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 面 ,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宋婧娇 (610000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成都) 摘要:在司法活动中,我们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以规定的步骤,来进行司法活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法 与西方国家的法制不同,我国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注 律规定的程序,得出的结果,就被认为是正确的,无论结果与 重结果的公平公正,而忽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显然这种根深 事实差距有多大,只要按法定程序得出的结论,依旧被认定为 蒂固的法律观念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与需求。我国应 是公平公正的。实际上,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二者在本质 当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 上都追求公平公正,但实体的正义是在事实结果上,是实质的, 义,引导我国的法律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程序的正义是在步骤方法上,是形式上的。所以。可以看出,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实践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二、中西方制度研究对比 中西方的法律制度中,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也有很大 差异。中国有句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难看出, 中国人从古至今都偏重实体,轻程序,追求的是结果的公平公 正,不管程序如何。因此中国古代有严刑拷问,现代有开 讯逼供。 这都表明,中国人寻求道德伦理的正确,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实体正义才是归宿点。而西方人恰好不同,他们重实体正义, 但更偏重于程序正义。西方国家出现的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等,都 体现出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著名的“辛普森案”,我们能明显感受到,西方人对于程 序正义的重视。在证据的矛头都指向辛普森时,辩方找出了取 证的违法程序以及证据中的漏洞,使得本该被判有罪的辛普森 无罪释放。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已经远 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出现的先后 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有这样的说法,“程序是实体之母, 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fl 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 一、定要面临许多问题,那么解决纠纷,就要用一些方法,这些方 法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也越来越被人们肯定,长期 演化,人们反而接受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拘束,经历这样的 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说程序是实体之母,也只能说明程 序与实体何为先的问题,却不能以此推导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 义的先后顺序。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必定包含了实体与程序。 而在寻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程序。诉讼中,一些 程序也许会侵犯权利人的自由、权利等,但是这种冲突不能单 纯的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这种侵犯是在必要的 限度内,并且可以保证实体的公平公正。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中国在程序正义方面未来的发展 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程序的存 现在中国的法制水平虽然已有所提升,但整体上水平还是 在只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能更好地实现,它体现出的只仅仅是 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还没得到完全改变。司法工作人员 种工具的价值,本身的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闭也就是说它只 的法律素质整体还不高,法律程序也不够健全。不过,中国已 是依附实体的存在而存在。甚至说衡量程序是否正义,最终看 经在短短几十年里做出了一些成效,毕竟,西方国家的法制已 实体的正义是否得以实现。还有的观点认为,程序的公平公正 经历了几百年,这中间的差距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不能急于 不仅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更能对实体正义起决定性作用, 求成,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就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 会,所以,不管是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具有特殊性。 只要坚持公平正义的程序,就能得到一个真实的结果。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过于偏重实体正义或者程序 近两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 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当是互为手段与目的,并且相互 改。从这些修改的条文中,也能看到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比如 依存的。在一次次的诉讼中,为了能更好解决纠纷,最大程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接近实体正义,我们运用合法的程序,将每一环节都做到有法 增加了更多的保障,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分工更加明确等。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的规定限度内寻求结果的正确。如此 总体上,还是进步的。当然,还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希望在今 看来,程序正义是手段,实体正义是目的。而从另一方面来看, 后的改进中,能有更好的发展。 实体正义在程序正义的保证下,一次次的实现,让人们越来越 参考文献: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将法律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上来看待,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尊 重与信任,再遇上纠纷时,人们就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社,1996 f21宋晓娟《浅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 问题。由此看来,实体正义促使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 一作为手段,程序正义是目的。在司法活动中,两者总是能有机 结合。司法机关重视实体正义,最大限度发挥程序正义,人们 相信并选择程序正义,寻找到实体正义。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实质 实体正义的实质是追求结果的正确,包括是否正确适用实 (中) 『3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4]贾俊《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2011年6月第24卷第2期 f5]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体法,是否保护了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惩罚了违法犯罪,解决 了问题等。而程序正义,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合法的方式, 作为一个法律人,最好的回答,应当就是在每一次处于法与不 法之间的徘徊与抉择时,都能够以具体行动坚守职业道德、维 护法律公正。如果一个国家的每一个法律人都能够恪守良知, 树立公平意识、规则意识,坚守自己对法律的信仰,通过自己 的言行为社会树立一个榜样,相信我们法治社会的理想将不会 遥远。 2004 年1O月版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 2003年第4期,第83页 『3]宋德峰:《从法治理想看法律人》,载《法治与社会》2008 年5月(下) [4]范传责:《“规则公平 是法治社会基本命题》,裁 法制日报》 参考文献: 2012年11月13日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8—— 2015年第5期 职工法律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