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分经理部
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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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绕城公路总承包项目部第六分经理部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西宁南绕城公路总承包项目第六分经理部
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提高本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意识,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强化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西宁南绕城公路总承包项目部第六分经理部各领导岗位、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和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单位5万元罚款,处以主要负责人5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或所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证照严重不齐的;
(八)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缺项或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严重不足的;
(九)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监理通报的(每通报一次处罚单位5万元,处罚主要负责人5000元);
(十)因为管理缺陷(非事故),被中交一公局、中国交建经济处罚的(每一次处罚单位5万元,处罚主要负责人5000元)。
第六条对发生负有责任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对于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除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外,还要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一)一般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0-30000元;每重伤1人处罚1000-5000元;
(二)较大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30000-50000元;
(三)重大事故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处罚主要负责人不低于100000元。
(五)其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标准。
第七条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另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0元;
(二)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另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0元;
(三)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另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0元;
(四)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或公司早于事故单位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早于项目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第九条对于年度安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一)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事故处罚基础上,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0元;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在根据《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授予“平安卫士”荣誉称号,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平安卫士”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以及上级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严格履行了本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职责,有效落实了本职需完成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任务;
(三)年度内无任何“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三条有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由职业健康安全考核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考核、评比和表彰,督促、落实有关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在职业健康安全评比中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综合性评先评优中,要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监督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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