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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兼论地方行政格局的变革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兼论地方行政格局的变革*

*②项巧锋*

①摘要:明代以后,推官是府级别的主要司法裁判官,执掌一府刑名,分知府

之权。同时又通过开报的方式,向巡按御史提供府内情形,并借此监察府内甚至道员,也因此在监察等方面与巡按御史构建了紧密的上下级情报关系。但是清初时期,与推官相联系的一系列机制被废被裁被停,随之到了康熙六年(1667),推官全部被裁废,由此地方上的行政职能发生巨大的转变和调整,原本属于推官的司法和监察等职权都被再分配,使知府等的权力增大并得到强化,进一步促使了后来地方衙门在机构组成上的变革,如刑名幕友的普遍产生、发审局的出现等。最后还想说明一点,历来容易被学界忽视的裁废官职及其所引起的后续影响,值得再认识和研究。

关键词:明清地方官制

推官

巡按御史

地方行政格局

推官作为府级,自明初设立以后,渐集刑法、监察、情报收集与传达等职能

①因于一身,在地方中其地位尤属重要。但是,清康熙六年(1667)推官被废。

此,它的被废,对地方行政的格局带来显著的影响。不似现当代的政治社会,地方行政职能分工细化,机关单位众多,即使废去其一,所致影响也可能不大。古代则不同,地方行政职能集中,往往只分属三四衙门,废去其一,便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官的裁废,对地方行政,尤其对府州县级行政有牵动全局变革的影响,在地方行政沿革史上意义重大。然而,至今学界对它的裁废,虽已有一些研究著作中简单提及,但都未曾作过全面的考察,主要阐述的点也集中在推官的司法职能上,而对推官在历史演变

——重ねて地方拙文构思于2014年,2015年4月成稿,2015年5月26日以「清初の推官及びその廃止—

行政職能の再調整を論じる」为题,报告于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岩井茂树教授主持的「東アジア近世の地域をつなぐ関係と媒介者」共同研究班。

项巧锋,深圳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讲师。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15①《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

页。另据《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卷二五顺治三年四月辛丑条,以冗员的理由,

先尽裁挂衔别驻推官。当然这也是裁废推官的一个环节,但挂衔推官不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故不作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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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形成的监察、情报收集与传达等职能多不予考察①,这点恰是拙文中将要分析的主要内容。相关的单篇论文更尚付阙如,这可能由于推官一职在清入关后不久便被裁废,存在的时间短暂(从顺治元年起算,在清代仅存24年),以致清代的典章文书几乎不曾详细地编载,为此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而被忽视了。但这并不表示清初推官及其裁废的历史,没有研究的价值,只是至今尚未得到非常关注而已。

就此,我将对它作一系统的梳理,考察它被裁废前的情形(主要集中在被废前的清初24年)。并基于杨联陞先生提出“其中任何一个制度的恢复,都不能缺少另外一

②的理论提示,以“其中任何一个制度的废除,都与另外一个制度的废除或新个制度”

设有关”的视点,考察推官与巡按御史的关系以及被裁的原因,分析它被裁后清代地方行政及职能的再分配问题,由此解明它的裁废在地方行政沿革上所引起的动向。

一明以后推官的职掌及在人事任用上的地位

(一)明以后推官的职掌

,明朝府级的设置和各自职掌如下:③据《明史·职官志》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关于明代推官,目前所见以吴艳红《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

2015年第1期]的论文为最翔实,作者以推官作为明代最基层的专门司法的视角出发,从除授、详谳、行取等制度上考论了推官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获取,在余论部分也提到了清初推官的废除,并指出明

——以徽州诉讼文书为中心》(中国大学法清两朝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阿风《明代府的司法地位初探—

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

359~374页),以徽州为对象,从现存的徽州诉讼文书出发,基于知府、同知、推官的横向关系及比较,考察了明代府的司法地位及其构成,对推官主要考察了它的司法职能及变化,其中最后部分的内容提及了清初推官的裁撤问题,并简述了裁撤给地方司法带来的影响,总体来说对推官的讨论,还是问题点太散,比如也没有指出推官与巡按的具体关系,并且该文与我在拙文中着重的纵向演变思路基本相异,在

》(《文史知识》2015年第9期),推官职能的讨论上,与拙文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郭润涛《明代的推官

论述了明代推官的司法职能和在府中的地位,可能是发在《文史知识》上的原因,文章整体以知识点为

主,支点多,不够翔实,该文与阿风一文不同的是,提及了推官与巡按之间的关系,比如巡按巡查地方时或大计时推官的协助,不过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进一步深入的推演和论证;杨联陞《明代地方行政》(载《国史探微》,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第127~156页)虽然讲述了明代府级的行政,但是对推官却未涉及,并认为知府和知州知县一起,构成了初审法庭唯一的主判者。关于清初推官的问题,张晋藩主编的《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第598页),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故宫出版社,2014,第101~107页),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故宫出版社,2012,第235页),滋贺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创文社,1984,第13页)等都稍有提及,但是多因史料文献记载的有限而未作详细的论述。而瞿同祖《清代地方》(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的第七章“司法”提到州县官在审转程序时,只是指出州县官向知府上报,并未提及推官,可见清初推官的存在在该书中被忽略了。另外,吴艳红的论述指出张伟仁教授认为清初推官的废除是刑名幕友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因为我未能阅读到张伟仁教授的英文原文,故只能先暂时引用吴艳红的转述,稍感遗憾。

:《明代地方行政》,载《国史探微》,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第140页。杨联陞

,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849页;卷七四《职官三》,第1815页。其中,总括③《明史》卷七五《职官四》

,“平狱讼”几乎都是推官的职掌,而不是知府,且知府的职能时,载有“平狱讼”一条,但从清初的题本来看

《明史·职官四》中详述知府职掌的细目时,并未提及刑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记述,可能是因为编纂者是清

朝康雍以后的人,几乎多生活在推官被废以后,故而将清朝变革后的知府职能不经意间写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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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印官:知府,1员,正四品。总揽一府行政,尤其征收赋税。

佐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皆无定员(府不同,人数各异,大致1到4员)。掌管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

推官,1员,正七品。顺天府推官,从六品。理刑名,赞计典。又称理刑官、刑厅、司李。

推官自明洪武三年(1370)设立以后,作为知府的佐贰官,掌管一府刑名,并协

①关于它的刑名职掌或司法功能,吴。助官僚考课,即《职官志》中所说的“赞计典”

艳红教授的《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一文已经明确指出“推官是明代最基层的,专司一府刑名,并概括其具体内容为: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专门的司法”

,既有初审案件,也有审转的案件“上级各机构批发下来的案件”“州县案件的复核”

②不过,及批委案件。清朝袭用明朝的推官这一官职之际,也继承了它所具有的职能。

依据清顺治朝对推官刑名职掌的记述,还可对吴教授指出的推官司法功能加以补充。

窃惟司李一官,职专刑名,首如钦案犯官,次如民间词讼,决疑平反,惟本

③官是问,任綦重矣。

这里的司李即指推官。引文中推官刑名职掌的内容与吴艳红教授论文的概括有所不同,其中“民间词讼”的决疑平反,应该就是吴教授所概括的三类内容。但在顺治朝的眼中看来,这三类内容只属于次重要的审理案件,而吴教授没有提及的“钦案犯官”才是推官需要优先审理的案件。并且钦案即钦件的审理有其复杂的下达上传的手续:

查旧例,每奉钦件,部院劄咨督抚按,督抚按檄行司道,司道转行刑官,然

④后逮问审毕,呈详之时,亦复层累而上。

下达钦件时,特意将巡按御史与总督、巡抚(以下合称督抚,加上巡按御史又合称督抚按)并列,目的在于赋予并希望巡按御史能切实实行监察职能,突出其以

,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849页。①《明史》卷七五《职官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②《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

),《试监察御史米襄题本》,顺治十年五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7册,A17-51(5-1

之八,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第B93页。

),《巡按苏松等处监察御史孔胤樾题本》,顺治十二年九月二十七④《明清档案》第24册,A24-19(2-1

日之一,第B13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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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制大的功能。在向下级的司道传达时,也同样将巡按御史与督抚并列,表示巡按御史也监察司道以下的。钦件最终下达至府这一级别,并由府的理刑推官专门负责审理。引文中的刑官即指理刑推官。推官审理完毕后,将下达时的顺序反之,向上呈详,亦层级而上,不可逾越。这种层级而上的传达途径,说明朝廷希望通过审转方式,要求各级仔细审查钦件的审理结果,形成层层负责的模式。尽管这段引文没有点明巡按御史与推官的直接关系,但实际上推官可以越过司道直接向巡按御史送报审理的情报,由巡按御史负责核查,因此两者在司法职能上有直接联络的关系,即巡按御史能越过司道直接监察府级的刑名职掌。

,与以上的司法职能即“理刑名”相伴随,推官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即“赞计典”是指在三年一次的大计或者督抚按举劾时,向督抚按等提供府中的官评,甚至包括府中的所有事务。正是通过这个专责职能,推官与巡按御史等上级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被赋予了监察功能,从而构建监察功能在地方基层上的支撑机制。推官的监察机制及与巡按御史的关系是上述吴教授的论文中没有论及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恰好与裁废推官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总之,自明初以后,无论是控制刑名职掌,还是被赋予监察其他的功能,都表示推官在分知府之权,某种意义上显示了其自有的性质。另外,从品级上看,推官属于正七品的下层,以“赞计典”方式获取了监察知府等的职权,体现了以小制大的职官设置理念。基于同一的理念,明代以后从到地方各衙门,各自职掌的性、监察系统的性与牵制理念等,都体现了明代官僚制度的显著特征,而在清入关之后这些特征得到某种程度的延续。厘清到底有多少程度得到延续,或多少程度被废弃,正是本文讨论推官被废的重要目的。

(二)清顺治朝推官在人事任用上的地位

推官不仅在职掌上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在人事任用上也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清朝在顺治三年(16)首科会试之际,议定吏部右侍郎金之俊的奏请,颁布进士授职的定例。除一甲进士和选授为翰林院庶吉士的进士以外,二甲的进士,全部被授予主事、中书科中书舍人、行人司行人、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以下简称中行评博)等京官;三甲的进士,前十名被授予中行评博等京官,十一名到二十名被授予知州,余下

①这个定例的授职原则是,依照成绩的顺的进士被授予推官和知县(以下简称推知)。

次,先京官、后外官。其中,外官的推官是三甲进士的重要初任职位。

不过,顺治帝亲政后,推行京官外用的理念,常把京官调任地方。顺治十五年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11页。①《清世祖实录》卷二五,顺治三年三月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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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的会试,这个理念也被用在新科进士的初授职上。顺治帝认为进士不经地方任职的锻炼,马上授予京职是不妥的,所以谕令吏部,要求破除内外之分,除一甲进士

①在顺治帝坚持的理念下,和被选授为翰林院庶吉士的进士以外,其他进士全部外任。

这个铨授方式替代顺治三年的定例,成为新的规定。如此一来,进士的初任官职,除去翰林院修撰、编修以及翰林院庶吉士外,全都是外官的推官与知县,而不再除授主事和中行评博等京职。依据新的规定,虽然明显表示皇帝和朝廷在任用进士之际,重视地方任职的经历,但是这也将导致京官越来越少,外官越来越多,而这就必然促使京官选自外官。为此,顺治帝又下令吏部议定外官升入京官的具体方案。吏部议定的结果如下:

五月甲辰,吏部遵谕议奏:向例新科进士授职,内则主事、中、行、评、博,外则知州、推官、知县,皆照甲第,分别除授。今既不分二甲、三甲,俱选外官,恐数年后,遂无应补中、行等官。今议除候选者补完外,遇有中、行等官缺出,亦于推、知内俸深有荐者升转,如遇五部主事一同出缺,先尽升主事,次升中、

②行、评、博。从之。

因此,依据吏部的议定,进士的任职经历,一变为先初任外官推知,再以称职有荐的方式选授为京官。顺治十五年以前,主事和中行评博中的很多人是由进士直接任用的,没有外官经历就可直接选授为科道官,并一直升任到京堂。顺治十五年改革进士铨选和选授京官规定以后,主事和中行评博等京官的任用原则也与科道官及吏部司官的行取趋于统一,即从任职时间长且有荐举的推官和知县中行取任用。在这个新推动下,中行评博、各部主事、科道官和吏部司官等都经由外官而来。不经由外官,直接从进士到主事或中行评博,再从主事或中行评博到科道官及吏部司官这一原有的升进路线走向终结。总之,推官在顺治十五年的进士铨选变革之后,其对新科进士的任职以及京官的行取,一度因为人数的增加而变得越加重要。

除了进士以外,举人和贡生也有被任用为推官的。但是,顺治九年(1652),陕西总督孟乔芳奏请改正推官的任用。

丙午,吏部议覆陕西总督孟乔芳疏言:直省各府推官,应俱用进士,不足,

③乃以举人间补,其从前贡生考定推官者,改选知县。从之。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905页。①《清世祖实录》卷一一六,顺治十五年四月丙戌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910页。②《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七,顺治十五年五月甲辰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509页。③《清世祖实录》卷六五,顺治九年六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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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吏部议定孟乔芳的奏请,谕令此后贡生不得选授推官。那么,为何孟乔芳会有这样的奏请呢?从推官的监察职能来看,其地位在地方上属于清要的。为此,他可能认为与清要地位相呼应,必须由更高的科举出身者担任此职。此后,推官的科举出身集中于进士和举人,比起知县出身的混杂,又更凸显其清要的地位。即使所有的二甲、三甲新科进士被任用为外官,但是在官僚世界里,这些外官也是有所区别的,即推官与知县的清浊不同。再者,从推官与巡按御史的关系而言,更说明推官较之知县,其声誉与地位显然处于优势。

二互为表里的历史:清初巡按御史与推官的唇亡齿寒机制

自明以后,科道衙门(即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的合称)作为监察系统和言官系统,是官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重要性正如清康熙六年(1667)进士储方庆在《裁官议》中所述:“使之轻重相维,大小相制,而又有发奸摘

①正是借着以小制大、发奸摘伏的伏之司睥睨其旁,以杜天下之回邪而豫为之备……”

职能,明代的言路风气一直活跃,而到了明末,言路又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清入关以后尽管继承了科道制度,但基于明末的历史经验,自顺治元年(14)开始便

②除此之外,与科道官相关的人事和职持续对汉缺科道官的定员人数做了大幅度削减。

掌等一系列内容,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应该说监察制度和言官系统的变迁是清初

③官制史上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作为监察制度和言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地方衙门上与科道衙门紧

④相较于明朝,密相连、互为表里的巡按御史,在顺治十八年(1661)也被废除,

:“罢巡方,是削宪臣之柄也;这是清朝省级行政中最为巨大的变革。储方庆曾议论道

⑤因为巡按御史的废除⑥,所以总督、巡抚在地方上不”宪臣之柄削,督抚之令尊矣。

再受任何监察与,并吸收了巡按御史的部分职能,职权也因此扩大,地方行

(清)储方庆:《储遯庵文集》卷五《裁官议》,(清)康熙四十年储右文等刻本。

:《清初科道官の構成と定員———定制への過程———》,《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3号,2014。项巧锋

:《清初政治史研究———監察制度の変容を中心に》,博士学位论文,京都大学,2015,第146页。项巧锋

①②③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页。此④《清圣祖实录》卷二,顺治十八年五月壬子

外,巡盐御史、巡漕御史等专差御史没有与各省的巡按御史同时被废。

。⑤《储遯庵文集》卷五《裁官议》

》,《故宫博物院院刊》1987年第⑥关于清初巡按御史的文章已经不少,主要可参见吴建华《清初巡按制度

2期;王庆成《清初巡按御史》,《燕京学报》新1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宋建设《清初巡按研

,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刘丽君《论清代顺治朝的巡按制度》,《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究》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其中只有宋建设的论文对巡按御史被废后所带来的地方官僚职能上的调整,尤其对监察之权如何延续的问题,作过较为详细的阐释,同时认为密折制度是巡按御史被废除后统治者在监察方式上的一种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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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走向集权化,而以巡按御史为中心的情报系统就此崩溃。从而,如何从崩溃中重新构建新的情报系统和监察体系,又成为康熙皇帝为加强而最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

如前面一节所述,推官与巡按御史有着紧密的关系。与省级行政上的最大变革相对应,在府州县级别内,清朝最重要的官制变迁便是推官的被废。推官的被废,又与科道制度及巡按御史的变动有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要论证推官被裁与巡按御史被废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从推官与巡按御史之间的关系说起,进而才可知推官监察功能形成及被废的内在机制。

(一)作为巡按御史耳目的推官

清承明制,巡按御史代皇帝巡查各省,向朝廷提供各地的情报,以实现其作为皇帝耳目的职能。巡查各省的巡按御史的主要职能是监察,其具体内容如下:

又言巡方者,天子耳目之官,内宣朝廷德意,外察督抚贤否,上考百官善恶,下问万民疾苦,以及封疆安危、兵马强弱、钱粮虚实、刑名直枉,无不稽察,所

①关至重。

从上可知,巡按御史的监察范围,几乎涵盖了地方上的所有事务。不过,巡按御史为了完成使命,单靠自己是无法掌握各地的信息,因此需要借他人的力量。

但从来按臣门禁森严,罕所接见,其弹章所及,岂尽能微服属邑、采之绅矜

②小民、躬自周谘乎,势不能不借推官之开报,故推官遂为按臣耳目之司。

一般巡按御史到地方赴任后,尽量不与其他接触,以免失去监察的公正性。可是他需要收集信息,所以必须建立自己的耳目。如上载引文所示,推官遂成为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耳目。之所以如此,除了其具有的刑名职能和监察功能之外,还因为它是科道或各部司官的主要来源之一,相当部分的巡按御史都从推官起家,而这层关系也带来了特殊的亲近感。由此,从推官到巡按御史,再从巡按御史到朝廷或皇帝,形成了从地方到的分层的耳目监察体系。这些耳目作为皇帝或朝廷在地方上的情报系统,为政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信息来源。其中,推官是这个体系的基底,是朝廷在地方官僚世界撒下的一张最为重要的网,而他们在收集地方情报的过程中,通过如下所引的广泛职掌达成其作为耳目的功能。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652页。①《清世祖实录》卷八三,顺治十一年四月丙戌

,顺治十二年七②《明清档案》第23册,A23-91(4-),《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学士刑部尚书臣图海题本》

月十四日,第B129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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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推官,一郡官评刑狱所寄。矧今代巡既复,则凡搏击豪强、察访衙蠹、

①清查仓库、考核钱粮,佐理者尤不轻也。

推官除了核心的职能即刑名和官评之外,对该府的豪猾、胥役、钱粮、仓库等,

②刑名,即平反案件,具体内容如前述,这也是其要向巡按御史都有摘发上报的责任。

开报的内容之一。官评,即监察府内各官的贪廉,甚至包括道员(顺治到康熙前期称

③这当然是府道官)在内。巡按御史巡查各府时,推官可以随行,随时条陈府内情形。

内其他所没有的待遇,推官通过随行可以与巡按御史建立私人关系,甚至因此得到推荐而进入。除了随行以外,推官可以不时将所行事宜的情报,以开报的方式向巡按御史汇报,而开报是其获取监察功能的主要机制。下面我们即针对开报作一专门探讨。

(二)开报:推官实现耳目和监察职能的主要手段

开报,又称揭报,是指推官、知府、道员以及按察使、布政使等将官僚贤否等地方情报向总督、巡抚、巡按御史报告的形式。其中,以推官和道员的开报最为重要。尤其推官可以越级直接向巡按御史开报,并借开报监察一府的甚至道员,实现其以小制大的机能。因此,推官开报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以下的内容主要考察推官开报与巡按御史及察吏的关系,并以此解明在清初考课行政中推官的立场和作用。开报与举劾官吏之间的关系正如顺治八年(1651)刑科左给事中魏象枢题奏所述:

臣惟察吏莫重于举劾,举劾莫严于开报。朝廷既以举劾责之督抚按,而督抚按即以开报责之道府厅。……议得有司贤否,惟道府厅知之最真,故督抚按之纠

④劾,必取于道府厅之开报。

在任用升迁等人事行政和大计等考课行政上,无论是,还是地方,荐举和都是审查及赏罚的最重要手段。地方上,荐举或由总督、巡抚、巡按御史负责。他们可以一同荐举、,亦可各自进行。但无论何种方式,都是监察地方的主要手段,而巡按御史的独自举劾尤有监察并补正督抚举劾下属的作用。总督、巡抚、巡按御史的荐举或,往往基于道员和府厅官的开报。府厅官主要指知府和推官,推官则面向巡按御史开报为多。

),《礼科给事中季开生揭帖》,顺治十二年四月(日不详)①《明清档案》第23册,A23-5(2-1

之五,

第B12675页。

,魏连科点校,中华书局,2007,第170页。②(清)魏裔介著《兼济堂文集》上册卷七《理邢末议序》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5页。③《清圣祖实录》卷一,顺治十八年正月辛未

),《吏部和硕巽亲王臣满达亥等题本》,顺治八年九月十五日之④《明清档案》第13册,A13-102(3-1

二,第B7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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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顺治年间,包括巡盐御史等在内的巡方御史,和总督、巡抚一样,有举劾地方的职掌。例如,顺治六年巡视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张中元曾向朝廷荐举了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知县等有司十一人,知县一人。他这一职掌的实行,必须

①其他巡按御史等的荐举也和张中元一样,都基于道府厅根据道府厅的开报。

的开报。如以下的例子:

据道府推官之开报,合之职耳目之谘访,应荐者,二十六员,应劾者,照例

②四员。

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赵

③劾官三员。

谨呈为循例举劾有司事……谨将司道府厅开报,

佥同见闻最确,应予荐劾者,据实次第以闻,计开应荐有司官四十四员。……应

可见,无论是荐举,还是,都要依据道员、知府和推官等的开报。而推官的开报与道府的开报同等重要,并不因为其品级低下而被忽视,如前所述,从其与巡按御史的亲近关系来看,其开报甚至比其他显得重要。并且这些的开报往往各自进行,保持了各自的隐秘性,巡按御史也以他们所开报内容的差异,来判断地方贤否的准确度。

④不仅是文官,推官开报中所涉及的层次,下至县级各官吏,上至道级。

⑤因为武官是负责缉盗的主要,而缉盗也是推武官也属于他们监察和开报的范围。

官监察开报的重要内容。并且,如下所列,对胥吏、衙役的监察与开报也是推官的核心职责之一。

淮扬巡按御史臣张濩题前事内开,臣遵奉衙蠹成招具奏之旨,除各属衙蠹另疏具奏外,今据扬州府推官武缵绪呈详,问得一名吴万乾……状招万乾系顺治五年分本县粮房吏役……⑥

),《巡视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张中元揭帖》,顺治六年四月(日不①《明清档案》第10册,A10-75(4-1

详)之五,第B5373页。

),《巡按淮扬等处兼管屯田监察御史张濩题本》,顺治七年六月②《明清档案》第11册,A11-1(2-2

(日不详)之四,第B6236页。),《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赵③《明清档案》第10册,A10-167(11-1

,顺治六年九月(日不详)之题本》

九,第B5675页。

),《巡按苏松等处监察御史孔胤樾揭帖》,顺治十二年十一月④《明清档案》第24册,A24-151(3-1

(日不详)之五,第B13785页。),《巡按顺天等处兼理屯政监察御史顾仁揭帖》,顺治十二年十⑤《明清档案》第24册,A24-108(2-1

月(日不详)之十,第B13617页。

),《刑部尚书臣觉罗巴哈纳等题本》,顺治十年十一月七日之一,⑥《明清档案》第18册,A18-27(14-1

第B9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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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巡按福建兼理盐屯监察御史霍达为严拿衙蠹、遵旨成招具题事。据汀州府推官周维新呈详,问得一名李蓁,年四十五岁,汀州府连城县人,状招蓁向充本县皂隶,不合不守本分,作奸骗人。……①

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赵谨题为遵旨题报成招衙蠹事,案查衙蠹犯赃、奉有成招具题之旨,已经都察院劄行在案,臣巡历各郡,所有府县开报蠹犯,行据各衙门勘问成招,相应遵旨题报。今据杭州府推官袁浴解详海宁县蠹犯张煐招罪到臣,内开问得一名张煐,年四十二岁,杭州府海宁县人,状招煐系本县库吏……据此,臣谨看得张煐扣尅多赃,审供已确,按律徒配,

②不枉。

,《明清档案》中“蠹”字作为题本题头或在正文中出根据山本英史教授的统计

现的次数,就顺治朝的题本而言,共有406件,其中督抚题奏的159件,刑部尚书题奏的85件,巡按御史题奏的132件,并指出大部分的内容是关于胥役或者与胥役勾结贪

③这些题奏的情报正是污的,有近160件以“衙蠹”或“蠹役”直接表示胥役。

来源于推官等的开报,而巡按御史尤以推官的情报提供为中心。

推官开报的内容和范围几乎囊括了其所有职掌,不仅包括官评和刑名,还包括搏击豪强、察访衙蠹、清查仓库、考核钱粮等。具体言之,开报文官的内容,除去钱粮

④完纳和安缉地方之外,还要甄别他们的“才德之优劣、文义之通否、有无纵信衙役”⑤等。对武官,缉盗、练兵、饲马等都是开报的主要内容。

总之,对于开报的重要性,顺治六年(19)刑科给事中陈调元在揭帖中指出它

⑥的根原。察吏依据督抚按的举劾,督抚按的举劾出自道府是“察吏之要而示劝示惩”

厅的开报,因此开报是察吏的主要情报来源。而推官主要通过开报的方式充任巡按御史的耳目,并借此监察府内等所有府内事务。

),《巡按福建兼理盐屯监察御史霍达题本》,顺治六年八月(日①《明清档案》第10册,A10-127(3-1

不详)之九,第B5539页。

),《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赵②《明清档案》第10册,A10-155(2-2

第B5637~5638页。

,顺治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五,题本》

:《「衙蠧」のいみするもの———清初の地方統治と胥役》,载细谷良夫编《清朝史研究の新たな山本英史

る地平》,山川出版社,2008,第142页。

之十,

),《江南江西总督马国柱疏》,顺治八年九月(日不详)④《明清档案》第13册,A13-15(10-2

第B7313页。

),《直隶山东河南总督张存仁疏》,顺治八年九月(日不详)之⑤《明清档案》第13册,A13-121(4-1

六,第B7297页。),《刑科给事中陈调元揭帖》,顺治六年四月(日不详)之二,第⑥《明清档案》第10册,A10-72(2-1

B5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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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三清初推官被裁与巡按御史被裁之间的关系

①但康熙六年,清朝谕令削减各省布政使各1员、裁守巡道108员和推官142员。

布政使原每省2员,被削减以后一直保持每省1员,守巡道随后又陆续恢复设置,而推官自从这年被裁以后,再也没有恢复设置。在《清实录》中,只是记述了推官被裁废的事实,没有说明任何原因。另外,也找不到记载被裁废理由的谕旨或者题奏文书。因此关于推官被裁废的原因,只有从历史的演进过程以及旁侧的史料加以推测考证。

清自入关以后,强调满汉一致,各衙门都采取了满汉复职制。地方官职虽然不是满汉复职制,但几乎是八旗和汉缺的混合任用。在满人进入地方官僚系统之前,

②康汉军代表八旗与汉缺汉人一同治理地方,顺治年间的督抚出身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熙初年,在鳌拜的推行提倡下,满人次第出任地方要职,打破了顺治以来任用汉军、

③在此之前,为了给满人出任地方铺平道路,鳌拜等首先废除了历来多由汉缺的格局。

汉人出任且能以小制大的巡按御史,因为鳌拜等认为他们的监察、建言、向皇帝提供情报等功能,对满人的出任实为不便,尤其对鳌拜党出任地方不利。所以,在顺治帝驾崩后不久,鳌拜便联合兵部尚书兼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阿思哈等彻底议废巡按御史,

④为后来满人或者鳌拜党人出任地方要员扫除了障碍。

和巡按御史相比,推官更是只由汉缺选任的官职,并且只任用进士和举人,所以出于同样的理由,它的任用违背了满汉一致和首崇满洲的理念。加之其监察道府州县的职能,也违背满汉复职制的监察理念,影响到满人出任地方。既然与它紧密关联的巡按御史都已经废除,它自然更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清顺治九年进士⑤,历任顺治、康熙两朝的⑥郭棻在《送李吉爻令潞城序》中提到:

有建言者曰:司李一官,与巡方御史相表里,巡方罢遣,司李当并罢。于是

⑦改天下司李为县令。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15页。①《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

参见楢木野宣《清代重要職官の研究》(风间书房,1975,第92页)中的统计,清顺治年间满人出任总

督者无,出任巡抚仅一人,几乎全由汉军和汉缺独占督抚二缺,但进入康熙初年辅政大臣时期以后,满

人开始被任用为督抚,且逐年增加。

——定制への過程———》,《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3号,2014。③《清初科道官の構成と定員———定制への過程———》,《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3号,2014。④《清初科道官の構成と定員—

⑤江庆柏编著《清代进士题名录》(全三册)第1册,中华书局,2007,第61页。

⑥⑦

,中华书局,1980,第915页。郭棻从进士选授为翰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内阁学士年表》

林院庶吉士后,历顺治、康熙两朝,康熙二十五年(1686)官至内阁学士。

(清)郭棻:《学源堂文集》卷一《送李吉爻令潞城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221·别集类,齐鲁书社,1997,第221~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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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郭棻所指的建言者到底是谁,已经很难确认,但我们据此可知时人认为推官与巡

①推官与巡按御史方御史是相为表里的关系。所以顺治十八年巡按御史被彻底废除后,

相为表里的关系不复存在,推官的监察功能也因此几乎丧失了运转的动力,继续存在:“巡方制督抚之专,的正当理由再难以成立。正如康熙初年的储方庆指出的那样

②因此,如前所述顺治十八年巡按御史已经被废,支撑推官实施监”而推官实为爪牙。

察的内在机制崩溃,导致推官走入被废的境地。

,“其中任何一个制度的恢复,都不能缺少另外一个制度”。又如杨联陞先生所言

反言之,推官的被废与另一个制度即巡按御史的被废密切关联,只是在废除的时间上先后而已。然而,无论是巡按御史还是推官的裁废,都会导致地方监察权的集中化,即集权于督抚;而对于朝廷或者皇帝来说,他们获取情报信息的渠道就会变窄。

四推官被裁的其他原因:相应各种机制的崩溃与满人的制度取向

如上一节所示,巡按御史的被废是导致推官被废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说是被废的内在机制之一。不过,与推官相关的机制,不止巡按御史,还有其他各种制度。下面依次就推官行取升任官职本身的定额缩减、升迁途径的堵塞、荐举的停止、大计的暂停等相关机制的变革与推官被废的关系展开讨论。

——科首先,明代以后,推官和知县都是以行取的方式考选清要京职或清华京职—

③这种“行取制度在明代的确立则充分改变了推官的仕途道官和吏部司官的主要来源。

④总督、巡抚、巡按御史向朝廷荐举他们以便朝廷行取时,往往宣称他们能胜。轨迹”

,即指能胜任科道和吏部司官等。任“清华之选”

但是,顺治年间一些重要的清要职官如汉缺科道官的定员,较之明朝已经半减,甚至还再减,进入康熙朝以后,更是再次被削减:汉缺六科给事中从明朝的58员减至顺治三年的30员,到顺治十五年又减至24员,到康熙五年(1666)降至仅12员;汉缺各道监察御史,从明朝的151员减至顺治元年的60员,几经变化和削减后,到顺治

⑤与此同时,其他一些职十八年减至40员左右,康熙七年(1668)更降至24员。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页。①《清圣祖实录》卷二,顺治十八年五月壬子。②《储遯庵文集》卷五《裁官议》

),《提督顺天等处学政监察御史朱鼎延揭帖》,顺治八年十一月③《明清档案》第13册,A13-162(10-2

(日不详)之二,第B7422页;城井隆志:《明代の六科給事中の任用について》,九州大学文学部编《史

渊》第124辑,1987。

:《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推官和知吴艳红

县通过举荐与考选,成为科道官和吏部司官等京职,称作行取。按照吴艳红教授的论述,到明隆庆时期,

行取推官、知县已经构成科道官候选群体的主体。

——定制への過程———》,《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3号,2014。⑤《清初科道官の構成と定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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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官,如中书科中书舍人和行人司行人等京职也被削减。而这些清要的京职,自明代以后都是推官直接升任科道官等京职并由此进入政治的最主要去处。也就是说,这些京职的削减令推官的升迁入口的口径大大缩小而走入困境,同时也可见清朝的制度取向。

其次,康熙元年(1662)还规定科道官必须都从各部司官考选,停止行取推知和中行评博的直接开列,因此推官与知县直接行取为科道官的升迁途径被停,他们只有

①无论是清要职数的削减,升任各部主事之后,才有被任用为科道官的可能。

还是升迁途径的变化,都对推官的升迁人事发出了前途渺茫的信号。康熙五年,又规

②这表示推官定除顺天府与奉天府的推官以外,其他省份的推官不允许升任各部主事。

不仅失去了直接升任科道官的途径,连直接升任主事、再升任科道官的机会也被剥夺了。在走向政治的路途上,推官的升迁之道由此走向了绝境。也因为如此,推官丧失清要之名,在地方上已然无足轻重。他们原本可以通过科道官的任用,向朝廷或者皇帝提供贪廉等地方情报,而地方大员正因为推官有这样的前途而不敢开罪他们。可是随着推官升迁科道官之途的堵塞,地方大员自然也就不再重视他们,甚至有人要求将其裁废。

再者,康熙元年推官和知县直接考授为科道官的行取制度被停后,康熙二年

③(1663)在浙江道监察御史张吉午的奏请下,又将督抚荐举地方的定例概行停止。

荐举与行取密切相关,荐举是推官和知县获得行取资格的前提条件。而且“巡按御史

④换言之,随着巡按御史和行取的先行。在知县和推官的荐举中承担更为关键的责任”

废除或者停止,荐举也失去了功能,以致被废。因此,康熙元年行取推知与康熙二年荐举的停止,也同推官升任途径的变革一样,使得推官和知县丧失了进入、成为科道官或吏部司官的机制。督抚荐举的停止,对康熙五年推官被禁止升任各部主事的规定或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推官需要荐举才能获取升任的资格。总之,与推官相关联的一系列机制的变革环环相扣,构成了康熙六年推官被裁的诸多要素和重要原因。

当然,与推官被废相关联的机制不只是上述的内容而已。如前所述,推官的另一,计典是指三年一次大计这一考察外官的考课制度。自顺治四个重要职能是“赞计典”

⑤推官就以协课的方式,担任考察府州年(17)吏部奏请恢复明代的大计以后,

县各官的官评,并将考察结果向巡按御史等上级开报。但康熙元年朝廷认为考满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30页。①《清圣祖实录》卷七,康熙元年十二月己未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81页。②《清圣祖实录》卷二〇,康熙五年十月壬子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35页。③《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二月丙午

:《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吴艳红

,《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82页。⑤《清世祖实录》卷三四,顺治四年十月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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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而且京察和大计“实属故套,且考就已足够对内外大小“分别去留,以示劝惩”

,所以停察之时,多有营求徇庇,被处之官,纵有冤抑,不准申辩,无罪被诬者甚多”

①并且朝廷认为考满中督抚止繁文且多立名色的京察和大计,责成考满考察内外官吏。

对的称职评价,就相当于荐举,所以无须重复使用荐举,由此也构成了康熙二年

②虽然至康熙四年(1665)停止考满,再至康熙六年,在推停止督抚荐举的原因之一。

③但恢复后的大计,在同年八官被裁的前五个月,即康熙六年二月恢复了京察和大计,

④时间在推官被废之后,因此起码在大计施行之前,推官是无法实行考课这一月举行,

职能的,而且也未必见得恢复大计就等于要恢复推官的“赞计典”职能,因此大计的恢复并没有阻止推官被裁废的步伐。

上述内容,有个共同的特征值得注意,那就是无论巡按御史的废除,还是行取、升迁途径、督抚荐举、大计等的停止,以及科道官人数的持续减少等与推官相联系的这些环环相扣的机制变革,都集中在康熙辅臣时期与皇帝未亲政之前实行。这体现了以辅臣为代表,尤其以鳌拜党为代表的满洲贵族的制度取向。他们既要扫除满人出任地方的障碍,同时也通过停止行取,阻断地方升入、向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包括部分官僚在内的人提供地方的情报,尤其是鳌拜党人在地方的情报,并且通过停止大计和荐举,阻止督抚向皇帝题奏的机会,将地方的情报来源等知情权和生杀大权,全部集中于以鳌拜为代表的辅臣手中。可以说,这是以鳌拜为首的满洲贵族与皇权之间的矛盾,而与推官相关的机制成为这一矛盾的牺牲品。虽然推官是在康熙皇帝亲政

⑤而且不见得皇四天后被裁废的,但是关于它被裁废的讨论应该是在皇帝亲政之前的。

帝亲政就能马上从辅臣那里夺取全部的政治权力,亲政两年后的康熙才拿问鳌拜,足

⑥所以推官的被废,应该看作是以鳌拜为代表的满洲贵族延以说明这个权力转换过程。

续废除巡按御史等制度后的又一制度取向,或是说满人的制度取向是推官被废的深层次原因所在。

再进一步从各种关联来看,巡按御史的废除,推官的裁废,科道官行取制度的停止和瘫痪,都意味着原本向皇帝和朝廷提供情报信息的地方耳目系统走入崩溃。这迫使康熙皇帝不得不重新建立新的掌握情报信息的系统。在重建之初,皇帝将这些情报收集的责任付于出任地方要职的满人以及驻防官兵,但事实上不尽如人意。康熙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15页。①《清圣祖实录》卷六,康熙元年六月庚申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33页。②《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康熙六年十月乙未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94页。③《清圣祖实录》卷二一,康熙六年二月庚午

:《清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页。常越男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14页;⑤《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七月己酉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第315页。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96页。⑥《清圣祖实录》卷二九,康熙八年五月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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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三十年(1691)以后,皇帝又派遣自己的包衣出任江南各地的织造,收罗地方上的情

①不过,地域的有限,不能满足皇帝对全国地方情报的掌控。报,并赋予奏折的特权。

因此,康熙四十一年(1702)他又将奏折之权从织造扩展到各地的总督、巡抚、提督、

②康熙四十四年(1705)已处瘫痪的科道官行取被彻底废除,因此作为制度上的总兵。

公的耳目系统或者路径完全被奏折所替代。康熙五十一年(1712)更许可的大臣和科道官们使用奏折。如此一来,在和地方都形成了密集的情报网,而且构成了皇帝个人与大臣个人之间的私的情报关系,并逐渐取代公的题本。对皇帝的统治来说,通过这种私的文书方式,使得官僚之间互相,互相监督,也互相畏惧,并各自向皇帝承担耳目机能,这极利于皇帝对和地方的控制。由此,个人化皇帝的

③而这应当也是巡按御史情报系统代替了制度化皇帝的情报系统,极利于皇帝的,

和推官这些属于制度化皇帝的情报系统的节点即使被鳌拜党废除,康熙皇帝亲政后也没有恢复它们的根本原因所在。

五推官被裁废后地方行政格局的再调整

(一)监察和刑名职能的再分配与调整

推官被废还与另外一个职能,即刑名职掌的弱化或旁落有密切关系。原本推官的设置,除监察知府等员的职能外,更意在分知府在刑名上的权力。顺治十二年(1655)户科给事中宋牧民提议开报专责知府,而承问钦件专责推官。尽管他的提议让知府和推官的职权分配明确,但是开报归属知府,容易导致考察吏治时知府独揽权力,因此

④不过这也表明推官独揽监察、刑部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没有同意宋牧民的提议。

刑名职掌的方式已经开始遭到质疑。

而在边地省份,同知或通判越俎代庖,承问钦件,已成事实,以致推官职掌旁落,设置形同赘疣。因此,顺治十三年(1656)巡按宣大等处监察御史翁祖望题请照内地直省例,将钦件重案全数交还推官问拟办理,同时为防止揭报钦件等的不公正,他又

⑤总之,无论是内地省份,还是边地省份,都显示奏请宣镇推官和大同推官互相勘查。

①②③

:《江南三织造与清代前期政治》,《史学集刊》1992年第3期;任青:《清初奏折探析》,《清史研韦庆远

究》1996年第3期。

:《康雍乾时期的奏折制度》,《文史哲》2002年第2期。傅礼白

关于制度的皇帝和个人的皇帝,可参见陆扬先生在《清流文化与唐帝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7页)序论中的讨论。

),《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学士刑部尚书臣图海题本》,顺治十二年七④《明清档案》第23册,A23-91(4-3

月十四日,第B12951页。

),《巡按宣大等处监察御史翁祖望题本》,顺治十三年十二月四⑤《明清档案》第29册,A29-120(3-2

日,第B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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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清初推官的刑名职掌在式微,尤其刑名职掌在边地省份已经旁落他官之手,以致巡按御史题奏恢复推官的职掌。因此,可以推测刑名职掌的被取代和弱化也促使推官走向被裁一途。

康熙六年推官被废以后,推官的所有事宜都归知府,知府也因此将钱粮、刑名、监察等一府之大权集于一身。其中,监察权主要是通过开报完成的,而推官被废后的

①开报之权独归于知府。

不过,康熙七年福建总督祖泽溥意识到推官被废后知府权力独大的问题,所以疏请将承问钦件交付同知或通判。

(三月己亥朔)福建总督祖泽溥疏言:向例各府推官赴省承问钦件。今推官奉裁,事归知府,但知府有地方专责,不便轻离,而同知、通判,事务稍简,以之

②按季轮班,赴省承问,是亦详慎刑名之意也。下部议行。

在祖泽溥的建议下,同知和通判按照季度轮班赴省承问钦件,以防专揽,同时又通过他们的赴省,省级可以了解到府内情形。不过,知府尽管被划走了部分职掌,但还是从推官那里继承了监察他官和审理平反民间诉讼之权。诚如杨联陞先生在评论)时所言,明清两代的地方虽瞿同祖先生《清代州县制度》(即《清代地方》

,“但是两者之间毕竟还是有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同点,因此我们偶尔有极大的类似性

③显然,推官的裁废并通过职权的调整和再分配,使清。也必须就明清两代加以比较”

初以后的知府职权部分集中化,而同知或通判也获得了部分的权力,所以明清两代之间,至少府级别的权限是有显著的变化。同时,与推官一起被裁的道员的职权也被划分给知府:

又议准:山西守宁道事务,归并太原府管理。宁武道事务,归并太原府中路同知管理。岢岚道事务,归并太原府西路同知管理。守东道事务,归并平阳府管理。守南

④道事务,归并汾州府及辽、沁二州管理。巡南道事务,归并潞安府及泽州管理。

除了知府以外,同知和各州知州也分到道员的一些职权。因此,在道员被陆续恢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712册,文①《大清会典(康熙朝)》卷一一《吏部九》

海出版社,1995,第486~487页。

,《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②《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康熙七年戊申三月己亥朔

351页。,载《国史探微》,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第141页。③《明代地方行政》

,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台北中文书局,1963年影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6册卷二五《吏部·各省道员》

印本,第5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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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复以前,知府等的职权一度扩张强化。所谓的强化,是指府级行政权力集中于知府,导致知府事务繁多,无法兼顾,不得不聘用专管刑名的幕友,由此可能成为后世产生

①不仅如此,甚至清中后期发审局的成立,②都与推官被刑名幕友普遍化的重要原因。

裁废后,地方府级以上的权力过于集中,无法兼顾刑名的情形有关。因此,由于推官的被废而引起的地方行政职能的调整,使得衙门内的组成机构为之一变,对后世的地方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漕粮监兑官的调整

③但是康熙六年推官裁废后,改漕粮监兑,原由有漕粮任务的各府推官兼任负责。

④根据《,改委后,管粮同知6人和通判32人掌监清通典》委各府的同知或通判负责。

⑤反推之,在推兑漕粮,包括的省份有山东、河南、江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

官被废以前,这些省份原来共有38员推官负责漕粮监兑,占清初推官总人数142的四分之一左右。从职掌上来说,尤其在漕运人事上,这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再分配。为了易于比较和理解,我们先看看这些管粮同知和通判在没有调整之前的所处状态。对此,清顺康时期的储方庆《姚繸园先生行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

先生讳士升……戊戌试春官,以周易魁进士,殿试第二甲,于例应得部曹,会科臣有外补之请,竟得俞旨,改授广东琼州府推官……世祖皇帝大悦,将以不次擢用,且命按覆实绩,事未竟而行取之例适停,不获内召,特加一级……已挨俸例升江南江宁府管粮同知,丙午秋莅任……惟管粮最闲且冗……丁未夏,推官奉裁,漕粮归管粮,而管粮始有职掌。臬司承审钦部案,散寄各厅,而管粮始有

⑥案牍。

这条史料内的主人公姚士升,适逢几次变革,在任职和升迁上都极具戏剧性。他在顺治十五年考取二甲进士,按照顺治三年的旧例,原本要除授主事,可是在他中进士后不久朝廷改变原来的进士铨选方式,将所有的进士外放为推官或者知县。所以他被外任为广东琼州府推官,远赴海南。后因在推官任上,以实绩获得皇帝赞许,将不

:《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吴艳红

:《清代发审局研究》,《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原来由推官承办上级批发下来的案李贵连、胡震

件,到了清中后期,发审局成立后,承继了这一职能。

关于明清漕粮监兑官的研究,可参考浙江师范大学余书菁在2016年5月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明清监兑

。该文也简单地提及了推官被裁后漕粮监兑的人事问题,没有展开。拙文对此以个例为案,稍作官研究》

①②③

展开。

,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④《清通典》卷三三《职官》

,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⑤《清通典》卷三三《职官》

:《储遯庵文集》卷三《姚繸园先生行状》,(清)康熙四十年储右文等刻本。储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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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次擢用,但是偏又遇康熙元年行取推官和知县为京官的定例被停,又再次失去成为科道官等京官的机会。康熙五年,升任江宁府管粮同知,此官闲且冗。不过,翌年即康熙六年,推官被废,漕粮归入管粮同知的职掌。不止如此,他也要按季赴省承问钦件,从此管粮同知由闲职一跃为地方的要员。因此,推官的被废,无论对知府的权力集中,还是对其他闲繁之间的变迁,都极具推动上的意义。

最后,为与前面提到的推官在人事任用上的地位这节内容相呼应,就推官被废对人事上的影响作一补充说明。康熙六年推官的被裁,使得以推官构成的人事任用制度,彻底终结。此后,无论是恢复后的行取,还是进士和举人的初任官,都是以知县为主要对象,不再存在与推官相关的人事制度。也就是说,推官的被废,使进士的初任集中于知县。对于许多官僚个体而言,他们在这变革之际面临着命运的抉择。田雯就是其中一人。田雯康熙三年(16)补殿试,得二甲第四名,需次推官,因事归里,未赴任。康熙六年北上,正值部议裁废推官,又改任知县。但是在同伴的怂恿下,考取补授内秘书院办事中书舍人,即内阁中书,犹

①前文提到的姚士升亦是在这一系列的人事变迁中不能如如入异途,令他后悔莫及。

意。总之,因为推缺的全部裁减,进士或者举人被削减了初授官的机会,在任官路上变得拥挤与困难。

结语

综上所论,研究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对清代官制史和明清官制的变迁而言,有不可或缺的意义。概言之,清初推官及其被废的研究有如下重要价值:第一,可以深入了解满人的制度取向。清朝入关以后继承明朝的推官制度,不久后又将其裁废,这体现了满洲政权对汉人专属职官的警戒。尤其减少甚至废除制度性的公开的监察通道,如巡按御史和推官的废除、科道定额的减少等,代之以密折等隐秘性的非公开的制度。第二,地方官制由此出现具体变动,带来清朝基层制度的一次大调整。明代以后,推官一直是地方府州县级别最基层的司法裁判官和最主要的监察官,清朝将其裁废,意味着需要对府州县级别的职掌进行再调整。而再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因为比起被废的事实,被废后它的职掌去向,即由谁来接受它的职掌等问题在官制史上尤显重要。第三,官吏升迁轨道由此发生了变化。明代以后,推官原是进士和举人等的最主要初任官职之一,但它的被废,给进士、举人的任职和升迁带来重大的改变,官僚人事系统也由此需要重新更定任用规则。而且推官是填补科道以及

(清)田雯:《蒙斋年谱》,载刘聿鑫主编《冯惟敏、冯溥、李之芳、田雯、张笃庆、郝懿行、王懿荣年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第91页。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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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

刑部的重要人才来源,因为推官的被废,使得这些部门缺乏刑名人才。基于以上

①重点考察清三点,本文从“任用、升迁、专门性、上下级之间的阶层性秩序、规则”

初推官的监察功能与巡按御史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与推官相关联的机制和满洲政权的制度取向,究明它们与推官被裁废这一举措的相互作用过程,探讨推官被废后地方官制职能的调整与去向,由此阐释清代基层官制的动向与影响。

:《官僚制の形成と展開》,山川出版社,1986,第1页。松尾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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