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标准的优点
由于国家现行规范中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规范出建筑物沉降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竣工验收,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中也只是说,一般工程若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建筑物已经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但往往很多建筑物在竣工验收并不能达到《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中一般工程沉降速率的要求。
该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精神,江苏建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组织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检测工作经验,参考有关资料,编制了本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江苏省建设厅批准作为地方标准。
标准中5.0.6条明确了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 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表5.0.6-1的规定
表5.0.6-1 竣工验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允许值表
平均沉降速度V(mm建筑物安全等级和类别 /d) 高层建筑和一级建筑物 二级、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0.10 筑物 ≤0.12(≤2处) ≤0.06 最大沉降速度Vi(mm/d) ≤0.08(≤2处)
4 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地基基础的平均沉降量宜满足公式5.0.6-4的要求:
S=Smax (5.0.6-4)
式中: 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mm);
; Smax——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最大沉降量(mm)
——建(构)筑物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 与最终最大沉降量Smax的比值。
、Smax、宜参照表5.0.6-4执行。
表5.0.6-4 建筑物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允许值表
建筑类型和地基基础形式 桩基 其他 比值 0.6~0.8 0.5~0.8 0.4~0.7 0.4~0.6 最终平均沉降量(mm) 60 150 250 350 5 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应按照本标准第5.0.4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标准中对沉降观测有了进一步具体化,对建筑物竣工验收时的沉降速度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沉降要求比较合理,基本可以达到。希望对从事沉降观测者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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