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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6号

来源:意榕旅游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9.28 2021.09.28 十政办发〔2021〕36号 财政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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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8日

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和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调剂、调整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程序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部门预算以项目库为基础,政府全部预算支出都要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支出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二章 部门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预算,不得擅自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和项目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章预算调剂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当年未使用完的部门预算指标,按照市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全部收回预算。确需结转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共同事权转移支付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根据上级部门预下达数或者近三年平均数编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细化分解下达至具体执行单位。

第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新出台民生支出政策、对现行支出政策提标扩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新实施PPP项目、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或产业奖补政策等原因需增加财政支出前,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立项。未经市政府批准以及未通过评估的增支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需财政出资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需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等。发改部门审批立项时,应将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工程外网、装修等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概算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变更概算的投资,不纳入结算、决算审计,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决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五章 预备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预算法》规定,市级预备费按当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3%编列。

第十四条 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开支;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五条 动用市级预备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六章 预算调剂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调剂指除《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和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调剂全部依托项目库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脱离项目库单独对预算指标进行调剂,以便项目库能够实时准确反映部门预算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调剂申办依据或事由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统一政策规定。

(二)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职能职责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 (四)落实各项巡视、专项检查、审计整改要求。

(五)将年初代编预算(含市级专项切块资金)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六)其他确需办理追加部门预算的事项。

第十九条 预算调剂按照“先批事、再评审、后批钱”的程序办理。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提出预算调剂事项,并明确调剂资金来源,分为部门预算代编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上年结转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追加预算资金等。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予以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立项结果,结合相关依据进行审核,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建议,汇总后按月集中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本级部门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级次变化确需拨付到各县市区的,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求,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办理,严禁部门通过实拨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下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下列预算调剂事项,由单位提出调剂申请,部门审核后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一)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科目变化的调剂事项。 (二)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三)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单位的项目,因项目执行主体的变化,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调剂。 (四)预算执行中,因接收军转、新进人员增人增资,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人员类政策性资金的调剂。

第七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程序。由市财政局代市政府拟定市本级地方一般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出台重大支出项目前,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调剂申请的必要条件。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新申请市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100万元)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需项目可不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和开展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要对评审结果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项目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申请新增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编报绩效目标。因项目调整导致资金用途、额度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对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定期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记入项目库,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办事业,严格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同时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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