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安全教育登记表
GDAQ20508
工程名称: 单位: 班组名称 教育时间: 教育内容: 班(组)长 班组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规,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和参加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生产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及管理机构,工作现场必须有群众性的消防组织。 第六条 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公司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设副组长两名,分别由公司工会主席和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4名,分别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设备材料部、技术部、工会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业务上受集团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司属各单位必须相应设立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日常工作;项目部的安全员负责项目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是公司施工现场、生产车间等重要工作场所由员工组成的群众性、义务性、不脱产的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由所在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和公司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公司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工地、基地、大型仓库、有条件的宿舍区等都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有组织和分工,职责分明,履行防火灭火义务;同时要按规定定
期组织开展学习、演练活动。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应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一般标准是:不足100人的按30%的比例组建,100人以上的按15%的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已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任命
(一)公司属下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单位确定一名领导担任并报公司审批任命。 (二)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只设置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任命,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部重点部位还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部位是指:项目部所属车间、饭堂、仓库、车库、配(发)电房、办公场所、集体宿舍、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等。
第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除有书面通知外,还必须在该部位醒目位置悬挂责任人标牌。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合约期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接受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承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将该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10天内书面报公司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层层落实,特别是到作业层、重点环节、部位及重点工种。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奖惩工作。
第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有义务参加消防知识、技能的学习、教育和培训,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维护好消防器材、装备。
(三)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义务消防队要熟悉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并按消防方案定期实地演练。 (五)义务消防队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工作。
(六)义务消防队员有义务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受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会议,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六)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基本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拟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六)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七)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做好本单位(项目)临时设施的选址、规划和搭建工作,负责办理临时设施报建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员在消防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项目部或生产区域的消防工作台帐,开展全员消防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火灾隐患有权采取暂停作业紧急措施,迅速报请主管领导解决。
(五)协助做好临时设施的布置、搭建及管理工作。
(六)办理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书面防火技术交底。 (七)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好上报存档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司属各单位(项目部、防火重点部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第二十四条 灭火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包括:(1)审批表、封面(2)工程概况、(3)应急预案的范围、(4)应急救援准备系统的组成、职责及分工、(5)紧急响应处置措施、(6)应急救援信号及内部响应联络方法、(7)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部门联系电话、(8)条件保障及资源配置、(9)应急救援组织的培训及学习、(10)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11)应急救援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办公楼、宿舍和易燃易爆物品固定存储场所必须制定消防方案;项目部的宿舍管理制度要做成固定的标牌悬挂在工棚宿舍显眼位置。
第二十六条 消防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审批表<见附件>、封面(2)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消防安全特点),(3)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搭建,(4)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5)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网络、义务消防队),(6)消防器材设施配备情况表,(7)重点部位消防防火措施(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8)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关于消防方案的编写、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上部结构施工项目除外),其消防方案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主管消防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编写,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同时上报电子版本)。
(二)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所有上部结构的施工项目、特殊环境中消防要求高的工程项目,由该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主管消防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编写,经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后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同时上报电子版本)。
(三)各单位所属办公楼和易燃易爆物品固定存储场所的消防方案由所在单位的消防员编写,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定,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公司机关办公楼的消防方案由物业公司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编写,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定,报公司办公室和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召开生产会议时必须有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布置本单位(项目部)的消防工作,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会议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义务消防队队长、应急救援队成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至夏季、秋季,项目部都要进行一次全员消防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对电工、焊工、木工、汽车(机械)维修工、油漆工、喷漆工、仓库保管员和危险品操作工等操作人员要做全面的书面防火技术交底,履行签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组织要定期集中学习、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灭火演练,学习、演练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施主要是指临时工棚宿舍、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临时伙房、临时发电机房、临时配电房、临时办公室、临时材料存放点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构筑物等,其搭建要求:
(一)工棚宿舍间的防火距离郊外为7米,在城市为5米。
(二)配(发)电房、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伙房要单独搭设,与工棚的防火距离为7
至15米。
(三)伙房靠炉灶的一边要用砖砌,并高出灶台1米以上,其铁制烟囱距屋顶和可燃物不小于70厘米,砖砌烟囱距屋顶50厘米以上。
(四)工棚宿舍的门、窗要向外开,门的宽度和工棚内的通道不小于1.2米,门的高度不低于2米,单层工棚的高度不低于3米,床架搭建不得超过两层,床位不准围蔽。
(五)工棚宿舍内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套绝缘管保护,每间宿舍由电工统一安装多用插座,并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六)临设不能建在高压架空电线下,与高压架空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HS46—88)要求。
(七)搭建两层的工棚宿舍必须在其两端各设置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米,坡度不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少于1米。二楼地面要用不燃材料铺设。
(八)每间工棚宿舍的面积不得少于20㎡,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三十五条 临设要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报建时如实填写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表格,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20天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棚宿舍(包括活动板房、集装箱)的防火要求:
(一)每间宿舍指定1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该宿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 (二)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电热设备。 (三)严禁在宿舍内乱扔烟头或在床上抽烟,每间宿舍至少要设置一个烟灰桶。 (四)不准在宿舍内留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每个床位要设置床头卡,记录姓名、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班组、工种等情况,并统计归档。
(五)不准在工棚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摩托车、自行车。 (六)严禁在工棚宿舍内烧香拜佛和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或煮食。 第三十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要求:
(一)仓管员要熟悉储存物资的性能和扑救火灾的方法。 (二)物品堆放要整齐,保持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堆距。 (三)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或安排住人,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四)性能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工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五)灯泡不大于60瓦,距离堆垛70厘米以上;开关要装在库外,下班断电。 第三十八条 油料、氧气、乙炔瓶要有防雨防晒措施,临时存放点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配有标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消防安全责任人牌、警示牌。
第三十九条 发电机棚的搭设一律采用不燃材料,发电机的烟囱要伸出其棚顶50厘米
以上。
第四十条 伙房(发电机)使用的燃料与储存的燃料分开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3天用量,并要装置固定的门锁;伙房电线要套管,与烟囱保持在1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一条 临时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 “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临时动火作业主要指:电焊、风焊、氧割、明火烘(烤)设备器件、烧毁杂物、临时动火煮食等。
第四十二条 临时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在二级以下大风的天气情况,作业点周围没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品的地面上进行电焊、氧割、明火烘(烤)设备、烧毁杂物等为一级临时动火作业;作业点周围存在难于清理的易燃易爆物品的高空电焊、氧割等作业为二级临时动火作业,在盛装过的大型油桶(罐)内进行电焊、氧割等作业为三级临时动火作业。
第四十三条 一级临时动火作业,其审批程序为:
(一)动火班组提出书面申请,该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二)由动火单位(项目部)主管消防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三)由动火作业所属单位(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做出审批。 第四十四条 二、三级级临时动火作业,其审批程序为: (一)由动火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动火作业意见; (二)由公司工程技术部提出动火作业意见; (三)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做出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临时动火作业的申请要求有书面申请和逐级审批表,二、三级的临时动火作业还要求附有“动火作业平面布置图”。
第四十六条 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7天,同一工种、同一操作人员的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其有效期可为15天,作业完毕后,动火单位(项目部)将其许可证的正卷交回审批单位存档。
第四十七条 不允许随意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煮食),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与柴草、煤炉放在同一厨房内同时使用;项目部的临时伙房不得超过两个,液化石油气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要保持在80厘米以上。
第四十八条 在木质模板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作业前后要在作业部位上浇水;两米以上的高空电焊、气割作业要有特别的防护措施,避免焊渣到处飞溅。
第四十九条 要根据灭火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施,现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修建消防蓄水池。
第五十条 高层施工设置临时供水系统,二层以上每层消防用水与施工同步进行,配置消防栓、水枪水带、水桶和蓄水装置,水压要满足现场最高、最远处的灭火需要。
第五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标志明显;每个灭火器要按照“三定”(定点、定人和定时换药)要求张贴使用标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圈占、埋压、堵塞,始终保持放置点周围的畅通。
第五十二条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约定消防条款;签订分包合同时可提取消防安全保证金。
第五章 消防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司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项目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第五十四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及时更新;消防工作台帐是公司消防档案资料的主体形式,是对项目消防工作从进场施工至工程结束的全面真实的记载。
第五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情况;(2)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其消防装备情况;(5)义务消防队人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6)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检查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防雷)等记录资料;(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7)消防奖惩、火灾情况记录。
第五十七条 消防工作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级岗位人员职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情况记录; (四)临时设施报建情况记录;
(五)消防安全检查及其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六)临时动火审批情况记录;
(七)防火机构人员名单(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资料、义务消防队名单); (八)义务消防队活动情况;
(九)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和管理情况记录; (十)消防方案及消防安全平面布置图;
(十一)书面防火技术交底情况记录; (十二)与分包单位的消防管理协议。
第五十八条 消防台帐要做到规格统一、内容齐全、纸张(表格)统一、易于操作、手续完备;工程施工完毕后,移交给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整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消防安全检查执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公司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是: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车间)周检、班组日检及工人班前班后自检。不定期的检查有专项检查和抽查。
第六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二)义务消防队组织及活动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维护情况,安全疏散情况;
(四)消防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临设是否符合要求,报建手续,用火、用电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六)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八)消防台帐资料是否齐全,发生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部门负责人履行签名手续。 第六十二条 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日夜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执行公司季度末安全、防火、机械大检查的奖罚规定,并发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对下列违规的行为,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蔽,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须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限期整改通知,落实整改。
第六十六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六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应急救援预案,一面疏散人员和组织抢救,一面立即报火警,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部门,组织灭火救灾工作。
第六十九条 火灾扑救应立足于初起火灾,控制或阻止火灾的蔓延,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使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七十条 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残火,并安排人员进行监视,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和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进行火因调查。
第七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立案的火灾事故,除由公安消防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外,还应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教训。
第七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不予立案的火灾事故,起火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把事故经过、确定的火灾原因、火灾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火灾责任分析、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吸取的教训写成《火灾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第八章 消防考核
第七十三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和掌握消防工作现状,公司每年度将对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总结、表彰、奖惩等工作,工程技术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事宜。
第七十四条 考核内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 考核安排:采用季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根据各项检查结果汇总评出全年的总分,并在此基础上向不达标单位发出消防工作整改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 考核依据:主要以《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评分细则》为标准进行逐项评分。
第七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类:(一)全年考核成绩满70分(含70分)的为达标;(二)全年考核成绩满90分的为优秀;(三)全年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七十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优胜单位的确认: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为当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考核成绩第一名的优秀单位为当年度消防安全工
作优胜单位。
第七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优胜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当年度先进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十条 可直接视为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情况:(一)同一工作区域内重复出现重大消防隐患的;(二)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的;(三)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但瞒报、虚报的。
第八十一条 有关消防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涂改;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考核予以双倍扣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视为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在消防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积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全年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奖励2000元;对消防安全工作优胜单位,奖励3000元,发流动红旗一面,期限一般为一年,第二年的归属须重新评定。
第八十四条 对先进消防安全责任人,奖励1000元;对优秀、优胜单位的消防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八十五条 对积极组织、参加扑救火灾或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消防考核不达标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整改、调离岗位、降职、党(政)纪处分、撤职、开除,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八条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罚款3000元,通报批评;严重不达标(50分以下)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并扣罚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年度承包责任奖的20%。
第八十九条 连续两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罚款8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单位及消防安全公开检讨,扣罚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年度承包责任奖的50%。
第九十条 发生一般火灾:(一)火灾发生后扑救及时,处理得当,影响较小的,罚款3000元,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落实措施;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令书面检查。(二)火灾发生后扑救不及时,处理不得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罚款5000元,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落实措施;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令公开检查;其他相关责任
人按照责任大小、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度的任何年终奖励,该单位当年度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轻重予以调离、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生产型单位、管理型单位及公司直管项目部、驻外机构、公司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三条 消防奖励费用的来源可在各单位奖励基金和消防违章罚款中提取;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罚款,由基层单位财务部按时上交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讲人 受教育人签名: 部门 职务(职称)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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