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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将被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您的身份证号为:。您在xx年xx月xx日(或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期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笔罚款,已超过十五日的缴款期限,请您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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