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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XXX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参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和在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1.3编制依据

1.3.1 ISO 22320:2011 社会安全应急管理事件反应要求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4术语和定义

特种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5工作职责 1.5.1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取证,建立完整的档案。 1.5.2 HSSE部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5.3生产厂(中心)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工作规定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2.1.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1.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2.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

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39)、《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43)实施。

2.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2.1.6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1.7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2.1.8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2.1.9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2.1.10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2.1.11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公司内及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

2.2.1各单位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2.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单位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2.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参加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

2.2.5各单位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

2.2.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2.2.7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

2.2.8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单位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2.2.9外来人员在公司厂区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公司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

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2.2.10外来人员在公司厂区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HSSE部及特种作业所在单位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2.2.11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三、附则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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