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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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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制度的启示 摘要:

腐败,就像一个纠缠不休的幽灵,困扰着每一个国家,严重威胁着各国经济发展和社 会安定,侵蚀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各国都在进行不懈地探索,试图遏制腐败的发生, 可在多数国家反腐效果每每差强人意。令人振奋的是,有几个国家的做法却取得了巨大成 功。

根据资料显示,),排在全球前10位的最清廉国家分别是:2005年,冰岛、芬兰、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2006年,芬兰、冰岛、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2007年,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2008年,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

这些国家的政府何以如此廉洁?它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功经验呢?对我 们有何启示呢?

一、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做法 1、专门立法依法治腐

上述国家均为崇尚法制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它们在打击腐败时, 首选的武器自然是法律。

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瑞典于 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 《公务刑法》。丹麦则在其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 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 2、独立机构专司反腐

为了治理腐败现象,这些国家都设立了高效、独立、专司反腐的机构,负责彻底查处 各类腐败案件。

瑞典于1998年成立国家经济犯罪署,专门治理经济犯罪,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 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则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2003 年,瑞典又成立国家反腐败办,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 3、透明政治阳光拒腐

在这些国家,官员的财产都是公开的,人们对官员的财产有疑问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应 调查并向人们作出解释。北欧国家都实行了金融实名的存款制度和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政府和透明官员。 4、严格执法利剑惩腐

这些国家,在惩治腐败行为时,可以说是剑锋所指,所向披靡,真正做到了“执法必

严”。 在新加坡,事无巨细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严”字当头。公职人员哪怕接受一 听咖啡、一盒香烟、吃一顿饭都被视为违法,都要受到惩罚。 5、倡行廉德文化御腐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塑造了较高的公民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对通过旁门 左道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嗤之以鼻,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到的财富才是合理的。 芬兰在初中教育阶段就开设了社会学课程,学生在高中阶段便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因 此,青年人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6、落实制度细节防腐

这些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制度:

(1)现代文官制度。西方国家克服了早年的恩赐官职制、政党分肥制的种种弊端,逐 步发展为如今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的现代文官制度。其中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 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 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不犯过失即不得被解职。

(2)公务员日记制度。新加坡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笔记 本,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由主管官查毕签名后发还。如果发 现有疑点,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否则,如果贪污调查局一旦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 务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该主管官也将作为知情不报者予以相应的刑事处分。 (3)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 包括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若财产在任职后有所变动,应自动填 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

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的答复,这 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7)监督制度。在芬兰,监督包括议会监督、法院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司法总监和 议会督察员是政府机关中的最高检察官,其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 政府其他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监察官一般均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 各地巡视,倾听民众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与公务员的举报。在新闻舆论监督方 面,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 之下,一言一行都得十分谨慎小心。在公众监督等方面,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自由检举和揭 发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

(8)控权制度。以丹麦为例,以前,该国警察局内部设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 认为,警察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 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 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前面提到的全球最廉洁国家的成功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 有以下?个方面:

1、把“法治”的理念树立好。

各国的成功实践证明,法治能够从根本上抑制腐败,而人治则容易催生腐败。因而, 必须要树立依法治腐的理念。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廉政立法。不仅要有廉政建设的 基本法,对反腐败的机构、权限、人员及职责、腐败的种类、惩罚措施等予以规范,而且 要有相配套的各项具体法规,如贪污腐败举报法、财产申报法等等。 2、把法制的尊严维护好。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还是不够的,关键是能否很好地贯彻执 行。将清廉指数居于前的国家和清廉指数落后的国家相比,其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反 腐败的法律,而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3、把独立的机构设置好。

国外成功的反腐经验表明,设置专门机构防治腐败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的廉政建设部门包括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 监察机构——监察部门、隶属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局。但是,我国目 前缺乏一个像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那样的独立而又有高度职权的廉政权威机构。 4、把透明的信息公开好。

反腐实践还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必须在阳光下操作。

腐败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公开透明,使得掌握权力者能够利 用权力搞暗箱操作或私下交易。没有公开透明,没有人民充分的真正的知情权,惩治腐败 的一切举措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在我国,公开透明的信息资源还是比较短缺的,信息渠道也不够通畅,群众难以有效 地参与监督。为了实现透明化,一方面,必须实现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人民的知情 权。另一方面,必须彻底改变权力的授予、运作及结果公开的模式,变“少数人选人”为 “多数人选人”,变“少数人任命”为“差额选举”。再一方面,必须完善领导干部财产 申报制度。让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财产的来源及变化情况,随时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结语

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成功经验并不完全

适合我国,但是也给了我们许多启发:必须从本国与他国的实践中揭示反腐倡廉的规律性, 借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高效率;必须既重视依法治腐,强化法制的刚性特征,又要抓好 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刚柔并济”;必须把独立机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更要把执法必严 作为核心理念;既要做好公共信息的透明化,又要坚定人民群众是做好反腐败工作的真正 的力量来源和强大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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