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运发〔2008〕282号
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羊城实业公司,平南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车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车辆段、供电段,广铁多元中心: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精神,现将重新修订的《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及时修订本单位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核备。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 3.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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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5. 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 6.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7.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8.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类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铺设临时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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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设备上的大中修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前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结束后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集团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计划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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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五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其它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分钟。同一区间同方向原则上一天只能安排一次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
(1)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2)在双线图定“V”型区段,京广、沪昆线原则上每月第二个周一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60分钟,以供电检修为主,电务、工务兼用;每月第二个周二,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以电务为主,工务、供电兼用;京九线每周一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未兑现的“垂直天窗”在当月内由调度顺延安排。受“垂直天窗”影响的列车,由调度在日计划中调整运行,但进京、进沪旅客列车和特别旅客快车,不得因施工在日计划中调整运行。
广深Ⅰ、Ⅱ线“垂直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广深Ⅲ、Ⅳ线“垂直天窗”不应少于90分钟。
(3)每月逢周六、日,集团公司管内各线停止影响正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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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设备施工和维修作业,广深Ⅰ、Ⅱ线及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遇成段线路清筛、换碴、换枕、换轨、换岔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每周六停止施工。遇特殊情况周六、日须施工时,由施工主体单位提前三日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经运输处审核后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
(4)漳龙、畲汕、资许线,韶山、云浮支线等按要点维修的形式,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调度所提报日计划,由调度所安排,每次时间不应少于60分钟。
(5)小机捣固及接触网集中修作业直接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调度所提报维修日计划,由调度所安排,小机捣固作业每处给点不应少于90分钟,接触网集中修作业每处给点不应少于120分钟。
(6)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7)维修天窗的实际给点时间可根据列车运行的情况按最大化给点。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不少于2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
4. 对不影响正线行车的中间站(协议修车站除外)到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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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道岔)施工和维修作业,各设备管理单位可不受天窗时间限制申请每日每站一线的施工和维修作业,纳入日计划提报,但双线区段同一方向不能连续两站申请。工务、电务部门对不影响正线、到发线设备正常使用的其他线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可不受天窗限制,由车站直接安排给点。
第六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时间规定
1. 协议修车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安排不少于1次电务维修,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 运行图没有安排维修天窗的株洲、衡阳枢纽,供电段按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卡实行状态修。
3. 编组、区段站的驼峰设备维修作业原则上实行“停轮修”, 利用每天交接班和其他停轮时间进行,每次作业不少于40分钟。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安排和停轮时间以外的维修作业由车站与设备管理单位在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线路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
实行施工分号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内恢复常速的,不统计慢行处所。
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慢行地段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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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尽量压缩慢行长度,线路大中修施工慢行原则上不大于2000m(成段更换钢轨、大机换碴、清筛除外),两端要按规定设置慢行标志。桥涵顶进施工期间列车限速45公里/小时运行。施工地段线路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8执行。
施工单位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限速运行外,未经报批,不准擅自规定列车限速。
第八条 一个区段内可同时安排多项不影响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或维修作业。
对于线路大修清筛及换轨施工,可同时封锁相邻的两个区间和车站进行施工作业。同一区间在2000米范围内可同时安排多项影响线路速度的施工,但应严格控制线路慢行长度,最外端线路限速起止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米。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九条 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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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集团公司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线、京九线(不含东莞-深圳间I、II线),干线包括沪昆线、焦柳线、湘桂线、广深线、渝怀线、石长线、广茂线。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根据施工等级成立相应施工领导小组。
1.Ⅰ级施工由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有关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包括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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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下设施工现场协调组,成员由施工、配合单位负责人、监理、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建设部门人员组成。
施工方案会和协调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运输处负责具体施工方案的布置,施工现场协调组负责组织现场的施工预备会、碰头会及施工完工会,建设单位或施工主体单位负责具体会务。
2.Ⅱ级施工由集团公司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包括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合资公司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下设施工现场协调组,由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任组长,成员由施工、配合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业务处室、监理、建设部门人员组成。
施工方案会和协调会由集团公司运输处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组负责组织现场的施工预备会、碰头会及完工会,布置具体的施工方案,分析施工存在的问题,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或施工主体单位负责具体会务。
3.Ⅲ级施工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职(或以上单位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成员组成。
Ⅲ级施工的施工现场协调组由施工领导小组兼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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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组成员的名单在开工前一周由施工主体单位报车务站段汇总,再由车务站段报运输施工协调办审批,审批合格后调度所才能安排施工日计划。
施工方案会和协调会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组负责组织现场的施工碰头会及施工完工会,布置具体的施工方案,分析施工存在的问题,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建设(施工主体)单位负责具体会务。对运输影响较大的Ⅲ级施工,集团公司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认为有必要时,可负责组织方案会、协调会,并协调现场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I、II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生的问题组织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各项会议程序及内容 1.施工方案会、协调会
(1)施工主体单位介绍施工内容、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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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2)施工配合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3)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建议和技术要求。 (4)设备管理单位、业务处室、建设部门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
(5)车务部门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运输组织方案,提出施工要求等。
2.施工预备会
(1)对于连续影响比较大的施工,在开工的前两天内必须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
(2)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3)施工配合单位汇报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4)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5)设备管理单位、业务处室、建设部门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
(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协调有关施工问题,提出施工要求等。
3.施工碰头会
(1)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组织安排、施工有关人员传达、布置施工任务和施工组织、运输组织方案等。
(2)各施工小组组长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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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施工要求。 4.施工完工会
(1)各施工小组组长汇报施工完成情况和施工配合情况。 (2)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组织工作情况,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3)监理部门汇报施工质量完成情况。
(4)安全监察汇报施工过程中安全标准执行和安全卡控情况,提出施工地段养护要求。
(5)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监护、养护要求和对施工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
(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5.各项会议视具体情况可合并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协调组制度
1.施工现场协调组职责:①负责协调施工计划。②组织现场的碰头会,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③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④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完工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⑤每旬向集团公司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报施工及安全管理的信息。
2.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施工现场协调组人员,各单位须提报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
3.施工主体单位提报施工日计划时,须将施工现场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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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人的名单一并上报。施工现场协调组组长与施工主体单位的施工负责人与调度所批准的施工日计划须保持一致。
4.施工现场协调组要建立相关的工作记录与台帐,在施工组织协调过程中要明确工作重点,深入施工现场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6。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车站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总体负责人,施工总体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各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服从施工总体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或车站移动作业时,由运输部门协调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十五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固定设备副总经理、总调度长任副组长,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劳卫、建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天窗修管理领导工作。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窗办)。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检查指导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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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集团公司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应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长沙、怀化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各合资运输公司安监部应配备天窗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天窗修监督、协调、检查、分析工作。每月底向集团公司天窗办提交一份天窗修检查情况汇报。各站段要成立天窗修协调小组,直管站由主管副站长、车务段由主管副段长、中间站由站长任组长,供电、工务、电务段主管领导或领工员(工长)为组员,组织、协调和安排天窗作业。
第十七条 各车站、车务、工务、电务、供电段要建立相应的天窗修组织机构,第一管理者必须亲自上手,主管安全或生产副职负责日常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天窗修管理与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对本单位的天窗兑现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及集团公司天窗办。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机务、工务、电务处等业务处负责向天窗办提报上月本系统天窗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天窗兑现率、利用率、施工延点分析、设备质量分析及有关考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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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集团公司、直管运输站段(合资运输公司所属站段)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慢行规定时。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在施工前一个月的13日前以集团公司文电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集团公司管内所有施工项目,除需报铁道部审批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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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施工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
3.集团公司管内设备越过与邻局分界站的地段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行车指挥区段向邻局提出施工计划,由邻局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封锁时间,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4.车务站段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I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主体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封锁施工关健工序用时网络图、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施工配合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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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急处置预案、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
1.“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委托的法人代表之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2.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施工安全协议”由甲方单位负责起草,“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签字。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式样见附件5。
4.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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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5.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单位的资质:集团公司管内为直管站段;集团公司管外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上级资质单位委托证明书的施工单位。
6.“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原则:①营业线上进行的基建、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②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相互间签订年度“结合部安全协议”;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④“施工安全协议”按标段(工号)按专业一个项目一签;⑤大型养路机械在进行线路维修作业时,不得列支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⑥“施工安全协议”过期,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甲方签字盖章同意后生效;⑦施工单位除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安全监督费用外,还应承担因配合施工而发生的工程费用,相关办法在配合协议中体现,不纳入“施工安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履行
1.“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签订,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施工前,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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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应就既有设备情况向施工单位作书面技术交底。
2.施工中,主管业务处、安监室(包括办事处安监室、各合资公司安监部)应定期派人到工地检查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3.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应根据条款内容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指定配合人员并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职责、义务。
4.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停工方及早与另一方协商,制订工程过渡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5.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地段监督与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安全监督员有权停止其作业。巡道工应加强对施工地点工务设备的巡查,发现有碍行车的险情应先防护后处理。
6.施工地段所属的车间、工区、施工项目部应存“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
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轮廓计划编制、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负责审核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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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运输处每年12月组织编制次年的“集团公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施工主管业务处(含工程管理所、各指挥部)于每年11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由运输处汇总后,于12月上旬提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送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九条 运输处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 1. 运输处每月15日前组织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统筹安排管内各线的施工项目及施工计划,重点审定集团公司II级及以上、正线封锁超过120分钟、枢纽地区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参加会议人员为各有关业务处室(工程管理所、各指挥部) 、施工单位主管副职及技术人员。
2. 施工单位每月18日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
(1)凡需其他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联系配合单位,研究商定配合有关事宜,并把施工配合内容与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
(2)一项施工涉及多个施工单位时,由运输处组织各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研究协调,然后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协调拟定的施工方案分别向主管部门申报施工申请计划。
(3)对施工组织复杂、工期长、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改造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月申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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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施工申请计划,施工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由集团公司运输处主持召开各施工单位和有关处室、站段参加的施工方案审查会,研究确定详细、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3.各主管业务处对施工单位所提报的计划及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后,于每月20日18:00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向运输处提报施工申请计划。
4.运输处对各主管业务处提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并据此编制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形成集团公司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5.繁忙干线部管施工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在每月8日前由集团公司业务处与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报运输处,经运输处审核汇总、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电报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报批后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
第三十条 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原则
1.在电化区段,同一区间(处所)有多个作业单位同时提出作业申请相互影响时,要优先安排重点工程,然后是工务、供电、电务和其他单位。
2.各种施工作业(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公布的“小半径曲线地段限速表”及“长期慢行处所表”所规定的长期慢行和因设备技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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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引起的速度限制可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的限速条件。
3.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4.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含电报申请)未批准时,次月将视为无效,应重新提报。
5.对上一月延续下来在次月施工计划中没有提报的施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后由调度所在日计划中安排。由集团公司电报批准的跨月度施工按电报批准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日计划编制
1.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给集团公司调度所。
2.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月度补充计划)进行核对,无计划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予审批。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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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主任)审批后,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3.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4.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其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下达给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传(交)列车调度员。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各主管业务处、车务段(直属站)必须在签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2小时内予以转发。
5.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集团公司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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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业务处提报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
施工日计划由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揭示和施工调度命令。
第三十三条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及其以上区段,施工单位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月度施工计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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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要求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提报施工补充计划,由主管业务处审查,经运输处审批后安排。II级及以上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计划须提报专题施工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形成施工批复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施工单位提前10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提前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施工单位须提前20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提前1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
第三十五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对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4天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批准后实施。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通知有关配合及设备管理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停止的施工,集团公司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临时性施工可以延至下月。
第三十六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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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 需临时请求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 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不受规定天窗时间限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给予配合,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九章 施工及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站段提报,由车务站段负责协调编制。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日期、地点、维修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第三十九条 月度维修计划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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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段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维修天窗时间,按供电臂、车间、工区编制次月接触网维修计划,每月20日前提供给其他设备管理单位。
供电段提供的维修作业计划要准确排出作业区域、范围、起止里程、作业车运行经路以及在道岔区作业的道岔号码,不准超作业范围提报计划和登记申请,不准封锁非作业区域的道岔,严格按作业区域范围组织作业,以便工务、电务部门结合安排维修作业。
2.各工务、电务段根据接触网检修计划,以工区为单元编制次月维修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报所在车站、车务段。
3.各车务站段汇总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维修计划,每月28日前召开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月度会议。
月度维修计划会议由车务站段行政正职主持,主管副职及设备管理单位副职或相关科长参加,结合月度施工计划统筹安排次月维修天窗计划,并编制书面计划以正式函主送相关设备单位、抄送主管业务处及调度所备查。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各有关设备管理单位每周要与所在车站、车务段联系,调整确定下周计划。
第四十条 施工及维修天窗作业实施
1.运输、施工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施工管理,共同维护施工计划的严肃性,努力提高施工计划兑现率。在铁路春运、黄金周等特殊时期,有部令停止施工期间,应结合列车运行图及现场设备情况,合理安排维修天窗,确保行车设备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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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度所要加强施工计划核对,严格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1)下达班计划时,必须要有施工、维修天窗安排内容,方便车站班计划布置。
(2)要认真编制三、四小时阶段计划,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及时发布调度命令,不得以调整运输为由随意压缩施工时间、变更封锁时间和无故停止施工。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但不能比施工计划时间晚1小时,否则追究调度员的主要责任,同时调度员应将变更时间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3)列车调度员应将每次天窗点的起止时分及取消天窗的有关内容在阶段计划中下达到有关车站,实际作业起止时间以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为准。
(4)调度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进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的原因或限速运行。有施工作业车时,列车调度员要优先安排作业车返回基地。
(5)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结合施工天窗安排,调度所不再发布施工封锁范围内的维修作业命令。
3.车站要加强施工与维修作业的登记签认把关。 (1)车站值班员应根据施工计划,逐项核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在确认各项登记内容无误和施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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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等)就绪后方可签认,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2)施工结束后,车站值班员确认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后方可签认,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再次查实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符合开通条件后,发布开通调度命令。
(3)调度员发布天窗修调度命令时,只发给车站。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的时间统筹安排各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作业,并向设备维修单位转交调度命令。
(4)原则上没有纳入月、日维修作业计划的作业不得安排实施。但在天窗修调度命令时间内,对工务、电务提出的临时要点作业,不影响相关单位天窗作业计划时,经中间站站长(车站值班干部)审查同意,车站值班员可签认实施。
(5)需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等工程作业车时,调度命令下达后,车站应在5分钟内向司机递交调度命令并组织发车。
(6)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操动影响相邻正线的道岔进行设备检查试验而不检修设备时,或电务部门日常检查需操动道岔时,直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有信号员时布置信号员)操作进行。
4.在电气化区段工务、电务等部门作业需接触网停电时,驻站联络员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确认列车调度员已发布接触网停电检修命令和线路封锁的命令、接触网停电后,方可通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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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办理停电或送电手续所占用的天窗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5.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直接给点安排进行。
6.有作业车在站内作业时,工务、电务部门的维修作业不能与作业车运行和作业范围冲突。有作业车开进区间时,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四十一条 对主要施工项目,归口管理的各主管业务处室要加强管理,动态掌握施工进度,全程监控项目的完成;运输施工协调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十二条 需装卸路料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向业务处提报,有关业务处当日向调度所提出书面计划,在次日的日计划中安排。不影响正线行车的站内收卸料作业,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安排实施。影响正线列车运行的收卸料作业必须下达调度命令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遇天气不良及特殊原因需临时取消维修作业时,应于天窗点前6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四十四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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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接触网巡视检查、带电测量、支柱培土、支柱更换火花间隙、接地线等不影响接触网和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机具,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个别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4.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道岔清扫、各部螺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按规定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四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①未成立施工现场协调组;②未召开施工碰头会;③施工负责人达不到规定的级别、资质或名实不符;④无计划或超范围作业;⑤施工准备工作不足;⑥未接到列车调度员施工命令;⑦施工配合、监督单位人员未到场;⑧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登记;⑨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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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含施工文、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不符;⑩新设备未取得准许进入国家铁路安装使用有效证明的;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需停工整顿:①施工中发生事故时;②施工延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③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造成将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时;④线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或减速(移动)信号牌时;⑤施工现场协调组、安监、监理及运营、设备管理部门检查认为须停工整顿时。
第十章 协议修车站作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协议修车站包括:岳阳北、长沙、长沙东、株洲北(含田心)、株洲、衡阳北(含茶山坳)、衡阳、郴州、韶关、江村、大朗、棠溪、广州、广州东、下元、东莞、平湖南北、深圳北、深圳、湘潭东、娄底、怀化南、怀化、石门县北、张家界北、张家界、益阳、永州(含永州东)、东莞东、龙川、龙川北、三水西、春湾、茂名东站。
第四十八条 协议修车站采取分咽喉、分联锁区的方式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咽喉、联锁区的划分由车站、车务段牵头、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签订维修协议,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后公布实施。维修作业按联锁区的名称申报、审批计划,不再写明详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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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作业组织措施
1. 凡在站(场)内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进行的工务、电务维修作业项目,在列车调度员下达停电检修命令后,车站值班员即可在命令时间范围内签认同意工务、电务的作业申请。
2. 在站(场)内,未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的正线、影响正线的到发线及其相关岔区的行车设备维修,均需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命令才能同意作业,不影响列车接发的联锁区和到发线的维修作业、路料装卸作业经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给点。
3. 在办理接发列车的站(场)间联络线的设备维修,无论接触网是否停电检修,均需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命令才能同意作业,其它场间联络线的设备维修(接触网停电检修除外)、路料装卸等作业可由车站值班员直接给点。
4. 其他行车设备的作业安排由车站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在维修协议中明确,由车站根据协商确定的维修计划,纳入车站班计划,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根据车站班计划的安排,确认与设备管理单位登记要点的内容相符后即可给点。
第十一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全年的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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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管内京广线集中修施工时间按部年度施工计划会议的部署确定,其他线路集中修时间由集团公司确定。集中修时间确定后,由运输处根据运输调整需要确定是否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
第五十二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各业务处编制并报运输处,运输处汇总后编制总体施工计划,并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 集中修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设置,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为加强集中修组织领导,集中修期间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集中修期间集团公司成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由各业务处室、安全监察大队、各办事处、各合资公司抽调人员组成,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应加强与铁道部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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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联系,根据铁道部集中修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安排,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集团公司业务处应提前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运输施工协调办负责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的统计、分析、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五十七条 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车站值班干部(中间站站长)要提前40分钟到岗位,组织各单位联络员碰头,协调各单位天窗修作业,并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单位参加施工配合人员及安全监督员要提前6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充分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进行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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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登记。车站值班员应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及签认,并尽快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在信号楼醒目位置将作业内容、封锁范围、停电范围、命令号码、作业时间、作业车辆运行等作出揭示。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作业完毕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或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开通线路。在提速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按施工现场提出的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条件行车,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
第六十一条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在施工计划中明确),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第十三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六十二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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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正线勘察要求对过渡工程进行勘察,按照新建改建工程进行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线标准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具体过渡工程方案。过渡方案批准后,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具体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及新建改建工程标准组织施工。
4.监理单位要积极参与施工过渡方案审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5.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及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要自始至终参与过渡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参与拨接地段施工并进行指导监督。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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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验收设备管理单位要比照新建改建工程组织参建单位和设备接收单位进行过渡工程竣工验收。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拢口拨接地段在拨接后要进行综合调试,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营业线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六十三条 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六十四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六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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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六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十七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工务处依据《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铁运〔2006〕74号)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相关设备单位代管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
第十四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六十八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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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七十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要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七十二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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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七十三条 工务大修施工验收
1.集团公司配备专职验收人员,对主要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交接工作。
2.大修换轨及清筛施工每完成3-5km(铺设无缝线路为一个区间),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作好验交记录,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发验交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按设计文件标准验收,不得拖延。
第七十四条 电务大修施工验收
1. 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2.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备齐竣工文件后,发出竣工电报,请求验收。
3. 与信号大修工程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消防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
第十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五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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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是否符合施工规定和要求。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七十七条 管外单位在集团公司营业线上施工一律实行《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管外单位一律不准其在营业线上施工。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归口建管处管理。集团公司范围内(粤海公司、平南公司除外)施工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同,由集团公司相关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交建管处发放。
第七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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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接到通知无故不到或晚到施工现场而影响施工的,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八十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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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十二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过程的监督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8执行)。
第十六章 施工安全保障
第八十三条 按批准的过渡方案,一次施工完后不能启用的设备影响正常行车和安全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须有安全保证措施。对道岔施工完后,某个开向暂不能启用或不能使用的道岔由施工单位按方案或有关规定钉固和加锁,加锁的钥匙由车站保管。对未启用的线路和道岔,施工单位须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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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改扩建工程中工程线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道岔和营业线上铺设的尚未启用的工程道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并负责安全,对该道岔要采取钉固和加锁措施,加锁的钥匙由车站保管。每次使用前须在车站登记申请并经车站同意,使用完后要及时复原并登记注销。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天窗修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和防护工作,对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开行路用列车、作业车移动等关键环节,要制订安全措施,做好天窗修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控制。
第八十六条 线路允许速度在160km/h及其以上区段,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八十七条 施工队伍管理
1.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队伍资质认证,应使用有专业技能的队伍。
2.严禁单独和无安全常识的劳务工上岗作业,凡经抽考不合格的,责令退场,并考核施工负责人。
3.劳务工不得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
4.劳务工不准单独使用各类在轨道行走的作业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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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施工队每星期要组织一次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工骨干参加的安全生产分析会。
第八十八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
1.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3.凡是动基础的施工(如成段清筛、换碴、换枕、基床整治等项目),施工主体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必须由站段副职及以上的领导担任。
4.进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给水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牵引供电
接触网大修、集中修、支柱更换、主变压器大修、变电所保护装置更换等较复杂、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作业,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五级,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或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主管技术人员担任。大机施工等配合作业由工区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网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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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
地区主要变配电所大修(检修)并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影响行车供电、电力贯通线变配电所大修、2KH以上电力贯通线路迁移等作业,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或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电力贯通线变电所倒闸、电力远动倒闸需向列车调度员要点,应由变电所或调度值班员以上的人员担任。
(3)给水
在车站内或横穿铁路线路的施工、维修作业,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或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4)线路
①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应由段领导或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担任。
②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或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担任。
③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在区间装、卸轨料及沙石料时,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④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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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的人员担任。
⑤设置作业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由工(班)长担任。
(5)电务
①对运输影响大、联锁关系变更较大的施工由电务段、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应由段领导或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担任。
②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一般施工及更换单项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施工应由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或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担任。
③其它施工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第八十九条 施工作业相关人员
1.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2.驻站联络人员
(1)驻站联络人员必须佩带“驻站联络员”胸牌进入信号楼。 (2)负责联系和盯控各类工程机械车辆的开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3)班前必须同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核对钟表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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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必须准确通报列车运行车次、预告时间、本站(邻站)开车时间、邻线列车运行及双线区段反方向列车运行等情况,相互复诵确认后,在登记簿上登记。
(4)施工时应每3-5分钟与工地防护员通话,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工程机械的作业情况;如因故晚点不能按时开通线路时,应向车站值班员陈述原因。
(5)施工时严禁离开信号楼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施工工地防护员
(1)施工前应与驻站联络人员取得联系,并相互核对当日施工项目、地点(里程、股道、道岔号、信号机号、供电柱号)等,准确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驻站联络人员转达的有关列车运行情况、调度命令和上级指令,并用专用登记本做好记录。
(2)担任防护工作时,不得兼做施工员和其它工作,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及时准确发出来车、下道信号,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
(3)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备品,设置防护。
(4)当班时必须集中精力,认真了望,不得离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与驻站联络人员保持3-5分钟通话一次。
(5)车站向封锁区间放行两列及以上作业车时,必须掌握开行顺序和开行时分、停车作业地点,设好防护后,再开车。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拆除防护电话和关闭对讲机。
第九十条 人身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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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线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严格培训、考试和考核,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带),并佩戴工作牌(证)。夜间上道作业时必须穿反光服。
2. 施工作业人员上下班必须有专人带队集体行走路肩,指定专人防护,不得在线路上行走。
3.施工作业应做到:
(1)先防护后施工,严禁在无防护员和施工负责人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2)夜间作业时,应配备足够良好的照明和通信联络工具,作业照明采用固定和移动两种方式,并覆盖全部作业范围。
(3)曲线地段和视线不良地段,必须增设中间防护员。 (4)工程列车在封锁区间或慢行地段必须减速运行,认真了望,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5)在区间作业来车时,应按有关规定下道避车。 (6)特别要注意双线地段列车改反方向运行的人身安全,驻站联络人员应及时报告列车运行的方向和车次。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 第九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员
1.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现场安全工作经验。由设备管理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技术业务熟悉并经考核合格的职工担任。
2.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对施工单位在管内从事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派出安全监督员到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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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情况,反馈安全信息,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3.安全监督员应持证上岗,对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应及时制止,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应对慢行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4.安全监督员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必须以《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如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填写《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件4)。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处理,整改完毕并自检满足行车安全要求后,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签发人(单位)申请复工,经复查满足复工条件并签认后方可复工。
5.安全监督员应建立日常的工程记录,每天向本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如擅自离开岗位或监控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监督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责任。
6.安全监督员所需费用,在施工安全监督费项目列支,施工安全监督费必须专项专用。
第十七章 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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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材料及工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九十三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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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施工中的防洪工作
1.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进行汛前联合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洪预抢工程施工和防洪抢险准备,及时做好边坡加固防护;对影响路基稳定、侵占河道影响排洪的工程,如无方案严禁施工。
3.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九十五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负责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九十六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按附件8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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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九十七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中间站长(副站长 )或值班干部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十八章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百条 营业线施工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个别项目需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同意,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不得交与不具备营业线施工经验和不具备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否则追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部门对施工项目内容、技术标准、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现场勘察,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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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严密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单位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岗位证书,并按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一百零四条 新设备投入运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新设备进行投入使用前的验收。验收合格,确认新设备达到开通使用标准后,由设备管理单位办理开通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施工完毕,新设备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抓紧整修新设备并及时交验。有关交验手续须符合铁道部现行的基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备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行车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修建工程施工 第一百零六条 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修建各种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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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电线、管路等工程(包括路内的平改立工程及路外的过轨项目)的申请、设计、施工均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总工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初步方案。集团公司复文同意跨(穿)越后,方可开展设计,工程的设计应选择具备资质并具有跨(穿)越铁路工程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
跨越铁路修建电力线路,由地方电力部门向集团公司总工室申请,并领取审批用表格,地方电力部门到相关工务、供电、电务段签认意见后,到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处签署审查意见,最后经总工程师室批准同意。电力线路跨越批准后,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处提交跨越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与相关工务、供电、电务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按程序提报计划后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向工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含承诺书)、通过铁路工程调查表、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文件,由工务处审查并批复。
第一百零九条 跨(穿)越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备资质并具有跨(穿)越铁路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由工务处按有关规定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再送建管处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灯桥、电务设备更新改造,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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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业务处审批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再送建管处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条 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修建的工程如属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管道,应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单位在提交资料给集团公司工务处前应先征得铁路消防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穿越铁路项目涉及到接触网的工程,应先征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竣工交验,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竣工交验后,竣工资料按规定交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各一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凡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设计、施工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责令停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属路外建设的工程由路外建设方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下工程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按照铁路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批:①所有过轨的管线及护管;②临近既有铁路修建的工程;③在既有桥涵内、隧道顶上通过的工程;④临近及通过非路产专用线修建的工程;⑤限期拆除的临时性设施;⑥跨越或临近既有铁路架设电力线及通信线;⑦施工用的临时道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路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的月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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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签认并报有关业务处备查,设备开通使用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签发。
第二十章 设备大中修施工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适用范围及要求
集团公司管内设备大修施工(包括各直管段和合资铁路),应由管内专业大修队伍承担,中修及工作量小、技术比较简单的施工,可由设备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委托或发包给其它单位施工,特殊情况下应报主管业务处室审查资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但所有施工安全责任仍由指定施工单位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设计及职责范围
设备大、中修设计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设计的单位承担,原则上工务设备大修由工务检测设计所设计,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所,必须在设计中予以说明,报相关业务处审批。周期性的、较小的工程经相关业务处同意,可委托设备管理单位设计,其中工务工程需送工务检测设计所审核,其它工程送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审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安全控制 1.线路大、中修
(1)严禁无封锁点破底清筛道床。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封锁时间的长短,确定破底清筛道床的长度。
(2)清筛前应备有足够的道碴,高温季节防止胀轨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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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施工安全。
(3)清筛地段全部清筛完后,应使用大机组或小机群进行捣固,或集中各组作业人员统一起平捣固。
(4)非封锁时间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
(5)无缝线路地段大修清筛时,应严格执行无缝线路的有关施工安全规定。
(6)封锁开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全面检查施工范围内设备、建筑限界、材料堆放及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并作好记录。未达到开通条件严禁申请开通命令冒险放行列车。
(7)施工地段的线路在有限制列车运行速度(60km/h以下)和有专人防护掌握列车运行情况的条件下,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昼夜安全保养。人员数量视工作量而定。带班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班长以上级别人员,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2.桥梁大中修
(1)施工单位要依照已批准的设计对施工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地形、各项标高、地质水文、交通、地上设施、线路状况、地下建筑物、拆迁、材料来源、工期等情况。
(2)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应加强技术性指导,每月对施工地段设备和作业情况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涵顶进、线路架空作业、跨线工程的吊装等工作,必须亲临现场指导、检查。
(3)架空线路或慢行施工,必须指派专人检查观测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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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有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4)施工单位应派技术人员对隐蔽工程施工自检,并事前通知监理到现场会验,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路基施工
(1)直接在线路上进行基床病害处理时,必须办理施工封锁手续;如果采用逐段扣轨处理,必须办理施工慢行手续;基床、岩溶压浆处理时,必须办理施工慢行手续。
(2)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米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3)施工中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时,直接影响营业线或石块飞出后的范围影响行车安全,必须办理封锁手续,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经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4.供电水电施工
(1)更换接触网、变电间重要配件的施工,车间主任(副主任)、供电段主管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控;接触网换线、换柱施工连续工期在3天以上或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等施工,供电段主管副段长、机务处主管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控;接触网换线、换柱施工连续工期在5天以上或主要大型设备更换等施工,机务处领导或主管科长必须到现场监控不少于3天。
(2)自闭(贯通)线的大修(抢修)作业、110kv变电所的主变检修等施工,供电段主管副段长,机务处领导或水电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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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必须到现场监控;大地区半个环路以上及主要干线枢纽配电间大修施工,车间主任(副主任)、供电段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控;其他电力作业,由车间指派管理人员或技术、安全专职人员到现场监控。
(3)DN300及以上的管道施工或影响行车的给水作业施工,供电段主管副段长必须到现场监控;影响一个小区以上的停水作业施工,车间主任(副主任)、段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控;其他给水作业,由车间指派管理人员或技术、安全专职人员到现场监控。
(4)严格执行接触网停送电程序的有关规定。
(5)在双线电化区段实行V型天窗施工时,禁止使用抛线验电法验电,应采用接触式音响和灯光验电器验电。
(6)V型天窗施工区域两端及与施工区域电气连接的线均需接地,两组接地线距离不大于1000米,当施工范围超过1000米时,须增设接地线,如施工人员看不到地线时,应增加移动地线。夜间接触网V型天窗施工区域两端地线距离不应超过600米,超过600米时应增设接地线。若只在接触网悬挂部分作业,不触及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时,以上附加导线可不接地,监护人员必须重点监控,确保施工人员与上述线索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禁止攀登支柱。
(7)接地线位置应严格按工作票上注明的位置装设。在站场和隧道作业时,地线钩必须挂在接触导线或定位器、定位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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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封锁该股道线路,不允许将地线钩挂在上下部固定绳或承力索上。
(8)接地线安装处的地线杆末端设置1米长白色反光带。 (9)夜间检修作业的电气化区段牵引供电设备应按规定设置分界和各类标示牌。接触网设备的上、下行分界牌,隔离负荷开关编号牌、支柱号码牌以及V型天窗作业等标示牌应全部改为萤光式或反光材料。
(10)接触网夜间施工以作业车为主,梯车为辅,以提高夜间作业的安全度和检修效率。
(11)V 型天窗接触网夜间(18:00至7:00)施工应在工作票上加盖“上行夜间”或“下行夜间”红色标识,垂直天窗接触网施工应在工作票右上角加盖“垂直夜间”红色标识。
(12)接触网夜间施工尽可能集中作业,当夜间进行清扫绝缘等分散作业时,要适当增加监护人员,加强安全防护。
(13)所有参加夜间接触网施工人员均要穿反光防护服,戴安全帽,上网作业、上下作业车或梯车时均应呼唤应答。
(14)夜间进行更换大型零部件或线索的施工,要时刻注意保持与邻线的安全距离,物品不得抛上、掷下,严禁使用皮尺测量设备的各部尺寸。
(15)遇有雨、雪、雾等不良天气时,原则上不安排接触网夜间V型天窗施工。
(16)利用作业车进行V型天窗施工时,严禁作业平台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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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旋转,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及侵入邻线限界。工具材料应按规定放置,不得坠落伤害人员和影响邻线行车安全。
(17)V 型天窗作业禁止从线路侧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工具。
5.电务施工
(1)认真执行《信号维护规则》要求的“三不动”、“三不离”、“三预想”、“三级施工安全措施”、“七严禁”的规定。
(2)严格按《信号维护规则》“技术作业安全”中的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规定执行;
(3)严禁代替车务行车人员办理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作业。
(4)把好联锁试验关,确保联锁关系正确,与联锁有关的施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联锁试验。
(5)拆配线施工要有书面明示,采取校核制度、复核措施,共同确认,严禁施工计划外拆、配与既有联锁有关联的连线,严禁使用夹子线封连条件进行信号联锁过渡。
(6)信号施工前、中、后的设备、器材、工具等不得堆放在钢轨或道心上,并保证不侵限。
(7)施工单位要按施工前准备措施、施工过程各项作业卡控措施、施工自检试验措施、预防人为故障措施、发生故障时的应变处理措施等内容细化信号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章 养路机械作业与附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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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
1.配备大型养路机械的单位应设专人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范围,根据不同机型、性能及特点,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及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确保安全使用。
2.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涉及到运输、机务、工务、电务、供电、水电、铁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施工前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统一安排施工配合、机组转移及水、电供应、接通生产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配合。施工方案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地段要求有碍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的所有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水电、铁通等设施及障碍物,由设备管理单位在施工前拆除或防护好,在施工后及时恢复,不得影响正常使用,并做好配合工作。
(1)工务段(工程部门)需提前向施工单位提供车站平面图、线路综合图和曲线表、起拨道量、作业起讫里程等技术资料;拆除影响作业的线路设施和障碍物;处理道床翻浆,更换失效配件;补充和均匀石碴、调整轨缝、调直钢轨及拧紧扣件;用油漆标注曲线ZH、HY、YH、HZ四个点及钢轨接头的准确位置;做好钢轨打磨作业防火和灭火工作;对于不能大型机械捣固的地段,安排足够的人工在封锁时间内进行起、捣、拨作业。
(2)电务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钢轨接头处的连接线及其他妨碍作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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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养路机械需供电配合时,由施工主体单位提前5天向供电段提供技术资料,根据供电需调整设备的工作量,安排好施工进度,保证线路状态改变,接触网能同步调整到位。供电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接触网接地线,并根据工务段测定的起、拨道量,调整接触网高度和拉出值。供水、供电部门协助提供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所需水、电,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4)车站、车务段提前安排好作业区段的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停留车站及停留线,要求停留线长度满足设备存放和检修移动需要,并方便接水电、生产联系电话和机械车上油,组织好站内调车编组工作,并确保机械车及时进入封锁地段作业。
(5)大型养路机械车组在站内停留存放时,由车组人员负责按规定做好防护和防溜工作,并向车站报告。
(6)车辆段负责提前处理红外线设施或其他车辆检测设备。 (7)施工区段所在铁通公司接通大型养路机械生产联系电话。
4.大型养路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大型养路机械;各机械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学习司机应在司机指导监督下练习操作,严禁单独作业。
5.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及定期检查、定期车轴探伤,坚持经常保养,出车前各机组司机应对车辆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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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制动、油路、电路等部位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及齐全后方准开车。
6.在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对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应做好全面调查,熟悉曲线、道口、桥梁、隧道、线路坡度及信号设备等位置及状况,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组执行。
7.机械车辆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辆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驾驶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确保各机械车操作同步,谨慎驾驶不超速;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2)机械车辆与其它车列长途挂运时,其编挂位置应为列车尾部,经过列检作业站时进行技术检查。
(3)在站内调车时禁止通过驼峰,并严禁利用机械车为动力,进行其它货物车辆的调车作业。
(4)大型养路机械与其它施工车辆连挂运行时,禁止利用大型养路机械为动力,进行牵引运行。
(5)机械车列进行大、中、维修作业时,均应严格执行各机组间的程序排列,各车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m;在开始作业放下工作装置时,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地段。在双线地段,清筛车机组、配碴整形车机组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前应与防护员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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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动作;在线间距不足4.5m的双线地段作业时,两线间禁止站立人员。
8.各种养路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按规定做好施工防护。 9.机械车辆出、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确认命令号码及封锁起止时间;各机械车在封锁区间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到达作业地段,各机械车辆分离停车后,应做好防溜措施。
10.各种机械车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清筛机在作业中应随时注意防爬观测桩、曲线桩、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防止刮碰,发生危险。
(2)捣固车在圬工桥面作业时,必须事先拆除护轨、测定轨枕底下石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mm时,不得进行捣固。在进入曲线时,输入的曲线要素必须正确。
(3)配碴整形车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接近接触网支柱时,应停车收回侧犁,通过后再作业;道心内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中心犁。
(4)动力稳定车在作业时,应随时注意桥梁建筑物,禁止在桥上进行稳定作业。
(5)上述各车组,在作业中遇到道口、道岔及桥梁时,应及时收起有碍部分的作业装置,安全通过后再作业;如在电气化及无缝线路上作业,还应遵守无缝线路电气化铁路的有关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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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定。
11.大型养路机械车均应配备复轨器、三大件、无线通信设施及符合有关行车规定的备品、防护信号用品,并经常保持完好;缺少损坏时,应及时补充。
12.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备有灭火器具;驾驶及检修人员,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时禁止吸烟;对油箱和油路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1.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以下简称:附属车辆)是机组人员基本生活和大型养路机械日常保养维护需要的配套用车,主要包括发电车、机械维修车、材料车、工程指挥车、文化教育车、餐车、宿营车等。
2.附属车辆由正常运用车改造,使用中按铁路车辆检修的有关规定定期按时送修,严禁超修期使用。
3.附属车辆不得超速运行,严禁超载、偏载、偏重。 4.附属车辆在各车站停放时,上下车的梯子,各种车辆所安装的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影响邻线列车的运行安全。
5.附属车辆在工地转移前,应进行走行、钩缓、制动系统的例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完好,车辆附属设备状态及装载加固良好,车上各种设施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后,才能编组附挂。
第二十二章 施工车辆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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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风动卸碴车
1.风动卸碴车由集团公司工务处配属给各施工单位,其配属单位一经指定,未经工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风动卸碴车的日常管理、使用、作业安全、行车安全由配属单位负责,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日常工作。
3.集团公司管内其他单位需使用风动卸碴车时,应与风动卸碴车配属单位协商,经同意后,签订借用或租用合同。集团公司管外单位需用风动卸碴车时,与配属单位协商同意后,一律签订租用合同,由风动卸碴车配属单位派人操作,若由租用单位派人操作,须将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借用或租用合同签订后,须上报一份合同原件给集团公司工务处备案,以掌握车辆动态。风动卸碴车的租出或借出必须以不影响配属单位施工作业的正常需要为前提。风动卸碴车租出或借出后,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以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规定分析定责。若双方对定责有争议时,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定责。
4.风动卸碴车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凭操作证实行定人定岗,无操作证者禁止操作。操作证由集团公司工务处负责培训考试发放。
5.风动卸碴车的检修按运用车办理,应定期按时送修,严禁超修期使用。
6.风动卸碴车配属单位应培训一定数量的专(兼)职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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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检,随时检查发现处理车辆故障,及时向车辆部门反映,以确保行车安全。
7.风动卸碴车在装载前,应由随车专(兼)职列检进行车辆技术状态的检查,确认车辆设备完整,技术状态良好后,方可装车,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装车,严禁超偏载。
8.卸碴作业前,应根据施工地段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传达至每个操作人员。
9.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对车内余料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不偏载。
10.风动卸碴车必须有清晰完整的标记,除车辆部门涂写的标记外,配属单位的名称、到站应准确、规范。
第一百二十一条 长钢轨列车
1.长钢轨运输车组必须整列运行,禁止通过驼峰和进行溜放作业。
2.长钢轨运输车组在装载长钢轨时,轨端要平齐,伸出承轨横梁0.5-1m,短轨不得装在外侧。长轨未装妥加固、锁定好不得开车。
3.长钢轨运输车组在装载长钢轨时,须逐层按锁定装置扣压位置将长钢轨锁定,锁定装置应保持技术完好状态。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不停电状态下进行卸轨作业时,第四层锁定装置上方应加装防触电防护装置。
4.长钢轨运输车组在封锁区间作业完毕后,如某一层长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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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还未卸完,应及时将该层未卸的长钢轨锁定好,防止列车运行时长钢轨发生窜动或翻倒。
5.长钢轨运输车组的卸轨作业车、发电车要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常用易损配件要有足够的储备,卸轨作业时如发生故障,必须有应急措施。
6.长轨列车运行速度,曲线半径在500 m以下时,限速45km/h;半径在300m以下及侧向通过道岔,限速25km/h。如在同向曲线间运行时,要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重型轨道车及轨道平车
1.重型轨道车(含轨道平车)上线运行,必须技术状态良好,年检合格并按规定取得年检合格证,“三大件”必须良好并全程运转,严禁关机或变相关机,轨道车司乘人员具备上岗资格并持有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
2.外单位进入集团公司管内施工作业的轨道车,除执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外,还要求必须安装“三大件”、有年检合格证、司乘人员须经集团公司轨道车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3.轨道车配属单位应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轨道车司乘人员、参与施工组织的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办法,建立相应培训、学习台账。
4.配属轨道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平台升降的安全管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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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措施,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作业车、作业平台的安全管理规定。
5.轨道车加装的作业机械装置,包括各型收卸轨吊装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时应不影响邻线列车的运行,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起吊设备的活动部分不应超出有关安全规定的范围。
6.在轨道车年鉴时,必须同时检查轨道车平车及其加装的施工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并写入年鉴记录存档。
7. 轨道平车装载的机具、材料要加固牢靠,在运行中应加强监视,防止机具、材料位移。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考核办法另文公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由运输处负责日常管理,信息技术处负责维护和升级。信息技术处应加强系统的日常检测,维护系统稳定性,并根据部、集团公司有关系统更新要求及时升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解释。原发《关于修订〈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运发〔2008〕2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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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线桥作业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钢轨钻孔加固。
6.在线路上整治钢轨接头错牙、焊接、焊补、打磨钢轨、叉心(手提砂轮打磨除外)。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直轨器调直钢轨。 8.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9.螺栓松紧机、小型捣固机、便携式捣固棒等小型养路机具上道作业。
10.齿条式压(起道)机、门式起道机上线使用。 11.轨道检查仪上正线检查。 12.单根抽换轨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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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4.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及钢轨打磨施工。(衡阳建议增加钢轨钻孔加固)
15.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16.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17.清筛道床、边坡。 18.冻结钢轨。 19.成段松开扣件。 20.夹板螺栓涂油。
21.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安装更换防磨垫板。 22.整修道口、翻修平过道铺面(不影响道床稳定)。 23.清理危石、砍伐危树。
24.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25.大型施工机械在堑坡上进行减载作业。 26.跨线梁体吊装。
27.更换及安装K型分开式扣件。 28.铺设(更换)桥台双枕。 29.更换桥梁护轨及梭头。
30.更换桥梁两线间盖板、人行道板、L型挡碴板。 31.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32.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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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涂装(桥面以上部分)。 34.拨正钢梁。
3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36.影响行车安全的桥隧施工搭设脚手架。 37.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检查。 38.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39. 隧道拱顶漏水、掉块整治。 40. 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41.隧道内注浆堵漏、喷射混凝土。
42.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路材路料及工机具搬运
1.使用单轨车、吊轨车、平车等小车。
2.横跨线路或在线上运送、抬运轨枕、钢轨、岔心、工字钢、片石、防护栅栏网片、立柱等笨重路材路料。
3.横跨线路或在线上运送、抬运5千瓦以上发电机、焊轨打磨机具、小型一操四液压捣固机、门式液压起道机等100公斤以上养路机械设备。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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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CTCS-2设备检查。 9.车站有线、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检修。 10.GSM-R区间设备检修。 11.车站传输设备检修。 12.车站通信电源设备检修。
13.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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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正馈线、供电线。
13.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的设备标志、号码。 14.车梯巡检。
15.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16.安装、改造软横跨。 17.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 78 —
附件2:
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
施工单位: 检查单位: 工程地点: 检查内容 安全评价 整改情况 附 注 整改意见 施工负责人: (签字) 检查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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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施工单位: 检查单位(安全检查员): 工程地点: 通知书编号: 检查发现 问题 整改意见 及期限 落 实 情 况 备 注 施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负责人(安全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集团公司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 80 —
附件4: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编号: 施工单位
你单位在 施工,因违反 规定,经 检查组(安全检查员)检查,目前施工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保障营业线列车安全运行。特此通知。
复工前书面报告我单位(部门) ,复查合格后才能复工。
发出通知单位: 接收通知单位: 姓 名: 姓 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经复查确认你单位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隐患已消除,可以继续施工。
复查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集团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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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或车务站段)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 年 月 日与 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号: ),乙方承建 工程施工,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号)、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的规定,为确保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作业内容: 3. 施工地段: 4. 施工计划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 影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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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应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
2. 乙方须在正式施工前3天发出施工电报通知甲方。 3. 乙方应派驻站联络人员、工地防护员和设专职安全员,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注明有效期的上岗证书和附有照片的上岗牌,同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4. 因乙方责任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员发出的《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必须立即整改。
6. 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员发出的《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经复查确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能继续施工。
7. 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乙方提前一天与另一方协商,制订工程过渡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8.在汛期期间制定防洪安全措施及防洪抢险预案。 四、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施工行车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在施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影响行车安全隐患,要通知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2. 甲方实施行车安全监督制度,派出 名技术业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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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责任心强并经培训合格的路工担任安全监督员。
3. 甲方未履行安全协议、安全监督失职,因监督不力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事故,甲方要负责任。
五、安全防范措施及结合部安全管理
1.在防范区段内,甲方所属的营业线铁路技术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由甲方负责,因施工影响铁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凡乙方发现影响技术设备正常使用的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不得延误,车务站段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来不及通知时,乙方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2.在防范区段内,凡属影响铁路技术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乙方未通知甲方,应急处理不当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乙方责任;凡属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甲方责任。
3.甲乙双方应加强施工地段的安全检查,双方安全员、安全监督员均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4.(补充条款) 。
5.(补充条款) 。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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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施工安全监督费用 元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话: 电话: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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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等级 设备管理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组长或 副组长 安监部门 运输部门 机务部门 设备主管 业务部门 单位及职务 施工单位 及 主管部门 设计部门 姓名 施工地点 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 重点监控处所 监控关键项点 监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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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一、京广线
蒲圻(不含)~岳阳*、岳阳~长沙、长沙~株洲*、株洲~衡阳、衡阳~郴州、郴州~韶关、韶关~广州。
二、京九线
定南(不含)~龙川*、龙川~东莞东。 三、广深线
广深Ⅰ、Ⅱ线为:广州东~深圳 广深Ⅲ、Ⅳ线为:广州~深圳 四、沪昆线
株洲~娄底、娄底~低庄、低庄~怀化、怀化~大龙 五、渝怀线 秀山~怀化 六、焦柳线
西斋~张家界、张家界~怀化、怀化~牙屯堡 七、石长线
石门县北~益阳、益阳~捞刀河 八、娄邵线 娄底~邵阳 九、洛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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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娄底、邵阳~永州 十、湘桂线 衡阳~滩头湾 十一、广茂线
广州~三水西、三水西~春湾、春湾~茂名 十二、湛海线 塘口~海安南 十三、西环线
海口~叉河、叉河~三亚 十四、漳龙线
龙川~梅州、梅州~琥市 十五、畲汕线 畲江~汕头
注:标明(*)的区段安排一处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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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顺 号 一影响道床路基(1)破底清筛轨枕底道碴连续3根及以上 (2)成段更换道床 (3)大型养路机械换碴 (4)基床换填 (5)曲线平面改造 1 (6)一次起道量超过40mm (7)一次拨道量超过40mm (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9)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10)成段更换、方正轨枕连续3根及以上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封锁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1.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2.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3.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km/h,第二列80km/h,第三列12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4.五捣三稳作业程序,第一列80km/h,第二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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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 的(1)在线路上安装、拆除、使施工作业 用小型枕底清筛机 (2)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2 梁,横穿梁和D梁 (3)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成段更换钢轨 二不影响道1 (2)无缝线路放散 (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4)成段修整轨底坡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人工捣固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其后正常。速度大于120km/h线路,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8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2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封锁施工 速度大于120km/h线路,60km/h、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正常。 3 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碴 4 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 90 —
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三桥隧涵的5 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6 拆除钢轨,无碴桥全面更换桥枕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施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施工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 7 不拆除钢轨更换桥枕 封锁施工 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 (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1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或翻修支撑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 (4)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涂装 (5)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2 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3 新建明、棚洞开挖基础 慢行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限速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施工期间限速45km/h。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起60km/h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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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4 桥涵顶进 作业 四应急五其他施1 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2 钢轨、辙叉、尖轨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 线路发生胀轨的紧急处理 1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2 电务更换电动转辙机及道岔安装装置 3 信联闭设备停用施工的联锁试验 4 更换钢轨绝缘 5 新旧接触网线过渡中的接触网大修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45km/h,不少于12小时,60km/h、8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h一列恢复正常。 — 92 —
主题词:运输 施工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安监司,工管所、中心计量所、株六指、
广深四线指、石怀扩能指、浙赣永州指、广州新站指、洛湛茂岑指、粤海城际指、厦深客专指挥部、赣韶铁路筹备组,长沙南北站指挥部、华南监理公司,集团公司安监室、总工室,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建管、计统、财务、劳卫、货运、信息技术处,调度所。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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