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编号:6846 座 位号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2011年7月
1、我国现行为( C)。
A. 19年 B. 1972年 C. 1982年 D. 1992年
2、甲于2008年1月离家,从此杳无音讯,多番查找,均无结果。其亲人可以在甲下落不明满( D )年后,有权向提出宣告甲死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我国行的首要基本原则是( D)。
A. 行政合理性原则 B. 行政合法性原则 学 号 姓 名 电 大
题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 分 密 得 分 封 得 分 评卷人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线 内 1、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法律、行规,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 件。 (x) 不 2、程序法即为诉讼法。 (x) 3、我国现行的立法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 (√) 4、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要 5、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属于人格权。 (√)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x) 答 7、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 8、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 9、累犯不得减刑,也不得假释。 (x) 题 10、犯罪客体就是指的犯罪对象。 (x) 11、犯罪未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 (√) 12、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x) 13、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 14、逮捕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15、拘役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 (x) 得 分 评卷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1页(共10页)
C. 行政比例原则 D. 程序正义原则
4、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B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5、下列( C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许可 B、行政复议 C、行政立法 D、行政处罚
6、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的赔偿金。
A、二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7、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A )两个法定阶段。 A. 要约与承诺 B. 意思和表示 C. 起草和抄写 D. 协商和谈判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B )刑事责任。 A、应当负 B、不负 C、可以负 D、应当减轻 9、( A)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A. 保障安全权 B. 知悉真情权 C. 损害求偿权 D. 受尊重权 10、以下不属于司法权特征的是(A )。 A、主动性 B、被动性 C、中立性 D、终极性 得 分 评卷人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以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CD )。 A、买卖 B、赠与 C、先占 D、添附 2、我国现行的正文主要包括( ABCD)
A.总纲 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国家机构 D.国旗、国徽、首都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加害行为 B、损害后果 C、因果关系 D、过错 4、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上诉的人包括( ABC)。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2页(共10页)
A、原告 B、被告
C、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D、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5、犯罪应该具有的属性有( ABC )。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 D、有责性 得 分 评卷人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得 分 评卷人 五、案例题(共20分)
6岁男孩小明十分顽皮。2004年3月,小明把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换了一块巧克力。其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1、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分)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2分)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分)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分)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2分)
2、简述法治的基本要求。
答: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 a) 法治的性要求:立宪主义、依法行政、司法。(6分)
b) 法治对法律的内在品性的要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实质合理性。(4分)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3页(共10页)请问,如何判断小明的行为,小明母亲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5分 )
小明年仅6岁,偷偷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作为一个6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和美味的巧克力之间的比重,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该买卖活动。(10分 )
因此,小明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的母亲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手表。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以诉请人民裁决。(5分 )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4页(共10页)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题 第二模块考核10%
案 情:
原告徐巧娣,女,36岁,农民。 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密 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 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 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柱病封 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 负责料理了丧事。
线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 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 给徐巧娣300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内 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 娣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 理所当然的。
不 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 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人要 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元和全部家具、衣物。 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答:1、当时,赵伟成已经成年,故不能成为被收养的对象。徐国柱夫妇与赵伟之间的收 养关系不成立,故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 题 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赵伟成可以依据此条法律取得遗产。
3、所以本案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有:徐巧娣 、赵伟成。鉴于徐巧娣未尽赡养义务,可以考虑少分,说实话这个没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不能分得遗产或少分遗产,注意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里讲得是扶养,一般来说指的是同辈之间,如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太严格区分。如果说徐巧娣有遗弃的行为。
《※※※※》试题 第5页(共10页)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倒可以考虑。
4、总之我觉得这案子的最后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只是适用法律上可能有点偏差。另外赵伟成在此案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可以以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请求合理的补偿。 5、以上讨论的前提是上面涉及到的法律都已开始生效。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不能适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我不知道你这个案子具体是在什么时候判的,如果是1984年,针对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件几乎没有,完全靠法官自由发挥,而且判决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我相当佩服这个法官,一个词“远瞩”,即使到了二十多年的今天,仍然是一个最佳的判决结果。
《※※※※》试题 第6页(共10页)
第三模块考核5%
结合实际给自己拟一份本课程的学习计划
总之,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的循环,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又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并不断督促自己戒骄戒躁,享受学习过程,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一、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 二、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
(三)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既能巩固知识,又增加了学习兴趣。 三、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虽然法律是一门规范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即使我们没有法学家和律师那样精通,但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思维方式,熟悉了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也能够成为一项非常实用的工具。这些知识都对我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工作中,有时候感觉到自己对相关知识理解的深度远远不够,这又激发我进一步的深入学习。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7页(共10页)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8页(共10页)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题
第四模块考核60%
第四模块考核也是课程终结性考试,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意思是学生在学习完全部课程后,应当完成一篇小论文,内容包括所学知识总结,学习收获(或学习感想),个人应用情况等。下面三个选题请任选一题进行写作,字数不低于八百字。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 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因此,从实践需要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调查、了解、把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各种有益的看法、主张,对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现阶段 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二、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三、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密 一、如何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 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封 过去相比, 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 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 线 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 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 代意义的课题。
内 一、 国现阶段公识欠缺的原因
公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 国公民的公识还不 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不 (一)臣识的影响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要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 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答 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 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 方面:
题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 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
三、结语
《※※※※》试题 第9页(共10页)
《※※※※》试题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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