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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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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机动车事故致人伤害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分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 (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三、机动车事故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1. 一般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一般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如: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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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特殊情况。

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如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又是谁;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由谁承当赔偿责任等等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已对相关赔偿责任主体予以规定,如: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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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程序流程 五、相关法律法规连接

思路版: 民事责任 道 路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机动车事故

民事责任 非道路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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