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风险抵押金概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
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看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看了: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风险抵押金概念
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考核制度及办法
XX项目经理部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考核制度
一、安全管理: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提交人员花名册(入场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操作证和特种设备清单,分包单位交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进场一周内未办理或办理不全者罚款500元。
2、所有进入现场的分包单位未配置专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1人,50人以下配置兼职安全员1人,每个施工班组必须有兼职安全员),或虽有专兼职安全员未积极协助项目部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考核200元。
3、业主、监理、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考核时推诿和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
4、分包单位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搭建临时工棚或未在项目部指定地点及范围内搭建临时工棚除拆除外并处于200元罚款,
5、分包单位的入场人员未办理临时出入证,未向质安部、综合办提交花名册备查或使用有违法在逃人员,传染病员、童工罚款500元。
6、对项目质安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期整改完毕,对分包单位的现场负
责人罚款200元。
7、分包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每天进行巡视:未能督促施工人员做好安全工作,或未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不积极配合协助项目部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罚款100元/次。
8、分包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对项目部安全员下发整改通知或未能做好限期整改和跟踪复查的罚款100元/次。
9、每周四上午9时项目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按时参加,如有特殊原因需向项目部质安总监请假,获批准后方可,否则缺席一次罚款100元/次。
10、每周四晚上7:30分召开安全员例会,如有特殊原因需向项目部质安总监请假,获批准后方可,否则缺席一次罚款100元/次。
二、安全教育
1、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不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的罚款50元/人。
2、分包单位的入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分包单位私自使用未经安全教育登记的工人,或经安全教育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者,每发现一例,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人次。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使用过期
证上岗罚款500元。
4、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必须每人签字,不得代签。记录交项目安全员归档,每少一份,罚相应环节50元。
5、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必须每人签字,不得代签。记录交项目安全员归档,每少一份,罚相应环节50元。
三、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实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各级交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在每项工作开始前,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接底人员必须签字,每项工程施工在三天内将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单,交项目质安部归档,如未按期交质安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四、临时用水、电管理:
1、移动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次,开关箱未可靠接地或漏电保护器失灵未按期整改的罚款200元/次.
2、固定设备未按临时用电规范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罚款200元。
3、现场照明住宅及办公场所临时用电私拉乱接及电源线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现场加工棚灯具未设防护罩,金属外壳及防护罩未做接零保护罚款100元/次。
4、临时用电的电源线,无插头直接将裸线插入开关箱插座罚款100元/次。
5、临时用电采用花线作电源线罚款100元/次。
6、手持电动工具无开关箱,使用拖地插板罚款100元/次。
7、配电线路未使用五芯电缆,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及未更换处理罚款100元/次。
8、电缆沿地设置,电缆埋地设置深度不够或未设置保护措施罚款100元/次。
9、电缆越过运输道或特殊易损区,未使用套管者罚款100元/次。
10、配电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有杂物不便操作,配电箱内有杂物各罚款100元/次。
11、配电箱安装高度不够,安装不稳固罚款100元/次。
12、宿舍区使用碘钨灯、大灯泡照明罚款100元/次。
13、办公区的空调、照明下班后未关电源对违章人员罚款50元/次。
14、宿舍区白天无人,未关照明灯浪费电能量对该宿舍人员罚款50元/次。
15、用水后未及时关水、浪费水资源对违章人员罚款50元/次。
五、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0元;
2、对高耸设备检修或加节时,从事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好安全带罚款50元/人。
3、乘坐物料提升机吊篮上下的乘坐人员和机操人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4、物料提升机、人货电梯的安全防护门及上料平台的安全防护门未关好,就开始运行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使用人员未做到随手关好安全防护门,罚款50元/次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串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元/次
6、无证上岗的机操人员和指挥人员罚款500元/人。
7、每班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的人员罚款50元/次。
8、无交接班记录或不按规定交接班的人员罚款50元/次。
9、塔吊不严格按“十不吊”操作的人员罚款500元/次。
10、起重机吊钩必须完好,在无吊钩保险或保险失灵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人员罚款100元/次。
11、起吊物件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设置警戒线或移动式警戒护栏否则200元。
12、高空起吊物件对起吊设施检查不到位或操作不规范致使起吊物件掉落罚款500/次。属事故的按事故分析会落实责任追究。
13、操作人员在平刨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投入使用、无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使用倒顺开关,工完场不清、刨花堆积时,各罚款50/次。
14、操作人员在电锯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无锯盘护罩、防护挡板、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使用倒顺开关、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工完场不清,锯木屑堆积时操作,各罚款50元/次。
15、操作人员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私拉乱接,PE线未与手持电动工具外壳相连,各罚款50元/次。
16、严禁用砂轮切割机磨制工具违者罚款100元/次。
17、砂轮切割机使用时必须做围档防护,防止飞溅伤人,否则罚款200元/次。
18、机械震动棒操作人员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罚款10元/人次交现金。
19、进入施工的机动车辆超速或驾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罚款50元/次。
20、现场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好现场,未向项目部报告处理罚款200元。
六、外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
1、外架搭设未按专题方案要求施工、搭架人员未持证上岗各罚款500元。
2、搭架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200元/次。
3、随意在危及外架安全处开挖土方罚款200元/次。
4、随意撤除外架相关部件(连墙件、立杆、大小横杆、斜撑、防护栏杆、脚手板、剪刀撑等)罚款100元/次。
5、随意撤除或人为破坏安全网罚款50元/次。
6、随意移动或撤除外架上各类标志(限载标志,验收合格证)罚款200元/次。
7、超载使用罚款200元/次
8、随意撤除卸料平台重要部件(如防护栏、钢丝绳、绳扣);将卸料平台与外架相连;超载使用;在卸料平台堆积杂物不及时清除;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操作人员,各罚款200元/次。
9、支模架搭设不按方案施工或不按规定进行相关验收,罚款200元/次。
10、拆除模板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拆模令,违规拆模;拆模时违反操作规程,猛撬、硬砸、大面积撬落或拉倒;罚款200元/次。
11、支模时材料集中堆放,造成集中荷载过载;拆模时,材料不及时清理,材料不分类堆码或堆码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次。
12、拆除区域未设置安全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罚款200元/次。
13、模板支撑与外架相连罚款200元/次。
14、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各罚款200元/次。
15、、外架或模板拆除时拆除区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罚款100/次。
16、禁止从上往下抛掷架管、扣件、摸板、木方等建筑材料违者罚款200元/次。
七、基坑安全防护
1、随意拆除基坑临边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罚款100元/次。
2、随意拆除变更坑壁支护设施罚款100元/次。
3、违章在坑边施加荷载罚款100元/次。
4、坑边排水不畅罚款100元/次。
八、动火、动焊、消防安全:
1、未得到项目消防队长签发的“用火许可证”,私自动火,用火单位缺少专业人员监护及未按相关操作规定罚款200元/次。
2、用火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动火、动焊操作,过期未重办理“用火许可证”罚款200元/次。
3、凡办理焊接、切割动火审批手续单位或个人,未按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场所、人员作业完成:擅自更改作业场所及超时作业罚款200元/次。
4、动火区安全距离范围内有易燃物,未采取隔离和可靠的防火措施,无专人监护罚款100元/
次。
5、允许用电、气焊的工作场地,乙块与氧气瓶距离不少于5米以上,或距离动火场地小于10米以上时罚款200元/次。
6、动焊点一律不得使用乙炔发生器,只允许使用钢瓶乙炔气未执行者罚款200元/次。
7、氧气瓶、钢瓶、输氧管、焊枪和电焊机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视情况罚款200元/次。
8、重点防火部位焊接、切割作业防火措施不到位罚款200元:因防护不到位出现明火或对设备、地面等造成损伤视程度罚款1000以上。
9、高空动焊地面应设置移动式警戒或警示牌,未实施防范措施罚款200元/次.
。
10、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无专人管理罚款100元/次。
11、在现场燃放烟花鞭炮防火措施不到位罚款100元/次。
12、违反物品堆放安全要求和烘烤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0元/次。
13、住宿区内,私拉乱接电源线,擅自使用电器取暖、烧水、做饭等罚款100/次。
14、私自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罚款100/次。
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好安全帽带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从事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人员及其它有可能导致坠落伤人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规范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2、酒后进行施工作业罚款10元/人次(交现金)。
3、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进入施工现场各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4、随地大小便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5、随地乱仍烟头、烟盒、槟榔袋、塑料包装袋、矿泉水瓶等垃圾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6、每天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凌乱未及时清理,未做到工完场清的罚款100元/处。
7、因野蛮施工对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罚款200元/次,导致事故的按事故分析会落实责任追究考核。
8、在施工现场睡觉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9、严禁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考核责任单位500元/人。
10、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不接受现场保安人员的检查,违者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11、禁止在现场围档上乱写乱划或其他污损外观的行为违者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12、进出施工现场必须走大门,禁止翻越围墙违者罚款5元/人次(交现金)。
13、禁止将建筑垃圾从上往下倾倒违者罚款200元。
14、随意在现场围挡近距离堆土或材料,导致围挡变形的行为罚款200元。
15、必须正确使用安全网如施工需要临时撤除,工完不及时复原,人为破坏安全网罚款200元/每次。
16、各临边洞口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如施工需临时撤除未及时恢复或被人为破坏、各临边洞口防护不合规范要求,并有遗漏;各罚款100元,
17、清扫楼面时,没有先湿水,产生扬尘罚款100/次。
18、门卫管理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人员、车辆、物资混乱影响施工现场罚款50元。
19、门卫管理未对外来人员出入进行登记罚款50元。
20、门卫管理私自允许与施工无关的车辆在工地内过夜罚款50元。
21、未带由项目部自制统一的专用出入证人员罚款5元/人次。
22、出入施工现场人员不配合或不自觉接受现场保安检查违者罚款5元/人次。
23、在入场至退场期间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死亡一人罚款20000元,并扣除安全保证金2000元。分承包单位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24、在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凡评分不合格的分包单位限期整顿,未按期整改完罚款200元。
十、物资出入管理
1、未经总包方批准私自携带违禁品进入施工区域罚款100元。
2、所有物资未凭“物资出门证”出门,与门卫纠缠无理取闹罚款50元/人次;门卫私自放行罚款100元/人次。
十一、治安管理:
1、员工离开办公场所未随手关门,下班未关窗锁门罚款50元/次。
2、员工未妥善保管各类文件资料档案造成失密泄露或窃密事件发生罚款200元。
3、分承包公司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善发生打架斗呕等行为双方各罚款500元后,再进行处理。
4、食堂卫生管理不好出现食物中毒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十
二、材料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物资的堆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各分承包公司不得动用、偷盗其他单位器材否则按章罚款500元。十
三、安全隐患整改:
1、存在安全隐患的分承包公司,应根据安全检查、安全通报、安全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未按期按量整改完毕,未将整改信息反馈给项目部安全员,不能按期整改或无力整改须继续整改的,又未
向项目部安全员申诉理由,要延期整改理由不成立的又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延期考核,复查时未按期按量整改的,又未申诉理由的,双倍罚款,具体罚款视情节大小,态度好坏罚款。
2、重大节日前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隐患所在分承包公司未派人监管。未整改完成,私自撤离监管部位,按双倍罚款1000元,并要求立即安排人员限期限量整改至合格。
十四、奖励:
1、对入场至退场未发生一起大事故、工人遵章守纪的分包单位,奖励1000元并退回安全保证金2000元。
2、对入场至退场一贯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人,奖励200元。
3、在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凡评分优良的分承包公司,通报表扬,表现特别好的分包单位奖励1000元,(其中包括对专兼职安全员奖励200元);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限期整顿,并罚款1000元,(其中包括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0元)。
4、其他奖励根据项目部提倡什么,就奖励什么的原则,由考评小组视情况进行奖励.十
五、安全奖罚资金管理:
1、设立项目部安全奖罚专用资金帐户,由项目部考评小组指定人员建立台帐。
2、以上奖罚通知单下发后,三天内以现金支付,交项目部考评小组指定人员,如未按期交付罚款,将加倍处罚,并不签发施工任务书。
3、安全奖罚资金专款专用,作为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资金及安全活动经费。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XX工程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分细则
一、各主体劳务队所在栋号的临边洞口防护按规范要求搭设到位(满分10)。每发现因施工需要拆除未恢复或未通知施工管理人员拆除的扣1~5分,三次以上为0分
二、各班组开展班前安全会议(满分5分),每天一次,凭班前安全会议记录记分,每少一次扣分1分。
三、常戴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用品(满5分),每发现一人违章,本项得0分。
四、在外架上施工作业人员有规范的操作平台(满分10分),每发现一次,扣3~5分。
五、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能按时、按量完成(满分20),一次未
按时、按量完成扣5~10分,连续两次未整改记0分。
六、现场文明施工,外架竹架板上未有较多落地灰、残渣、废材,现场整洁得(满分5分),每发生一次扣1分。
七、宿舍整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未出现使用大功率电器(满分5分),不符号要求的扣1-3分。
八、无安全事故得满分,计分20,其中每发生一次事故,此项记0分。
九、临时用电(满分10分,按建设部新颁标准评分记分)。
十、在进出人货电梯时,能随手关闭人货电梯楼层门(满分10分),发现一次未关闭扣1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记0分。
注:
1、本评分办法每周评分一次,以四周的评分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2、本评分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3、80分以下视为不及格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XX工程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促使安全生产工作进入科学性、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奖励措施
1、对工程至竣工未发生一起大事故、工人遵章守纪的班组,予以奖金1000元
2、对一贯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人,予以奖金500元。
二、处罚措施
1、违反卫生公约的,处以10元/次的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处以20元/人的罚款(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帽视为未戴安全帽)。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上岗的,处以20元/人的罚款。
4、将外架架板挪作他用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5、私拉乱接电线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用模板代架板作跳板用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7、攀登外脚手架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用电炉或自制热水器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作书面检讨。
9、坐龙门吊上下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开除处理。以上所有罚款均从违章者所在班组长工资中扣除。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XX工程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1基础工程挖孔桩基础
1.1基础定位放线轴线尺寸偏差超过±10㎜的每处扣款50元。
1.2桩孔成型尺寸直径偏差超过30㎜,垂直偏差超过3H/1000,每桩扣款100元。
1.3桩芯及地梁砼浇筑时桩底有积水、杂物、淤泥不清除干净即浇筑,每次扣款50元。
1.4桩芯砼浇筑时振捣不密实,造成桩身不完整,除按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外,每桩扣款200~500元。
1.5承台、地梁砼成型几何尺寸超过±10㎜,每处扣款50元。1.6承台、地梁砼成型顶标高偏差超过±10㎜,每处扣款50元。1.7柱、墙插筋中心位置不正确超过±20㎜,每处扣款100元。
2主体工程
2.1主体定位放线轴线尺寸偏差超过10mm以上,每处扣款100元。2.2梁、柱一处蜂窝面积大于100㎝2,基础、墙、板上蜂窝面积一处大于200㎝2,每处扣款100元。
2.3梁、柱、楼梯缝隙夹渣层长度超过50mm和深度超过保护层,基础、墙、板缝隙夹渣长度超过200mm,深度超过保护层,每处扣款200元。
2.4梁、柱爆模面积一处大于50㎝2,厚度大于35mm,基础、墙、板爆模面积大于1000㎝2,厚度大于40mm,每处扣款100元。
2.5构件支模几何尺寸超过+4mm~-5mm,每处扣款50元。
2.6层高≤5m的支模垂直度超过6mm、层高≥5m的支模垂直度超过8mm,每处扣
款50元。
2.7梁、板底模上表面标高超过±5mm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款50元。2.8模板拼缝不严密,未嵌泡沫条或胶条,每次扣款50元。2.9相邻两块梁、板底模拼缝高差超过2mm,每次扣款50元。
2.10梁柱节点棱角不直,出现爆模或颈缩超过20mm,每次扣款100元。2.11柱墙错台、烂根,每层扣款50元~200元。2.12梁、墙、柱截面尺寸比设计尺寸大于±5mm,每处扣款50元。2.13结构地坪同一标高板的平整度超过±10mm,每层扣款50元。2.14钢筋表面生锈、污染未处理,每次扣款50元。
2.15柱钢筋偏位,造成保护层小于10mm或大于40mm,每层钢筋扣款50~200元。
2.16梁、柱主筋出现露筋,每处扣款100元。
2.17施工缝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扣款100元~300元。2.18钢筋机械连接(直螺纹连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个接头扣款50元。
2.19钢筋的焊接(电渣压力焊、手弧焊、对焊)质量(包括焊缝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个接头扣款50元。
2.20钢筋的搭接及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根扣款50元。2.21梁、柱、墙、板钢筋的型号、数量、间距、接头部位、保护层等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处扣款20元~200元。
2.22施工缝处预留的钢筋螺纹接头、丝头未进行防护处理,每根钢筋扣款20元。
2.23结构施工未采用技术交底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每层扣款200元。2.24梁、柱、墙接头处未清除松散砼和浮浆或未浇水润或未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梁、柱、墙混凝土相同等级的水泥砂浆,每处扣款50元~200元。3.25梁、板面开裂,根据裂隙的严重程度,每处扣款200元~2000元。如不能满足其使用功能,相关班组除接受扣款外,还需按甲方及业主方赔偿制度进行赔偿(设计原因除外)
施工企业安全奖罚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大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2004]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细则》,结合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坚持严要求,严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使安全生产管理有条不紊的进行,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1、项目经理(建造师)、企业负责人、安全员,除持有效证件上岗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
项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按时、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提高工人生活饭菜质量。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中的严格执行各
项安全生产标准。
4、企业、项目部不但要虚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认真整改。而且按计划参加公司例会,定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计划执行。
5、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所有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分部、分项工程,各班组要设专人负责,接受各项安全技术交底
及签字手续。
7、机具、机械、临时用电设备的防护装置,每周检查一次,任何设
备不得带病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及“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使用平面图形式挂于人行通道口处。
8、严格控制事故指标,一旦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
行。
9、积极参加省、市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经理,奖励项目部5万元,市级3万元,县市级1万元。
10、在行业部门日常检查中,被“黄牌”警告的、查封的、被新闻媒体暴光的,按情节分别对项目部处罚1-3万元。
二、
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业人员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在日常施工前,企业、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从企业工程项目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工程总造价的20%。
(1)、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资金提取按建设单位拨款中,分期、
分批提取。
(2)、所拨款项要专款专用。
(3)、安全设施:购买安全网、钢管、扣件等材料时,要向厂家索要相关手续;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4)、采用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等,出租方应提供近期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书,相应资料档案要随机走。(5)、资金得到保障,企业财务科要分期分批划拨款项到项目部,采购员要严把材质和法定合格手续关,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
场。
(6)、安全资金划拨到项目部,发现挪用安全生产专项款额,将对项
目部按工程造价5%进行处罚。
2、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资金使用制度
(1)、企业从工程款中提取20%专项资金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
使用。
(2)、企业共有十二个工程处,每个工程处的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
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
(3)、提取劳动防护用品资金的专用项目,各工程处要做到专款专用。(4)、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向工程处通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
件要求采购。
(5)、采购商要有相应单位资料手续,一旦出现假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一律不得使用,必须清除施工现场。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1)、各工程处除设立专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专用帐外并从提取20%安措费中再提取5%作为专项资金。
(2)、各工程处每年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档案员的培训费用由工程处财务科支付。(3)、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也要从工程处财务科中提取。(4)、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学习。(5)、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有代替行为。发现代替
的人员,培训费一律自负。
(6)、学习内容要做好笔记,并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用于机具机械的维修、润滑和除锈费
用支出。
(2)、机具、机械的改造、革新技术研究的费用,要从专用安措费中
划拨。
(3)、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要为技术革新、先进工艺的突出贡献人员
给予奖励。
(4)、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提出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一旦被公司采纳,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资金,每年都要提取,企业、任何项目
部不得挪用或占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副经理、主管安全经理、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学习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掌握
各种作业的操作规程、规范。
3、转岗换岗的职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为7天,公司级2天,项目部级2天,班组级3天。
4、培训内容:管理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各工种操作规程、规范,取
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掌握日常工作中的安全常识,学习好《安全生产法》
中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是:有权对本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
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义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三宝”用品。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和各基层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项目部经理负责制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安全动态,以安全检查促
进隐患的整改。
(2)、项目部接受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标准按JGJ59-99执行。(3)、项目经理组织每15日由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查思想认识,看安全达标方案如何实施;第二,查安全管理制度,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第三,查作业班组,看是否遵
守操作规程,并逐项打分。
(4)、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对机具、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项
目,内业资料编写情况。
(5)、班组每天班前饭后搞好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6)、负责安全检查人员做好登记和监督执行,并将检查评比结果,
记录隐患整改小结。
(7)、企业在检查中考核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的同时,将得分记录个人
档案,作为年终评比的主要依据。
2、企业、项目部定期及日常、专项、季节性检查
(1)、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时间每月10日上午8:30分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架工班长、电气负责人钢筋班负责人。
(2)、日常各项目部除成立领导小组外,每周检查一次,并且要分专项,如:临时用电项目、脚手架项目,并有记录,提出整改意见。(3)、公司除按计划每月一次检查外(30日),10号、20号定期不
定期检查。
(4)、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建造师限3日内将存在的问题,
按“三定”原则执行。
(5)、按公司计划组织在册安全员在节假日、夏季、秋季、冬季必须对所有项目逐项检查,不得有遗漏。
(6)、关于对“黄金周”检查时间:“
五、一”前,即4月28-30检查,“
十、一”前9月28-30日检查,做好民工放假工作。
3、检查规定对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要求
(1)、公司组织检查人员的选择,要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
精明强干人员参加检查。
(2)、按JGJ59-99标准中的10大项,由8人具体分工逐项落实。(3)、做到现场逐项落实整改日期,是哪个班组,哪个班组安排,正
常时间三天完成。
(4)、检查时,谁存在问题,记录在《指令书》中,复查时逐项进行,
发现未改,将停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停工整改不合格将按罚款细则进行,现场处罚,达到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标准。
4、柱查隐患处理,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制度:(1)、对检查中心的隐患问题,要安排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和班组负责
人逐条落实。
(2)、复查时按指令书中要求整改,复查不合格的项目,要开好项目会,提出整改困难,共同解决。
(3)、机械、机具、电气、电缆等带病作业的,要求项目部马上维修或更换,消除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的不良习惯。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
2、按照事故类别规定: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2小时内立即报企业安全
部门,企业逐级上报。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在2小时内上报。(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
在2小时内上报。
(4)、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重大事故为四级,发生事故单
位应在4小时内立即上报。
3、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应保护好现场,积极
组织抢救伤员。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同时启动应急救援
预案。
4、发生事故之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3)、领导没得到教训,不放过;(4)、职工和群众没得到教育,不放过。
5、事故调查要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写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实施事故处理报告,落实“四不放过”制度
(1)、事故发生后,除立即上报外,并由项目负责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立即送往就地就近医院治疗。
(2)、由企业上报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认真调查。(3)、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中要主持公道,公开、公正、公平,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7、建立事故档案制度
(1)、企业发生事故后,除及时上报外,要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2)、调查中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十四项条款。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奖罚办法
为提高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施工现场要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对国家、上级公司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及规定认真落实到基层管理施工当中,做到一切按规章办事。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奖罚办法》:
一、组织形式
工程公司设立安全、文明施工领导组,负责工程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工作,组长由经理、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经理、安全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员、材料员等人员组成。
二、管理目标
1、消灭轻伤以上事故,杜绝灾害性损失和重大恶性事故:
2、争创安全、文明施工市级标准化工地。
三、职责
1.组长:负责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协调及运行工作,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
工负领导责任。(1)确定工程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2)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配置及负责划分,(3)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源的配置,(4)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常务副组长:负责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1)负责工程安全措施的贯彻工作,并组织实施。(2)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牵头组织工程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培训工作;(4)负责处理工程公司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等对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务;(5)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工作。
3.专职安全员:协助安全副经理搞好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安全措施的审核和贯彻工作,并组织实施。(2)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组织工程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培训工作;(4)负责处理公司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等对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务;(5)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牌板、消防器材计划的提出、建账、发放、回收、存放等工作;(6)及时对违章人员作出处罚。
4.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及贯彻工作,并组织实施;(2)规划并落实施工现场合理的平面布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调整;(3)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消除(包括资源配置、人员调配、组织实施等);(4)规划并保持现场文明施工(包括措施、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队材料、周转材料、设备、工器具、宿舍、办公室的管理等)(5)负责贯彻落实各级检查人员的检查意见、指令等。5.技术员:协助项目负责
人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1)负责工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规划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3)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或向项目负责人作出提示;(4)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6.材料员: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1)负责材料初始落地的整齐堆放使用工作;(2)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施工过程中材料、周转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堆放、存放等管理工作。现场材料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耗材如:钉子、电焊条、绑丝等,有管理责任。
7、门卫:(1)按时着装上岗,坚守岗位,严防失控。(2)对外来人员勤询问、登记,发现隐患及时汇报。(3)对进出人员及各类车辆严格检查。对拉出现场的材料工具必须有领导签字出门证,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4)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四、措施
1、对所施工的工程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现场人人有责任管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隐患及时报告,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对制止和杜绝安全事故的人工程公司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2、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施工人员每日作业期间不得喝酒,对于不贯彻落实者公司进行重罚。
3、加强现场消防管理,对每一个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前培训学习,从思想上认识到消
防安全的重要性,现场的消防用具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作其它用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4、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按公司有关规定);
5、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安全员每月下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天,负责施工现场的副经理下现场不少于25天;实施小分队半月检查制,以安全员、生产技术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小分队,每月5日、20日左右,以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拟定检查内容,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查出隐患应限期、限人整改,整改完毕要有验收记录。
6、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编制专项安全措施,主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并实行跟班作业制。
7、加强班前会制度(1)班前会在每天上班前利用15-20分钟进行。(2)班前会的内容:学习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总结前一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当天施工安排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3)班前会应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内容进行如实记录。
8、根据现场的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需更换的及时更换,并经常开展现场消防情况的检查,经常保持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如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9、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还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10、防噪音措施:为防止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夜间加班。如遇特殊情况,属连续施工的,将噪音大的机械安装至远离居民住宅楼处,产生少量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需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
五、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细则
1、施工现场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布置九牌一图,技术员提供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排布置整个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要做到整洁卫生,无积水、无淤泥。
3.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整齐堆放,布局按施工平面图;4.施工现场的用电要符合规定要求,一机一闸一漏电、无乱拉、乱接、缠绕现象。
5.配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漏电设施;6.悬挂安全警示牌,配置消防灭火器;7.工地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8.单位工程施工每天要做到工完场清;
9.及时报送施工队伍人员花名册,并积极组织配合安全员对进返场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措施贯彻交底工作。
六、违反安全规程和文明施工管理罚款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违者罚款操作人员20元,管理人员50元。
2、施工现场涉及到“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及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违者罚款安全员100元、项目负责人、技术员200元、劳务队300元。
3、安全帽由工程公司统一发放,并收取押金,以采购价取整数,如发给安全帽使用者无故丢失,赔款再发;
4、距地面2米以上外脚手架作业要有防护栏,设置防护网,提升架三面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封闭,提升口必须设置铁栅门,高空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否者对施工单位及个人罚款200元;
5、拆除模板必须戴好安全帽,不戴者罚款20元,拆除的材料不准从高处往下扔,要用提升设备往下运,特殊情况需扔时请示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后实施。违者对负责人罚款100元,对由此造成的材料损坏按材料供应管理办法给予处罚,造成人身事故的后果自负直至刑事责任;
6、使用的钢丝绳及保险绳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否则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现场负责人让使用的罚款500-1000元。
7、提升绞车只允许运料不准坐人,坐人者罚绞车司机款200元,对随便乱开绞车罚款200元,由上述原因造成人身事故的后果自负直至刑事责任;
8、提升吊盘两保险(滚杠、安全门)升降信号必须齐全有效才准使用,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对项目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罚款每人200元;
9、各种机械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制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否则缺一个防护罩罚责任者100元;防护制动装置不齐全的每台罚款200元;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否则每台罚款100元;
10、搅拌机、绞车等设备电源不能“一闸多用”违者罚款200元,机电设备接地接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台罚款100元;
11、施工现场配电箱要符合安全规程,刀闸缺盖、无门缺锁、配线紊乱等隐患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200元;
12、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架板、竹胶板、钢模板铺路,违者按每块罚款50元;
13、酒后不准上岗作业,对劝阻不听者罚款50元;
14、在施工中进行支模、绑钢筋作业时,必须有专业脚手架,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人;
15、搭保险丝必须按设备容量进行,如使用铝丝、铜丝,要追究责任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16、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岗位证书,违反一人次罚款100元。对现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每发现一处缺少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或不醒目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17、工地没有施工安全标牌或丢失,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块;
18、现场存放材料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堆放,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对现场负责人罚50元;
19、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应置放合理整齐,整洁卫生,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20、施工现场运送混凝土及砂浆的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1、凡使用的临时宿舍、食堂,必须做到室内空气畅通,饮食卫生,厨房清洁。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有脏乱差现象,则对食堂管理员罚款50元。
22、进场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凡不合格者和体检时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残疾、智障者一律不得进场;
23、劳务队对进场人员要自我严格把关,如上报一人不符合规定者,将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
24、由于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而被公安机关抓捕和在逃等人员因劳务队把关不严而上报的给予每人次10000元的罚款;
25、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要做到每日清扫卫生,被褥整齐,不按要求者罚款100-200元;
26、工地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发给安全检查“三定”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经公司专职安全员复查,每发现一条未整改罚款200元;同样的问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月报中通报过的)在单位工程中重复出现,给予工程管理人员每人200元罚款,给予劳务队1000元罚款。
27、单位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应做好施工方案,并做到与建筑主体同步安全网与脚手架同步,脚手架同步,脚手架无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罚款300元,脚手
架与主体没有同步搭设,安全网没有同步张挂,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给予罚款300-500元;
28、脚手架无设计支护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罚款200元。
29、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者,一人次罚款200元。
30、安全管理所涉及内业工作没有做罚款200元,每缺一项罚款50元。
3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凡穿拖鞋、塑料硬底鞋、高跟鞋等若发现一人次罚当事人200元。
32、凡班组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无证开机,不服从指令劝告者,每次罚当事人500元。
33、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路不按规定设置,如电源线乱拉乱接,一闸多用等,每一项次罚款200元。
34、在临时工棚、宿舍内严禁违章使用电器,除没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管理人员200元。
35、现场发生火险尚未酿成火灾或损失轻微者罚当事人200元,并通报批评。
36、公司每月二次召开安全生产大会,通报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安全生产月报情况,单位工程凡经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排名在倒数三名以内的,对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处以安全抵押金额50%的罚款,对劳务队给予2000元罚款处理;经上级有关部门安全
检查被处予罚款的,公司按罚款金额的二倍对劳务队给予罚款。
37、罚款从各施工队伍生活费中或工程结算值中扣除,全部进入奖励基金。
现场管理制度及奖惩措施
一、质量管理
现场质量管理应达到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在质量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质量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程控制、增强管理,狠抓各分部分项的各个施工质量环节,有的放矢的消灭质量通病,以入住业主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作为我们对贵司质量评定的关键因素之一。
1、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体系中相应的管理人员),需上报监理甲方审核备档,以便日后检查落实,如果体系中的人员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疏忽或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监理有权调换相应人员或项目经理,总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员的调整,在甲方或监理发出通知三天内要求总包单位将适宜的人员调配至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2、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强化工序检查合格证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总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的施工方案在经监理、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以样板引路。在经监理、甲方对样板质量、效果、施工工艺肯定后,方可以此标准推广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关键工
序施工前必须明确样板施工所选择的楼号、单元、施工工艺、技术要点,并上报监理甲方确认。
3、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内业技术资料、工程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管理。日常资料的积累、整理应做到及时、到位、真实有效。各分部及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应在日常工作中整理好,完成一个分部做好一个分部的备案资料。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经监理、甲方审核确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施工过程中若有新的工艺、新的机具、新的要求,应办理方案变更补充手续,编制补充方案,经审批后,再依此施工。同时对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包括甲方指定或甲供的材料或分包商),要求总包单位应深入研究,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关键施工工序的控制,同时,对于在工程项目中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如:楼板、填充墙的裂缝问题,屋面、卫生间、门窗渗漏的问题,室内开间、净空尺寸偏差过大的问题等)应按细部做法图集执行,加强对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现场操作的全方位控制,确保移交的产品使居者满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6、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验程序,严把采购关,确保材料进场的进货渠道。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必须具有合格证,并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分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应纳入到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同时总包单位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对甲方负责。
8、奖惩措施
施工单位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应确定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后,未达到质量目标的扣除工程总款的3%。争创海河杯工程奖励10元/m2(获奖栋号面积),争创鲁班奖工程奖励20元/m2(获奖栋号面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或不合格,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视情节轻重罚款0.
1~0.5万元。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罚款1~
10万元。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同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工程余款不予支付,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付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罚金从结算造价中扣除,甲方并有权增加合同约定的尾款比例。
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及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成果评比。排名第一位奖励0.5万元,排名最后一位,罚款0.5万元。以上罚金在施工单位未上缴足额罚金前,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罚金足额交纳后。
二、工程进度方面的管理
1、各总包单位应按合同及甲方要求的工期目标加强工程进度的过程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完成甲方指定的阶段性工期目标(如:基础完成时间、主体完成时间、外檐完成时间、外檐架子拆除并清场时间、内檐确保精装插入施工的时间等),甲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所提出的阶段性时间结点的完成情况将与工程款的支付相联系,并
参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进行处罚。
2、各总包单位应按监理、甲方的要求按时报送整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各工序的工程量、用工量,总的工期计划与每月的月度计划要求加盖公司的公章及相应公司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签字;周计划要求加盖项目部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对于实际工程进度与原计划滞后的,要求施工单位说明工期滞后的原因并分析应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弥补,并要求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并将之按甲方、监理所规定的时间上报审批;对于施工单位不能按甲方、监理要求的时间上报以上工期计划及工期计划编制的要求不能满足以上规定的,甲方、监理有权视情节轻重罚款
~
万元。
3、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前将劳动力计划(包括:来源、工种配置情况)与总体施工计划一同上报甲方、监理审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甲方、监理对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在施工阶段劳动力上报情况与劳动力计划发生偏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解决,如在期限内不能解决的,甲方、监理视情节轻重罚款
~
万元(如工期能满足要求的除外)。
4、各总包单位应将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甲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纳入到总包进度管理过程中。
三、现场要求:
现场要求达到市级文明施工的标准,相关要求如下:
1、总包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进行现场管理。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立各种临时设施,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分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做到每日收工后有专人整理并摆放整齐,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每日应有专人打扫保持整洁,施工用水电设施及线路按规定架设整齐,排水系统使用状态良好。
2、机具设备按规定位置布设整齐,进场前应经过维修检查并有合格标识,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3、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4、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材料储存、消防器材布置、易燃易爆器材保管及施工作业符合消防条例要求。
5、有对施工粉尘、废气、废水、垃圾、噪声的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6、施工现场场容管理有序、整洁、卫生:
a)场区入口(出口)处要求设有清洗排水的设施,专人负责,防止出入车辆夹带泥砂、污染道路。
b)场区入口(出口)处门楼应镶贴石材并注明工程项目名称、总包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内容。c)主要出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
标识总包单位名称,入口内应建门卫值班室,入口道路两侧设置宣传栏,标明总包单位企业形象宣传(资质、获奖情况、年产值、部分优秀工程照片等内容)、总平面布置图,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管理架构(付照片),工程开竣工日期,各专业区域方位指示,进场人员应佩带安全帽等内容,并在入口处设置黑板报一处以供张贴通知和宣传之用。
d)建立场容文明管理责任制,临时用水用电专人管理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的现象,有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定期外运。
e)建立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的管理制度,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并在相关处明显标识。
f)建立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维护设施要求采用砌砖240墙,高度不能低于2.5m。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禁止居住闲杂人员。
g)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设立吸烟专点并建立惩罚措施。
7、由总包单位牵头订立文明施工公约,以便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人员遵守。
8、总包单位区域内主要干道均应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处理,堆土处应进行苫盖不得外露,基础回填后脚手架以外至道路边缘处应铺撒石硝并定期平整、撒水以保持整洁。
9、民工住宿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现场位置作好围档,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m,设立明显标识,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设置排水沟、洗漱区、食堂及黑板报或宣传栏并有专人维护清理。
10、办公区各种办公用房应设立明显标识,要求各总包的办公用房均采用白色可拆卸的活动板房(标准不低于甲方办公楼),并设立旗座(旗座镶贴石材)和区域的适当绿化,且应有专人维护打扫。
11、施工区
a)模板支撑结构不能伸出外围护架体影响外围护结构的效果,安全网间的接缝(连接充分)均应暗藏于脚手架立管内侧不外露,外脚手架的钢管在搭设前均应涂刷同色油漆,作业面处应设置安全马道并在其入口处做明显的通道标识
b)施工过程中工作面应日干日清,拆模清运后应立即打扫并做好“三边、四口”防护工作。
c)施工区每两层楼应在房型厕所所在位置设立小便桶并有专人定期清理,所有施工区域严禁大小便,每发现一处监理或甲方代表均可罚款10000元(现金),总包单位应在接到甲方工程部的罚单后立即将大小便清理干净,在总包单位未上缴足额罚金前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罚金足额交纳后。
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工程部甲方代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每月由甲方组织监理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检查结果统一公布并进行排名,对末位的总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现金10000元)在总包单位未上缴足额罚金前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罚金足额交纳后;对于先进单位甲方应予奖励,奖励其项目部5000元。
13、场内变压器处均应设置隔离围栏及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14、总包单位应有专人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接,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甲方配合)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特别注意扰民问题、治安问题。
15、总包单位应佩带胸牌并为施工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服装。
16、甲方、监理、各总包单位组织每月评比,对于现场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实施的(在工程部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甲方、监理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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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四、与甲方、监理配合方面的要求:
1、关于甲方、监理组织的每周例会参加人员为: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的总监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要求各施工单位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场,有事提前通知甲方、监理,对于迟到或无故缺席的,甲方、监理有权对其作出经济处罚(500元/每人每次),并要求在下次例会开会前当场交与监理,对于拒不交纳的,在工程款拨付中按10倍罚款的数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连续三次者甲方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每次例会后由监理汇总成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总包单位及甲方。
2、甲方每月定期组织各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公司经理进行现场巡检,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甲方视情节轻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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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3、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配合甲方、监理的工作情况随时调整项目经理人选,新的项目经理必须在甲方发出通知一周内到岗工作;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争得甲方、监理同意,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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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4、各总包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监理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5、甲方、监理所下发的有关通知、函件、纪要等文件各总包单位必须签字领取,有疑问的可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否则视为认同或同意执行;对于无故不签不领的总包单位,甲方视情节轻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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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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