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
(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 施工单位第一节 工程质量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
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完工结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 索赔和计价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三、索赔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受损主体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索赔要求。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一、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人民可以依法判决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于故意破坏建设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建设工程正常进行的行为,人民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其他规定
本司法解释还包括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其他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相关章节。
以上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全文,本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