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06.14 水资源 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资源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具体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水资源费是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取用地下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暂时没有安装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设备铭牌最大能力24小时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按月征收的,取水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一月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缴入区、县财政国库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调查、勘测和评价; (三)水质的监测和水环境治理保护; (四)地下水资源的补源回灌、养蓄; (五)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 (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费。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定水资源费使用指南,确定每年度水资源费的使用方向。

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拖欠的水资源费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者持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扣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或者限制其用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市水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