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前、出境离港后24小时内,按
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进出境船舶纸质、电子传输舱单应包括以下数据项: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包装、货物体积、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电子舱单数据应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如船舶代理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或者提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不真实的,海关得以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联网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的,应事先经海关注册。
联网传输电子舱单发生差错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报经海关审核。更改项目包括舱单数据项的更改,以及舱单的补输、延期和拆单等。
*舱单录入、传输企业对其提交用于更改舱单数据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海运电子舱单申报差错的处理
第一步:已向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进口
1.进口舱单更改单(须加盖申请单位“业务专用章”); 2.进境运输工具纸质《载货清单》(复印件); 3.进口货物提(运)单;
4.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的舱单更正通知书; 5.海关监管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出口
1.出口舱单更改单(须加盖申请单位“业务专用章”); 2.出口货物提、运单; 3.出口货物载货清单; 4.出口货物场站收据;
5.提(运)单对应的报关单或转关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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