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劳动保护用品(下面简称“劳保用品”)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劳保用品的管理坚持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劳保用品的预防性保护作用,保护员工在工作、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 劳保用品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领用签字存档,部门和个人使用保管的管控方式。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办职责
1.负责及时提供采购部入职、离职员工增减情况和岗位人员变动情况。
2.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3.协同安全部门检查、考核员工个体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部职责
1.负责根据不同岗位或工种的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制订公司各岗位或工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2.负责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安全防护技术制订《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对劳保用品的选型、加工提出安全防护技术性能要求,参与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
3.负责检查、考核个体劳保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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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及报废是否符合要求。
(三)采购部职责
1.负责按照采购需求计划采购符合规范、标准的劳保用品。 2.负责按《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员工的劳保用品发(换)放登记档案(表)。
(四)财务部职责
1.负责将劳保用品费用纳入财务全面预算管理。 2.负责按管理程序审核、支付劳保用品费用。
第五条 新入公司员工应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发放满足岗位或工种防护要求的个体劳保用品。
第六条 岗位或工种变动的员工,按新老岗位或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岗位或工种标准换发。
第七条 凡发给车间或班组公用的劳保用品,一律由班组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帆布手套、线手套等常用易耗(损)品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定时定量发放使用的政策。
第九条 因公造成个体劳保用品损坏的,经部门或班组申请,安全部审批后予以更换或补发。
第十条 离岗学习或因工伤、病假、事假、产假等离岗满6个月及以上者,相应延长换发个体劳保用品的时间。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配其他必需的个体劳保用品,经部门或班组申请,审批后予以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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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转让、出售配发的劳保用品。不准随意改变劳保服装样式。
第十三条 使用要求
(一)各部门应做好个体劳保用品使用技术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二)员工按规定标准领取个体劳保用品,上岗和进入作业现场或生产区域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体劳保用品。不准穿戴达到报废期限、影响个体劳动防护功能的个体劳保用品。
(三)员工凡进入检修施工、容器作业、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专用劳保用品。
(四)员工应做好个体劳保用品的清洁、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使用状态。员工个体劳保用品实行不定期交旧换新。
第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内未正确穿戴个体劳保用品或因未正确穿戴个体劳保用品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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