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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合作研究

来源:意榕旅游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THESIS OF DOCTOR (MASTER) DEGREE

论文题目: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合作研究

院 系: 金融学院 专 业: 金融学 学 号: 22009110489 作 者: 王琪 指导教师: 刘妍芳 副教授 完成日期: 2012年3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合作研究》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今所呈交的《 》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尽我所知,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内容及科研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借阅或网络索引;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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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近年来,随着世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也日趋成熟,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资金流动问题是由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解决的。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传统商业银行在网上支付业务上的欠缺与薄弱给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机会,我国陆续出现了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支付宝”、 “贝宝”(PayPal)、“首信易”、“IPAY”网上支付等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补充,同时,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而如今,第三方支付经过数年的发展迅速做大,仅“支付宝”一家平均日交易额已突破20亿元人民币。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商业银行的注意。对于任何一家银行来说,电子支付市场都是不可忽视的,各大银行开始在网上支付业务上大下功夫,纷纷推出了网上转账和在线支付等一系列网银金融产品,并且绕过第三方支付直接与中小商户进行对接,这些举措都直接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构成了竞争与威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两类主体: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以及探讨二者在发展中的竞争合作关系。从表面上看,目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合作大于竞争,但第三方支付和银行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矛盾冲突,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银企竞争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博弈才刚刚开始。当前,电子商务在全世界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其具有的低成本、全天候、高效便捷等优势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中最重要的资金流环节,需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加快资金流动速度,减少中间成本,使电子商务低成本运营优势得到发挥,实现业务上的互相补充、安全技术上的互相合作以及盈利模式上的创新与双赢,共同打造和完善电子支付市场。本文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角度出发,总结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概况,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了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根本冲突所在,对两者的优势劣势、互相关系进行了提炼、归纳与分析,并提出了优化银企合作关系的措施以及合作中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以期对现实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银企合作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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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in the world,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 matures and gradually penetrated all aspects of people's lives. The cash flow of E-commerce is solved by online banks and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Ear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lack of traditional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online payment business provides opportunities for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ird party payment companies. China has been found in a number of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such as \"Alipay\\"PayPal\\"Shouyi Credit\\"IPAY\" online payment and so on. These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are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commercial banks and also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payment has aro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For any bank, the electronic payment market can not be ignored. Banks made effort on the online payment services. These initiatives have a direct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to compete with the threat.

The objects of this paper are two types of entities in online payment servic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and online banking, and to explore both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world has become a trend and trends, its low cost, all-weather,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advantage has been more extensive attention. Commercial banks and third-party payment involves e-commerce activities in the most important link of capital flow, the need to establish long-term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speed of capital flows, reduce intermediate costs, the advantages of e-commerce low-cost carriers to get to play,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in the business mutual cooperation in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fit model of innovation and win-win situation, to work together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electronic payment market. This article from e-commerce online payment point of view, a comprehensive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a fundamental conflict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third-party payments where third-party payment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rofile, as well a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commercial banks, mutual relations were extracted, induction and analysis, and proposed to optimiz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asures and the cooperation should focus on resolving problems of reality there is a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Enterprises E-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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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

1.2.1 国内文献综述.......................................... 2 1.2.2 国外文献综述.......................................... 2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3 2 第三方支付系统简介............................................... 4

2.1 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 4 2.2 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 5

2.2.1 起源与现状............................................ 5 2.2.2 发展前景与政策环境.................................... 8 2.3 第三方支付模式简介 ........................................ 10

2.3.1 一般模式............................................. 10 2.3.2 提供担保的C2C模式................................... 11 2.3.3 基于虚账户的B2C模式................................. 11

3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比较分析.............................. 13

3.1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的优劣分析 ................................ 13

3.1.1 商业银行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势分析....................... 13 3.1.2 商业银行在网上支付中的劣势分析....................... 14 3.2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劣分析 .......................... 15

3.2.1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势分析..................... 15 3.2.2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劣势分析..................... 17

4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合作关系.......................... 18

4.1 二者之间的竞争现状 ........................................ 18 4.2 第三方支付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冲突分析 ........................ 20

4.2.1 主要业务冲突点....................................... 20 4.2.2 主要利益冲突点....................................... 21 4.2.3 客户群争夺............................................ 24 4.3 第三方支付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合作分析 ........................ 25

4.3.1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机理....................... 25 4.3.2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的动力和紧迫性........... 26 4.3.3 第三方支付离不开商业银行............................. 27

5 优化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 28

5.1 合理划分市场 .............................................. 28

5.1.1 市场划分总体原则..................................... 28 5.1.2 第三方支付可开展的新型业务建议....................... 29 5.2 合理分配利润 .............................................. 30

5.2.1 第三方支付企业收益结构分析........................... 30 5.2.2 确立合理收益分配原则................................. 31 5.3 积极发展新型合作业务 ...................................... 32

5.3.1 合作业务的成功案例——卖家信用贷款与“硬信用”产品... 32 5.3.2 发展公共支付业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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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解决合作中的难点问题 ...................................... 35

5.4.1 确保资金安全......................................... 35 5.4.2 反洗钱............................................... 36 5.4.3 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37

6 结论............................................................ 39 后记............................................................... 40 参考文献........................................................... 41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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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如今,我国互联网络飞速发展,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其中,电子商务所具备的各项优势逐渐显现,其不断拓展的规模以及日益增长的交易额吸引了人们的关注。而电子商务与人们生活的融合需要一个媒介,这一重要媒介就是网上支付。

在我国,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主体分为两类,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作用是作为第三方信用中介,有效降低网上交易风险,改善网络交易环境,大幅度提升交易成功率。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甚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甫一建立就迅速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支持,目前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种类的增加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它与银行的一部分业务出现了竞争,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产生了一系列利益冲突,并且这种矛盾纠纷愈发激烈。虽然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声明只为网络交易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其提供的服务己经与银行的部分职能有所重叠。目前,国内的大环境无法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提供成熟条件,针对网上支付的政策法规也还存在许多空白。同时,网络支付交易总量虽然很大,但基本是小额、零散的支付,银行精力有限,满足网络消费者各种各样的需求存在困难;处在市场前沿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度要高于银行,但又受到非金融机构这一尴尬身份的制约,且最终的支付服务也还是要通过银行来提供。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复杂性,且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能否正确理解和理顺这种关系直接影响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本论文的意义就在于研究分析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合作关系,探讨网络支付市场中各个主体的恰当定位,理顺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为二者研究出一个合理的合作模式,为网上支付结算系统的稳定发展提供参考,也为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提供制度参考。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第三方支付本身就属于新兴概念、新兴事物,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这一领域目前还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关于这一论题的学术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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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较为分散,且大多数专门探讨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监管和运营模式。

1.2.1 国内文献综述

程国树(2010)分析了国内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现状,提出其集中度过高、所处的政策环境不明朗,并指出应实现电子商务一体化、积极实现有效网关代理,以及第三方支付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应辨明这一现状,从资金托管、融资和资本投资等方面与第三方支付开展全面合作。

张细松(2009)指出商业银行介入第三方支付行业所具有的必要性和自身优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第三方支付可以采用银行完全控股、金融控股以及母子公司金融控股等几种不同的公司股权分配方式。

董卓超(2009)分析国内C2C第三方支付平台商业模式和利益冲突根源,并在服务供应链构建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构想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链的市场模型,提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的观点,提供了C2C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链之间的优化合作模式。

王菲菲(2009)构建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价值链,并阐述了其价值走向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以增加第三方支付的价值为目的建立核心联盟,使其发展成为能够与传统金融体系竞争的新型行业。

王玉学(2008)列出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种种缺陷:缺乏有效监管、用户资金安全性低、税收失调,由此提出建立完善法律、仿照美国对贝宝的监管措施设计统一认证、提升担保体系及税控体系的合理性等建议,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

刘源(2007)认为主导B2B市场的电子商务运作的应该是商业银行,并以银企关系、各国银行贷款模式、网络技术信息不对称等三方面为基础建立模型,并分析了该模型的合理性。

杨国明(2006)指出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支付行业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应与商业银行进行全面合作,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竞争,同时面临着不可捉摸的政策风险。第三方支付行业应该尽快形成一个成熟的发展模式。

陈力行(2006)说明了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和特点,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存在的资金风险和政策风险,并提出它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网上支付发展的交易方式,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支付行业。

1.2.2 国外文献综述

Sofomon Antony(2006)等人研究网络中介服务的影响因素。他们的研究表明,贸易商使用其担保服务,主要是对风险的态度风险的中介机构。贸易伙伴的信誉将有一个无风险利率的负面影响,而市场上的商贩欺诈率对感知风险有积极的影响。

Ziqi Liao(2005)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指出交易种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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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全、商品价格、商品质量、教育水平和网络使用习惯等对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意愿有重大影响。

Dan J. Kim(2005)指出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包含许多第三方信用机构服务,推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易宝的支付服务,易趣鼓励网民参与该公司的第三方合同服务,合同的公司收到中前卖方支付买方不能运往该项目,买家收到该项目之前,其他公司不会付钱给卖方。

Xiaorui Hu(2004)使用一个二阶段的动态模型和实证数据,研究中介服务机制以及的买家和卖家反对欺诈和其交易的影响,该模型的基本假设建立在中介运作和卖家保证完善的信息机制的基础之上。这项研究还探讨了可能的中介服务供应商的利润和定价原则。

Anil Kini (1998)研究了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认为其来源是信息环境、网络系统、人格和交易任务。信息环境包括展示平台、组织情况及收益;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安全性和可靠性;人格指每个人过去的经历背景和个人不同的性格特质,它也会影响个人对事物的信任度;任务即指不同类型的交易会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本文的研究目标为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起源、现状和发展前景,比较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基于网上支付业务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分析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商业银行竞争与博弈的内在原因,最后通过对二者合作机理的探究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合作模式的优化措施。研究内容包括:第三方支付的内涵、发展前景和主要运作模式;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劣势;二者的竞争现状以及资金冲突与利益分配冲突;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持和补充的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机理,二者合作模式的优化措施。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已有的比较分散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如何深入分析出形成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竞合关系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和网上银行业务现状的实际情况,探讨最合适我国的银企合作模式,使本研究具备实效性。本文拟采取学术研究的方法,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的运营模型和一般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行业内部进行调研分析和对消费者大众进行采访调查,把学术知识和实际研究同时作为指导,并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企合作模式,提高合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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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方支付系统简介

2.1 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各个政府和国际组织都有不同的理解。在1997年于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上,与会专家代表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合理的定义: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①。

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有:信息交换、销售实体和虚拟商品、电子支付、物流运输、售前售后服务、建立虚拟企业(集中数家中小公司组织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提供更多种类更好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等。网上支付属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业务的范畴,其是在互联网或通讯网络上,使用现代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利用商业银行所支持的支付工具使得资金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转移,从而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网络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过程的顺利进行。

我国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主体有两类,即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和第三方支付企业。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劵、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个人货币资金,是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因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所以又被称为3A银行②。

我国的网上银行建立至今已有十余年,其是传统商业银行以自身实体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以及提供个人银行、企业银行等服务,业务范围和功能模式都一直都在发展进步。其中,网上支付业务正是我国网上银行目前正大力发展的一项重要业务。

2000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其后,支付宝、贝宝、首信易、云网支付等公司相继组建,迄今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有50余家。简单来说,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具有一定的信誉保障、与相应银行签约、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存在接口和通道、能在网络上实现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的机构。目前,第三方支付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在网上支付活动中,根据语境的不同第三方支付表达着

①②

童卓超.《C2C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模式研究》:第16页。厦门大学.2009. 洪信元.《浅论网上银行的风险防范》.《中国科技博览》.201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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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含义:首先,它可以被理解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为实现网上支付结算而提供的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对接和通道服务;其次,它可以被理解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支付渠道,完成网络用户间资金结算等功能的非银行机构;最后,它可以被理解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指服务提供商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消费者、网络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实现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网络商家间的资金结算等交易的功能载体③。

本文中的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应的,平台的运营机构则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

2.2 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2.2.1 起源与现状

2.2.1.1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诞生

21世纪初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我国交易电子化进程加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金融服务兴盛起来,金融产品是否与信息技术有效融合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重视,这一状况为第三方支付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与此同时,网络购物逐渐兴起,但支付问题无法解决限制了它的发展。传统支付方式烦琐的汇款业务办理过程使买家望而却步,而货到付款方式,若买家发出订单请求后又反悔,卖家又不得不承担这种信用风险。于是,人们开始注意到网上支付,并逐渐认识到这种支付手段是网络购物活动顺利开展的最佳选择。网上支付缩短了交易周期,如此一来能够节约时间成本,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同时,网上支付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创新,节约了银行成本,拓展了银行业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它使得银行的业务处理模式得到了改进,只要能够连接上网络,消费者随时都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服务。

在这种情形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其中最突出的是贝宝(PayPal),覆盖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在全世界拥有超过1.5亿个账户,提供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全球领先。既然有巨大成功在前,国内许多商家开始进入第三方支付领域。组建于1999年、主要面向B2C支付业务的北京首信与上海环迅是我国最早出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2004年,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兴事物开始受到极大关注,各大网络购物网站分别推出了特色第三方支付工具,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支付宝”。2005年,国内出现了专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如快钱、银联电子支付等,这些企业共同分享第三方支付市场。至2011年,B2B、B2C、C2C等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都被覆盖。可以说,第三方支付的诞生是支付形式的一次创新性变革,在这之后,传统支付业务迅速进入了信息时代,“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科技创新带来

陈月波.《我国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关系研究》.《浙江金融》,200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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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信用体系的完善”这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提出的的崭新理念也深入人心,对电子商务

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2.1.2 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及行业特点

据iResearch的统计,2008年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激增的一年,交易额达27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1%,2011年年交易额更是超过了12000亿,2008至2012年交易额规模年平均增长率高达51.6%。预计2012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将超过14000亿。(如图2.1)。

图2.1 2004-2012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

iResearch研究发现,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有很高的市场集中度,少数几家企业掌握着整个市场。到2011年为止,全国有20余家较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数据显示,“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电子”、“Chinapay”这四家行业领先的支付企业,市场交易额占整个支付市场的80%以上。

如图2-2所示,在上述四家企业中,从2010第一季度开始支付宝所占市场份额达到一半,至2010年9月,账户总数达到1.5亿,日交易额高于12亿,日交易量600多万笔,市场占有率达50.5%,支付宝凭借其全国领先的信息技术雄厚资金,占有了C2C市场的大量用户,目前已成为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龙头。2010年度

④⑤

此为支付宝公司2008年提出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经营理念。 数据来源:iResearch:2012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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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财付通占市场份额为24.5%,快钱支付所占份额为6.1%,分别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银联和易宝支付市场占有率相差不大,均在5%左右,而环迅、贝宝网银在线和首信易支付都在0.5%-5%之间。

图 2.2 2010年度前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份额示意图

根据iResearch的报告,网上支付用户渗透率(用户渗透率指的是在被调查的对象中,一个品牌的产品使用者的比例)提高迅速,如图2.3所示,以2010年至2011年为例,中国主要网络金融服务媒体用户覆盖人数保持增长趋势,2010年6月中国网上支付人数达到了1520万人。2011年以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为代表的金融厂商的覆盖人数在2007年4月首次超过网上支付,而目前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用户覆盖人数与财经资讯和网上银行还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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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3 我国2010年10月-2011年6月主要金融服务类媒体月度覆盖人数趋势

2.2.2 发展前景与政策环境

2.2.2.1 良好的发展前景

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资金和技术的缺乏,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还不盈利,并且在发放支付牌照政策出台后中小支付企业面临着政策风险,但由于我国网络科技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正展现着勃勃生机。

目前在第三方支付行业范围内,C2C领域在发展中市场日益细分,逐渐显现出差异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的趋势,在航空铁路运输客票、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交易、公用付费、邮件汇款等方面纷纷展开了各种特色业务,支付的安全、快速和便捷性日益增强,服务品质日益提高。

在C2C良好发展的同时,B2C行业也发展迅速,但从业务种类和运营模式上来看,集中化和同质化问题比较严重,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差异性,从事B2C业务的企业能够实现规模稳步增长和盈利的比较少,因此急需找到出路。

随着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愈发成熟,无论从技术设备、资金投入和与银行的商务谈判来讲,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进行连接的成本将降低,这意味着行业进入门槛也会随之降低;而且,第三方支付行业风险较高,退出壁垒较高,这意味着服务提供商一旦进入这一行业就不能轻易退出,如此一来会导致愈发激烈的同业竞争。

基于对5万多名样本的长期网络行为监测,代表1.2亿中国家庭及工作单位网名的整体上网属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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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业务流程、交易规则、安全保障模式都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产业链中的各个主体对于自身的定位、对于自身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深刻的理解,比如商户、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型商户所属的第三方支付网关与纯粹的第三方支付网关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复杂的关系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2.2.2.2 复杂的政策环境

从行业监管这一方面来看,第三方支付与金融相关,又是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因此不仅要遵守金融业共通的基本法律法规,又需要遵守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门针对网上支付的法规。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银行机构纳入清算体系统一管理,实行牌照发放制度,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牌照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高低、保证金缴纳情况、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⑦。注册资本确定限额后,小型支付公司面临着被收购或淘汰,大型支付平台之间也有可能出现并购,市场竞争格局会重新洗牌。

201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使得对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职能得以明确,以“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为基本方针,制定了“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指导思想,为监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思路。

《办法》正式实施后,央行利用第二代支付系统即将上线的时机,适时的把“超级网银”这一新型金融产品推上金融市场。超级网银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资源,把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网银连结起来,为二者提供一个相通互助的平台,既能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又将各银行的资源优势作一有效整合,使得银行和商户获得双赢。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至此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范围。《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企业(包括第三方支付)须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者将被不得再经营支付业务。截止到2011年5月,全国共有2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首批牌照,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规范发展和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源和市场重新整合,第三方支付用户越来越多。支付牌照制度肯定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合法性,将其正式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支付牌照的颁

此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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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对于电子支付产业乃至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来说都可谓是一座里程碑。不难看到,不久的将来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将进入资金、人才快速进入的整合状态,将会朝着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方向进步。在良好的市场大环境下,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也将迎来跨越式的发展。

具体来说,牌照的发放会给第三方支付市场带来如下好处:首先,支付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降低,在即将到来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兼并、收购和融资潮流下,大量资本将会流入该市场;其次,获得牌照企业的公众信誉提升,企业的业务范围得以大大拓展,渗透更多领域;最后,获得牌照使得企业的自信心得到增强,得到国家认可使得企业增加在技术、人才、业务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刺激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可以说,获牌企业增加投入、行业内部整合的加速以及更多资源的流入加剧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竞争,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模式也将酝酿新的突破。

2.3 第三方支付模式简介

最初的第三方支付支付模式只是作为银行和网上商户的中介,这就是“一般模式”;随着C2C业务的发展,小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风险问题变得突出,“提供担保的C2C模式”逐渐形成。而在B2C业务领域,为了增加客户黏性,“基于虚账户的B2C模式”也发展出来。

2.3.1 一般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一般模式,流程如下图:

图 2.4 第三方支付一般模式流程说明

首先,消费者浏览商户网站的商品,网上下订单,选择列出的第三方支付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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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网站跳转到相应的支付页面,在页面上选择欲用来支付的银行卡;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银行网关的技术要求传递到商业银行;消费者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输入卡号、密码、金额等重要信息,银行账务系统检查客户账户的情况,根据可支付余额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从网上返回给消费者,同时也将处理结果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支付信息转发给商户,网上商户确认消费者已经付费后,对其发货或者提供相应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于第二天(T+1)或约定时间向商户支付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并代替商户与商业银行进行对帐,核对资金和交易明细;第三方平台为还可代表网上商户与商业银行进行处理差错的交易。

2.3.2 提供担保的C2C模式

一般而言,C2C业务采用上述的“一般模式”是可行的,但是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使得最初的简单支付平台衍生出了提供担保的C2C模式。随着eBay和淘宝网这种大规模、高交易额的网上商户的兴起,适合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小商户之间的小额交易的提供担保模式受到了很多商家的欢迎。

以最为典型的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是为淘宝网支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平台的核心是网络买家将货款打入支付宝提供的第三方账户中,在买家确认收到货物之后,支付宝再将货款从账户中划拨处来,划入卖家账户。支付宝还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买家和卖家的在过去时期中的交易都会留下记录,这样就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有效防范网络欺诈。如果买家付款后卖家没有发货,或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卖家的商品描述不符,与货品价值相等的赔付将由支付宝提供给买家。这种双向担保模式同时保障了买家和卖家的利益,有效降低了网络支付的违约情况,成为个人和网上商户最为信赖的支付模式。

在支付流程上,“提供担保的C2C模式”与“一般模式”的本质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虚拟账户,用户可以对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网上银行账户划转过去,因此相当于在账户内存放了虚拟的货币商品,用户在需要交易时可以随时使用该虚拟账户的资金。

2.3.3 基于虚账户的B2C模式

基于虚拟账户的B2C模式,首先要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的会员,随后支付平台会为用户开设虚拟账户。该虚拟账户具备三个基本功能,首先是充值、取现,即通实现银行卡与虚拟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其次是身份认证功能,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上传身份证照片、提供相应银行卡帐号进行小额支付等方式保证该账户的合法性;最后是支付功能,即使用该虚拟账户进行安全的网上支付。

基于虚拟账户的B2C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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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注册和充值

图2.5 基于虚拟账户的B2C注册充值流程

第二步,使用虚拟账户支付:

图2.6 基于虚拟账户的B2C支付流程

这里有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即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己的虚拟货币与用户的虚拟账户中的货币要严格区分,不能互相划拨发生双向流动,即用银行卡资金买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兑换银行卡资金是不允许的。因为用户向虚拟账户充值后,资金不会马上被用完,会大量沉淀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客户的资金只有保有权利,没有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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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比较分析

3.1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的优劣分析

3.1.1 商业银行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势分析

3.1.1.1 支付服务的最终提供者

首先,网上支付属于产品的一种,其生产者和最终提供者都是银行,因此是否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的决定权在银行。在不利局面显现时,银行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可以降低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程度,经常采取的措施是降低信用卡交易限额,甚至在必要时暂停对第三方平台的支持,如2008年民生银行信用卡曾暂停支持支付宝。另外,银行在支付服务中最先与客户接触,客户如果想获得支付能力,必须先在银行开户存入资金,即银行的金融服务是支付链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另外,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商品交易网站提供网上支付而不需要第三方支付企业介入(虽然商业银行的服务不具备交易担保,一般不易被消费者采用),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转则离不开商业银行。 3.1.1.2 掌握大量信息资源

商业银行可以集中并高效的分析处理全行业的商业信息,为进行决策提供方便,形成竞争优势。拥有信息资源优势,使得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息资源来提高银行内部的管理效率,又可以运用信息扩大客户网。另外,商业银行所掌握的大量企业和客户信息很多都是不能公开的,而银行却可以直接审查客户的资产、信用和资金流动情况等关键信息。相比之下,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容易得到这些信息,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需要额外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因此,银行对比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其强大的信息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3.1.1.3 具有超强安全性

网上银行超强安全包括物理安全(或称有形设施安全,如计算机设备、网络设施、视频监视系统、电子门户控制、防震防水灭火设施等)、数据信息安全(所传输的数据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应用系统安全(密码管理、认证系统)、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的计划与实施)等四个方面。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保障交易安全,良好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高效快捷、随时随地的优势实现的基础。相反,如果最基本的交易安全都缺乏保障,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信息就难保准确性,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动安全也受威胁,电子商务交易将无法顺利进行。

诚然,网上交易安全性十分重要,所幸安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现今的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网络交易诈骗案例,盗取信息、金钱的方式层出不穷,但这种问题的出现不能归咎于各网上银行提供的安全环境和安全措施。网上银行的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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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完全满足各类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要求,只要用户有甄别假冒信息、提防诈骗犯罪行为的能力,并且按规定流程操作,交易的安全就能得到极大保障。目前由于民众对网络安全性不甚了解,专业知识和相关宣传的缺乏使人们不清楚进行网上交易到底能有多大程度保障其安全性。实际上,我国所有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是足够先进的,完全可以满足网络安全性的需要,网络交易事故的发生没有一个是源于黑客成功入侵银行网络系统,而是通过钓鱼网站、虚假中奖等诈骗手段,只要用户在支付和汇款时小心提防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失。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在网络支付中使用的认证技术和安全措施相对较差,而且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输入的各种信息最后还是要通过连结网上银行的支付网关传送给商业银行,其安全性归根结底也是由银行来保证的。

3.1.2 商业银行在网上支付中的劣势分析

3.1.2.1 不具备交易担保功能

所谓网上交易信用问题,主要包括一般信用问题和质量信用问题。前者是指网上交易时,买卖双方交易意向达成一致并且买家已经支付货款后,卖家由于某种原因违约没有发货,或者没能按照买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将商品送达,由此给买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质量信用问题是指网上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其之前从卖家那里获得的商品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甚至商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这里还有两个问题,一是买家能否有途径投诉并且最终得到索赔或其他服务,另一方面是对质量的认定问题,即商家认为它的商品质量合乎要求而消费者对此不认同,这就是一个更高层次的信用问题了。近年来,信用问题已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据2011年商务部提供的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因信用问题造成的企业损失已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37%,合同履约率不到60%,商务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现在我国网上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空白,对网上交易操作层面的监控也不到位,这就使得网上交易商品经常出现质量偏差,买家投诉无门的情况多有发生,即使有的时候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质量认定依据的不规范、认定过程的繁琐也使人望而却步,这种情况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网上交易信用问题缺乏信心。虽然网上银行能提供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安全性超强,但是对于商品的质量网上银行无法保证,更无法解决买家和卖家的纠纷。而交易担保的提供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能够成功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使得消费者能抛开质量问题的困扰,放心的进行网上购物。 3.1.2.2 客户忠诚度较低

客户忠诚是指客户对自己偏爱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强烈购买愿望,在未来一贯地重复购买并且不会因市场变化或竞争者营销力量的影响而产生转移性行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是指客户只在某一家银行重复的办理业务,且这种行为不会随银行间竞争的情况而变化。国人的银行忠诚度一直较低。日前AC尼尔森的一项关于银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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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度的研究表示,分布在欧洲、南美、亚太等43个国家的25390位银行客户接受调查,中国受访者中只有二成非常忠于某特定银行。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银行对于客户关心的不同问题没有重点侧重,提供的服务针对性较差,这样一来客户对于银行的满意程度自然不会高;此外,目前外资银行网点在逐渐增多、整体布局加速,国内银行若不能正确面对客户忠诚度不高的现实,失去大量客户是很正常的。相比之下,客户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忠诚度比对银行要高出许多。根据新浪网站2010年的问卷调查,64.3%的受访者表示一般只会使用支付宝、易贝等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72.1%的受访者直接表示如果某银行没有与其常用的支付平台对接,他将会到支持此平台的银行去开设一个账户。可见,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品牌忠诚度是非常高的。

3.1.2.3 缺乏对C2C市场的深刻了解

银行对C2C市场的认识远不如第三方支付企业。在C2C市场上,客户需求充满个性化,市场具有高风险性,支付金额小且零散,买卖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这些问题使得银行面对C2C市场显然是无从下手,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很高。换言之,银行虽然一直是企业级支付的核心,但是对于C2C市场的零售交易没有优势,不适合冲在C2C市场的最前沿,而更适合以幕后服务商的身份参与市场。

3.2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劣分析

3.2.1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优势分析

3.2.1.1 能够提供交易担保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尚不完善,质量信用风险大量存在,买家在付款后能否得到质量合乎标准的商品,买家发货后能否收到货款,成为交易中最难保证的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是一种中介机构,能在买卖双方间进行信用担保,在交易完成之前,买家的支付货款首先暂时留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虚拟账户中,在交易完成并且双方都对此次交易满意后,货款才会划拨到卖方账户,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质量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客户乐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作为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公平公正的中间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具有高信誉度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一方面帮助其解决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同时提供了支付渠道并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维护二者的利益,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总之,第三方支付最大的作用和优势就是使得网络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大大增强。首先,消费者使用自己信任的第三方来购买商品、完成支付,既保证了买方资金的安全,避免了支付了货款却未收到货物事件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疑虑,对于买方无理由退换商品又有一定的控制作用,由于商品质量或者其他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纠纷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既节省了处理纠纷的人力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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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本,又维护了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使其安心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不同于买卖双方的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同时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和诚信担保服务,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之路,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3.2.1.1 庞大稳定的客户源

我国存在着几个以与大型购物网站紧密集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比如阿里巴巴所支持的支付宝、依托腾讯拍拍网的财付通、依托易趣的安付通等。这些支付平台和其所依托的C2C购物网站同根同源,该网站的买卖双方中介担保就由各自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来做。虽然这些网站所做的交易基本都是小额零散的,但胜在交易笔数巨大,且对该网站有比较强的偏好性,对其第三方支付平台忠诚度较高,这就使得客户数量和资金流量得到了保证。庞大的客户群也使得以这些大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与银行的竞争合作中具有很强的谈判资本。 3.2.1.3 为商家用户节约成本

第三方支付平台先与银行签约并且建立技术接口,然后再对客户提供多种银行卡的服务系统,如此一来商家就避免了安装多个不同银行认证软件的麻烦,大大减少了认证费用和繁琐的操作,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商家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便捷性和经济性大大增强;另一方面,银行可直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这样一来银行省下了网关开发的成本。如上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这样作为促进商家和银行合作的,它作为二者之间的中介,既降低了商家的运营成本,又降低了银行开发专用网关接口的成本,社会上各个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变得更为便捷。我国大大小小的企业多达3000多万,每年都有大量的企业走上电子商务之路,它们几乎都选择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来方便小额交易。相反的,如果这些企业使用传统的支付方式和物流方式,有些商品的交易成本比商品本身价值还要高,而使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几乎没有成本,小额交易的成本被尽可能降低,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显示出很强优越性和竞争力。 3.2.1.4 提供个性化服务

B2C 市场上基本都是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商户,大量的资金流转更适合与银行直连,采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反而会降低资金的正常流动,而C2C 市场上的商户则特别适合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C2C市场上充满数量众多、比较零散的卖家,且普遍交易数额较小,管理它们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也容易在管理过程中产生交易纠纷,因此银行认为投入大量的成本和精力是不值得的。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为这些形形色色的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它们为被服务企业定制了针对性的支付结算服务,以适应其市场竞争情况和业务发展模式。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个人消费者也提供了细致入微的服务,即使是在小额的零售商品交易中,每一个交易平台对交易流程都有详细解说和在线演示,其支付流程的一般都设计的简便易懂,对于初次使用网络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来说也很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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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表现出了突出的优势,是当前所有能够同时解决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问题中较理想的方案。

3.2.2 第三方支付在网上支付中的劣势分析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并且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模糊的公司性质使其存在不可忽略的劣势和风险,这一正在不断发展成长的新事物还有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3.2.2.1 缺乏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为了使用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服务,客户必须首先开设第三方支付账户,这样一来,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着众多账户和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似于金融机构。这种政策边缘业务已经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其业务规模的急速扩张也使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随之增高。第三方支付企业依仗着巨大的客户数量与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博弈,这一事实令相关机构在出台政策时会十分谨慎。但是通过以往我国对金融体系的整顿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可能被重组,甚至被取缔。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能不能发展,甚至与能不能生存的决定因素就是法律和监管风险。

从2005年开始,针对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陆续出台,自此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正式监管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疏漏,在缺少约束的情况下风险容易发生,例如:资金沉淀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虚拟账户和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模糊;开设账户、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已经突破了一般性企业准许经营的业务范畴;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等违法活动。 3.2.2.1 企业稂莠不齐,市场秩序混乱

到2012年初,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有过七十余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前身都是IT企业,这些公司一般都是提供技术,为有网上支付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支付通道。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使得各个公司抢占市场份额不计成本,不良竞争使第三方支付市场逐渐陷入混乱状态。2005年,所属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实行“三年免费”的政策(三年内对小商户不收取交易费用),龙头企业的这一举措大大冲击了当时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目前的情况是,不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几乎同质,因此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唯一的办法就是向客户收取非正常的低价交易费,但是这样反而引发了资金隐患,严重挤压了第三方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另外,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规模不大,都没有自主开发业务平台的资金和技术,它们的业务平台只是单纯模仿国外成功的网关模式(如PayPal),其开展的业务也与银行的一些业务重叠,从各方面来讲都缺乏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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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空间也有限,即使不断降低服务价格也只能勉强在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这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几乎不可能,而这样的企业数量又是相当多的,何去何从成了很大的问题。 3.2.2.3 存在交易安全隐患

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一直是电子商务用户重点关注的问题。若网络安全系统不能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与支付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泄露,一旦信息被犯罪分子恶意盗取,用户将会遭到很大的经济损失,网上交易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如前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网络支付结算系统具有超强安全性,但是与此相比,国内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体系严密性不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危险系数相对较大。由于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与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有近似之处,犯罪分子容易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恶意攻击和假冒的对象,近几年出现假冒知名第三方平台的钓鱼网站、假冒银行的违法网站防不胜防,带来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一些民众不愿使用网络进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的安全关系到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其隐患不容忽视。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加提高术水平、完善平台系统,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犯罪,同时通过宣传增强网上交易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解决网上支付交易的安全问题,提升民众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信心,增强使用意愿。

总之,相比于欧美国家拥有百余年历史、已经充分发展和完善的信用制度,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在起步阶段,不能严格约束和监管民众的网上交易,发展水平较低,尚需进一步完善,距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艰辛之路。

4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

竞争合作关系

4.1 二者之间的竞争现状

在电子商务产生初期,由于商业银行的强项不在于发展中小型商户作为客户参与网上交易,而且也没有足够的利益去驱使银行去发展主要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因此,各个银行的网银在网络支付结算业务上没有投入很大的精力,它们的只重视B2B领域资金雄厚的大客户,而对于零售业务则是交给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双方按比例分配收入。

C2C 网络交易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此业务服务费率低、交易金额小,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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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交易收益只有几元钱,这对于经营成本高的银行业可以说是毫无利润;且管理零散商户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银行认为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不但以低成本发展了自己的新业务,还不会使自身在金融界的权威地位收到威胁。因此,银行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空间,形成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前,网上银行在后,共同推动电子支付市场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模式中做的更多、更积极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但是近年来,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情打破银企双方最初达成的“银行做大商户,支付公司做中小商户”的默契,一些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抢夺大商户,而这些大商户原本是银行的潜在客户群;同时,甚至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了转变成为零售银行的雄心,他们把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作为竞争重点,敢于直接与商业银行同类业务进行竞争。而商业银行则不约而同的终止了从前流行的网上支付外包的策略,开始全面进军网上支付业务市场。而在此之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得多,所谓双方合作基本只是局限在技术层面上。

现在我们来看看近年各大银行积极进入网上支付市场的具体举措: 工商银行:2005年,其主动与搜狐、盛大网络等十余家电子商务公司携手组成合作同盟,合作内容包括了在线支付、网上银行、客户资源共享、联合销售管理等许多方面。

建行、中行、农行:不断在加强银行的网银平台建设,2009年更是不约而同的把扩大签约商户数量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

招行银行:其网上银行的特色之一——“财富账户”,主要功能是多卡统一管理和多通道金融投资,这种综合性金融服务系统是利用传统银行金融服务优势开设网上平台的良好例子。

兴业银行:2005年推出的“在线兴业”升级版完善了网上理财和网上缴费功能,增加了网上自助申请贷款服务,股票、基金、国债等个人投资可以一次管理完成。

浦发银行:2008年重新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网上银行与“轻松理财”系列产品正是这一次调整中突出的重点。其次,营销力度加大,其电子商务部门业务经理亲自拜访各大小网上商户,使得银行的合作商户数量飞速增长。

通过以上对各大银行业务开展的分析,可以看到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走向前台,与网上商户直接联系在一起。而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一样是动作不小。2008年开始,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进入了疯狂占领市场份额的圈地阶段,对大商户的争夺则成为了夺取客户资源、扩大盈利空间的重要战,B2C领域甚至一直属于网上银行的B2B领域也开始有了它们的介入。中国电子市场上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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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支付宝作为集成电路交易企业,为大商户提供全面的网上支付服务,而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宝的带领下纷纷跟进,用各种手段扩大客户群和平台交易量。

照此情形,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壮大将会促使其与网上银行支付争夺资源,甚至有可能获得银行身份,最终发展成为零售银行。业务的冲突重叠与银行的自身危机感加剧了银企之间的冲突,银行也逐渐走向前台介入电子支付零售,夺回被第三方支付企业占据的市场。上文已述,国内各大银行等都已经投入很大资本在电子支付业务上,不仅如此,15家外资银行也获得了在中国开设网上银行的权限,这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造成相当不利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中来看,目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主要表现为合作态势,但从根本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企业和银行有着暂时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企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传统银行之间在众多领域存在着竞争,博弈才刚刚开始。

4.2 第三方支付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冲突分析

4.2.1 主要业务冲突点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最大冲突之一就是业务重叠,这激化了银企之间本来就微妙存在的矛盾关系。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构成;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等⑧。

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包括:结算业务、支付业务(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转账业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等。其中,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⑨。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重叠业务如图4-1所示:

⑧⑨

徐怡君.《浅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趋势》.《经济师》,2010年6期.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的定义来自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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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1 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示意图

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时,客户把资金充值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内,在收到商品且确认后通知第三方平台放款给卖家,这个过程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从事此种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⑩。第三方支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打破这种限制,与银行的中间业务极其相似。

目前,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实现了与多家银行、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接,与各大银行之间可以自由跨行转账,还可以与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进行划账。此类转账汇款业务也与商业银行的传统转账业务发生重叠,并且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的转账费用更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造成银行转账业务收入缩水。

面对不利情况,国内商业银行逐渐认识到零售业务是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因此它们也采取措施,加大对零售支付的投入力度,特别是网上零售方面,这就必然的争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客户。

如上所述,目前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重叠的业务领域正展开激烈竞争,二者在初始阶段的友好合作关系岌岌可危。

4.2.2 主要利益冲突点

4.2.2.1 服务收费矛盾

在C2C市场发展初期,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对于大

此项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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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服务都实行免费策略。由于网络支付中必须要使用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因此无形中也拓展了网银业务,这个时期银企双方建立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当C2C市场规模扩大后,第三方支付继实行服务低费率甚至免费政策就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一方面,银行无法从提供的最终支付结算服务中获得利润;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以其低费率抢占了银行的支付业务、转账业务市场。由于银行的稳定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密切相关,在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施压下,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陆续开始收取服务费。例如支付宝2009年设定了交易流量限制,对超过流量的用户按超出金额的1.5%收取费用。2011年,迫于银行及监管部门压力以及自身“免费圈地,收费盈利”的内在动力,第三方支付公司陆续对服务进行收费并进一步提高费率。

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的跨行汇款业务根据到账时间、会员种类分为四种收费标准。其中,普通会员选择次日到账的,服务费率为0.25%,最低0.9元/笔、最高50元/笔;若选择2小时内到账,服务费率为0.5%,最低1元/笔、最高50元/笔。金账户会员若选择次日到账,服务费率为0.175%,服务费下限0.9元/笔、上限35元/笔;选择2小时内到账,服务费率为0.35%,服务费下限1元/笔、上限35元/笔。而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账户之间转账业务也开始收费,不过依旧采用超流量计费的方式,“金账户”用户每月的免费交易流量为2万元、实名认证用户每月的免费交易流量为1万元、非实名认证用户每月的免费交易流量为1000元。如果用户的交易量超出以上金额,超出部分就要按0.5%付服务费,服务费最低为1元/笔、最高为25元/笔。

而商业银行这一方,以工商银行的收费标准为例,为按汇款金额0.9%收取,每笔最低1.8元,最高45元。在今年3月31日,贵宾网银会员跨行汇款按汇款金额的0.45%收取,每笔最低0.9元,最高22.5元;银牌会员和金牌会员跨行汇款按汇款金额的0.27%收取,每笔最低0.54元,最高13.5元。与第三方支付对比,收费标准明显要高于前者。

通过以上数据对比不难看出,虽然提供的服务从免费转变为收费,第三方支付的收费标准还是要低于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其各种优惠政策对用户来说也很有吸引力。但是,若第三方支付继续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压力,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在所难免。

4.2.2.2 信用卡无息套现问题

信用卡无息套现指的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信用卡信用额度转至借记卡,最终取得无息贷款,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无需缴纳任何额外费用11。一般的信用卡有一定的消费免息透支额度,若通过自

11

秦文瑞.《我国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探析——以支付宝为例》.《技术与市场》,2009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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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取款机提现透支就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并从取现日开始每天按一定利率向银行缴纳贷款利息。但在网上交易中,把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内却是完全免收手续费的,再把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到普通借记卡,之后从借记卡提现就可以实现无息套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如此大的漏洞激起了各大银行的剧烈反应,2008年甚至发生了部分银行终止与第三方支付信用卡合作事件。

另外,即使不存在用户故意进行无息套现行为,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也削减了银行从信用卡上得到的利润。信用卡利润主要来源包括年费、手续费和利息。在国内信用卡销售大战的情形下,很多银行已不收取信用卡年费,手续费便构成了嘴主要的收益来源。使用POS 机的信用卡持卡人不必支付费用,但商户需向银行交纳手续费。然而,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使用信用卡消费时,银行却无法得到任何收益,这使得对信用卡业务有很高赢利预期的银行感到很大压力。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像其他商户一样向银行缴纳费用,一是自筹这笔费用,二是转向用户收费,而两种途径皆非处在激烈竞争中、需要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所能接受的。

4.2.2.3 沉淀资金的利益分配问题

沉淀资金是指存放在第三方平台虚拟账户中的、暂时没有在市场上流动的客户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吸收客户资金,客户暂未投入使用的资金就会沉淀下来,无形中构成吸纳储蓄的行为。除去虚拟账户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存在物流配送期,买家付款后要等待商品配送,收到商品后才会真正向卖家付款,这个时间差使得即使没有虚拟账户,也有相当数额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系统。

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资金转移情况如图4.2。图中箭头表示资金流向,首先买方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当需要购物时,又将资金从自己的虚拟账户划到第三方支付的中介账户;当交易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转至卖方开设的虚拟账户,卖方收到通知后,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现金,将虚拟资金变现为真实资金,资金转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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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虚拟账户服务中的资金转移流程

由图4.2可以看出,虚拟账户与网银账户实际上没有本质区别,两者都可以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一样都是网上交易的媒介。而且,从买方转账直到卖方提款的整个过程中,资金的实际控制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使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依赖度降低,银行的资金控制权被暗中转移到第三方支付企业。一旦虚拟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达到规模,第三方支付就具有了与银行谈判的巨大资本,两者之间的合作将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关系上。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在避免提及沉淀资金问题,而且由于C2C网上支付交易额都比较小,因此政府和银行默许第三方支付继续存在和经营,并把这种支付代理业务归类为金融特许业务。但是,随着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日渐兴盛,构成的资金沉淀量愈发巨大。而这笔资金实际上是储存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凭借其取得大笔存款利息,银行却无法从中得到任何收益。第三方支付已实际具备了储蓄功能,再加上支付等功能,比起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反而更为强大。以支付宝为例,200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其日交易额达到10亿,日交易笔数突破450万笔,按照10天的客户资金滞留期来计算,即使这部分资金全部只用来活期储蓄,一年的利息也要达到数千万元,可想而知这些资金如果用于投资,将产生什么样的利润了。支付宝总裁邵晓峰也表示,支付宝目前已经达到随时盈利的水平,不过其目前致力于市场开拓,公司在利润方面并无硬性指标。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此巨大的资金规模和超高的预期收益,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的银行确实不可能视而不见。

4.2.3 客户群争夺

电子支付产业是一种规模经济的行业,企业规模越大,盈利空间越大。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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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颁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后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牌照,而发放的牌照数量有限制,只有很少一部分符合《办法》要求的支付公司才能得到政府和法律的认可。这令第三方支付公司认识到,只有取得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才有合法生存发展的机会。因此,有一定实力的第三方公司为了扩大生存空间,增强盈利水平,把原本局限于C2C市场的业务拓展到B2B市场,与商业银行争夺大客户,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另一方面,银行也在争取原本属于第三方支付客户的C2C市场零售商。为了不再依赖于第三支付提供的服务平台,银行也正在尝试创建自己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并且直接与网上商户网站对接。但银行很难把握C2C领域的购物方式和支付行为习惯,还要花费很多时间进行信用建设,导致银行直接与购物网站合作存在着重重阻碍。

总之,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客户源的争夺对于网上支付市场是不利的。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程度降低导致了后者的运营成本增加,成本增加又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既网络购物的成本上升,这势必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寻找一个合理的、能被双方接受的利益分配形式,使银行继续以第三方支付为中介进入C2C市场,这样才能稳定第三方支付产业链,进一步繁荣C2C市场。

4.3 第三方支付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合作分析

4.3.1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机理

早在2005年,工商银行主动与支付宝所属的阿里巴巴公司牵手,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展开友好合作。而之前基本上是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向银行靠拢,工行与支付宝的合作,银行首次成为主动的一方,为了适应支付宝的对接方式开发了专门的平台模式。此举表明,银行想要比以往更多的借助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力量,拓展商业银行的网上支付业务。在金融业占据垄断地位的银行为什么要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机会呢?这归根到底是由于交易的买卖双方决定的。

首先,对于供应商或卖家来说,如果没有信用保障体系,卖家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发货后能不能收到货款,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正是弥补了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信用问题之后卖家所关心的就是成本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一般都追求低成本,交易成本越低越好。如果费率过高,03年发生的四川商户集体拒绝POS机的事件可能会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重演。如果只看表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用各种方式向商家收取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套餐费用、按比例收取的服务费等,但是综合起来计算,这些费用仅在交易额的1%以下,甚至完全免费。然而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银行进行基础支付清算时,向银行缴纳的手续费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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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5%左右。尽管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够赢利,但是绝大多数机构还都是为了未来的发展冒着亏损风险,一般是利用沉淀资金在支付周期内的存款利息弥补服务费上的亏损。

其次,对于采购商或买家来说,和卖家相似,买家重视的首要问题是付款后能不能得到质量合乎期待的商品,第三方支付业务能帮助买家够保障其权益。其次是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上银行都实行免费策略,买家不用支付商品和运费之外的相关费用。此外,买家还关心两个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便捷性。大多数国人对于网络电子交易尚不习惯,他们认为使用存有大量资金的银行卡来交易存在危险。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是用虚拟货币或者预付款的方式,不动用银行账户,如果客户对其使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足够信任,相对来说能获得足够的安全感。而在便捷性上,若跳过第三方支付而由银行直接办理网上支付业务,买家不必预先向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充值,省却了一些麻烦;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多渠道充值和支付的优势,买家基本上可以用各大银行的账户进行支付,然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划拨。甚至一些电信运营商也与第三方支付合作,手机账户划拨也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

4.3.2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的动力和紧迫性

从日渐广泛的业务范围和日益增长的交易规模来看,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支付市场上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商业银行来说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有利于银行获取更多利润。存贷利息差是商业银行传统的利润来源,但是,激烈的银行同业间竞争、飞速变化的利率市场,使得利息收入占银行总利润的比重下降,仅靠存贷利差很难像从前那样获取足够的利润;相对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如中间业务等)的越来越受到全行业的重视,有占主导地位的趋势。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IT技术服务的报酬,一方面可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支付代理等中间业务,从很大程度上改善利润下降的情况。

其次,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有利于银行扩大业务范围。第三方支付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开拓精神和较高的民众接受度,业务范围扩展到了几乎所有合法合规的领域。随着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政策不断出台,一些实力不强、不够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虽然消失了,但留存下来的实力雄厚的公司将会进一步发展壮大,业务范围更加广阔,甚至延伸到B2B领域。通过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业也可以开拓市场,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三,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有利于银行寻找潜在客户资源、提高竞争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客户数量庞大,零散的分布于社会各个行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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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中,可能把这些各行业客户的客户争取过来,潜在客户源的拓展将极大地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持久性竞争力。

第四,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全面合作是,有利于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目前正在逐步放松,但是这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短时期内对银行、证券、保险的混业经营限制不会全部放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全球化的客观趋势,银行介入第三方支付正符合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大势,并且促进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12。

最后,虽然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本投资会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但第三方支付行业表现出一些金融行业的特征,有很大可能突破政策障碍。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是私人投资的民营企业,资金管理能力一般较为缺乏。如果引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国有股份,将会优化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结构,同时政策风险也大大降低。

4.3.3 第三方支付离不开商业银行

第三方支付虽然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资金划拨结算是必不可少的,且必须通过商业银行。因此,第三方支付这一行业无论如何离不开商业银行。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吸收存款,社会资本若要进入非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必须首先通过银行开户存款和资金划转。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有着举足轻重、无法替代的地位,第三方支付离不开商业银行,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最终结算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开设实体账户,业务流程的完善程度与银行相比也存在差距,支付结算功能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来完成,甚至一些中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委托银行进行客户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流转资金实际上仍然在商业银行体系中流动。争取大量的电子支付沉淀资金也是商业银行低成本吸纳社会资本、增强盈利能力的高效途径。

第二,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信用担保。第三方支付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而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担保的正是商业银行的强大信誉,担保的实现来自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的连结互通。银行通过确认买家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水平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交易依据,能够提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誉度。举例来说,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合作,正是以自身信誉为支付公司作保,支付宝借助于此,企业形象在民众的心目中得到飞跃式的的上升。目前,支付宝用户接近2000万,日交易额突破3500万人民币,连结商户超过10万,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12

张细松.《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模式选择—基于商业银行全面介入的视角》.《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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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网上支付的首要要求是保证安全性,要建立无漏洞的超强安全系统需要先进的技术和足够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公司独立开发自己的安全系统普遍存在困难,客户的网上支付信息受到被不法分子盗取的威胁。第三方支付不但缺乏技术和资金,而且也没有必要在安全技术上投入太大的成本,毕竟开发安全系统并不是其核心业务。为了信息安全,与银行合作,借用银行的专业技术、使用其交易平台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四,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提供安全监管。客户储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里的资金有被第三方支付企业私自挪用的危险,实现第三方存管前的证券业就出现过此类事件,一些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私自挪用进行风险投资,若投资失败也把损失带给了客户。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如何保障电子支付中的客户资金安全,但客户资金托管由银行来提供是最有可行性的,银行的监管也很符合公众的安全需求。

以上分析表明,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巨大作用是无法取代的,第三方支付离不开商业银行。就目前来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更多也表现为合作关系。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公司间的竞争最首要的一方面的是与银行的合作程度。与各大银行关系如何、合作是否紧密,这些都是决定支付公司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更应该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过程发挥积极的作用。

5 优化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

的合作关系

5.1 合理划分市场

5.1.1 市场划分总体原则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识到,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业务范围冲突、利益分配冲突和争夺客户群冲突三个方面。其中,利润分配和客户群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存在业务重叠。因此,合理划分电子支付市场、发展具有特色的业务就成为解决银企冲突、优化合作模式的关键。

合理划分市场,首先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应该恢复从前的“银行做大客户,第三方支付做中小客户”的模式。对于银行这方面来说,对于第三方支付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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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力压制的态度,而是应该给对方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毕竟两者友好合作比冲突竞争能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效益。而且银行与中小商户直接对接、勉强去做网上零售支付,一是花费了过多的时间资金成本,二是缺乏信用担保机制,很难让民众接受。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把C2C市场交给第三方支付来做,第三方支付在前,商业银行在后的模式无疑是最为合理、最有益于电子支付市场发展的。

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如果其在业务方面和客户方面与银行的冲突不断加剧,最后有可能导致被政府取缔的结果,如何处理好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冲突以确保生存和继续经营,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因此,第三方支付对自身应有一个合理定位,充分了解其本身的特点和优势,利用行业优势发展多种特色业务,一方面扩展了经营范围,增加利润来源,一方尽量避免与银行的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收单机构有些类似,做的最好、最擅长的就是数据处理和客户服务,最大的特点在于紧密贴近市场,对市场变化和走向最为敏感。因此,第三方支付应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与众多中小型网上商户成为合作伙伴,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和技术服务,成为C2C领域商户重要的的技术支持中心和支付服务中心。另外,技术资金条件足够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摒弃过去依附于银行网银系统或照搬其他知名第三方平台的行为,建立自己独立的支付平台系统,由于C2C领域的广泛性,其可以大力拓展业务领域,进军超出传统银行卡支付领域的百货销售、宾馆、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以及金融、医疗、教育、公用事业缴费等有未来发展前景的领域。

5.1.2 第三方支付可开展的新型业务建议

第一,第三方支付可为集团企业提供财务统一接口。目前很多集团公司以及在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建立了财务管理通道,但由于各分公司在不同银行分别开户,每一分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对于总公司来说并不透明,下属单位擅自挪用资金、延迟划拨等财务问题屡有发生。第三方支付可以通过其支付网关为集团企业建立一个统一接口,总公司可以利用此系统查询到分公司所有帐户的余额、明细等信息,有效监控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此外,集团企业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内部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相比过去的银行转账更加方便快捷,起到降低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

第二,第三方支付可利用评级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合作结盟。目前,国内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建立了资信审核与信用评级系统,网上商户使用第三方平台平台进行商业活动时,支付网关会根据其信用情况做出评价并进行信用累积,对商户的资信情况分析评级。并且这个评级结果是对外公开的,商户可以根据评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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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与其他资信情况优良、诚信可靠的企业结为贸易伙伴,以第三方支付系统作为平台不断吸纳会员,与更多企业合作结盟,促进中小商户的发展。

第三,第三方支付可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广阔的融资渠道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三方支付作为推动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业,同时与银行和商户双向连结,以网上商户以往的交易信用记录以及银行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能够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例如网上质押贷款等各类融资业务,为企业提供一条灵活、便捷的贷款融资通道。

总之,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借鉴国内成功范例和国外发展思路,准确定位自身,找到自己的盈利模式;同时,互联网早已将一个全新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第三方支付应突破支付业务、转账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限制,积极创新、努力开拓,创造属于自己的生存空间。

5.2 合理分配利润

5.2.1 第三方支付企业收益结构分析

在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冲突原因中,利润分配方面的冲突是最重要、最本质的因素。因此,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之间进行收益的合理划分、制定最优分配原则是解决银企冲突的关键。

若要合理划分收益,首先要深入了解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收益结构,其主要收入及费用支出见图5.1:

图5.1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要收入及费用结构

目前学术界普遍把第三方支付收益分为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显性收益是指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运营中直接向被服务方收取的费用,这一部分收益的特点是具有可量化性、稳定性、低风险性。主要包括交易服务费收入(如向用户收取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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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等)和广告费用收入(支付平台页面上的各种广告)。以手续费为例,这部分收费的稳定性非常重要,不能随意调整,因此每一次费率调整都可以称得上是该行业的重大事件。支付给商业银行作为其提供的清算服务费用的正是这部分收入,即显性收入中的交易服务费收入。

隐性收益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非直接收取的收入,具有不可量化性和风险性。目前的运营模式下,主要是指沉淀资金收入,以及其他非直接的、未证实的收入。隐性收入主要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得到,与银行不存在利润分成,由于隐性收入信息并未对外公布,这笔资金的运营情况和用途都不为外界所知晓。不过,即使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将其存入银行活期账户,其一年的活期利息收益也是相当巨大的。隐性收入去向不明的情况无疑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产生了担忧,对此,支付宝高调请工商银行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但是工行对外公布的托管报告言辞模糊,公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均未明确。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的隐性收入问题确实是第三方支付市场监管的一大难题。

5.2.2 确立合理收益分配原则

鉴于此,本文试提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收益分配的两项原则:原则一,银行不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取清算服务费用或仅收取很低的费用,绝大部分显性收益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支配;原则二,第三方支付企业向银行出让客户资金管理权,大部分隐性收益由银行支配。

以上原则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第三方支付行业与C2C这一广阔市场紧密连结,是维持相当数额交易量的主要贡献者,新市场的开拓、新产品的创新、与客户纠纷的处理等等基本都是第三方支付完成的。银行减少收取的服务费,把大部分显性收益留给第三方支付,这部分较高的、稳定的无风险收益对将会提高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积极性,激励其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努力发展自身。

第二,国内各网上银行系统建立的初衷是针对大型企业而非个人小额零售,后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才增加了个人网银功能以及面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网关,这两部分都是建立在原有的网银基础系统上,几乎没有额外花费成本。而且,第三方显性收入多寡主要源于C2C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其主要贡献者是第三方支付而非银行,实际上,银行对交易量的贡献是很小的。因而,由商业银行占有大部分服务手续费显然不甚合理。

第三,可以想象,不论将隐性收益(沉淀资金)交给银行或是第三方支付,这笔资金都会被用来进行投资。既然这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将其交给具有极强风险承受力的银行来管理,比交给第三方支付来运作更为合理。银行的风险控制系统完善,有很强的损失消化能力,即使遭受投资损失,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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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会让用户的资金受损,。

第四,用户资金交给银行管理的另一益处就是使第三方支付行业面临的政策风险大大降低。目前,沉淀资金管理问题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屡受诟病,招致政府和民众的不信任。如果把隐性收益让给银行支配,第三方支付将不会再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规避了政策法律风险,回归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公司本色。

另外,新的收益分配原则在执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由于银行的行为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在不同的利润分配方案下,银行在合作中采取的努力程度也不同。因此,分配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各自所得利益时,银行得到的利益与其贡献程度应该相互匹配,这样银行方面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才会被充分调动起来,随着银企合作程度的加深,双方整体收益将得到长期高效的增长。

5.3 积极发展新型合作业务

5.3.1 合作业务的成功案例——卖家信用贷款与“硬信用”产品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促进双方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应积极设计、发展新型合作业务,把银行的稳定性、规范性服务与第三方支付的多样性、个性化服务有机结合,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2008年,支付宝与中国建设银行的联手推出卖家信用贷款,这一向被认为是银企开展合作业务的成功典范。卖家信用贷款是支付宝的一项新型信贷服务,凡符合资信要求的淘宝网商户,将已成交但还未收到货款的交易为担保,通过有关申请将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申贷和还贷都在支付宝账户内进行,实现操作完全网络化,解决了很多小型商户的个人贷款需求。这一业务以信用为基础,以交易为质押,建设银行作为贷款提供行,将自身信誉与支付宝信用捆绑在一起。因此,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合作,不断探索业务模式,进一步了解客户特点和需求,以创新赢市场。

另外一个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案例是金银岛网交所推出的“硬信用”产品。2009年,金银岛网交所13推出了一个名为“硬信用”的产品,这项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保全机制,用来保障网络交易双方的资金、货物安全,其“款到发货、货到付款”的第三方双向保全机制如图5.2所示:

13

金银岛网交所是国内领先的大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率先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三流合一”,为大宗产品产业链的各方参与者,提供内参资讯、现货交易、在线融资等全方位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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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2 硬信用保全机制

首先,金银岛在监管行为客户开设账户,买方如要进行交易,就将资金划到监管行的指定账户,监管行冻结这笔款项,同时金银岛系统平台向卖方发送发货消息;买方收到商品,若对质量满意就会在金银岛平台系统上确认,金银岛通知监管行,监管行解冻货款完成支付过程。

金银岛凭借对产业供应链的深刻理解和对产品和市场的分析能力,创造性地把供应链融资用于网上支付领域,采用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信息平台,商业银行提供资金,银企完美合作,既为企业提供了资金,又保证了资金安全。从结算银行方面来说,硬信用使得传统的支付结算服务更深入、更有效的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从资金监管银行方面来说,提供的监管服务还能使其收取监管服务费,这不但使监管行获得一笔中间业务收入,同时还起到吸收在途资金的作用,某种程度上拓宽了银行融资来源。

5.3.2 发展公共支付业务

通过对以上两个银企合作成功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加强银企合作对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个电子商务领域都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国内银企合作程度不深,很多应该双方合作的业务领域都存在着较大空白,例如公共支付及教育缴费业务。

公共支付是一项典型的优质业务,但是目前除了北京首信外,没有一家支付公司能够成功的开展这一业务。公共支付应用的中心服务是电子账单通知及付款服务,国际上称其为EBPP,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支付代理服务平台,以安全可靠的方式代为收取客户的付款、期票及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除此之外,EBPP也是一种很有潜力的应用软件,发展趋势十分明朗。EBPP中应用最广的模式是以出账代理机构为中心的联合模式,流程如图5.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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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联合模式EBPP流程图

联合模式EBPP的步骤说明:

客户登陆“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门户注册,录入相关验证信息,选择邮件、手机等账单通知方式;“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再向出账机构注册;出账机构把客户详细的账单详细信息发送给“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或出账机构把客户账单统计信息发送给“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把账单详细信息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给客户;或“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把账单列表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给客户;客户通过邮件、信件、手机等方式获得账单通知信息;客户选择可用支付方式:银行卡、虚拟账户或其他支付方式,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授权扣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处理,向支付提供方(可以是自己或第3方机构);出账代理平台向出账机构付款14。

客户可以通过EBPP门户建立一对多的关系来进行各种支付。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能与各公共事业单位合作,加上银行支付网关的支持就可以成为“出账代理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益处很多:公共事业单位能够提供稳定庞大的交易量;正确有效的账单提供为支付公司发展了优质客户群体;通过分析大量的客户账单可以获得有价值的客户信息。当然,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公共支付业务、发展成为“帐单展示和支付平台”还应注意积极与银行和政府合作,以为民众服务为出发点,不能过度追求收益;国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规模有大有小,发展程度不同,统一收费是行不通的,要对其分别定价。

EBPP业务能够提供一般客户所欢迎的“一站式”便捷服务,能创造稳定、

14

王飞,康晓博. 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模式研究[J]. 华南金融电脑, 200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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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交易量。上海专门的账单处理公司“付费通”就是一站式服务,能把客户的各种账单信息进行汇总,一方面与银行账务系统进行专线连接,一方面与公用事业公司专线连接。但是,由于政府的干涉和银企合作的缺乏,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都没有一个综合支付系统。应该看到国内的公用事业收费实际上有着很大的商机,已经成为电子支付市场上一个不可忽视需求。网络支付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使建立中心城市公共支付综合体系成为可能,这是未来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5.4 解决合作中的难点问题

5.4.1 确保资金安全

到目前为止,使用支付宝被民众认为是最具安全性的网络交易方式。国内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确保安全性,都是多种安全防护措施共同使用。然而,最近发生了多起消费者网购资金在转入支付宝之前被黑客劫走的案件,不法分子制作假冒的第三方支付或银行支付页面的“钓鱼网站”欺骗消费者,甚至出现了用户遵循正确操作步骤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资金却被转入到不法分子的个人账户的事件。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网络欺诈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其危害远甚于计算机病毒,成为网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第一大威胁。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采用“数字证书”作为安全保障技术手段,但是,数字证书并没有法律效力,其本质只是第三方支付内部建设的一套比较严格的证书注册和审查系统,使证书自身具备包括申请、审批、下载、状态在线查询、撤销使用等功能15。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从根本上保障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应该重点解决资金安全问题,银行业应该提供便利支持,主动帮助第三方支付建立具备超级安全性的防卫系统。

在这方面,支付宝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了比较完备的措施,借助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系统。2006年7月,支付宝就建立了双重身份认证系统,所有使用支付宝平台的商家都要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的两次认证。支付宝同时与国家公安部以及各个商业银行进行合作来检验商家身份的真实性,很好的利用了银行账户实名制,使填写虚假姓名和银行账号的不法分子无法遁形。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多为民营而非金融机构,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等不利情况,将会对整条电子支付产业资金链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即使是依托于大型购物网站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一定的信用风险。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在途资远超出它的注册资本是一个普遍现象,其虚拟账户内存放的用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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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当代经济》, 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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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全性是否足够,如何保障资金安全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对于非金融机构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同时也严格管理支付平台的网络用户,对非法套现行为进行查处。例如,支付宝的网上支付风险监控系统当监测到违规操作时,将该违规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同时支付宝还主动向银行要求,希望发卡银行限定信用卡网上支付单笔数额来约束非法套现。

5.4.2 反洗钱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以后,第三方支付被正式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办法》所定义的应监管的四种支付服务中,网络支付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比重最大。反洗钱基本理论认为,一般来说不法分子侵入经济体系的途径是利用金融系统中监管较为薄弱的领域,因为此种领域不容易被监测到风险。新兴的网上支付是一种管制比较松散的支付方式,行业特殊性与复杂性对监管造成困难,在洗钱活动的处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都可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前我国对于支付企业采取的是合规为本的监管原则,但以网络支付为主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创新性、复杂性和快速变化的特点,使得传统监管方法无法适应和跟进,目前采取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是具有针对性、高效性和平衡性的特点,无疑是反洗钱监管的更好选择。在风险为本基础上,本文对监管当局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善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企双方应就反洗钱监管问题建立合作关系,积极沟通反馈。《中国反洗钱战略指引》第六条“开展与私营部门对话和协商,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自律”,可以认为是对第三方支付行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最低要求。以此为基础上,监管部门和网上支付企业还应有效合作积极沟通,根据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针对产业链上各个环节制定更为细致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实际上,在《办法》出台之前,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就主动向央行提供企业报告和反洗钱监控动态,自觉让有关部门对自己实行监管,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合作打下了一个良好基础。今后,政企双方应就支付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探讨新的解决方案,建立更改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沟通反馈机制,一改合规为本机制下政企之间如同猫和老鼠的不良关系,充分认识到在风险为本机制下,政府和企业应该在反洗钱战线上共同应对风险,建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反洗钱监管。

第二,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就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记录与存档。风险为本机制下,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处罚原则发生改变,企业自身风险内控系统的完备性和对于形势变化的适应性、在尽职调查客户情况和甄别可疑交易方面是否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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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监管部门对其检查的重点和重大金融犯罪事件发生时,是否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处罚的关键因素。企业本身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员工合规意识、合规技巧的培训指导,在开展支付业务的过程中注意记录和保存各种风险相关材料,包括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影音、图文证明材料,可疑交易分析判别过程材料等,在使用反洗钱信息系统进行检测时,除了输出监控结果还应附上辨别的依据和理由。这些记录材料能够尽可能的向监管部门证明自身对于风险监控的尽责程度,作为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可据此进行线索调查。

第三,建立监控名单系统。国外反洗钱监控的一个重要措施豁免“零风险”客户和严密监控高风险客户。洗钱高风险名单监控数据库系统,应包括国内已定罪的公职人员、贩毒、走私、金融、黑社会性质、恐怖主义等上游犯罪人员名单。但是,目前国内监控名单制度形同虚设,各义务主体对于监控名单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极不完善,根本无法供支付行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实行有效监控。建议中央银行和执法部门加快监控名单系统的建立,推进监控名单制度的实行。支付企业也应主动寻求不法组织和个人、不法政治公众人物以支持监控系统的建立,确保洗钱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四,加强对基于贸易洗钱手段的监控。基于贸易洗钱是指以虚构贸易活动、假意进行网上交易的手法进行洗钱活动,因为网上交易会出现非正常定价的情况以及核实困难较大,基于贸易洗钱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十分具吸引力的洗钱手段。作为信用担保中介环节的网上支付业务,易于被基于贸易形式的洗钱所利用。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与网络支付产业链上的企业共同协作,研究和制定有效抑制虚假贸易的措施,严密监控可能属于基于贸易洗钱的交易行为。

5.4.3 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以前,网络交易过程原本完全是由银行全程掌握,而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和飞速发展,使得这一过程被割裂,资金划转指令全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因此无形中屏蔽了银行对于交易中资金流向的监控。网上交易中介者的角色使第三方支付轻松吸纳资金并形成资金沉淀。按照有关数据推算,目前支付宝日交易额约为14亿元,考虑到资金在途时间,沉淀资金每月应达到约100亿元,如果作为活期存款,利息高达10万元以上。除支付宝外,易宝、财付通等规模不小的公司还有十几家,全国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已有300余家,可想而知沉淀资金和活期利息总额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数目。

这笔巨额沉淀资金如果不能被有效的管理,将会导致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操作类似于一个黑匣子,银行无法清楚的知道其账户上的资金将流向何方、如何使用,因为监督成本过高,银行业无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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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进行监督。对于用户来说,即使他们知道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他们的资金进行投资、获得了收益,也既不可能阻止其投资行为,也不可能索要应得的收益。因此,在银行无意监管、用户无力追偿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投资若成功则获得高额回报,但如果失败,损失也不会自己承担,而是由大量用户分担。但是第三方支付不但资金量无法和银行相比,投资能力也不如成熟的商业银行,一旦投资遭受损失将有较大几率导致财务出现困难,用户存储在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可能无法全部索回,更有可能导致使用该平台的商户由于资金短缺而关闭,进而引起一连串的经济损失。

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必须在监管之下运行,沉淀资金管理对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美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解决沉淀资金的方法不是将风险转移给客户,而是在后台进行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以此为基础建立安全机制和风险分析机制;在欧洲,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只能使用电子货币或商业银行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因此支付公司如想开展业务,则必须取得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或银行业执照16。在政府监管方面,欧美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谨慎审批执照和限制用户资金投资来实现监管。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首先要从法律层面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公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要监管者,负责制定和推行第三方支付业务准入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监管。但是,随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全面监管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法律法规,以实现全面严格的政府监管。

另外,资金沉淀的监管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主要监管者的作用,还需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等多方面的配合,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扩大深化监管的范围。此外,我国可以引入第三方支付的评级制度,将网络安全、沉淀资金监控等作为评价参数,从而量化监管评价体系。

最后,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虚拟货币的检测与核实。虚拟货币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前提,因此可以将虚拟货币的监控纳入我国M1货币检测体系,通过网络联动收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数据,评估其风险状况。

16

仇瑾.《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建议》.《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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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

目前,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已从最初的友好合作变为如今的竞争突起,其竞争的重点是电子商务的支付业务。网上银行拥有金融机构身份,根基难以动摇,地位强势,易于抓到最终客户。第三方支付网关凭借其提供的支付担保功能交易服务平台,面向的是银行无暇顾及的C2C领域,不断发展壮大的它们有可能造成对网上银行的威胁,一旦国家允许其变身零售银行,今后网上银行在支付领域就会涌现一批具竞争力的强大对手。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面对银企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网上银行不能仅仅在基础的结算和支付服务上进行单纯的竞争比拼,而应利用行业自身优势,整合已掌握的资源,灵活的扩展业务范围和营销领域,充分利用自身行业背景优势,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各种增值服务,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提供新思路、新概念、新方法,以有创造性的支付模式为商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与商业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较为弱势,为了网上支付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第三方支付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当然,第三方支付也不能完全依赖于政策,而要认清自身行业在网上支付业务上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所在——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从宏观的角度客观来看,尽管目前网上支付市场业务量增长迅速,但规模总的来说并不大。这个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双方共同努力推动。竞争虽然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但合作对整个电子支付市场来说更为有利。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冲突根源主要在于业务种类的重叠、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客户群的争夺三个方面。因此引起双方应为缓解根本冲突做出努力,合理划分电子支付市场,发展具有特色的业务,提出和遵循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这些都是解决银企冲突、优化合作模式的有效措施。另外,如果商业银行能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日后网上支付市场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时,商业银行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如今更多。只有银企双方的关系是合作大于竞争,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呈现出一个双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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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在本篇论文的构思与成稿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老师和同学的指导与帮助,在此,我将一并表示感谢。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刘妍芳副教授对我的谆谆教诲与悉心指导。在过去三年中,我在导师身上所学习到的不只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更学会了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谦逊有礼的处世态度。虽然刘老师工作繁忙,但对我的毕业论文非常重视,在论文开题、论文撰写和最后的定稿的整个过程中,都耐心地监督我、指导我。正是刘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才使我的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感谢我的同门王静静、侯晓雪以及我的室友王楠、李娜,她们在论文开题时提了很中肯的建议,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一起积极讨论,碰撞出思维的火花,也让我避免了后来写作中的很多弯路。

最后,感谢在我求学过程中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多年来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爱护,才能让我顺利的求学并完成学业。在此,我谨向导师、论文评审专家、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们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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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4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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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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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1] 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参与首都经贸大学科技创新项目《北京汽车金融产业发展研究》。

[2] 2010 年11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新理念及其启示》获得年度研究生文化节论文大赛二等奖。

[3] 《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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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合作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王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D23828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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