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安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办事企业提供优质、
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企业客户到公司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公司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申请业务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条 对限时办结业务,承办人应及时对企业客户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办结的,承办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企业客户说明原因、理由和办理时限。第五条 对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客户补正文件、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因企业客户自身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及时反馈企业结果,告知企业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的(如抵押、质押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的时限内。
第八条 各流程时限(设计个流程图,直观一点) ① 综合部 发放业务时限表及申请资料清单 (即时)
② 业务部 业务经办人收到业务时限表及资料清
单后签字确定材料是否齐全(如 不齐全需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后,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业务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如不同意,将业务时限表返还综合部存档);撰写尽调报告;业务公司董事会讨论是否提交集团风控部初审。(不超过四天)
③ 风控部 风控部对项目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交业务评审会进行审议。(一天)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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