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三条 下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司各企业在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 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第六条 下属企业应当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下属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源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下属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 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条 下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下属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下属企业应当认真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 下属企业要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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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简称下属企业)安全管理。参控股公司由公司派出董事遵循本规定,结合其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六条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总体目标:
1、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累计1至3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2、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不发生企业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不发生因安全问题企业被自治区(省)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
7、不发生因安全问题企业被自治区(省)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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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控制目标
1、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 2、不发生企业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
3、不发生因环保问题被自治区(省)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情况。
4、不发生因环保问题被自治区(省)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三同时”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下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三)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其它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部门和下属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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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控制人身未遂事故,不发生轻伤事故。
第十九条 各下属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公司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一)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共同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开展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四)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安全管理整体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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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不超越合同范围干预施工单位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
(九)主持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的动态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重大决定,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十)签发有关安全管理的重大决定,审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奖惩决定。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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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公司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问题,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制度。
(五)执行公司安全例会制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六)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七)总结推广安全管理新技术、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八)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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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组织本部门人员做好公司档案文件、技术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组织与物业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办公区域安全管理上的责、权、利,监督物业公司对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办公室的消防、电气、交通车辆,保卫治安等安全工作。
(九)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公共卫生、社会维稳类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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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牵头组织实施对新入职、转岗、换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参与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业绩考核工作,并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八) 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依照公司发展需求充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上级有关要求。
(九)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
(十) 组织本部门人员做好公司档案文件、技术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 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十二) 参与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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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
(三) 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 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规定职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 在项目拓展的可行性研究分析阶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技术专家对拓展项目进行安全评估论证,确保开发项目选址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七)发现因工伤亡事故时及时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汇报。
(八)组织领导本部门人员加强对开发项目销售数据、合同安全协议及合同档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销售数据、合同及档案的安全。
(九)参与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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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监督下属企业在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组织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审核,保证其取费费率符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七)参与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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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按年度预算计划,将安全技术措施预算计划、劳动保护费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按报批的资金计划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经费。
(七)协助运营管理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八)组织部门人员做好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和资金安全,及时保存、备份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
(九) 参与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部门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四)、督促本部门人员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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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督促本部门人员执行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中的规定,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监督合作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工作,保证公司开发项目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七)、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开发项目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环保设施、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卫生设施)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八)、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协助公司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制定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十)、拟定公司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和特殊时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开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总结、交流等有关安全主题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新员工、换岗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公司办公区域的每月安全综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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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抽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十三)、组织召开公司安全例会,分析、解决公司安全管理动态和存在问题。
(十四)、参与施工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角度提出建议。
(十五)、组织开展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评价,参与对施工项目部班子成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十六)、起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审核通过后实施。
(十七)审核或编写公司合同时,应把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安全指标、管理要求、奖罚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合理规避因安全生产问题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十八)监督下属企业开展承包商资质评价工作,不与安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十九)、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负责安全环保、自然灾害类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主席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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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执行公司工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相关规划、决策的研究分析。
(三)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协助、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关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群众监督、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等各项措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下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总结、考核、评比活动,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罚建议。
(七)组织或协助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事故分析会等重大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工伤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置业公司、投资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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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本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公司安全管理整体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不超越合同范围干预施工单位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
(八)主持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动态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重大决定,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九)签发有关安全管理的重大决定,审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奖惩决定。
(十)为本公司开发项目健全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开发项目部制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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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组织开展本公司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
(十二)监督和指导开发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几方面:
(1)在项目开发计划中负责将安全目标列入计划,作为项目管理四大目标中的第一目标。
(2)在项目设计阶段负责组织专业工程师重点审核涉及工程产品安全的内容。
(3)在项目招标阶段负责将施工中的安全目标列入监理和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投标条件。
(4)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前:参与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施工项目班子成员的安全知识、安全能力考核,负责将工程的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费用列入监理和施工合同文件。
(5)在项目施工阶段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地施工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机构;
负责组织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负责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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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经费的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种应急预案的物资、人员、落实情况,以及对预案演练、掌握、熟悉程度;
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出评估和总结,督促其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合同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
(6)在项目销售阶段负责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宣传、防护工作;
(7)在项目交付阶段负责保证小区业主入住过程的安全。做好业主的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使用说明书》,向业主说明物业安全使用方法;
(十三)组织对开发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核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部位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地下暗挖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等技术方案必须组织审核,严格把关。
(十四)组织本公司内部涉及安全技术问题的答疑工作,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十五)参与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角度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十六)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整改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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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本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十八)督促单位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十九)与本企业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安全责任年度考核、奖惩。
(二十)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协议书相关条款。
(二十一)督促本企业人员落实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规定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十二)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协调、配合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现场其它单位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从置业公司安全管理的角度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第三十一条 物业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物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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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整体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查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物业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主持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的动态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重大决定,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八)签发有关安全管理的重大决定,审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奖惩决定。
(九)参与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角度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十)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整改的技术措施。
(十一)督促企业人员做好办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出行安全工作。
(十二)组织班组做好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线路工程维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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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确保完成置业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十四)与本企业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安全责任年度考核、奖惩。
(十五)与承租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协议书相关条款。
(十六)督促本企业人员落实公司《个人安全保证书》规定内容,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保卫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及时转发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件,安排公司重大安全活动、会议,下达有关安全活动、会议通知。
(三)做好公司档案文件、技术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做好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公共设施、财产、保卫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公区域内的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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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办公楼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参与和组织物业公司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办公区域安全检查。
(七)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卫生、社会维稳类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工作,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保卫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及时组织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换岗、转岗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确保员工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会同技术管理部实施好职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配合安全部门开展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五)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做到安管人员数量到位、素质到位、定期审查安管人员资格,调整和补充安管人员,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六)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劳动用工、劳动组织、管理工作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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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因工负伤职工及时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证、工伤保险费用理赔,并负责建档。
(八)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 投资发展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政策,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抓好本部门办公室用电、防火及人员交通安全工作;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三)、参与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主题的培训教育活动。
(四)、在项目拓展的可行性研究分析阶段,应对拓展项目进行安全评估论证,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处的水文、地质、气候气象、环境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距离等因素,确保开发项目选址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五)、上传下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并安排落实。
(六)监督检查下属企业和合作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工作,保证公司开发项目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七)加强对项目销售数据、合同档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销售数据、合同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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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设计角度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九)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第三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程概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下属企业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政策,将开发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概预算
(三)监督下属企业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把开发项目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设项,保证其取费费率符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禁止施工单位将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四)抓好本部门办公室用电、防火及人员交通安全工作。
(五)抓好公司资产管理安全工作。
(六)抓好本部门人员的道路交通、防火安全、办公室的电器设备安全工作。
(七)参与公司组织的与安全主题有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八)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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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责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三)负责编制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演练。
(四)针对不同阶段的安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安全治理,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工作,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提出奖罚意见,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并将安全检查、安全治理情况向公司主管经理汇报。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六)负责公司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工伤档案。
(七)协调、指导、抓好各部门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下属企业开展承包、承租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评价,选择优秀的合作方。不得与安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签订合同。
(九)监督下属企业在与相关方签订发包合同或洽谈相关业务过程中,把合同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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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义务、安全指标、管理要求、奖罚规定写入合同条款,合理规避因安全生产问题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十)监督下属企业在与合作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十一)上传下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并安排落实。
(十二)定期组织办公室、物业公司对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参与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主题的培训教育活动。
(十四)、监督合作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工作,保证公司开发项目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十五)、审查开发项目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环保设施、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卫生设施)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十六)、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设计角度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管理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年度预算计划,将安全技术措施预算计划、劳动保护费计划、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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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报批的资金计划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经费。
(二)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资金,保证按时发放,审核公司每月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台账。
(三)协助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四)定期对公司实物资产进行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及时备份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并对财务数据实行严格保密。财务数据除正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外,一般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如需提供,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六)抓好本部门人员的道路交通、防火安全、办公室的电器设备安全工作。
(七)参与公司组织的与安全主题有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八)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第三十八条 工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执行总公司工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相关规划、决策的研究分析。
(三)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协助、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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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关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群众监督、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等各项措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向企业提出解决的建议。
(七)宣传教育职工自觉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八)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总结、考核、评比活动,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罚建议。
(九)组织或协助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事故分析会等重大活动。
(十)依法参加有关工伤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置业公司、投资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文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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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本公司开发项目生产安全及办公室用电、防火及人员交通安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三)组织本公司安全目标、安全规划的制订和审核工作。
(四)组织本公司有关安全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依据本公司和开发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和指导本公司所属开发项目部开展以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在项目开发计划中负责将安全目标列入计划,作为项目管理四大目标中的第一目标。
(2)在项目设计阶段负责组织专业工程师重点审核涉及工程产品安全的内容。
(3)在项目招标阶段负责将施工中的安全目标列入监理和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投标条件;参与公司组织的施工承包方安全评价;组织对施工项目班子的安全知识考核。
(4)在合同阶段负责将工程的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费用列入监理和施工合同文件。
(5)在项目施工阶段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地施工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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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机构。
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负责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种应急预案的物资、人员、落实情况,以及对预案演练、掌握、熟悉程度。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出评估和总结,督促其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合同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
(6)在项目销售阶段负责保证客户的安全。配合营销管理部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宣传、防护工作。
(7)在项目交付阶段负责保证小区业主入住过程的安全。配合销营销管理部做好业主的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使用说明书》,向业主说明物业安全使用方法。
(七)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制度,参与公司其它安全管理制度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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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本公司各部门开展涉及施工安全方案的技术审核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部位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地下暗挖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等技术方案必须组织审核,严格把关。
(九)负责本公司内部涉及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的答疑工作,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十)参与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角度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十一)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角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文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抓好物业公司办公室用电、防火及人员交通安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保持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能力。
(三)组织物业公司安全目标、安全规划的制订和审核工作。
(四)组织物业公司有关安全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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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据物业公司和服务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开展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工作:
(1)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沟通,获得支持,接受指导。
(2)设立消防主管,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按工作区域建立消防责任制,用火、用电、用气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政府现行的规范、规定。建立24小时安全工作值班和事故报警制度。
(4)在员工及业户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治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消防演练每年应按预案至少进行一次。
(5)开展经常性安全工作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出现的各种隐患并记入消防档案。建立电气设备巡检制度,配电房、空调房、电梯房、泵区等工作场所每日不少于1次,每月1次全范围安全大检查。
(6)业主进行装修时,必须向物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用电增容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接临时线路。装修采用阻燃材料,若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经物业公司审批后,在物业公司专业人员的监护下,由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作业。
(7)消防设施设备完好齐备,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保养检查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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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消防设备操作的人员持证上岗。消防通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导指示系统和事故照明等设施。当地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率在100%。电视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正常,监控中心24小时监控。各类设备设施按规程准确操,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8)对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人身财产伤害、媒体负面报导等突发事件要制订完备的、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评估、检查和完善。对已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正确、及时、果断。不得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突发事件。
(9)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杜绝火灾的发生。
(七)组织制定物业公司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制度,参与公司其它安全管理制度的审定工作。
(八)参与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角度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九)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角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职责
(一)遵守国家各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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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二)自觉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在独立上岗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常用办公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2)了解本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相关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服从部门领导的管理,杜绝违章行为。
(2)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不使用未经公司“三同时”验收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报废的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
(3)负责对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本岗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品使用等重点部位监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4)工作中与部门同事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带病作业,不疲劳作业,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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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8)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制止、纠正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积极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9)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10)自觉参与创建节能减排型办公室活动,并承诺做到:
(a)电脑节能:长时间不用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及音箱等设备时及时关机,减少待机消耗;短暂休息期间,尽量启用电脑的“睡眠”模式;电脑关机之后,将电源关闭;
(b)照明、空调节电: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不开空调;调整理想空调温度为26℃,以减低用电量和保证同事们感觉舒适;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灯、及时关闭空调。
(c)节水减排: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见到滴水的水龙头及时拧紧;洗手、洗水果等尽量避免“长流水”状态;
(d)节纸减排:精简文件,力避滥打印、滥复印;打印及复印双面使用纸张,打印草稿采用废纸;能用网络上报的文件材料不再发书面;废纸回收放到指定地点。
(四) 积极参与、配合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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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如本人在事故现场将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在保证本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
(2)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不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保护有关证据。
(五)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命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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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下属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下属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下属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发项目安全员组成二级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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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下属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下属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本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下属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第四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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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相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第五十条 下属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下属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第五十一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下属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第六章 作业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下属企业应加强开发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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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下属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及本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第七章 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五十五条 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相关方通报。
第五十六条 下属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下属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下属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五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第五十八条 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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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章 重大危险源
第六十条 下属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企业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第六十一条 下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下属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下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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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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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企业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第七十条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第十章 例行工作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结分析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公司每年初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回顾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改进机会,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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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分析会
下属企业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
第七十四条 下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
第七十五条下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安全日活动。
第七十六条 安全简报
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七十七条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
下属企业应当应用规范、动态、系统的方法去识别及评估本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风险的超前控制,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月
下属企业应当每年按要求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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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属企业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由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八十条 下属企业应与总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一条 下属企业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方组成。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项目各相关方应当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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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等各相关方之间涉及的工程施工安全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监督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当在有施工单位进场后成立,以后随着安委会成员单位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并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本企业、公司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八十五条 下属企业是外包项目的业主方,是外包项目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对外包项目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方对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下属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下属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下属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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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第八十八条 下属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下属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下属企业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三)下属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审查承包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及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测等情况;
(四)下属企业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六)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下属企业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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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八十九条 下属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十条 工程开工前,下属企业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九十一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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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健康
第九十二条 下属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十三条 下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下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第九十四条 下属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第九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下属企业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下属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十六条 下属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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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十七条 下属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下属企业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九十九条 下属企业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应逐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四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一百条 下属企业应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一百零一条 下属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下属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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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一百零三条 下属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和必要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下属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五条 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获得公司先进安全集体奖励3000元/名, 获得公司先进安全个人奖励1000元/人。获得 集团有限公司或自治区级安全先进集体奖励安委会和安委办或主办部门5000元/名, 获得 集团有限公司或自治区级安全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人。
第一百零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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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对在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包括开发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一次无故未按时完成公司、集团公司、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取消企业年度目标考核评A级资格,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第二次无故逾期未完成的,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报请给予撤职处分,扣减相关责任人工资5000-10000元,取消企业目标考核评A、B级资格;
第一百零八条 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按《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严格按《公司节能减排和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目标情况以及安全责任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各企业应遵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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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由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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