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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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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前提)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方式)获得利益(目的)的一种手段(本质)。

2. 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前提)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目的)的一种约束手段(本质)。

3.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产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本质),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条件)的权利。

4.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特征1),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依据),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条件)的义务

5.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形成),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形成)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存在方式)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现实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

7.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产生)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设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内容)

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前提)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前提)所应负的责任

8.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形成)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

9.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0.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4. “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5.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

16.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因)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方式)的特殊义务(本质),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7.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依据),运用一定技术(手段),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8. 立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9.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地位),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20.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据),贯彻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

21.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据),贯彻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

22.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据),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行为)的专门活动。

23.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所规定(依据)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依据)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人民和人民)

24.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和规定。

25.法律的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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