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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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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1 厂区布局 1.1 功能分区及各作业区域布局合理。 1.2 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应进行绿化。 1.4 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各建筑物与各种动力管线、道路、铁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5 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1.6 实现了定置摆放。 2 厂区道路 2.1 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2.2 主干道、单向道及人行道宽度均应符合GBJ 22的相关规定,且主干道为环形,单向道在尽头应设置回车场。 2.3 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 2.4 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 2.5 门口、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2.6 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3 厂区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4 厂区照明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勒克斯(lx)。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 5 消防设施 5.1 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 5.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小于120.0m,保护半径应小于150.0m。且有明显标志,周边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5.3 消防水池、消防砂池、灭火器等应配置齐全,且有效。 5.4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且符合GB 13495的相关规定。 1 企业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其耐火等级。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含后续补充的)应齐全,耐火等级的评定资料应完整。 2 各建筑物实际耐火等级、限制层数和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且有明显标识。 3.2 工业建筑 3 各建筑物依据其使用特点和耐火等级所设置的防火墙、防火门、泄压面积等均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并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4 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建立档案。 5 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1 作业区域的布局 1.1 制定合理、规范的定置图,且实现了定置摆放。 1.2 产生相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相对集中,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 1.3 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1.4 锻造、金属热处理、涂装、冲压、木工等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1 厂区环境考评检查 3.3 车间环境 2 车间通道 2.1 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2.2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或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 2.3 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 2.4 排水管网畅通。 2.5 主干道及人行安全通道无占道物品。 3 设备设施、动力管线的布局 3.1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采取安全隔离。 3.2 各种动力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3 各种操作部件的安装高度:经常使用的为0.5~1.7m;不经常使用的为0.3~1.9m。指示器的安装高度:经常观察的为0.7~1.7m;不经常观察的为0.3~2.5m。 4 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设计合理,结构牢固,无脱焊、凹陷、腐蚀等缺陷。现场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5 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 5.1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5.2 地面无积水、无积油、无垃圾杂物。 5.3 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6 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照度应符合GB 50034的相关规定,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度宜符合GB/T 50033的相关规定。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7 消防和应急物资 7.1 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应急疏散图,应急疏散通道和区域满足应急响应的需要。 7.2 作业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相关规定,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摆放合理,标识明显,周边1m范围内无障碍物,且在有效期内。 7.3 消防重点车间或部位应按照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装置,该装置应灵敏、可靠。 7.4 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物资和用品。 8 职业危害因素 8.1 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有与其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和控制措施,并完好、有效。 8.2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GBZ 2.1、GBZ 2.2的规定限值。 8.3 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符合GBZ 1的相关规定。 8.4 辐射装置、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均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且完好、可靠。 9 安全、消防及警示标志 9.1 危险部位均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9.2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 13495的相关规定。 9.3 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符合GB Z 158的相关规定。 10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现场 10.1 使用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狭窄作业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使用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使用量。 10.2 使用现场应根据其存放或使用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使用场所的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0.3 使用现场与高温区、明火产生点的间距应大于30m,如有可靠的抽风装置时应大于6m。 10.4 酸、碱、毒物使用现场应设置清洗、稀释用的水源和冲洗设施。氯气、氨气使用点应设置处理泄露用的水池和喷淋水源。 10.5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1 通道 1.1 库内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分隔线清晰。 1.2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或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有警示标识。 1.3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1.4 排水管网应畅通。 1.5 主干道及人行安全通道无占道。 2 仓库内作业点、储存区和安全通道照度均应符合GB 50034的相关规定,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度宜符合GB/T 50033的相关规定。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 消防及应急物资 3.1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疏散通道和区域应满足应急响应的需要。 3.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相关规定,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摆放合理,标识明显,周边1m范围内无障碍物,且在有效期内。 3.3 重点仓库或部位应按照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装置,该装置应灵敏、可靠。 3.4 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物资和用品。 3.5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 13495的相关规定。 3.4 仓库 4 仓库物品的存储 4.1 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储存物品实现定置摆放。定置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均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储存物品的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均留有0.75m的安全距离。作业区域和各安全要害部位应按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各运输通道及铁路专用线的道口均设置安全警示信号、声响装置和安全装置。 4.2 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储存物品实现定置摆放。定置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均符合定置图的规定;储存物品的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0.50m的安全距离;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可能造成对土壤、水体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防渗漏的地面,且应设有废水处理装置;作业区域和各安全要害部位应按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各运输通道及铁路专用线的道口均设置安全警示信号、声响装置和安全装置。 4.3 木材仓库内应根据作业特点和木材、制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储存木材、制品实现定置摆放。定置图齐全,储存木材、制品的数量和区域均符合定置图的规定;木料堆垛应整齐、稳实、无晃动,圆木必须有防止自行滚动的措施;分堆存放时,堆垛间距离一般不少于1.5m,机械装卸时堆放高度不大于5m,人工装卸时堆放高度不大于2m;木制品仓库的木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垛存放,设架存放时,高度不宜超过2m;库内不得堆放易燃物资及锯末、刨花、木屑等物质,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库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所有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和各安全要害部位应按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1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确定其监测代表点,并建立定点台帐。 2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其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和监测 3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监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达标率应为80% 1 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健康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均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均得到及时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从业人员的健康资料。 1 企业开展了五项职业危害分级,并建立分级台帐。 2 接触三、四级毒物危害人员比率小于1%;分级方法符合GB 12331的相关规定。 3 接触Ⅱ级粉尘危害程度作业人员比率小于5%;分级方法符合GB/T 5817的相关规定。 3.7 职业危害 4 接触Ⅳ级高温作业人员比率小于5%;分级方法符合GB/T 4200的相关规定。 5 接触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人员比率小于1%;分级方法符合GBZ 2.2和GBZ 1的相关规定。 6 接触Ⅳ级噪声作业人员比率小于5%;分级方法符合LD 80的相关规定。 1 企业应定期向工会通报职业危害控制情况,听取从业人员及其代表的意见,改进企业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2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3 应根据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具有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 企业应设置职业病患者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建立和保存台帐。 2 企业应安排从业人员(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并如实提供职业3.9 职业病管理 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3 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6 职业健康监护 3.8 群众监督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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