛以及 5000 米以上的混合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第 1 条 1(i)和(j)的比赛可在经相关地区或国家的主管团体专门 批准后,在特定比赛中举行混合比赛。
注(i): 在田赛项目男女混合比赛中,成绩记录单将被分开记录,并且分别为每个
组别宣告成绩。关于比赛,每位运动员的性别必须标示在成绩记录单上。
注(ii): 依此规则,在径赛项目当一或二种性别的运动员人数不足以进行分别比
赛 时,允许进行混合比赛。
注(iii): 无论任何情况,在竞赛项目进行混合比赛时,绝不允许任何一性别的运
动 员做速度分配调整或由其他性别的运动员提供协助。
第 148 条
测 量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各种比赛,对于径赛和田赛项目进行 的所有测量,都必须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钢制卷尺、 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应获得国际田联的认证。比赛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精准度应 由该国测量权威部门认可的一个有关机构检测合格,以使所有测量都符合国家和 国际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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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之外的其他田径比赛中,可以使用玻璃纤 维卷尺。
注: 关于承认纪录,查阅规则第 260 条 26(1)。
第 149 条
成绩的有效性
1.
运动员只有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正式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2.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通常在体育场中举行的比赛项目在室外传统的
田径运动场地 (如在城市广场,其他运动场地、海滩等举行的比赛)所创造 的成绩,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1)
在规则第 1 至 3 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
任命有资格的国内技术官员,并在比赛中执行裁判职务;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则要求的设备、器材;
比赛在符合规则规定的场地、设施上举行,并且根据规则第 135 条 规定,由场地测量员在比赛当天测量后颁发证书。
注: 报告符合场地、设施最新标准的表格和要求可从国际田联办公室获得,
也可以从国际田联网页下载。
(2)
(3)
(4)
第 150 条
录 影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和(c)的比赛,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赛中,应使用 大会正式摄影机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以满足技术代表的要求。该录像应足够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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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成绩的准确性和犯规情况。
第 151 条
计 分
在以得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该计分方法应在比赛前得到所有参赛国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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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径赛项目
规则第 163 条 2、第 163 条 6(第 230 条 11 及第 240 条 9 除外)、第 164 条 2 和 第 165 条也适用于第七节、第八节和第九节。
第 160 条
跑道测量
1. 标准跑道全长应为 400 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 成。跑道内侧应用适宜材料制成的突沿加以分界。突沿高约 5 至 6.5 厘米, 宽至少 5 至 25 厘米,并漆成白色。两条直道上的突沿可以不放,并用 5 厘 米宽的白线代替。
如因举行田赛项目比赛而需临时移动突沿的一部分,则应用 5 厘米宽的白 线在突沿下方的地面标出原有突沿位置,并在白在线放置锥形物或小旗, 其高度至少 20 厘米,间隔至多 4 米,锥形物的底座边沿或小旗的旗杆应与 白线外沿重合,以防止运动员在白在线跑(标志旗应朝向跑道内侧与地面 成 60°角)。本条款同样适用于 3000 米障碍赛跑中运动员从主跑道转向跨 越水池所跑的那部分跑道,也适用于根据规则第 162 条 10 进行起跑时的外
侧跑道,也可选择在直道上放置标志物,间隔至多 10 米。
2. 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 30 厘米处测量跑道长度。如无内突沿,则应在标 志线外沿以外 20 厘米处进行测量(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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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离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终点线后沿(离 起跑线较近的边沿)。
4. 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各项径赛,每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宽应为 1.22 米 ± 0.01 米,包括右侧的分道线,分道线为宽 5 厘米的白线,所有分
道宽应相同。应按规则第 160 条 2 的规定测量第一分道的长度,其他分道 的长度应在其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 20 厘米处进行测量。
注: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设的场地,其分道最大宽度可为 1.25 米。
5.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国际比赛中,径赛跑道应设至少
8 条分道。
6. 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 1∶100(1%),除非在特殊情况「国际田联」
证明合法提供 豁 免除外, 在 跑 进 方 向 上 的 向 下 倾 斜 度 不 得 超 过
1∶1000(0.1%)。
注: 建议新建跑道应向仆侧倾斜。
7. 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包含全部有关道结构、设计和标记的 技术信息。本规则给出了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 161 条
起跑器
1. 400 米及以下(包括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
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 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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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跑器必须符合下列规格:
(1) 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
(2) 可用销钉或钉子将起跑器固定在跑道上,把对跑道的损坏降至最低
限度。安放起跑器后应能快速、方便地撤掉。钉子的数量、直径、 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安放起跑器时,应使其在起跑时不能 移动。
(3) 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必须符合规则第 161 条 1(1)和第
161 条 1(2)的规定。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 运动员。
(4) 由组委会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两脚蹬踏。抵脚板应被固定在 坚固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起跑器。抵脚板应倾斜,以适应 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面可以是平面,也可稍呈凹形。板面上可有槽穴或 覆盖适宜物质,以允许运动员使用鞋钉。
可对固定在框架上的抵脚板角度进行调整,但在起跑时不能移动。无论抵 脚板处于何种角度,两块抵脚板的相对位置应可以前后调整,调整后,必 须用坚固的夹具或锁扣进行固定,操作方式应简便、快速。
2.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中,和申请承认为世界纪录
的成绩时,起跑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连接。强烈建议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使用这套系统。 注: 此外,也可使用符合规则规定的自动召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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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规则第 1 条 1(a)至(f)的比赛中,运动员必须使用大会组委会提供的
起跑器。在塑料跑道上举行的其他比赛中,组委会可规定只准运动员使用 大会提供的起跑器。
第 162 条
起 跑
1. 应用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
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 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注 1: 对于体育场外项目的起点,起点线可以用 30 厘米宽的白线画出,也
可 以用任何区别于起跑区域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注 2: 1500 米项目的起跑线、或其它弧形起跑线可以从外侧弯道延伸至相
同面层的跑道上。
2.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了在下面标注中的比赛中),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或
英语、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 (1)
400 米及以下的各个径赛项目(包括 4x200 米,以及规则第 170 条 1 定义的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起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和“预备”
口令。
(2) 400 米以上的各个径赛项目(除了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 起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口令。
在正常的情况下所有比赛应以发令员发令枪向上鸣放为起跑讯号。
注: 在举行规则第 1 条 1(a)、(b)、(c)、(e)和(i)的比赛中,发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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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英语发令。
3. 400 米及以下(包括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目,
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 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各就位后, 运动员不应用手和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 应触地,两脚应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 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手或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脚或两 脚不得离开抵脚板。一旦发令员认为所有运动员的“预备”姿势稳定后,即可 鸣枪。
4. 400 米以上的各个径赛项目(除了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所有
的起跑都应为站立式。在“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应走向起跑线,在起跑线 后做好起跑准备姿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运动员各就位后,其双手或双 脚均不得触及起跑线和/或线前地面的任何部分。一旦发令员认为所有运动 员的起跑姿势稳定后,即可鸣枪。
5. 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均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
起跑 姿势,不得延误。如果发令员对运动员各就位后准备起跑的过程不满意, 他应该命令所有的运动员从起跑线撤回,助理发令员将重新召集运动员(参 看规则第 130 条)。
如果根据发令员的判断,运动员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应中止此次起跑:
(1)
当运动员听到“各就位”或“预备”后,在发令枪或其他经批准的发令器 材发出讯号之前,导致起跑失败,例如在蹲踞式起跑中举手和/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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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坐下,无有效理由(由相关裁判长裁定理由);或
(2) 没有执行 “各就位”或“预备”口令,或未能在适当时间内做好最后起跑 动作;或
(3) 下达“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该项比赛中的其 他运动员。
对于上述行为,裁判长将根据规则第 125 条 5 和第 145 条 2 的规定,以不 正当行为对该运动员进行警告(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第二次违反规则将被 取消比赛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当其他外部理由被认为导致中断起跑 的原因时,或者裁判长不同意发令员的判决时,则应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 卡表示没有人起跑犯规。
起跑犯规
6. 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只能在接收到发令枪或批准的发令装置
发出的讯号之后开始起跑。如果发令员或召回发令员认为有任何在发令枪 或批准的发令装置发出的讯号之前开始起跑,都将判为起跑犯规。 当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时,发令员 和/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该仪器检测出起跑犯 规时(反应时小于 0.100 秒)发出的讯号。发令枪响后,当发令员和/或指 定的召回发令员听到此音响讯号应发出召回讯号,召回本次参赛运动员, 并且发令员应立即检查起跑犯规监测仪上的起跑反应时,以便确认对起跑 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
注 1: 任何没有导致运动员的脚/双脚离开起跑器踏板,或运动员的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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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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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地面的动作不应视为起跑的开始。如有这种情况,可能会给予 运动员纪律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注 2: 当运动员采用站立式姿势起跑时即将要失去平衡,如果这种情况被
认为是偶然性的,起跑应视为”不稳定” 。在比赛起跑前,如果运动 员在起跑在线被推搡,他可不被判罚。任何导致这种犯规的运动员 可能招致警告或者取消比赛资格的纪律性处罚。
注 3: 通常情况下,当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时,该设备所提供的数据应被发令员认可为结论性的证据。
7.
除了全能项目之外,任何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在全能比赛中,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每项比赛只允许 一次起跑犯规而运动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运 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有关全能项目比赛,见规则第 200 条 8(3)
8.
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除了全能比赛,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 格,并在该名运动员面前出示红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分别在各自分 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全能比赛中,将对第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警告,并 在该运动员前举起黄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 上作出相应的标志。同时,其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将被警告,并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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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名助理发令员在运动员前举起黄黑牌,以通知他们如果任何运动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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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起跑犯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再次发生起跑犯规,对起跑犯规负有 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红黑牌, 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在没有道次墩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基本通知系统(在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 的运动员前举牌)。
9. 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本次起跑不公允,将鸣枪召回运动
员。
1000 米、2000 米、3000 米、5000 米和 10000 米跑
10. 在这些项目的比赛中,如果运动员人数超过 12 人,可将他们分成两组同时
起跑。大约 65%的运动员为第一组,在常规起跑线处起跑。其余运动员为 第二组,在另一条弧形起跑线处同时起跑,该起跑线划在外侧一半跑道上。 第二组运动员应沿着外侧一半跑道跑至第一弯道末端,该段跑道将用规则 第 160 条 1 中所描述的旗子或锥形物标出。
划第二条弧形起跑线时,应使所有运动员跑进的距离相等。
在 2000 米和 10000 米跑时,如有两组同时起跑,外道组起跑的运动员应 在越过规则第 163 条 5 所述的 800 米跑抢道线后切入里道。在 1000 米、 3000 米、5000 米跑时,如有两组同时起跑,则应在进入终点直道处标明 外道组运动员的抢道线。该标记可为位于第 4、5 分道之间(如有 6 条分道, 则在第 3、4 分道之间)的 5 厘米 × 5 厘米的标记,在该标记后放置一个锥 形物或小旗,直到两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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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条
径 赛
1. 跑进或走进的方向应为椭圆形跑道左手靠内场。分道编号应以左手最内侧 分道为第一分道。
阻 挡
2.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被阻挡,从而妨碍其走或跑进时:
(1) 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运动员非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
起的,裁判长认为运动员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比赛重赛, 或者允许受影响运动员(队) 参加下一轮比赛。
(2) 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应该对此负责,该运动员(或其所属队)
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长认为运动员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可以 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或者允许受到严重影响的运 动员(队) 参加下一轮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除外)。
上述规则笫 163 条 2(1) 和(2) 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 通常应经过真 诚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
违反分道规则
3. (1)
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此规 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跑项目。
(2)
在不分道跑的比赛中(或部分赛段不分道),当运动员在弯道上、在 根据规则第 162 条 10 中起跑的外侧一半跑道上,或在障碍赛中水池
前的变更道的弧线上跑进时,不能踏在或跑在突沿或实际分道在线 或内侧(跑道的内侧、外侧一半跑道,或者障碍赛中水池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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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弧线的任何部位)。
除规则第 163 条 4 表述的外,如果有关裁判长确认了一位裁判员、检查员 或其他人员关于某运动员跑出了自己分道的报告,则应取消该运动员的比 赛资格。
4.
运动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如果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且未推挤或阻挡其他 运动员以致阻碍了他人进程,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1) 运动员被他人推、挤、被迫踏或跑出自己的分道,或踏在实际分道
在线或突沿线内侧;或
(2) 在直道上踏在分道在线或跑出自己的分道,在障碍赛中水池的变更
道的直道上的任何部位踏在分道在线或跑出分道,或者在弯道上踏 在或跑出自己分道的外侧分道线。
注: 实际利益包括通过任何方式提高名次,其中包括使自己在比赛中为
摆 脱 “被包夹” 而踏在或跑入跑道边缘内侧。
5.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中,800 米跑是在第一个弯 道末端的抢道线前沿之前为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后即可切入里道。 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标记在第一个弯道末端,宽 5 厘米,横跨除了第 1 道 外的所有跑道。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 界处之前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 厘米 x 5 厘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为 15 厘米,应与抢道线和分道线的颜色不同。假若运动员不遵守此规则,他 或其接力队将被取消资格。
注: 在规则第 1 条 1(d)及(h) 的比赛中,参赛国可商定采用不分道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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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跑道
6. 运动员自愿离开跑道后将不得继续参加该项目比赛,并将记录为中途退出。 如果该运动员试图重新进入比赛,裁判长应取消其资格。
标记
7. 除分道接力赛跑或接力跑的第一棒为分道跑外,运动员不得在跑道上做标 记,也不得在跑道上或沿跑道放置对他有帮助的标志物。
风速测量
8. 凡使用的风速仪必须经国际田联认证,其精确度必须经由国家测量部门认 证的有关机构鉴定,以确保测量结果可以用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覆查。
9. 在规则第 1 条 1(a)至(h)的国际比赛,以及申请承认世界纪录(根据规 则第 260 条 8)的比赛中应使用非机械风速仪。
机械式风速仪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减小侧风的影响。当风速仪为圆筒 状时,测速部分的两端长度均应至少为圆筒直径的两倍。
10. 测量径赛项目风速时,径赛裁判长必须确保风速仪应置于直道一侧,靠近 第一分道,距终点线 50 米。风速仪的高度为 1.22 米,离跑道边沿的距离 不超过 2 米。
11. 风速仪应能自动和/或遥控开机、关机,并能将数据直接传送到大会的计算机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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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应按下列规定时间从发令枪的闪光或枪烟时开始测定风速: 100 米
10 秒 13 秒 13 秒
100 米栏
110 米栏
200 米比赛中,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量风速,测量时间为 10 秒钟。
13. 风速的判读单位为米/秒,进位到跑进方向较差的 1/10 米/秒 (即 +2.03 米
/ 秒记录为 +2.1 米/秒, -2.03 米/秒记录为 -2.0 米/秒)。显示单位为 1/10 米/秒的数字显示式风速仪应具备自动进位的功能,以与本规则相符。
中途报时
14. 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
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 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时间,并且保证中途时间向 所有运动员显示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样做。
运动员所得的中途报时讯息违反此规则,将被视为已经得到协助,及将依 据规则第 144 条 2 规定处理。
注: 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
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这样的场 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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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 / 海绵块
15. (a)
在 5000 米及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 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b)
在 10000 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将设置饮用水或浸水的海绵块、特 殊饮料供应站。特殊饮料可以由组委会提供或运动员自备,并放置 在运动员方便拿取的位置,或由授权人员递送给运动员。由运动员 提供的特殊饮料,自该运动员或其代表上交之时起,应始终处于组 委会指派人员的监管之下。
第 164 条
终 点
1.
应用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终点线。
注: 对于终点设于体育场外的项目,终点线可以用最多 30 厘米宽的白线画
出,也可以用任何区别于终点区域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2. 判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其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任何部位抵
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3. 在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中,发令员必须在比赛结束前 1 分钟鸣枪,以预告
运动员和裁判员比赛即将结束。发令员应在主计时员的指挥下,在规定的 比赛结束时间再次鸣枪结束比赛。鸣枪瞬间为比赛结束的讯号,有关裁判 员就应标出每名运动员在鸣枪前或鸣枪瞬间最后一次触及跑道的确切地 点。
测量所跑距离应量至运动员最后足迹的后沿,以米为最小单位,不足 1 米 不计。比赛开始前,应为每名运动员指派至少一名终点裁判员,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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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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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运动员完成的比赛距离。
第 165 条
计时和终点摄影
1.
下列 3 种计时方法均被承认为正式计时: (1)
手计时;
以终点摄影系统为基础的全自动计时;
仅在举行规则第 230 条(不是全部在体育场进行的比赛项目)、第 240 条和第 250 条的比赛中由传感器系统提供的计时。
(2)
(3)
2. 计时应至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 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
须记录所有抵达终点的运动员的时间。如有可能,计取 800 米及以上项目 的每圈时间和 3000 米及以上项目的每 1000 米的时间。
手计时
4. 计时员应在跑道外侧与终点线排成一条直线。如有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 距跑道外侧至少 5 米远。为使所有计时员都能清楚地观察到终点情况,应 提供升高的计时台。
5. 计时员应使用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国际田联规则中均以“秒表”来代 表这样的定时器。
6. 关于规则第 165 条 3 计圈和分段时间要求,应指定计时组的计时员使用可 计取分段时间的秒表,或另安排计时员计取,或传感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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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时应从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发出的闪光或枪烟开始。
每个比赛项目及表演项目第一名的成绩应有三名正式计时员(其中一人为 主计时员)和一至二名后备计时员计取。(关于全能项目,见规则第 200 条 8(2))。当一名或多名正式计时员的表不能准确地计取时间时,后备计时员 的表所计时间才可用来替补,但事先要规定好替补的顺序,使所有径赛项 目的第一名都有三只表计取正式成绩。
8.
9. 每名计时员都应独立工作,不得让其他任何人看表或讨论其所计的成绩,
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记录卡内,签名后呈交主计时员,主计时员可以验表, 以核对所报成绩。
10.
对于所有手计时比赛,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读取并记录:
(1) 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 0.1 秒,否则成绩应换算
成较差的 0.1 秒,如 10.11 秒应为 10.2 秒。
(2) 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秒,成绩应判读 到较差的整秒,如 2:09:44.3 应进位成 2:09:45。
11. 如果在根据以上情况转换时间后,在三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时间相同
而第三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时间为准;如三只表所计时间各不 相同,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只表,而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 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12. 主计时员应根据上述条款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并将成绩单交竞赛
秘书以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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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影装置
13. 应在所有比赛中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影装置。
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影系统
14. 经国际田联批准的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影装置必须经过测试方可使用,并
根据比赛举办前四年内所作的一次精度测试合格证书进行审批。包括以下 条件:
(1) 该系统必须通过设在终点线延长线的摄影机连续记录运动员抵达终
点线的情况,并合成完整图像:
(a) 规则第 1 条 1 的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 1000 幅
图 像。
(b) 其他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 100 幅图像。 在各种场合,图像必须与精确到 0.01 秒的时间标尺同步。
(2) 全自动计时装置必须从发令员的枪或经批准的类似装置启动时自动
开始计时,从鸣枪或类似视觉讯号到此计时系统启动之间的总延误 时间应是稳定的,并应小于或等于 0.001 秒。
15. 为了确认证实摄影装置对正终点线,便于判读终点拍摄的图像,分道线与
终点线的交叉点应以合适的图形着色成黑色。所有的这些图形必须完全限 定在交叉点内,不得大于 2 厘米,不得向前超过终点线的前沿。类似的黑 色标记可在各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两旁,以帮助判读。
16.
运动员在图像上的时间和名次必须使用可移动的标线读取,该标线必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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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标垂直。
17. 该系统必须自动记录运动员抵达终点的时间,并必须能打印出标明每名运
动员抵达终点时间的图片。另外,该系统必须能够提供表格总览,标示出 每名运动员的时间或其它成绩。全自动计时数值和人手输入数值(如起跑开 始时间,终点结束时间) 所做随后的改变,可从系统印出的图像及表格总览 自动显示时间段。
18. 只能自动开或停而不能二者都自动操作的计时装置,既不能作为手计时,
也不能作为全自动计时。因此,不能用来计取正式成绩。出现此情况时, 所记录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承认为正式成绩,但该图像仍然可以 作为有效证据,以判定名次和调整运动员之间的时间间隔。
注: 如果计时装置并非由发令枪或经批准的类似装置开启,则生成的终点
摄影图像上的时标应能自动体现这一事实。
操 作
19. 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负责终点计时系统的运转。赛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
面,熟悉计时系统的性能,检查所有可应用的设定。在每一比赛单元开始 前,终点摄影主裁判与径赛裁判长、发令员配合,进行一次零启动测试(zero control test),确保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能在规则第 165 条 14(2)规 定的时间(即小于或等于 0.001 秒)内自动启动终点计时系统。 终点摄影主裁判还要监督设备的测试,并且确保全部终点摄影机正确校 准。
20.
至少应有两架终点摄影机分别从两侧同时拍摄。更为可取的是,这些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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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在技术上应相对独立,即采用各自的设备和电缆分别供电、记录和传递 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的发令讯号。
注: 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终点摄影机时,赛前应由技术代表(或被任命
的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指定其中的一台为正式摄影机。只有当有理 由怀疑正式摄影机的准确性或有必要使用辅助摄影机的图像来验证 运动员的终点名次时(在正式摄影机拍摄的图像上,运动员的整体或 部分图像模糊不清),才可使用备用摄影机记录的时间和名次。
21. 在足够数量的助理裁判员的协助下,终点摄影主裁判应判定运动员的名次
和成绩。他要确保这些成绩准确地进入竞赛成绩系统并传递到竞赛秘书 处。
22. 应以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系统计取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除非有关裁判员
以任何理由确定该定时器明显不准确。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后备计时员计 取的时间可以成为正式成绩。如有可能,可以终点摄影图像上获得的时间 间隔为基础进行调整。当全自动定时器存在任何失误的可能性时,必须任 命后备手计时员。
23.
应按下列要求从终点图像上判读时间: (1)
10000 米及以下各径赛项目的成绩,应从终点图像上换算为 0.01 秒。 如果时间不恰好为 0.01 秒,则应换算为较差的 0.01 秒。
(2) 在跑道上举行 10000 米以上的各项径赛,其时间应换算为 0.01 秒, 但记录到 0.1 秒。当判读时间的末位数不为零时,应换算为较差的 0.1 秒。如 59:26.32 应记为 5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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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所有径赛项目,其时间应修改到 0.01 秒, 但记录到整秒。当判读时间的末尾 2 位数不为零时,应换算为较差 的整秒。如 2:09:44.32,应记为 2:09:45。
传感器系统
24. 在举行规则第 230 条(不是全部在体育场进行的比赛项目)、第 240 条和第 250 条的比赛中,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传感器系统计时,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
不得使用在跑进路线或起、终点给运动员的行进造成明显阻挡、障 碍的器材。
(2)
将传感器佩戴在运动员的服装、号码或鞋上时,重量不明显。 该系统须由发令员的发令枪开启,或与起跑讯号同步。
该系统不需要运动员在比赛中,或在终点和任何成绩处理阶段采取 任何动作。
(5) 在所有比赛中成绩要换算为 0.1 秒,但记录到整秒。当判读时间的
末位数不为零时,要进位到较差的整秒,如 2:09:44.3,记录为 2:09:45。
注: 正式成绩为从发令枪发出讯号(或同步的起跑讯号)至运动员
抵 达终点线之间的时间。可以将运动员通过起点线和终点线所用 时间告诉该运动员,但这个时间不能成为正式成绩。
(6)
当确定运动员通过终点的正式顺序和时间为正式成绩时,如需要, 可按规则第 164 条 2 和第 165 条 2 处理。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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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需要,亦可采用裁判员和/或录像提供的协助确定运动员的
终 点名次。
25. 感应计时主裁判应该负责感应计时系统的工作。在比赛开始前,他将与技
术工作人员见面,参与熟悉设备。他将监督感应计时装置的测试,以及确 保终点线的传感器记录下运动员的到达终点时间。与裁判长合作,确保按 照规则第 165 条 24(6)判读成绩和名次。
第 166 条
径赛项目的运动员排序、抽签和录取
赛次和分组
1. 参赛运动员人数过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
若干赛次的比赛(分组赛)。举行决赛前各赛次比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 赛,并通过各个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除非对比赛有管理权的相关组织的 同意,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中,只有没有达到比赛参赛 标准的运动员需要参加额外的争位赛。
2. 应由技术代表安排比赛的预、次、复赛。如未任命技术代表,则应由组委
会安排。
如无特殊情况,应使用下表确定径赛项目的赛次、各赛次的组数和每一赛 次的录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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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米、200 米、400 米、100 米栏、110 米栏、400 米栏
报名人数 组数 9-16 17-24 25-32 33-40 41-48 49-56 57-64 65-72 73-80 81-88 89-96 97-104 105-11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按名次 按成绩 3 2 3 4 3 3 3 3 3 3 3 3 3 2 2 4 4 6 3 8 5 2 7 4 9 6 组数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按名次 按成绩 第一轮 第二轮 半决赛 4 4 4 5 5 6 6 3 3 3 3 3 3 3 4 4 4 1 1 6 6 2 3 3 3 2 2 2 2 2 3 3 3 2 2 2 4 4 4 4 4 2 2 2 2 2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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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米、4×100 米、异程接力、4×400 米
报名人数 组数 9-16 17-24 25-32 33-40 41-48 49-56 57-64 65-72 73-80 81-88 89-96 97-104 105-112
第一轮 按名次 按成绩 3 2 3 4 3 3 2 3 3 3 3 3 3 2 2 4 4 6 3 8 5 2 7 4 9 6 组数 第二轮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半决赛 按名次 按成绩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4 4 5 5 6 6 3 3 3 3 3 3 4 4 1 1 6 6 2 3 3 3 3 2 2 2 2 3 3 3 2 2 2 2 4 4 4 4 2 2 2 2 2 2 2 2 2
1500 米、3000 米、2000 米障碍、3000 米障碍
报名人数 组数 16-30 31-45 46-60 61-75 2 3 4 5 按名次 按成绩 4 6 5 4 4 6 4 4 组数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按名次 按成绩 第一轮 第二轮 半决赛 2 2 2 5 5 5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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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米障碍、3000 米、3000 米障碍
报名人数 组数 20-34 35-51 52-68 69-85
第一轮 按名次 按成绩 5 7 5 4 5 5 6 6 组数 第二轮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半决赛 按名次 按成绩 2 3 4 5 2 2 2 6 6 6 3 3 3
5000 米
报名人数 组数 20-40 41-60 61-80 81-100
第一轮 按名次 按成绩 5 8 6 5 5 6 6 5 组数 第二轮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半决赛 按名次 按成绩 2 3 4 5 2 2 2 6 6 6 3 3 3
10000 米
报名人数 组数 28-54 55-81 82-108
第一轮 按名次 按成绩 8 5 4 4 5 4 组数 第二轮 按名次 按成绩 组数 半决赛 按名次 按成绩 2 3 4
如有可能,在比赛的所有预赛赛次中要将同一国家或队的运动员和成绩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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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运动员编在不同组内。第一赛次之后,通常只有根据规则第 166 条 3 运动员排名相似时,才能在各组之间调换运动员。
注 1: 安排预赛分组时,建议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数据,分组抽
签时,通常应使优秀运动员能进入决赛。
注 2: 在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时,可能会在技术手册中提供不同的分组录
取办法表。
排名和分组组成
3.
(1)
对于第一赛次,应根据运动员在事先规定的时间段内取得的有效比 赛成绩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安排运动员分组。
(2)
第一赛次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安排运动员后继赛次的分组。 (i) 100 米至 400 米跑、4 × 400 米及较短距离的各项接力,应根
据 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排序。根据该原则,运动员 将按下列顺序排名: 最快的第一名 次快的第一名 第三快的第一名,等。 最快的第二名 次快的第二名 第三快的第二名,等。
最后可按下列顺序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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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 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 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等。
(ii) 其他各项目应继续按照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后分组,只有在前
面赛次中提高成绩的运动员才可进行调整。
(3)
然后将运动员按排列的序号,依照蛇形分布的方法编入各组。例如 用下列方法将排序录取的 24 名运动员编为三组。 运动员编为三组。
A 组: 1 6 7 12 13 18 19 24 B 组: 2 5 8 11 14 17 20 23 C 组: 3 4 9 10 15 16 21 22
在任何情况下,在分组确定后应抽签排定 A、B、C、三组的比赛顺 序。
抽签排定道次
4. 100 米至 800 米的各项径赛、4 × 400 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 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应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a)
第一个赛次和根据规则第 166 条 1 规定任何预赛比赛,抽签排定道 次。
(b)
对于后继赛次,应根据规则第 166 条 3(2)(i),800 米按规则第 166 条 3(2)(ii)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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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分三次抽签排定道次:
(i) 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 3、4、5、6 道。 (ii) 选择排列第五、第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 7、8 道。 (iii) 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 1、2 道。
注 1: 不足或多于 8 条分道时,上述方法经过必要修改后,仍应遵循。
注 2: 在规则第 1 条 1(d)至(j)的比赛中,800 米比赛起跑时每条分道可
站 1 人或多人,或者采用弧形起跑线,不分道起跑。在规则第 1 条 1(a)、 (b)、(c)和(f)的比赛中,注 2 中的方法通常只适用于预赛,除非出现 名次相等或进入下一赛次某组的运动员人数比事先预料的多,并需 有关裁判长事先确定。
注 3: 在 800 米比赛中,包括决赛中,由于任何原因,当有超过可用跑道
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技术代表将决定在哪一条分道对多出的运 动员进行抽签排定道次。
注 4:当跑道数多于参赛运动员人数时,应不使用内侧 1 条或多条跑道。
单一赛次 5.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中,800 米以上的项目和 4 × 400 米以上的接力项目以及只进行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应抽签决定 运动员的道次或起跑位置。 6.
当比赛项目决定举行一系列的比赛方式,而非单一赛次及决赛,该比赛条 例必须列明所有相关考虑情况,包括排序、抽签及最终成绩的产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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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确定。
7. 不允许运动员更换组别或道次参加比赛,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这种更换是
公平合理的。
比赛进行
8. 在所有预、次、复赛次中,除了规则第 166 条 2 表格规定外,在预、次、
复赛之后,每组至少应录取第一、二名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如有 可能,建议每组至少应录取三人。
出现规则第 167 条的情况例外,任何其他运动员均可根据其比赛名次或成 绩,按照规则第 166 条 2、技术规程或技术代表的决定获得进入下一赛次 的资格。按成绩录取时,只能采用一种计时方法。
每轮赛次之间的最短间隔时间
9. 如有可能,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继赛次或决赛的第一组之间,必须
留出的最短间隔时间为: 200 米及以下各项目为 45 分钟;
200 米以上至 1000 米各项目为 90 分钟;
1000 米以上各项目不在同一天举行。
第 167 条
成绩相等
1.
如果裁判员或终点计时裁判员不能够根据规则第 164 条 2、第 165 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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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条 21 或第 165 条 24 判定任何排位,(如果实际情况允许)则可以判 定将成绩相等。
2. 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涉及根据规则第 166 条 3(2) ,确定来自不同组运动员
的排名或最后一个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名额的情况时,终点摄影主裁 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 0.001 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仍相等(或根据规则
第 167 条 1) ,并涉及运动员的排名时,应抽签决定排名。当涉及最后一个 按成绩或排位录取进入下一赛次名额的情况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将进入 下一轮次,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将通过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轮次的运动员。
注: 当按照排名和成绩录取下一赛次选手时(例如,两组中的每组前 3 名,
再加上其余成绩最好的两名) ,在以名次录取下一赛次选手的最后一 个资格出现成绩相等时,将按名次录取,名次相等时应减少以成绩录 取的人数。
第 168 条
跨栏跑
1.
距离
标准比赛距离如下。 男子、男子(U20)和(U18):110 米,400 米。 女子、女子(U20)和(U18):100 米,4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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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分道按下表设置 10 个栏架,各项目栏架设置如下: 男子、男子(U20)和(U18)栏架的设置 全程距离 110 400
(单位:米)
栏间距离 9.14 35.00 最后一栏至终点 14.02 40.00 起点至第一栏 13.72 45.00
女子、女子(U20)和(U18)栏架的设置
(单位:米) 最后一栏至终点 10.50 40.00 全程距离 100 400 起点至第一栏 13.00 45.00 栏间距离 8.50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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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在跑道上的栏架底座的支架应指向运动员的跑来方向。放置栏架时, 栏板后沿应与跑道上放置栏架的标记后沿重合。
2. 栏架应用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栏顶横木系木料或其他非金属材料。
栏架应包括两个底座支架和用一条或数条横木加固的、用以支撑长方形框 架的两根立柱。立柱固定于底座的末端。在横木顶端中央至少要施加水平 方向 3.6 千克的力才能使栏架翻倒时,栏架设计方为合格。栏架高度可按不 同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栏架的不同高度调整栏架配重,使各种高度的栏架 均需 3.6 千克最多不超过 4 千克的力方可被推倒。
当中心受到相当于 10 公斤的外力时,栏板的最大水平偏移(包括立柱的偏 移)不应超过 3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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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栏架规格
栏架的标准高度如下:
(单位:米)
男子 男子
男子 女子、 女子 (U18) 0.762 0.762 全程距离 (U20) 100、110 400
(U18) 0.914 0.838 女子(U20) 0.838 0.762 1.067 0.914 0.991 0.914 注: 由于制造的差异,男子(U20) 110 米栏架高度最高为 1.000 米也 可使用。
制作栏架时,栏架高度的允许误差为 ± 3 毫米。栏架宽度应为 1.18 ~ 1.20
米(图 2)。栏架底座最长为 70 厘米。栏架总重量不得少于 10 千克。
4. 栏顶横木宽 7 厘米± 5 毫米,厚 1.0 ~ 2.5 厘米,边缘应圆滑,两端应固 定。
5. 栏顶横木应漆成黑白相间的颜色或涂以其他强烈醒目的对比颜色(要与周 围环境的颜色区分开),两端为浅色条纹,其宽度至少 22.5 厘米。
6. 所有跨栏跑项目均为分道跑,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跨越每一个 栏架完成比赛,但是规则第 163 条 4 提及的情况除外。假若运动员将另一 分道的栏架直接或间接撞倒,或明显地移开时,将会被取消资格。
7. 运动员应跨越每一个栏架,如果没有做到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此外,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运动员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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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在栏架两侧外(任意一边)低于栏顶水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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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长认为运动员有意撞倒栏架。
8. 除规则第 168 条 7(2)所描述外,运动员撞倒栏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也不妨碍承认其纪录。
9.
创造世界纪录时使用的栏架,必须完全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 169 条
障碍赛跑
1.
标准距离应为 2000 米和 3000 米。
3000 米障碍跑,必须越过 28 次栏架和越过 7 次水池;2000 米障碍跑,必 须越过 18 次栏架和越过 5 次水池。
2.
3. 在第一次过终点线后,障碍跑每整圈应设 5 个障碍,水池栏架为其中第四
个障碍。障碍应均匀分布,各个障碍之间的距离约为一圈标准长度的五分 之一。
注 1: 为了保证在终点线前后,障碍间的距离/起点至障碍的距离为安全
距 离,可以根据 [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对障碍间距离做适 当调整。
注 2: 2000 米障碍跑,如水池设在跑道内,则在通过终点两次后每个整圈
设 5 个障碍。
4.
在 3000 米障碍赛跑中,从起点至第一圈开始处之间不放置障碍栏架,待运 动员进入第一圈后再在这段距离内放置。在 2000 米障碍跑中,第一个要跨 越的是常规圈中的第三个障碍栏架。此前的栏架在运动员第一次跑过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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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开。
5.
障碍栏架高度,男子应为 0.914 米,女子应为 0.762 米± 0.3 毫米(见图 3)。男女栏架宽度至少为 3.94 米。所有栏架顶端横木的横截面应为 12.7 厘米 × 12.7 厘米。
障碍栏架重量在 80 千克~ 100 千克。 障碍栏架两边各装有一个底座支架, 其长度为 1.20 ~ 1.40 米 (见图 3)
水池边栏架的宽度应为 3.66 米± 0.02 米,应牢固地固定于地面,栏架不能 有任何水平方向的移动。
障碍栏架的顶端横木应漆成黑白相间的条纹或其他强烈醒目的对比颜色
(要与周围的颜色区分开),横木两端为浅色条纹,宽度至少 22.5 厘米。
放置栏架时,应使顶端横木的一端伸入跑道内沿以内 30 厘米。 注: 建议比赛中第一个障碍栏架宽至少 5 米。
6.
为
水池,包括水池边栏架(图 4),长度应为 3.66 米± 0.02 米,水池宽度应3.66 米± 0.02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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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底部应铺设有足够厚度的人工合成材料或垫子,保证落地安全并使鞋 钉抓牢地面。靠近栏架一侧的池底深 70 厘米,池壁前为 30 厘米宽的水平 池底,然后均匀地升高呈斜坡状,直至远程与跑地道面齐平。在比赛开始 阶段,水面应与跑道表面齐平,最多不能低于 2 厘米。
注: 水池的深度可以从 70 厘米减少到 50 厘米,如图 4 所示,水下的跑
道 呈斜坡,水池底部的均匀倾斜度(12.4º±1º),建议以后新建水池的深 度都为浅的深度。
7. 运动员必须越过或涉过水面,并且跨越每一个栏架。出现下列情况的运动 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 踏上水池两边的任意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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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在栏架侧面以外(任意一边) ,低于栏顶水平 面。
只要遵守本规则的规定,运动员可用任何方式跨越栏架。
第 170 条
接力赛跑
1. 比赛标准距离应该为: 4 x 100 米, 4 x 200 米, 100 米、200 米、300 米、400
米异程接力, 4 x 400 米, 4 x 800 米, 1200 米-400 米-800 米-1600 米的长距 离异程接力,4 x 1500 米。
注: 异程接力赛可以不同的棒次顺序进行比赛,在此种情况下,规则第 170
条 14、18、19 和 20 的运用应当有适当的调整。
2.
应在跑道上画出 5 厘米宽的横线标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 20 米,在中心线前后各 10 米。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 都从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在每次分道的交接棒过程中,专门指定 1 名裁判员以确保运动员在各自接力区内位置的正确性,并且意识到相应的 预跑区。这名指定的裁判员应保证规则第 170 条 4 的执行。
3.
4. 标志物。当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为分道跑时,运动员可在自己分道内用胶 布做一个标志,其最大尺寸为 5 厘米 × 40 厘米,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跑道上 其他永久性标志。不许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不得 使用其他标志物。
5.
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他适宜的坚固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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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为 280 ~ 300 毫米,外边框直径为 40 毫米±2 毫米 ,重量至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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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接力棒应涂成彩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6.
(1)
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接力赛跑必须使用接力棒,运动员必须 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至少在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 (f)的比赛,每支接力棒必须有编号、及用不同的颜色、及可包括 有一传感器。
注:假若可行,在检录名单中标示出每条分道分配的颜色或起跑排
序位置。
(2) 不允许运动员带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材料(除了在规则第 144 条 4(3)中被允许) 或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
(3) 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离开自己的
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此外,接力棒掉在跑道两侧 或跑进方向时,(包括终点线后)时,掉棒的运动员在捡回棒后,必须 回到至少在他上次手持棒的位置继续跑进。如果遵守上述程序,并 未侵犯其他运动员,不得因掉棒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规则,则他所属的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7. 接力棒必须在接力区内交接接力棒。接力棒的传递开始于接力棒第一次触
及接棒运动员,只有接棒运动员手持接力棒的瞬间才算完成传递。仅以接 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在接力区外传接棒将被取消比 赛资格。
8.
运动员在接棒之前和/或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保持自己 的位置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规则第 163 条 3、第 1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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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运动员。如果运动员在其分段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 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其他接力队员,则应取消该接力队的比赛资格。假如 任何运动员在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阻碍其他接力队队员时, 规则第 163 条 2 应当适用。
9. 在比赛过程中,任何运动员手拿或捡拾其他接力队的接力棒时,该接力队
将被取消资格。其他接力队将不受到惩罚除非从中获得利益。
10. 接力队的每名队员只能跑一棒。参加接力比赛任何轮次的 4 名运动员,可
以是报名参加比赛的任何运动员,包括参加其他项目比赛的运动员。然而, 一旦接力队开始比赛,只允许该队有 2 人作为替补队员参加比赛。如果违 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11. 接力队的队员和各棒顺序,须在每一赛次第一组的第一次检录前至少 1 小
时正式申报。如再次变动,必须经由组委会任命的一名医务官员进行验证, 但也只能在该接力队所在组的最后一次检录之前提出。接力队必须依正式 申报名单及各棒顺序参加比赛。如果违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12.
4 x 100 米比赛应为全程分道跑。
4 x 200 米比赛可以采用几下任何一种方法:
(1) 如果有可能,应为全程分道跑(四个弯道均为分道跑);
13.
(2) 前两棒是分道跑,第三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第一个弯道末端
的)抢道线后沿以后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三 个弯道为分道跑);
(3) 第一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第一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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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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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一个弯道为分道跑)
注: 如果参赛队不多于 4 队,并且没有条件选择本款方式(1) 比赛,建议
按本规则方式(3)进行比赛。
14. 异程接力比赛前两棒是分道跑,第三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 (第一个
弯道末端的) 抢道线后沿以后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 (二个弯道为分道跑)。
15.
4 x 400 米比赛可以用以下的其中一种方法跑进:
(1) 第一棒是分道跑,第二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 (第一个弯道末端
的) 抢道线后沿以后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 (三个弯道为分道跑);
(2) 第一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 (第一个弯道末端的) 抢道线后沿以
后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 (一个弯道为分道 跑)。
注: 如果参赛队不多于 4 队,建议使用本规则方式(2)进行比赛。
16.
4 x 800 米比赛可用以下的其中一种方法跑进:
(1) 第一棒运动员在规则第 163 条 5 (第一个弯道末端的) 抢道线后沿以
后为不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即可切入里道 (一个弯道为分道 跑);
(2)
不采用分道跑。
17.
长距离异程接力及 4 x 1500 米比赛不采用分道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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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除第一棒外,4 × 100 米和 4 × 200 米比赛中,第二、三、四棒运动员以及
异程接力比赛中第二、三棒的运动员可从接力区(见本条第 3 款)后面 10 米以内的地方起跑,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此预跑线的位置。如果运动 员没有遵守本规则,他的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9. 力
异程接力比赛的最后一次交棒和 4 x 400 米、4 x 800 米,长距离异程接和 4 x 1500 米的所有接力比赛,运动不允许在接力区之外起跑,必须在接 力区内起跑。如果运动员没有遵未本规则,他的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0. 异程接力最后一棒运动员和 4 x 400 米比赛的第三、四棒运动员应在指定裁
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进入最后一个弯道时的先后顺序(由内 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该点,接棒运动员须保持 其排列顺序,不能改变其在接力区起点处的位置。任何运动员不遵守本规 定,均取消其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注: 4 x 200 米接力比赛(如不是全程分道跑时),若前一棒为非分道跑,
运 动员将(由内向外)按照检录单的顺序排列。
21. 在不分道跑的接力比赛中,如适用也包括 4 x 200 米、异程接力和 4 x 400
米接力项目,接棒运动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移向跑道内侧的 位置接棒,但不得冲撞、阻挡其他运动员以至于妨碍其跑进。在 4 x 200 米、 异程接力和 4 x 400 米项目,接棒运动员须根据规则第 170 条 20 款的规定 保持他们的顺序。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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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田赛项目
第 180 条
总 则 - 田赛项目
在比赛区域的准备活动
1. 比赛开始前,每名运动员均可在比赛区域练习试掷或试跳。但是,投掷项 目的练习试掷应傱始至终在裁判员的监督下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
2.
一旦比赛开始,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下列内容进行练习: (1)
助跑道或起跳区; 撑竿;
各种投掷器材;
投掷圈或落地区地面,无论徒手或持器械。
(2)
(3)
(4)
助跑标志物
3. (1)
在使用助跑道的田赛项目中,应沿助跑道旁放置标志物,跳高助跑 的标志物可放置在助跑道上。每名运动员可放置 1 至 2 个标志物(由
组委会批准或提供),以帮助运动员助跑和起跳。如未提供此类标志 物,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但不得使用粉笔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 似物质。
(2)
在投掷圈内比赛的投掷项目,比赛中运动员仅允许使用一个标志物, 此标志物可直接放置在投掷圈后面或紧靠投掷圈附近的地面。标志 物仅限运动员在自己试投期间临时放置,并且不能干扰裁判员的视 线。落地区内及旁边不能放置任何个人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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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每个助跑标志物只能由单一对象组成
(3) 在撑竿跳高项目,大会必须在助跑道旁,距离「零线」前沿 2.5 米到
5 米之间每隔 0.5 米;及在 5 米至 18 米之间每隔 1 米,放置适合且 安全的距离标志物。
成绩标志物
4. (a) 可以放置明显的旗帜或标志物以标明当前的世界纪录。如情况允许, 还可放置目前的地区、国家或赛会纪录标志。
(b) 在各个跳跃项目、掷标枪和掷铁饼项目的合适位置应设置一个或多 个风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比赛顺序
5.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运动员没有按照此要求进行比 赛,可以按照规则第 125 条 5 和第 145 条 2 中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如 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见规则第 180 条 6)。
6.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一次以上的
试跳(掷)成绩。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 于 8 人,则每名运动员均有 3 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 8 名运动 员可再试跳(掷)3 次。
当涉及最后一名晋级决赛的排名时,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运动动员的最好 成绩相同,将采用规则第 180 条 22 进行裁决。如果成绩仍然相等,可允许 并列的运动员增加试跳(掷)3 次。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 8 人或少于 8 人时,每人均有 6 次试跳(掷)机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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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前 3 轮的试跳(掷)后有 1 人以上没有有效成绩,那么后 3 轮的试跳(掷) 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 在上述情况中:
(1) 前 3 次试跳(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后 3 次的试跳 (掷)顺序,应与前 3 次试跳(掷)的排名相反。
(2) 当比赛顺序被改变,并且出现成绩相等,试跳(掷)的顺序将按最 初抽签顺序进行试跳(掷)。
注 1: 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 181 条 2。
注 2: 根据规则第 146 条 5, 如果在裁判长的允许下, 1 名或多名运动
员 在抗议下比赛,那么这些运动员后继轮次的试跳(掷)顺序排在其 他继续比赛的运动员之前;如果有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则后 继轮次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 动员之前。
注 3: 有关管理机构可在比赛规程中规定,如果多于 8 名运动员比赛时,
所有运动员均有 4 次试跳(掷)机会。
记录试跳(掷)
7.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有效的试跳(掷) 成绩应被测量。
在所有其他田赛项目成绩记录,必须使用标准的缩写及符号,见规则第 132 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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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跳(掷)的完成
8. 试跳(掷)完成后裁判员才能举白旗表示试跳(掷)成功。 以下情况为试跳(掷)成功完成: (1)
在高度项目中,裁判员判定没有违反规则 182 条 2、183 条 2 或 183 条 4 的规定。
(2)
在远度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第 185 条 2 中的规定离开落地区。 在投掷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 187 条 17 中所规定离开投掷圈或助跑 道。
(3)
及格赛
9.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人数较多而无法顺利进行决赛时,应举行
及格赛。举行及格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通过及格赛获得决赛资 格。及格赛的成绩不能成为决赛成绩的一部分。
10. 通常,应将运动员随机分成两组或多组进行及格赛,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将同一国家或队的运动员编在不同组。除非场地设施有问题,各组应在 相同时间和条件下进行比赛,否则应在上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进行下一 组的准备活动。
11. 如果比赛超过三天,建议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一天休
息。
12. 由技术代表决定及格条件、及格标准和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人数,如果没有
任命技术代表,则由组委会决定。举行规则第 1 条 1(a)、(b)、(c)和(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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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赛,除非在竞赛条例有其它规定外,至少应有 12 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13. 在及格赛中,除跳高和撑竿跳高之外,每名运动员最多有 3 次试跳(掷)
机会。一旦运动员达到及格标准,不得继续参加及格赛。
14.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及格赛中,如果没有因连续三次试跳失败而被淘汰的运
动员,则要根据规则 181 条 2(包括免跳)的规定继续比赛,直至及格高度上 的最后一次试跳结束,但是根据规则 180 条 12 的规定达到了决赛的人数时 除外。一旦运动员达到及格标准,不得继续参加及格赛。
15. 如果运动员均未达到事先制定的及格标准或达标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应
根据运动员在及格赛中的成绩,补齐进入决赛的人数。在排定所有比赛运 动员的名次时,如果在及格赛的总排名中最后一个及格名次成绩相等,则 应按第 180 条 22 或第 181 条 8 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运动员的成绩仍相 等,那么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将进入决赛。
16. 当跳高或撑竿跳高及格赛分两组同时进行时,建议两组在相同的时间提升
横杆的高度,还建议这两组运动员的水平大致相等。
17. 在某一次试跳(掷)中,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或成绩无法正确记录,
有关裁判长有权予以补试机会,但不允许改变比赛轮序,依据比赛的特别 情况应给予合理的补试跳(掷)可用时间。当裁定给予补试机会之前,该 轮次比赛已经完成时,要在下一轮次开始前给予补试机会。
试跳(掷)可用时间
18. 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将导致不许其参加该
次试跳(掷),并记录为该次试跳(掷)失败。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有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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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长决定何为无故延误。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 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 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
撑竿跳高的时限从根据运动员的预先要求将立柱调整好时算起。不允许为 额外的调整增加时限。
如果到时限时运动员已开始了试跳(掷),应允许其进行该次试跳(掷)。 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单项比赛
(单位:分钟)
跳高 1 1.5 3 2 撑竿跳高 1 2 5 3 其他 1 1 - 2
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 3 人以上 2 或 3 人 1 人 连续试跳
全能项目
(单位:分钟)
跳高 1 1.5 撑竿跳高 1 2 其他 1 1
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 3 人以上 2 或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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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或连续试跳 2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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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应设置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
余 15 秒钟的时间内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注 2: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在同一高度上不允许改变试跳的时限,
但是当同一名运动员连续试跳时允许改变时限。
注 3: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一次试跳(掷)的时限为 1 分钟。
注 4: 当计算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时,应该包括参加因成绩相等时决定
第一名比赛的运动员。
离开比赛场地
19. 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在一位裁判员陪同下,可以离开该项目 的比赛场地。
变更比赛场地或时间
20. 技术代表或有关裁判长认为因客观条件的原因需要变更比赛场地或比赛时 间,有权变更比赛场地或时间。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 注: 不得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而变更比赛场地或比赛时间。
成绩
21. 每名运动员的成绩,取其所有试跳(掷) 中最优的,包括撑竿跳高比赛中因 成绩相等决定第一名的成绩。
成绩相等
22. 除了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外,如果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 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依次类推。按规则第 180 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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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所述,如果运动员成绩仍然相等,应判定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除了高度跳跃项目,无论任何名,包括涉及第一名,成绩相等的运动员的 名次应并列。
注: 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 181 条 8、第 181 条 9。
A. 高度跳跃项目
第 181 条
通 则 - 高度跳跃项目
1. 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
度,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并列第一名。(全能项目比赛 见规则第 200 条 8(d))
试 跳
2. 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
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只要运动 员连续 3 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而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 决定名次跳的情况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 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 一名成绩相等时决名次跳的情况。
3.
即使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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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比赛的权利。
4.
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 (1)
跳高项目每轮次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 2 厘米;撑竿跳高项目每 轮次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 5 厘米;并且
(2)
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规则第 181 条 4(1)及(2)不适用于仍在试跳的运动员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 界纪录的高度。
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 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 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测 量
5. 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量至横杆上沿最低 点。
6.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
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 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 横杆高度。
横 杆
7. 横杆应用玻璃纤维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金属材料。除两端外, 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跳高横杆全长为 4.00 米± 2 厘米,最大重量 2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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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竿跳高横杆全长为 4.50 米± 2 厘米,最大重量 2.25 千克。横杆圆形部分
直径 30 毫米± 1 毫米。
横杆应由三部分组成,即圆杆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 应宽 30 ~ 35 毫米,长 15 ~ 20 厘米。(图 5)
横杆两端横断面应呈圆或半圆形,并有明确规定的平面放置在横杆托上。 这个平面不能高于横杆垂直断面的中心,并要坚硬和平滑。横杆两端不得 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横杆应无倾斜,放在横杆托上时,跳高横杆最多下垂 2 厘米,撑竿跳高横 杆最多下垂 3 厘米。
横杆的弹性检查:放好横杆后,在横杆中央悬挂 3 千克重物,跳高横杆最 多允许下垂 7 厘米,撑竿跳高横杆最多下垂 11 厘米。
决定名次
8. 如果 2 名或者 2 名以上运动员跳过同样的最后高度,将按以下程序决定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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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最后跳过的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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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
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 如成绩仍相等,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
(4) 注:次跳 9.
(1)
(2)
(3) (4)
(5)
列。
如涉及第一名时,将根据规则第 181 条 9 中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
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除非根据比赛前规定的技术规程或在比赛中 根据技术代表的决定(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由裁判长)。如果不进 行决名次跳,包括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在进行试跳的比赛任何阶段, 成绩相等运动员的名次并列。
本规则(4)不适用于全能项目。 决定名
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 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第 181 条 1 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
上进行决名次跳。
如果有 1 名以上运动员都跳过或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 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 2 厘米,撑竿跳高为 5 厘米。
如果运动员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
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不管他是否试跳该高 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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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实例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横杆升高计划:
1.75 米;1.80 米;1.84 米;1.88 米;1.91 米;1.94 米;1.97 米;1.99 米……
跳跃高度 运 (米) 动 失 决名次跳 败 次 1.97 数 (米) 名次 员 1.75 1.80 1.84 1.88 1.91 ×○ ×- ×○ 1.94 1.91 1.89 1.91 A B ○ - - - ×○ ○ ×○ - ×× - 2 ××× 2 × × ○ ○ × ○ 2 1 3 - - C D ○ ×○ ×○ ××× 2 3 × × ×○ ×○ ×○ ××× 4 ○:成功
×:失败 -:免跳
A、B、C 和 D 都跳过 1.88 米。
开始实施成绩相等的有关规则第 181 条 8 和第 181 条 9,有关裁判员计算从起跳 至最后跳过的 1.88 米在内的每人的失败总次数: D 的试跳失败总次数最多,因此 获得第四名。A、B 和 C 的名次依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由于 1.91 米是他们最 后通过高度的下一高度,因此从 1.91 米开始进行决名次试跳,每人有一次试跳机 会,但这三人都未跳过。横杆降至 1.89 米,进行第二次试跳,C 未跳过,因而获 得第三名,A 和 B 都跳过,因成绩相等又获得了第三次试跳的机会。横杆升至 1.91 米,B 跳过,因而获得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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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力
10.
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且与运动员无关的情况: (1)
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 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2) 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则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第 182 条
跳 高
比 赛
1.
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1)
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或
2.
(2) 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靠近助跑
道)垂直面以前的(在两个立柱之间或之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 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 得利益,则不应因此原因判该次试跳失败。
注: 为有助于执行规则,应沿着两个立柱前沿垂直面的地面画一
条 5 厘米宽的白线(通常可用胶布或类似物质),该白线后沿
应与横杆后沿垂直面在一条在线,并延伸至立柱以外 3 米处。
(3) 运动员助跑时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靠近助跑道)垂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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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在两个立柱之间或之外的)地面或落地区,但并未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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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跑道和起跳区
3. 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 15 米。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 比赛中,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 20 米。条件允许时,助跑道长度至少应长 25 米。
4. 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棋杆中心地点最后 15 米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 1:250(0.4%)。该区域的最小范围在规则第 182 条 3 中已说明。落地区应放 在运动员的助跑上坡的位置。
5. 起跳区应保持水平,或任何倾斜都必须符合规则第 182 条 4 和[国际田联田 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要求。
器 材
6. 跳高架(图 6):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跳高架应
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 际提升高度 10 厘米。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 4.00 ~ 4.04 米。
7.
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 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
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8.
横杆托:
横杆托应水平放置,呈长方形,宽 4 厘米,长 6 厘米。在跳跃过程中,横 杆托必须牢固地被固定在立柱上和不可移动。横杆托必须朝向对面立柱, 放在横杆托上的横杆被运动员触碰时,应易于向前或向后掉落。横杆托应 为光滑平面。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其他能够增大与横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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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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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物质,亦不得使用任何有弹性的物质。横杆托在起跳区横杆两端的 高度是相同的。
9.
横杆两端与立柱之间至少应有 1 厘米的空隙。
落地区
10. 规则第 1 条 1(a) 、(b) 、(c) 、(e) 和(f) 的比赛,落地区的长、宽、
高最 小为 6 米 × 4 米 × 0.7 米。其他比赛,落地区长、宽、高最小为 5 米 × 3 米× 0.7 米。
注: 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 10 厘米的空隙,以
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以致横杆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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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3 条
撑竿跳高
比 赛
1. 运动员可要求向落地区方向移动撑竿跳高横杆,并可移动至(距运动员最 近的横杆边缘)从插斗前壁顶端内沿向落地区方向 80 厘米之内的任一位 置。
运动员应在比赛开始前将其第一次试跳需采用的立柱或横杆托移动距离通 知有关裁判员,移动距离应被记录下来。
此后,如果运动员要求改变立柱或横杆托的移动距离,应在按其原要求调 整好立柱位置之前及时通知有关裁判员。否则,应开始计算该运动员的试 跳时间。
注: 应画一条 1 厘米宽的颜色明显的线(“零”线),该线与助跑道的中
轴线 垂直,与插斗前壁顶端的内沿齐平。一条 5 厘米宽类似的白线延长至 两个立柱外端的地面,此线也要通过落地区的表面。此线靠近运动员 助跑的边沿,必须与插斗的后端相吻合。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1)
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或 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的身体和所用撑竿的任何部位触及插斗前 壁上沿垂直面以前的地面和落地区;或
(3)
起跳离地后,将原来握在下方的手移握至上方的手以上或原来握在 上方的手向上移握;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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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跳时,运动员用手稳定横杆或将横杆放回横杆托上。
注 1: 运动员助跑时,在任何位置跑出助跑道标志线都不算犯规。
注 2: 运动员在试跳中,撑竿正确插入插斗后,撑竿触及撑竿跳高垫将不
判试跳失败。
3. 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双手或撑竿上使用有利于抓握的物质,并允许使用
手套。
4. 除非撑竿朝向远离横杆或撑竿跳高架的方向倾倒,否则不准有人(包括运
动员)接触撑竿。如果有人接触撑竿,而裁判长认为如果撑竿不被接触, 将会碰落横杆,则应判此次试跳失败。
5. 试跳时,撑竿折断,不应判为试跳失败,应给予该运动员一次重新试跳的
机会。
助跑道
6. 从"零"线量起,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 40 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 45 米。 助跑道宽度应为 1.22 米 ± 0.01 米。助跑道的标志线为宽 5 厘米的白线。
注: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场地可以使用 1.25 米宽的助跑道。
7. 助跑道的左右倾斜度不得超过 1:100(1%),除非在特殊情况「国际田联」 证明合法提供豁免除外;在助跑道最后 40 米的跑进方向上向下总的倾斜度 不得超过 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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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 材
8. 插斗(图 7):撑竿跳高起跳时,撑竿必须插在插斗内。应用适宜的材料制
作插斗,插斗上沿最好为弧形或软性材料,将插斗埋入地下,上沿与地面 齐平。插斗底部的斜面长度为 1 米。底部的宽度自后向前逐渐变窄,后端 为 60 厘米,前端为 15 厘米。插斗的地面长度和前壁的深度,为插斗底板 与前壁构成的 105°角所决定。
插斗底板自与地面齐平的后端向前下方倾斜到与前壁结合处,距地面的垂 直深度为 20 厘米。插斗的左右两壁向外倾斜,与前壁衔接处形成的角度约 为 120°。
注: 运动员在进行每一次试跳时,可以在插斗四周放置垫子,以便进一步
保护。放置这一器材应在运动员的试跳时限内完成,并且在他结束本 次试跳后立即移除。在规则第 1 条 1(a) 、(b) 、(c) 、(e) 和(f) 的比 赛中,这种器材由组委会提供。
9.
撑竿跳高架:任何坚固的撑竿跳高架和立柱均可使用。必须用适宜材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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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垫子包裹跳高架底座的金属结构,以及在落地区上面的支架部位,以 保护运动员和撑竿。
10. 横杆支架:横杆应放置在水平方向上突出的横杆托上,以便当运动员或撑
竿触及横杆时,横杆易向落地区方向掉落。横杆托上不得有刻痕或缺口, 横杆托应粗细均匀,直径不超过 13 毫米。
横杆托伸出支架的长度不超过 55 毫米,必须滑顺。垂直的横杆托的背面同 时也必须滑顺。支架应高于横杆托 35 ~ 40 毫米。
横杆托之间的距离为 4.30 ~ 4.37 米。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 够增大与横杆之间摩擦力的物质,亦不能有任何弹性。
注: 为了减少运动员落在立柱底座上受伤的机会,可将横杆托置于永久性
固定在立柱的延伸臂上面,以增加两个立柱之间的距离,而横杆的长 度不变(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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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 竿
11.
运动员可使用自备撑竿。未经物主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撑竿。
撑竿可用一种或多种合成材料制成,长度和直径不限,但撑竿表面必须光 滑。
可在撑竿的抓握末端处缠上多层保护性胶布(以保护手),和/或在撑竿下端 缠上其他适当材料和胶布(以保护撑竿)。任何在撑竿抓握末端处的胶布除了 重迭的附属物以外必须一致,不能出现直径的突然改变,如在撑竿上增设 任何“环状”物。
落地区
12.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e)、和(f)的比赛,落地区不得小于 6 米长(“零”线后且不包括前端)× 6 米宽 × 0.8 米高。
举办其他比赛,落地区面积不小于 5 米长(不算前端)× 5 米宽。所有比赛
的前端必须至少长 2 米。(图 9)
落地区边沿距离插斗应为 10 ~ 15 厘米,从插斗方向向外倾斜约为 45°。 (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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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远度跳跃项目
第 184 条
通 则 - 远度跳跃项目
助跑道
1. 助跑道长度从起跳线量起至助跑道尽头至少应为 40 米。条件允许时应为长 45 米。助跑道宽度为 1.22 米 ±0.01 米 ,应用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
注: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场地可以使用 1.25 米宽的助跑道。
2. 助跑道的左右最大倾斜度不超过 1:100(1%),除非在特殊情况「国际田联」 证明合法提供豁免除外。在助跑道最后 40 米的跑进方向上向下总的倾斜度 不得超过 1:1000(0.1%)。
起跳板
3. 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水平埋入地下,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
跳板靠近落地区的边沿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前端应放置一块橡皮泥显 示板,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
4.
起跳板应为长方形,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坚硬材料制成,运动员的鞋钉可 以抓住且不会打滑,长 1.22 米± 0.01 米,宽 020 米±0.002 米,厚度最大
为 10 厘米,涂成白色。
5.
±
橡皮泥显示板: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质地坚硬,长 1.22 米0.01 米,宽 0.10 米±0.002 米,并漆成不同于起跳板的颜色。如可能,橡 皮泥应采用第三种对比度强的颜色。此板应安放在紧靠起跳板前端的凹槽 或搁板里,其高度超出起跳板 7 毫米± 1 毫米。显示板边沿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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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助跑道
方向倾斜 45°,在倾斜面上覆盖 1 毫米厚的橡皮泥,也可以切去边角,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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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泥使之倾斜 45°(图 10)。
显示板上部最靠助跑方向的前 10 毫米也要用橡皮泥覆盖。
当显示板被安放在凹槽中时,全部装置必须牢固,足以承受运动员起跳脚 的全部力量。
橡皮泥下面的显示板的材料,应使运动员的鞋钉能抓牢而不滑。 橡皮泥层可用碾子或其他刮具抹平,以消除运动员留下的足迹。 注: 如有备用橡皮泥板则更为方便,在消除足迹时不致延误比赛。
落地区
6. 落地区宽度最小 2.75 米,最大 3 米。助跑道应对准落地区中央,使助跑道 中心线延长时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
注: 当落地区中心线与助跑道的中心线不重合时,应在落地区内布置一条
或两条带子,使这两条线重合(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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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落地区内应填充湿软的沙子,沙面应与起跳板齐平。
距离丈量
8. 每次有效试跳后(或根据规则第 146 条 5 进行口头抗议后) 应立即丈量成绩。
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任何附着于身体上的物品) ,在落
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 其延长线垂直。
9.
所有远度跳跃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 0.01 米,不足 0.01 米不 计。
风速测量
10. 在跳远和三级跳远比赛中,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旁的标记时开始测量风 速,测定时间为 5 秒钟。测量跳远和三级跳远风速的标记,应分别放置在 距离起跳板 40 米和 35 米远的地方。如果运动员的助跑距离不足 40 米或 35 米时,则应从其开始助跑时测量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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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相关田赛裁判长必须确定风速仪应设置在距离起跳线 20 米,高 1.22 米, 距离助跑道不超过 2 米。
12.
风速仪须与规则第 163 条 8 和 9 的描述相同。按规则第 163 条 11 和 12 的 规定操作,并按照规则第 163 条 13 读取风速数据。
第 185 条
跳 远
比 赛
1.
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试跳失败: (1)
在起跳过程中,无论是助跑后未起跳还是仅做跳跃动作,运动员身 体任何部位触及或超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 或
(2)
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 或 在助跑或跳跃中采用任何空翻姿势;或
起跳后,在第一次触及落地区之前,运动员触及了助跑道或助跑道以 外地面或落地区以外地面;
(3)
(4)
(5) 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边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 地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或
(6)
除规则第 185 条 2 中描述的情况外,以其他方式离开落地区。
2. 当运动员离开落地区时,其脚在落地区边线或边线外地面的第一触地点,
应比在沙坑内的最近触地点离起跳线更远(该最近触地点可能因为失去平衡 而留下的完全在落地区内的痕迹,或运动员向回走时留下的距起跳线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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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近的痕迹) 。
注: 该第一触地过程,被认为开始离开落地区。
3.
以下情况不应判试跳失败: (a)
运动员在任何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标志线;或
除规则第 185 条 1(2)的规定外,运动员在抵达起跳板之前起跳或 根据规则第 185 条 1(2)的规定,运动员的脚或鞋的一部分触及起 跳板任何一端以外、起跳线之前地面;或
(b) (c)
(d) 运动员在落地过程中其身体的任何部分(任何附着于身体上的物品)
触及了落地区以外的地面。除非这一接触违反规则第 185 条 1(d) 或 (e)的规定;或
(e) 如果运动员按规则第 185 条 2 中的方式离开落地区后,再向后穿过
落地区。
起跳线
4.
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程的距离至少应为 10 米。 起跳线至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 1 ~ 3 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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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条
三级跳远
规则第 184 条和第 185 条也适用于三级跳远,并增加下列内容: 比 赛 1.
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
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 成跳跃动作。
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2.
注: 规则第 185 条 1(4)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单足跳和跨步跳阶段的正常
着地动作。
起跳线
3.
男子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程的距离不得少于 21 米。
在国际比赛中,起跳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男子不少于 13 米,女子不少 于 11 米。在其他比赛中,此距离应与比赛水平相适应。
4.
5. 为了便于运动员完成跨步跳和跳跃,在起跳板和落地区之间应有 1.22 米 ± 0.01 米宽的坚实、匀质的地面。
注: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场地可以使用 1.25 米宽的助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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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投掷项目
第 187 条
通 则 - 投掷项目
正式器材
1.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应使用符合国际田联有关规定的器材。只有持有国际 田联批准的有效证书的器材方可使用。下表是各年龄组使用的器材重量。
(单位:千克)
女子 器材 (U18) 铅球 铁饼 链球 标枪 3.000 1.000 3.000 500 克 成年/ (U20) 4.000 1.000 4.000 600 克 (U18) 5.000 1.500 5.000 700 克 男子 (U20) 6.000 1.750 6.000 800 克 成年 7.260 2.000 7.260 800 克
注: 新版标准的国际田联器材认证申请表格和认证体系程序可以从国际
田联办公室索取,也可从国际田联的网站下载。
2.
所有投掷器械应由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
根据每次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他们自己的 投掷器械,或者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 证,并在比赛前经过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 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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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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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帮助 4.
比赛期间不得对投掷器材作任何改变。
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1) 使用胶带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例如,直观上在手和手指
上使用胶带,可能是将胶带连续使用,而并未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 捆在一起,事实上,这种方式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 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及确认。
(2) 当运动员试投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
捆绑重物。
(3) 除掷链球外,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使用手套。掷链球手套的手掌、
手背须光滑。除拇指外其他手指尖应露出。
(4) 不允许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
糙。
5.
下列情况应不视为帮助,因此被允许:
(1) 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
链球运动员可在手套上。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2) 此外,在推铅球和掷铁饼项目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
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去掉,并且 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3)
在不违反规则 187.4(a) 的情况下,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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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掷圈
6. 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 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 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 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 2 厘米±6 毫米。
在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7. 沿
推铅球和掷链球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 2.135 米±5 毫米。掷铁饼投掷圈内直径应为 2.50 米± 5 毫米。(图 12 ~ 15)。
铁圈边沿应至少厚 6 毫米,漆成白色。可在掷铁饼投掷圈内放置一个直径 为 2.135 米的铁圈用于掷链球。
注: 该铁圈应该漆成除白色外的其他颜色,以便能清除看到规则第 187 条
8 规定的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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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金属圈顶两侧向外各画一条宽 50 亳米、长至少为 0.75 米的白线。此线
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及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白线后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 圆心,并与落地区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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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标枪助跑道
9. 助跑道的最短长度必须有 30 米。规则第 1 条 1(a)、(b)、(c)、(e)、和 (f)的比赛,助跑道应不短于 33.5 米,条件许可时应为 36.5 米。应用宽 50 毫米的两条平行白线标出助跑道。白线之间距离为 4 米(图 16)。助跑 道前端是半径为 8 米的一条弧线,运动员应在投掷弧后面试掷。投掷弧可 以画出,也可用木料或类似塑料的,不易被腐蚀的适当材料制成,弧线宽 70 毫米,涂成白色,与地面齐平。投掷弧两端向外各画一条白色直线,线
宽 7 厘米,长 75 厘米,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助跑道左右方向的最大倾斜 度为 1∶100(1%),除非在特殊情况「国际田联」证明合法提供豁免除外。在 助跑道跑进方向最后 20 米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 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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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区
10. 应用煤渣或草地或其他适宜材料铺设落地区,器械落地时应能留下痕迹。
11. 12.
落地区在投掷方向的总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 1∶1000(0.1%)。 (1)
用两条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投掷 圈圆心,夹角为 34.92°,但标枪落地区除外。
注: 可用下列方法精确设置 34.92°扇形落地区:在离投掷圈圆
心 20 米处,两条落地区标志线相距 12 米±0.05 米(20 米×0.6 米), 即每离开圆心 1 米,落地区标志线的横距增加 0.6 米。
(2) 在掷标枪项目中,用两条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延长
线,须通过投掷弧内沿与助跑道标志线内沿的交点并相交于投掷弧 的圆心(图 16)。落地区的夹角约为 28.96°。
试 掷
13. 推铅球、掷铁饼或掷链球的器械应在投掷圈内掷出。而掷标枪在助跑道内
完成。在圈内进行试掷时,运动员在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允许运动员触 及铁圈内侧。在推铅球时,允许运动员触及规则第 188 条 2 中所述的抵趾 板内侧。
14.
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试掷失败:
(1) 推铅球或掷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则第 188 条 1 和第 193 条 1 的规
定。
(2)
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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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侧上沿)或圈外地面。
(3) 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了抵趾板除内侧 (不包括内侧上沿,
这部份也视为上沿的一部分) 的任何部分。
(4)
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助跑道标志线或线外地面。
注: 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有关规则,铁饼或链球出手后其任何部分撞
击了护笼均不算试掷失败。
15. 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上述各投掷项目的有关规则,运动员可中止已开
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投掷圈、助跑道内或外边,也可离开投掷圈或助 跑道。
运动员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时应遵守规则第 187 条 17 的规定,然后返回投 掷圈或助跑道内重新开始试掷。
注: 本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均应包括在规则第 180 条 18 中规定的最大
时 限之内。
16. 铅球、铁饼、链球的球体、饼体和标枪枪头第一次接触地面时,触及了落
地区角度线或落在落地区角度线以外的地面或触及了落地区角度线外的任 何物体(规则第 187 条 14 所述的护笼除外), 应判为失败。
17.
运动员应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否则应判为失败,或 (1) 在投掷圈内完成试掷,离开投掷圈时运动员首先触及的投掷圈上沿
或投掷圈外地面并非是完全的圈外白线的后面。该线后沿在理论上 能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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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运动员一触及投掷圈上沿或投掷圈外地面即被认为离开。
(2) 掷标枪时,当运动员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标志线或助
跑道外地面要完全在投掷弧两端的白线后边,该线与助跑道标志线 垂直。标枪触及地面后,当运动员触及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并离投 掷弧底端 4 米的直线或已经在该线后(该线可以画出或理论上在助 跑道旁边标示),则被认为已经离开助跑道。如果在标枪触及地面时, 运动员在该线后且还在助跑道内,他也将被认为已经离开助跑道。
18.
在每次试掷后,应将器械运回投掷圈或助跑道附近的区域,不得掷回。
成绩测量 19.
在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 0.01 米,不足 0.01 米不计。 每次有效投掷后立即进行成绩测量(或根据规则第 146 条 5,运动员即刻提 出口头抗议):
(1) 从铅球、铁饼和链球球体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
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2) 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枪头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
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的圆心。
20.
第 188 条
推铅球
比 赛
1.
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投掷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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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颚,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 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注: 侧手翻投掷技术不被允许。
抵趾板
2. 抵趾板用木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漆成白色,其形状为弧形,以便使其
内沿与投掷圈内沿重合(图 17),并与投掷圈平面垂直。抵趾板的中心应与 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图 12),并且牢固固定与地面或投掷圈外的水泥地 面。
注: 国际田联 1983/1984 规定的抵趾板仍可使用
3.
弧
抵趾板宽度为 0.112~0.30 米(图 17),弧线的弦长 1.21 米± 0.01 米,线的半径与投掷圈的半径相同。高出投掷圈内地面 0.10 米±0.008 米,紧接 抵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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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球
4. 结构:铅球应用铁、铜或其他硬度不低于铜的固体金属制成,或由此类金
属制成外壳,中心灌以铅或其他固体材料。铅球的外形必须为球形,表面 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 为使表面光滑,球体表层平均厚度应小于 1.6μm,即粗糙度为N7或更小。
5.
铅球应符合下列规格: 允许比赛和承认纪录的 最小重量(千克) 制造厂商提供比赛使用的 至 3.000 4.000 5.000 6.000 7.260 3.005 4.005 至 5.005 至 6.005 至 7.265 至 7.285 重量范围(千克) 最小直径(毫米) 最大直径(毫米)
3.025 4.025 5.025 6.025 85 95 100 105 110 130 110 110 120 125
第 189 条
掷铁饼
铁饼
1. 铁饼的饼体可为实心或空心结构,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周围 镶以金属圈,金属圈边缘应呈圈形。外缘横断面应为标准圈形,半径约为 6 毫米。铁饼两面中央可镶有与饼体齐平的圆片。也可不装金属圆片,但相 应部位应呈平面。铁饼的几何尺寸和总重量应符合规定。
铁饼的两面必须相同,制造时不得带有凹陷、凸起或尖缘。从金属圈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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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曲处至饼心边沿,铁饼表面应呈直线倾斜,饼心半径为 25.0 ~ 28.5 毫 米。
应按下列规格设计铁饼剖面:
从铁圈弯曲处开始至铁饼最大厚度 D 处(图 18),铁饼的厚度应均匀增加, 在距铁饼中轴轴心 Y 点 25 ~ 28.5 毫米处达到铁饼的最大厚度。从此点至 Y 点的厚度应该相同。铁饼的两面必须一致,铁饼在绕 Y 轴旋转时必须对 称。
铁饼及整个铁圈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见规则第 188 条 4),铁饼各处 应均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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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铁饼应符合下列规格
铁饼 允许比赛和承认纪录的最小重量(千克) 1.000 1.005 至 1.025 180 至 182 50 至 57 37 至 39 12 至 13 1.500 1.505 至 1.525 200 至 202 50 至 57 38 至 40 12 至 13 1.750 1.755 至 1.775 210 至 212 50 至 57 41 至 43 12 至 13 2.000 2.005 至 2.025 219 至 221 50 至 57 44 至 46 12 至 13 制造厂商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范围(千克) 铁饼的直径(毫米) 饼心的直径(毫米) 饼心的厚度(毫米) (距边缘 6 毫米处)金属圈的厚度(毫米)
第 190 条
掷铁护笼
1. 必须从挡网或护笼内将铁饼掷出,以确保观众、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安全。
本款中规定的防护笼,适用于场内有其他项目同时比赛,或者是比赛在体 育场外举行并且周围有观众的情况。在训练场地可以不使用这种护笼,结 构更为简单的装置即可满足需要。向国家会员协会或国际田联秘书处咨询 将得到合理的建议。
注: 规则第 192 条中掷链球的防护笼也可用于掷铁饼。既可安装一个直径
分别为 2.135 米和 2.50 米的同心圆,也可将护笼延长,在链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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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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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前安装一个铁饼投掷圈。
2.
在设计、制造和维护掷铁饼护笼时,必须使其能够阻挡以 25 米/秒的速度运 行、重量为 2 千克的铁饼。护笼的安放应使其消除铁饼弹出护笼或向运动 员反弹或从护笼顶部飞出的危险。凡符合本条款所有要求的护笼,不论设 计和结构如何均可采用。
3. 护笼的俯视图应为 U 字形。护笼开口的宽度为 6 米,位于投掷圈圆心前方 7 米处(图 19)。护笼开口宽度 6 米须以挡网内沿为准。挡网或挂网最低点 的高度至少应为 4 米。护笼的设计与结构应能防止铁饼从护笼或挡网连接 处、挡网或挂网下方冲出。
注 1: 在掷铁饼投掷圈后部如何安放挡网和挂网并不重要,但挂网距离投
掷圈圆心的距离至少为 3 米。
注 2: 如能提供同样角度的保护而不增大危险区,与常规设计相比具有革
新式样的设计也可得到国际田联批准。
注 3: 为了更好地保护在离掷铁饼护笼较近处跑道上同时进行的径赛项目
的参赛运动员,护笼靠近跑道的一边可加长和/或加高。
4. 制作挡网可采用适宜的天然材料或合成纤维,也可使用低碳钢丝或高抗张 力钢丝。绳索网眼的最大尺寸为 44 毫米,钢丝网眼的最大尺寸为 50 毫米。 注: 对于护网的规格和安全检查程序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中有详细规定。
5.
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用左手或右手从护笼中掷出铁饼的最大危险扇形 区均为 69°,因此护笼的位置和方向对于安全使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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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条 掷链球
比赛〈The Competition〉
1. 运动员在准备进行预摆或旋转前的开始姿势,允许将链球球体放在投掷圈
内或圈外的地面。
2. 链球球体触及投掷圈内或投掷圈外的地面,或投掷圈上沿不应判为犯规;
运动员在未有触犯其他规则前,可停止动作及再次开始投掷。
3. 如链球在试掷时或在空中断脱,只要试掷符合规则,不应判为一次试掷失
败,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也不应判为一次 试掷失败。以上两种情况,应允许运动员重新进行一次试掷。
链球
4.
链球由三部分组成,即金属球体、一条链子和一个把手。
5. 球体应用固体的铁、铜或硬度不低于铜的其他金属制成链球球体,或用此
类金属制成外壳,中心灌铅或其他固体材料。球体重心至中心的距离不应 大于 6 毫米,将去掉把手和链子的球体放在一个水平的、直径为 12 毫米 的圆形口刃上,球体必须保持平衡(图 21)。如果使用填充物,应使其不能 移动,球体重心至中心的距离不应大于 6 毫米。
6. 链子应用直而有弹性、不易折断的单根钢丝制成。钢丝直径不小于 3 毫米,
投掷时链子应无明显延长,钢丝的一端或两端可弯成环状以便连接。链子 应借助于转动轴承与球体连接,转动轴承可为滑动轴承或滚球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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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把手必须质地坚硬,没有任何种类的铰链连接。当受 3.8kN(千牛顿) 拉伸
负荷时,把手的变形程度不超过 3 毫米。把手与链子的连接必须做到把手 在链环中转动时,链球的总长度不得增加。把手与链子的连接应为环状连 接,不得使用转动轴承。
把手设计需为对称,握把可为弧形或平直形。把手能承受的最小抗拉强度 应为 8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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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链球应符合列规格:
注: 器械的重量包括链球球体、链子和把手的合计重量。
允许比赛和承认纪录的最小重量 (千克) 制造厂商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范围 (千克) 3.000 4.000 5.000 6.000 7.260 3.005 4.005 5.005 6.005 7.265 3.025 4.025 5.025 6.025 7.285 链球全长﹙从把手内缘量起 ﹚ 最长 1195 1195 1200 1215 1215 ﹙毫米﹚ 最小 85 95 100 105 110 130 球体直径(毫米)
最大
100 110 120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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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条 链球护笼
1. 必须从挡网或护笼内将链球掷出,以确保观众、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安全。
本条款中规定的护笼适用于比赛场上有其他项目同时举行或在比赛场外有 观众。在训练场地可以不使用此种护笼,结构更为简单的设备即可满足需 要。如向香港业余田径总会或国际田联办公室咨询可以得到合理的建议。
2.
在设计、制造、维护链球护笼时,应使其能够阻挡重量为 7.26 千克,以 32 米/秒的最大速度运行的链球。护笼的安装应使其消除链球弹出护笼或向 运动员反弹或从护笼顶部飞出的危险。凡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各种设计和 结构的护笼均可使用。
3. 护笼的俯视图应为 U 字形 (图 22)。护笼开口宽度应为 6 米,以活动挡网
内沿为准。位于投掷圈圆心前方 7 米处。护笼后部挡网或挂网的最低点高 度至少应为 7 米。开口处 2.8 米长的挡网和活动挡网的高度至少应为 10 米。
护笼的设计与结构应能防止链球从护笼或挡网的连接处、挡网或挡网下方 冲出。
注: 投掷圈后方如何安放挡网及挂网并不重要,但挂网离投掷圈之圆心距
离至少要有 3.5 米。
4. 护笼前端应放置两块活动挡网,每块宽 2 米,高至少应为 10 米,每次只
能使用其中一块。
注 1: 左侧活动挡网适用于逆时针方向旋转的运动员(右手投掷者),右侧
活 动挡网适用于顺时针方向旋转的运动员(左手投掷者)。鉴于左手和右 手投掷者同场比赛时需要更换两侧挡网,因此以最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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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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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力进行更换极为重要。
注 2: 图 22 中显示了左右两侧活动挡网均处于关闭状态的位置,但比赛时
只可关闭其中一侧活动挡网。
注 3: 操作时,活动挡网必须严格处于图 22 中所示的位置。因此,设计活
动挡网时必须带有将活动挡网固定在转动位置上的装置。建议设立 一个操作活动挡网位置的标记(可以是临时或永久的标记)
注 4: 活动挡网的结构和操作方式取决于护笼的整体设计,可为滑动形式,
或与一水平轴或垂直轴铰接,或可以拆卸。对活动挡网的唯一坚固 性要求是挡网能够完全挡住链球的冲击,不得有在固定挡网和活动 挡网之间冲出去的任何危险。
注 5: 与传统设计的护笼相比较,新设计的护笼只要能提供相同的保护能
力,不增加危险角度,也可得到国际田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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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作护笼的挡网可采用合适的天然材料或合成纤维,也可采用低碳钢丝或 高抗张力钢丝。绳索网眼最大尺寸为 44 毫米、钢丝网眼最大尺寸为 50 毫 米。
注: 有关挡网及挂网的规格及安全验查步骤已记载在[国际田联田径场
地 设施标准手册]中。
6. 如要使用同一护笼投掷铁饼,有两种安装方法可供选择。最简单的方法是 安装直径分别为 2.135 米和 2.50 米的同心铁圈,使掷链球和掷铁饼使用同 一个圈内地面,如图 23。在掷链球护笼内投掷铁饼时,应将活动挡网完全 打开。
另一种方法是在同一个护笼内将掷链球圈和掷铁饼圈分开设置。两个投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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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必须纵向排列在落地区中轴在线。掷铁饼投掷圈圆心在掷链球投掷圈圆 心前面 2.37 米处,如图 24。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延长护笼内侧,活动挡网 应用于铁饼项目。
注: 投掷圈后方如何安放挡网及挂网并不重要,但挂网至同心投掷圈之圆
心或分开设置的掷链球投掷圈圆心的距离至少有 3.5 米(根据 2004 年 规则建造的掷铁饼投掷圈在后的,挂网至掷铁饼投掷圈圆心的距离至 少 3 米,规则第 192 条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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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左手和右手投掷的运动员同场比赛时,从护笼内投掷链球的最大危险扇 形区均为 53 度左右。因此,护笼的位置和方向对于安全使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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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3 条
掷标枪
比 赛
1. (1) 掷标枪时应用单手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 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
(2)
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头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运动员试掷时,在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3)
2. 如果标枪在试掷时或在空中飞行时折断,只要该次试掷符合规则,不应判
为试掷失败。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也不应 判作一次试掷失败。以上两种情况应允许运动员重新进行一次试掷。
标 枪
3.
标枪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枪头、枪身和缠绳把手。
4. 枪身可以实心或空心,由金属或其他适宜的类似材料制成,以便组成一个
固定的一体化的整体,并装有尖形金属枪头。标枪枪身表面不得有凹窝、 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枪尾必须自始自终平滑和均匀一致(见 规则第 188 条 4)。
5. 枪头应完全用金属制成。可以在枪头前端焊接一个其他合金的加固枪尖,
但整个枪头表面必须平滑和均匀一致(见规则第 188 条 4)。枪尖张角不得 大过 40°。
6. 把手:须包绕标枪重心,其直径不得超过枪身直径 8 毫米。把手表面应为
规则的不光滑型,但不得有任何种类的绳头、结节或呈锯齿形。把手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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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均匀。
7. 标枪所有部位横断面应为规则的圆形(见注 1)。枪身最大直径应在紧靠把
手前端的地方。枪身中央部位,包括把手下面的部分,应为圆柱形或向枪 尾方向稍微变细。但把手前后两端枪身直径减小不得超过 0.25 毫米。从把 手处起,标枪应有规则地向两端逐渐变细。从把手至标枪前后两端点的纵 剖面应为直线或略有凸起(见注 2),除了在枪头与枪身的结合部位和把手 前后两端以外,枪身任何部位的直径均不得有突然改变。在枪头后端与枪 身的结合部位,枪身直径的减小不得超过 2.5 毫米,在枪头后面 300 毫米 以内,枪身纵剖面的变化也不得大于这个数字(图 25)。 注 1: 标枪整体横断面应呈圆形,最大直径和最小直后间允许的误差不超
过 2%。两个直径的平均值必须符合圆形标枪的规格,并要符合以下 表格要求的规格。
注 2: 使用长至少 500 毫米的金属直规和两把厚度分别为 0.20 毫米和
1.25 毫米的塞尺,可以迅速简便地检查标枪纵剖面的形状。对于纵剖面 有稍稍凸起的部分,将直规紧贴这一小段,直规可有轻微晃动。对 于纵剖面的直线部分,直规紧贴这一部分时,直规与标枪贴紧的部 分,必须塞不进 0.20 毫米的塞尺。在紧靠枪头与枪身结合处的后面
这一部位,上述方法不适用,此处必须塞不进 1.25 毫米的塞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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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枪应符合以下规格:
允许比赛和承认纪录的最小重量(克)(包括把手) 500 505 至 525 600 605 至 625 2200 至 2300 800 至 920 1280 至 1500 250 至 330 140 至 150 20 至 25 700 705 至 725 2300 至 2400 860 至 1000 1300 至 1540 250 至 330 150 至 160 23 至 28 800 805 至 825 2600 至 2700 900 至 1060 1540 至 1800 250 至 330 150 至 160 25 至 30 制造厂商提供比赛使用的重量范围(克) 标枪全长(毫米)(L0) 2000 至 2100 枪尖至重心距离(毫米)(L1) 780 至 880 枪尾至重心(毫米)(L2) 1120 至 1320 金属枪头长度(毫米)(L3) 220 至 270 把手宽度(毫米)(L4) 135 至 145 枪身最粗处直径(毫米)(在把手前- D0) 20 至 24
9.
标枪不得有可移动部分或投掷时可以改变其重心或投掷性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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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标枪头张角不得大于 40°。距枪尖 150 毫米处,枪头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
大直径的 80%。在重心至枪尖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大直径 的 90%。
11. 在标枪重心至枪尾末端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 90%。 在
距枪尾末端 150 毫米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 40%。枪尾 末端直径不小于 3.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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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枪长度(所有规格) 标枪直径(所有规格) 男子 详述 最大 最小 2600 1060 530 1800 900 330 160 900 450 1540 770 250 150 女子 最大 2300 920 460 1500 750 330 150 800 400 1280 640 250 140 序号 详述 最大 序号 男子 最小 女子 最大 最小 最小 2200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0 把手前端的枪身 L0 L1 1/2 L1 L2 1/2 L2 L3 L4 全长 枪尖至重心 L1 的二分之一 枪尾至重心 L2 的二分之一 枪头 把手 2700 30 25 25 20 D0-0.2 5 把手后端的枪身 距枪尖 150 毫米处枪头后端 枪头后端 紧接枪头后端处 枪尖至重心的中点 把手 枪尾至重心的中点 距枪尾末端 150 毫米处 枪尾末端 - 0.8 D0 - - 0.9 D0 D0+8 - - - D0-0.25 - - D3-2.5 - - 0.9 D0 0.4 D0 3.5 - 0.8 D0 - - 0.9 D0 D0+8 - - - - - D3-2.5 - - 0.9 D0 0.4 D0 3.5 C of G 重心的中点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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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全能比赛
第 200 条
全能比赛
男子(U18)、(U20)和成年 (五项和十项全能):
1. 五项全能包括 5 个单项,在同一天按下列顺序进行:
跳远、掷标枪、200 米、掷铁饼、1500 米。
2.
男子(U18)和成年男子十项全能包括 10 个单项,在连续两天内 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天: 100 米、跳远、推铅球、跳高、400 米; 第二天:110 米栏、掷铁饼、撑竿跳高、掷标枪、1500 米。
女子(U20)和成年 (七项和十项全能):
3. 七项全能包括 7 个单项,在连续两天内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天:100 米栏、跳高、推铅球、200 米; 第二天:跳远、掷标枪、800 米。
4. 女子十项全能包括 10 个单项,在连续两天内按下列顺序进 行:
第一天:100 米、掷铁饼、撑竿跳高、掷标枪、400 米; 第二天:100 米栏、跳远、推铅球、跳高、15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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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女子(U18) (七项全能):
七项全能包括 7 个单项,在连续两天内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天:100 米栏、跳高、推铅球、200 米; 第二天:跳远、掷标枪、800 米。
总 则
6. 在可能情况下,全能裁判长有权决定给予每名运动员在上一项 比赛结束之后至下一项比赛开始之前至少应有 30 分钟的休息 时间。如有可能,在第一天的最后一项结束和第二天第一项开 始之间至少应有 10 小时休息时间。
7. 除了最后一项外,全能比赛每个单项的分组将由技术代表或全
能裁判长安排,如有可能,将在比赛前规定阶段内单项成绩相 近的分在同组。各组的运动员人数最好为 5 人或 5 人以上,但 不得少于 3 人。如竞赛日程不允许做到以上要求,则可在前一 项比赛结束后,对已满足比赛时间要求的运动员进行下一项分 组。
全能比赛最后一项的分组,应将倒数第二项比赛后积分领先的 运动员分在一组。
如技术代表或者全能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有权对任何一组重新 编排。
8.
国际田联有关单项的比赛规则均适用于全能各项目的比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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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例外:
(1)
跳远及各投掷项目,每名运动员只能试跳(掷)3 次。
(2) 当未使用全自动电子定时器时,每名运动员应由 3 名计
时员独立计取比赛时间。
(3) 在径赛项目中,每组比赛只允许一次起跑犯规,而运动
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中再次犯规的一名或多 名运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见规则第 162 条 7)。
9. 全能各单项比赛只能始终使用一种计时方法。承认纪录时,应
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和终点摄影系统成绩,而不管这种计时成 绩对该项目的其他运动员是否有用。
10. 在任何一个单项比赛中,如果某运动员未能参加起跑或试跳
(掷) ,则不能参加后继项目的比赛,按放弃比赛处理,不能 计算总成绩。
凡决定退出全能比赛的运动员,应将其决定立即通知全能裁判 长。
11. 每一个单项比赛后,应根据国际田联全能项目现行评分表向全
体运动员宣布该单项得分和各项的累积分,总积分最多者获 胜。
12.
如果 1 名或多名运动员总分相等,该相等情况涉及任何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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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下列程序判定名次:
(1)
以得分较高的单项数量多者为优胜。
如根据规则 200 条 12(1)仍然成绩相等,则以任何一个 单项得分最高者为优胜。
(2)
(3) 如根据规则 200 条 12(2)再次成绩相等,则以第二得分 高的单项分数较高者名次列前,并依此类推。
(4) 如根据规则 200 条 12(3)依然成绩相等,则运动员的比 赛名次并列。
注: 当超过 2 名运动员成绩相等,规则第 200 条 12(a)
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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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竞走项目〈Race Walking〉
第 230 条
竞 走
距离
1. 标准比赛距离为, 室内体育场:3000 米及 5000 米;
室外:5000 米、10 公里、10,000 米、20 公里、20,000 米、
50 公里、50,000 米。
竞走的定义
2. 竞走是运动员用双脚与地面保持接触,连续向前迈进的过程中,
有(人眼)可见的腾空。前腿从触地瞬间至垂直部份必须伸直 (即膝关节不得弯曲)。
裁判
3. (1) 如果事先未任命竞走主裁判,应在指派的竞走裁判员中 选出 1 人为主裁判。
(2) 所有竞走裁判员应独立行使其工作职责,以眼睛观察为
依据进行裁决。
(3) 在规则第 1 条 1(a)的比赛中,所有裁判员必须为国际田
联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在规则第 1 条 1(b)、(c)、(e) 、 (f) 、(g) 和(j)的比赛中,裁判员必须为国际竞走裁判员 或地区竞走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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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道路举行的比赛中,包括主裁判在内旳裁判员人数, 通常最少为 6 名,最多为 9 名。
(5) 在运动场举行的比赛中, 包括主裁判在内的裁判员(6)
主裁判
4. (1)
主裁
(2)
人 数, 通常为 6 名。
在规则第 1 条 1 (a)的比赛中,每一国家/地区最多只有 一位裁判员(包括主裁判)执法。
在规则第 1 条 1(a)、(b)、(c)、(d)和(f)的比赛中,判有权在比赛最后 100 米时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当运动员的行进方式明显违反规则第 230 条 1 的竞走 定义,不管他/她此前是否已收到过几多张红卡,在此 种情况下被主裁判取消比赛资格的该运动员可允许其 完成本次比赛。主裁判或主裁判助理应在该运动员完成 比赛后的最快时间内向运动员出示红牌,以通知该运动 员被取消比赛资格。
,并仅在
比赛中出现规则第 230 条 3(1)中的特殊情况时,才能行 使裁判员的权力。在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 (f)的比赛中,最多可任命两名或多名竞走主裁判助理, 该助理仅帮助通知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不能行使 竞走裁判员的权力。
竞走主裁判应作为该次比赛的监督官员的权力实用文档
(3)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 、(c) 和(f)的所有比赛,
须 任命一名官员负责红卡公告牌和一名主裁判的记录 员。
黄牌 (Yellow Paddle)
5. 当竞走裁判员认为运动员的动作不完全符合规则第 230 条 1
的规定时,该裁判员应向运动员出示两面都有犯规标志的黄牌 予以警告。黄牌应注明犯规种类。同一名裁判员不能对同一运 动员相同的犯规出示二次黄牌。对运动员出示黄牌后,该裁判 员须在事后报告竞走主裁判。
红牌 (Red Card)
6.
当竞走裁判员在比赛的任何阶段观察到运动员的行进方式不 符合规则第 230 条 2 的竞走规定,表现出可见的腾空或膝关 节弯曲时,该裁判员须将一张红卡送交主裁判。
取消资格
7. (1)
除规则第 230 条 7(3),当 3 个不同竞走裁判员对同一
运动员发出的 3 张红卡送交到竞走主裁判之后,将取消 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并由主裁判或主裁判助理向该运 动员出示红牌通知该运动员。如未能通知,也不得恢复 已被取消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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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规则第 1 条 1(a)、(b)、(c)或(e)比赛中,无论出现何
种情况,同一国家的两名裁判员的红卡没有取消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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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资格的效力。
(3) 相关主办单位或大会可决定在其他竞赛条例有规定使
用竞走罚时区(Pit Lane)。在使用此规则的比赛中,当 任何运动员只要接到 3 张红卡时,主裁判或其代表将会 告知该运动员需进入竞走罚时区(Pit Lane)及停留的判
罚时限(依据竞赛条例或大会规定)。假如在任何时间, 该运动员接到另一张红卡,而该红卡并非由原先 3 张红 卡的裁判任何一人出示,该运动员将会被取消比赛资格。 任何拒绝进入竞走罚时区(Pit Lane)的运动员,或不停 留其必须时限,将被主裁判取消比赛资格。
(4) 场地竞走时, 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应立即离开跑
道。公路竞走时, 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后被立即取下 其配戴的号码, 并离开比赛路线。当被取消比赛资格的 运动员若不离开跑道或赛道, 或不遵守规则第 230 条 7(3)的要求进入竞走罚时区(Pit Lane)及停留规定时限, 根据规则第 145 条 2 规定, 将导致对该运动员有进一步 的纪律处罚。
(5) 应在比赛场内及邻近终点的地方设置一块或多块显示
红卡公告牌,以使运动员被告知己送交竞走主裁判的每 位运动员的红卡数量及告示每次犯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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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规则第 1 条 1 (a)的所有比赛中,竞走裁判员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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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传送功能的掌上计算机,以便将所有红卡传送给记 录员和公告牌。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不能采用类似系统 时,主裁判应在比赛结束后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根据规则 第 230 条 3(1) 或第 230 条 6 的规定,取消比赛资格的 运动员身份,报告运动员号码,通知时间和犯规种类, 同时向接到红卡的运动员通告以上信息。
起跑
8. 须鸣枪开始比赛,400 米以上的起跑应按规则第 162 条 2(2) 的
规定。当参赛运动员人数众多时,应在起跑前 5 分钟、3 分钟 和 1 分钟给予倒数计时间提示。“各就位”指令发出后,运动员 应按照组委会决定的方式在起跑在线集合。发令员应该确保没 有任何运动员的脚(或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起点线或线前地 面,然后发令开赛。
安全及医务检查
9. (1)
竞走比赛的组委会应保证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凡举行 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组委会必
须保
证比赛所使用的道路上,禁止所有方向的机动车辆进 行。
(2)
竞走比赛中,由组委会指派并佩带明显标志(如佩戴袖 标或穿着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的医务人员进
行现场医务检查,不应被认为是对运动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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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 赛,该运动员应立即遵从。
饮用水 / 海绵块和饮品供应站
10. (1)
所有比赛的起点及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他适当饮料,食 品。
(2)
5 公里或长至 10 公里,包括 10 公里的竞走比赛,根 据天气情况,应以适当间隔设置仅限饮用水/海绵块站 (drinking and sponging station)。
注: 根据竞赛组织和/或天气情况,可以安排喷淋站。
(3)
10 公里以上的竞走比赛, 应每圈设置饮品供应站
(refreshment station)。此外,可根据天气情况,在
两 个饮品供应站之间设置一个或多个只供应饮用水/块站。
(4)
饮品,食品可由组委会提供或由运动员自备,均放在大 会指定的饮品供应站,以便于运动员拿取或由经批准的 人员递到运动员手中。
(5)
这些经批准的人员不允许进入比赛道或阻挡任何运动 员。他们可以从摆放饮品的桌子后面或离桌子旁边不超
过 1 米的位置向运动员递送饮品,但不能在桌子前面将
饮品递到运动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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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规则第 1 条 1(a)、(b)、(c)和(f) 的比赛中,在放置
自 备饮品的桌子后面,每个国家/地区每次最多可站两名 官员。当运动员拿取饮品或水时,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 官员在运动员旁边伴跑。
注:一个国家超过 3 名运动员参加同一项比赛时,竞
赛 规程可允许在饮品供应站安排额外的官员。
(7) 任何时候都允许运动员手持或随身携带饮品或食品,无
论是从出发时还是从官方供应站拿取。
(8) 除医疗原因或有竞赛官员的指示外,运动员如在官方供
应站以外的其他地方接受或拿取饮品或从另一运动员 处获取,第一次裁判长通常将出示黄牌警告,第二次将 出示红牌取消其比赛资格,运动员必须立即离开赛道。
赛道
11. (1) 环形路线的长度,每圈最多为 2 公里,最少 1 公里。 起
点及终点设在运动场内的公路竞走比赛,环形路线应 尽可能设在距运动场较近的地方。
(2) 应根据规则第 240 条 3 的规定量度公路竞走的路线。
比赛操守 12.
在 2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比赛中,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并在一 名裁判员的监督下,运动员可以离开公路或跑道,但不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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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缩短比赛距离。
13. 如果裁判认可裁判员、检察员或其他人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
式,得知运动员离开了标明的路线而缩短了比赛距离,将取消 该运动员继续参赛的资格。
14. 凡举行规则第 1 条 1(a)、(b)、开 始和结束应安排在白天。
和(f)的比赛,竞走比赛的
(c)实用文档
第八节 公路赛跑〈Road Races〉
第 240 条
公路赛跑
距离
1. 标准比赛距离为:10 公里、15 公里、20 公里、半程马拉松、 25 公里、30 公里、马拉松(42.195 公里)、100 公里和公路接 力赛跑。
注: 建议公路接力赛跑的距离与马拉松相同。理想路线为一
条 5 公里的环形路线,各段距离别为 5 公里,10 公里, 5 公里,10 公里,5 公里及 7.195 公里。青年组的距离 为半程马拉松,各段距离分别为 5 公里、5 公里、5 公 里及 6.098 公里。
赛道
2. 此类赛跑应在铺装路面上进行。如果交通或类似环境不允许,
赛跑路线可设在路旁的自行车道或人行道上,并加以适当的标 志,但不得通过路旁草地等柔软地段。比赛起、终点可设在田 径场内。
注 1: 建议按标准距离举行公路赛跑时,其起、终点之间的直
线距离不应超过比赛距离的 50%。被认可的纪录,参 看规则第 260 条 28(2)。
注 2: 比赛的起点、终点及其他部份赛段可以在草地或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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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地面上进行,但应尽量避免。
3.
赛道应沿着运动员所能跑过的路段的最短路线进行丈量。 在规则第 1 条 1(a)的比赛中,可能时也包括(b)、(c)和(f)的比 赛,应用区别于赛道上其他标志的醒目颜色沿跑道标出丈量 线。
路线长度不得短于该项目的正式距离。在规则第 1 条 1(a)、(b)、 (c)和(f)比赛路线的丈量误差不得超过 0.1%(如马拉松为 42 米), 该路线的长度在赛前应经一名国际田联批准的路线丈量员认 证。
注 1: 应采用「经过标定的自行车丈量法」(Calibrated
Bicycle Method)进行赛道丈量。
注 2: 为防止在以后再丈量时发生路线长度不足的问题,建议
设计路线时,加入一个「防止路线缩短的系数」,使用 「经过标定的自行车丈量法」时,该系数应为 0.1%, 这意味着每一公里的路线要有 1001 米的「丈量长 度」。
注 3: 如计划在比赛当天使用临时性设备,例如锥形体、栅栏
等来标明部份路线的界限,则此类设备放置的位置,必 须最迟在丈量时确定下来,并且在丈量报告中列明。
注 4: 建议在公路上举行标准距离的赛跑时,起点及终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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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拔高度下降不超过千分之一,即每公里下不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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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如要申请纪录,参看规则第 260 条 28(3)。
注 5: 赛道丈量证明书有限期为 5 年,此期限后,即使赛道
没 有明显改变,也要将赛道重新丈量。
4.
应以公里(km)为单位,向所有运动员显示赛程的距离。 举行公路接力赛跑,应在所跑公路上划出 50 毫米宽的横线作 为每段距离的标记和接力区中心线。在各中心线之前后 10 米 处各划上一条 5 厘米宽的横线作为接棒区的标志。必须在接棒 区内完成所有交接程序,除非组织者另有规定。交接程序须是 交、接棒运动员的身体接触。
5.
起跑
6. 比赛可以通过鸣枪、鸣炮、号角或相似设备开始起跑。须鸣枪 开始起跑。超过 400 米以上比赛的起跑应按规则第 162 条 2(2) 的规定。当参赛运动员人数众多时,应在起跑前 5 分钟、3 分钟和 1 分钟给予倒数计时间提示。“各就位” 口令发出后, 运动员应按照组委会决定的方式在起跑在线集合。发令员应该 确保没有任何运动员的脚(或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起点线或 线前地面,然后发令开赛。
安全及医务检查
7. (1) 公路比赛的组委会应保证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凡举行 规
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组委会须保证 在比赛使的道路上,禁止所有方向的机动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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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组委会指派并佩带明显标志(如佩戴手袖标志或穿着
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 务检查,不应被认为是对运动员的帮助。
(3) 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
饮用水 /
8. (1)
(2)
(3) (4)
赛,该运动员应立即遵从。
各比赛的起点及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他适当饮料,食品 补给。
所有项目,应在大约 5 公里的适当间隔设置仅限饮用水 /海绵块供应站(drinking and sponging station)。超过 10 公里以上的项日,除了提供饮用水外,还应
供应站提供饮品、食品。
注 1: 如条件允许,可根据比赛性质、天气情况和大多
数参加者的身体情况, 在赛道沿途设置更规范 的饮品供应站和/或海绵块供应站。
注 2: 根据竞赛组织和/或天气情况,可以安排喷淋站。
能量补给可以包括饮品、能量补充品、食品或其他除水
以外的食物。组委会将根据情况决定提供何种饮品及食 品。
通常情况下,饮品、食品由组委会提供,但也允许运动
海绵块和饮品供应站实用文档
员自备。当运动员自备饮品时,运动员须标明放置饮品 的供应站点。由运动员提供的饮品,自该运动员或其代 表上交之时起,应始终处于组委会指派人员的监视之下。 被指派人员应保证这些饮料不能以任何方式被改变或 篡改。
(5) 组委会应在赛道适当的位置安排递水人员,设置饮品桌
便于运动员拿到,被批准的人员可以将饮品递到运动员 手中,但他们必须保留在指定区域内,不可以进入赛道, 也不可以阻挡任何运动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当运动 员取饮品或取食品时,任何官员或授权人员都不能在运 动员身边跑动。
(6)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f) 的比赛时, 在
放置 自备饮品的桌子后面,每个国家/地区每次最多可站两 名官员。
注: 一个国家超过 3 名运动员参加同一项比赛时,竞
赛规程可允许在饮品供应站安排额外的官员。
(7) 允许运动员从起点或任何时候手持或随身携带饮品或
食品,或从任何一个官方饮品,食品供应站获取。
(8) 除医疗原因或有竞赛官员的指令,运动员如在非官方饮
品供应站获取饮品,食品或拿取其他运动员的饮品,第 一次裁判长通常将出示黄牌警告,第二次将出示红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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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比赛资格,运动员必须立即离开赛道。
比赛
9. 在公路赛跑比赛中,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并在一名判员的监督
下,运动员可以离开比赛路线,但不得因此而缩短比赛距离。
10. 如果裁判认可裁判员、检察员或其他人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
式,得知运动员离开了标明的路线而缩短了比赛距离,将取消 该运动员继续参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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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山地赛
跑 (Mountain Races),山径越野赛跑 (Trail Races)
在世界各地举行越野赛跑和山地赛跑的条件差异极大,因此不可能对 此项运动作出世界性既统一严格规定,我们必须接受赛事有不同程度 的成败差别,关键往往在于场地的天然环境及路线设计者的能力。下 列规则可用作指引,帮助各国发展越野赛跑。详细的组织比赛数据, 请参阅国际田联的长跑比赛手册。
第 250 条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
赛道
1. (1) 比赛必须在旷野或林地上举行,尽量被草地覆盖,有天 然
障碍物,使设计者能设计出一个有挑战性及有趣的比 赛路线。
(2)
必须有足够地方容纳赛道及其他所需设施。
2. 举办世界锦标赛及国际比赛时,如可能举办其他比赛时,都应 按下列要求设计路线:
(1) 比赛路线必须设计成环形赛道 (Loop Course),每圈长
度在 1500 米与 2000 米之间。如有必要,可加上一个 小环形赛道(Small Loop)以补足不同项目所需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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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时应先跑小圈。建议大圈最少有十米的上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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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3.
(1)
(2)
(3)
可采用天然障碍物,但应避免很高的障碍物、深坑、危 险的上下坡、密茂矮林等;总之,应避免一切给比赛带 来困难而违背比赛宗旨的障碍物。不宜设置人工障碍, 如因不能避免而仍须采用,则应仿真旷野中的自然障碍
物。若参加比赛人数较多,在起跑后的 1500 米内不应 有狭窄地段或其他障碍物,以免造成阻滞。
应避免或尽量减少横过公路或细石路面, 当不能避免 时, 该等路面应铺上草、泥土或席。
除在起点及终点外,不能有太长的直道,一个天然起伏, 湾道顺滑及有小直道的场地,是最理想的。
路线的两旁应用带子作出明显的标记,提议在整个路线 一边设有一米宽的走廊,在外围加设栅栏,只准大会职 员及传媒进入(重要的锦标赛时才采用)。人多聚集的地 方要加固栅栏,特别在起点(包括运动员热身区域及召
可进出。
大众人仕只可在比赛初段在指定的地方,在大会职员指 挥下横越赛道。
除起点及终点的范围外,赛道及障碍物区应有五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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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距离 (Distance)
4.
国际田联世界越野赛锦标赛的距离大约为:
男子组长距离 10 公里 女子组长距离 10 公里
男子(U20) 8 公里 女子(U20) 6 公
里 建议少年比赛采用的距离大约为: 男子(U18) 6 公里
女子(U18) 4 公里
建议其他国际和国家比赛也采用类似的比赛距离。
起跑
5. 比赛可以通过鸣枪、鸣炮、号角或相似设备开始起跑。须鸣枪 开始起跑。超过 400 米以上比赛的起跑应按规则第 162 条 2(2) 的规定。当参赛运动员人数众多时,应在起跑前 5 分钟、3 分钟和 1 分钟给予倒数计时间提示。出发时,应为各团队提供 起跑区域位置,各队队员应在起跑区内排成一路纵队。其他比 赛中,运动员应按照组委会决定的方式在起跑在线集合。“各 就位” 口令发出后,发令员应该确保没有任何运动员的脚(或 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起点线或线前地面,方可鸣枪开始比 赛。
安全及医务检查
6.
(1) (2)
越野跑比赛的组委会应保证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 由组委会指派并佩带明显标志(如佩戴手袖标志或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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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 务检查,不应被认为是对运动员的帮助。
(3)
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 赛,该运动员应立即遵从。
饮用水 / 海绵块和饮品供应站
7. 所有比赛的起点和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他适当饮品及食品。在 所
有比赛中,如天气情况需要,应在每圈设置饮用水/海绵块 供应站。
比赛
8. 如果裁判认可裁判员、检察员或其他人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
式,得知运动员离开了标明的路线而缩短了比赛距离,将取消 该运动员继续参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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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赛跑 (Mountain Races)
第 251 条
山地赛跑
1. (1) 山地赛跑的主要路段应远离公路在山野举行,除非在赛 道
上有明显的高度提升,在此种情况下,赛道可以为柏 油碎石路面。
(2)
赛道不应包括危险路段。
运动员不能使用额外的辅助手段,以帮助他们在赛道上 行进。
(3)
(4) 赛道包括一定数量的上坡(主要是上坡) 或(起终点在同 一高度的) 上坡/下坡跑。
(5) 赛道平均坡度最小为 5%(或每公里 50 米) ,最大不能 超过 20%(或每公里 200 米) 。
(6)
赛道最高点不应超过海拔 3000 米。 整个赛道应标示清楚,包括公里数的标示。 赛道中的天然障碍或挑战性的路段应特别标示。 必须提供详细的赛道图和海拔图,应用以下比例尺标 明:
海拔高度:1/10,000 (10mm=100m)
(7)
(8)
(9)
距离:1/50,000 (10mm=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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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赛跑的类型
2.
(1) 经典山赛跑
举行锦标赛,建议距离和总体上坡应大约为:
主要为上坡跑 上/下坡赛道 比赛距离 上坡距离 比赛距离 上坡距离 成年男子 12km 1200m 12km 600m/750m 成年女子 8km 800m 8km 400m/500m 男子 8km (U20) 800m 8km 400m/500m 女子 4km (U20) 400m 4km 200m/250m 男子 5km (U18) 500m 5km 250m/300m 女子 3km (U18) 300m 3km 150m/200m
(2)
长距离山地赛跑
长距离山地越赛道包括大约 20 公里至 42.195 公里的 距离,最大提升高度为 4000 米。18 岁以下的参加者不 应参加 25 公里以上距离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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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力山地赛跑 计时山地赛跑
以个人间隔时间起跑的山地赛跑应被视为计时跑。成绩 应以个人完成比赛的时间排名。
(4)
起跑
3. 须鸣枪开始比赛。超过 400 米以上比赛的起跑应按规则第 162 条 2(2) 的规定。当参赛运动员人数众多时,应在起跑前 5 分 钟、3 分钟和 1 分钟给予倒数计时间提示。
出发时,应为各队提供起跑区位置,各队队员应在起跑区内排 成一路纵队。其他比赛中,运动员应按照组委会决定的方式在 起跑在线集合。“各就位” 口令发出后,发令员应该确保没有
任何运动员的脚(或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起点线或线前地面, 方可鸣枪开始比赛。
安全及医务检查
4. (1)
山地越野跑比赛的组委会应保证运动员和官员的安 全。
(2)
由组委会指派并佩带明显标志(如佩戴手袖标志或穿着 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
务检查,不应被认为是对运动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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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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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该运动员应立即遵从。 饮用水/海绵块和饮品供
应站
5. 所有比赛的起点和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他适当饮品及食品。在
所有比赛中,如天气情况需要,应在每圈设置饮用水/海绵块 供应站。
比赛
6. 如果裁判认可裁判员、检察员或其他人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
式,得知运动员离开了标明的路线而缩短了比赛距离,将取消 该运动员继续参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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