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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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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本汽车客运站,因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本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4、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报告外,按规定报至上级一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

7、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根据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板芙镇环宇汽车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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